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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是什麼意思?是說潛在的長老必須沒有離過婚嗎?
有人已經離開了我們教會,但還想參加我們教會的姊妹查經班,這樣可以嗎?
親愛的九標誌,
我們教會有22位成員,而我是唯一的一位牧師/長老,我正在查考如何接受一個弟兄成爲長老的指導建議。直到現在,我們教會依然把長老資格中的「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解釋爲這位弟兄只能結過一次婚。所以,在我們教會,一個離過婚、然後再婚的弟兄沒有資格成爲長老。但經過我自己的仔細研究之後,我現在對這個問題有一些不同看法。
我們有個潛在的長老就是這個情況 ,但他已經忠於現在的婚姻20多年了,並且符合其他所有的長老資格。你們教會和長老們會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來自俄亥俄州的盧卡斯(Lukas)
親愛的盧卡斯,
據我所知,我們的長老們從來沒有真正面對過這個問題,所以我不能代表他們或我們的教會回答你的問題。我只能代表我自己。
如果保羅要求長老「從沒離過婚」,那他會直截了當地這樣說,但他沒有這麼做。他說的是要考慮只作「一個女人的男人」(one-woman man,從希臘文直譯而來)這樣的弟兄成爲長老。除非你想把「保羅的意思是把再婚的鰥夫排除在外」這層意思加上去,否則自然的解讀就是要求潛在長老只能是「一個女人的男人」的意思就是長老應當眾所周知地忠於他的婚姻。所以,問題應該是:你的長老現在是否眾所周知地忠於他的婚姻。
這裡有四個跟進問題,這四個問題可以進一步幫助你思考這位弟兄作爲長老候選人:
首先,他的離婚是否「合乎聖經」(例如,是否有婚外情、遺棄或虐待的情況),當初是誰提出的離婚?他在其中扮演了什麼角色?
其次,如果是因爲他在某方面的過錯而導致的離婚,他如何看待自犯過的錯?他是否把這一切歸咎於年少輕狂,還是認爲這是需要悔改的罪?他是否意識到不論是誰的過錯,也不管什麼時候發生的,離婚總是嚴重的道德問題、是一場悲劇?總的來說,我希望知道一個人因離婚而哀傷,恨惡自己離過婚(程度就像今天他相信神的至高主權和對愛他的妻子一樣),並且,他也承諾再也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換句話說,我希望知道這個離過婚的男人與我和眾人今天認識的那個男人「不再一樣」了。
第三,離婚多久了?老實說,在離婚上他的過錯越多,需要的時間就越久才能消除離婚帶來的影響。
第四,現在,他是否長期以來都是一個忠實的丈夫。這樣的名聲是需要時間才能贏回的。是的,我的意思是「贏得」!恩典是不需回報的,這是肯定的。但長老職分的資格是資格,是需要花時間贏來的信用。
總的來說,是的,我不認爲保羅設立了一個原則性的程序:「一個離過婚的人就永遠不能成爲長老」。同時,我敦促大家也要非常謹慎地確認一個離過婚的人成爲長老。這是一個你可以帶到教會面前告訴會眾說:「他的婚姻和作爲丈夫他可以成爲你們效法榜樣」的人嗎?如果他再婚20多年,並一直忠於他的妻子,我想答案應當是肯定的。
我之所以說要謹慎,是因爲我希望有敬虔的人和我有不同的觀點。不過,上面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教牧考慮因素:如果你的教會有相當一部分人不同意你的觀點,我很可能會暫時不提名他。你希望你的教會信任長老們,並且同意他們應該做長老。所以,即便你知道絕大部分的成員都會同意提名這個人,如果是勉強的少數服從多數的決定,就不要冒著分裂的危險。如果我在一個有200人的教會,只有2個人對此有問題,那麼我可能會繼續提名這個人。但是,如果我在一個有22人的教會,其中有7人對提名的長老有很大的保留意見,那麼我會放慢速度。繼續教導。給這7個人多點的時間讓他們明白你的立場。甚至是多等一段時間。即使沒有長老的職分,這個人還是可以做「長老」的工作。如果他作爲長老的「身份」分裂了教會或成爲其他羊的絆腳石,這就不值得了。
我爲此禱告,盼望這些建議是有用的、合乎聖經和有智慧的。
親愛的九標誌,
最近,我們教會有幾個家庭因爲強烈反對在釋經式講道中教導改革宗神學的觀點而離開。然而,有一個人(可能是這群反對的人中最公開、最堅決的人)還在繼續參加教會每月一次的姊妹查經班。在我看來,這在幾個方面都是無益的:(1)這給人一種印象,好像是姊妹查經班所教導的內容和主日的講道不一致;以及(2)這似乎給人一種不合乎聖經的團契和教會生活的概念——她可以和教會的女性保持一種團契,然而,這種團契現在與地方教會的身體毫無委身的關係。你們怎麼看?
——納特(Nate)
親愛的納特,
只要這位女性加入了另一個教會,或你們教會的姊妹查經班通常也對非成員開放(比如,我想非基督徒也可以參加吧?),我想這個前成員就可以參加。首先,和其他教會的聖徒分享、交通和團契沒有任何問題。是的,你不希望這成爲她在新教會中建立團契的阻礙,但我認爲你不能強求這一點,你要忍耐。第二,這讓你有機會證明,相信和不相信改革宗神學的基督徒仍然可以彼此相交、分享神的愛。雖然有些人在外面表現得這好像不可能,現在你有一個證明的機會。
親愛的九標誌,
你們有沒有推薦的文章或者小冊子可以解決女性在成員大會中投票的問題?我遇到一位改革宗長老會的牧師,他的教會很小,但是不允許女性投票,他和他的長老們希望能帶來改變。
——來自明尼蘇達州的喬(Joe)
親愛的喬,
幸好我在《不要開除你的教會成員》(Don't Fire Your Church Members)一書中簡單地提到了這點。要不然,我就沒有資源幫助你了。一般來說,在會眾制教會中比較容易解決這個問題,而長老制教會就會有些困難,但仍是可以解決的。讓我具體地解釋一下。
像我一樣的會眾制主義者堅信教會治理的權柄來自福音。所以,任何因福音得救的人都有份參與教會的治理。你可以說,福音建立了一個平等的規則。顯然,在福音共同體中會有不同的工作分工,但沒有任何一個人或階層有權利對其他個人或階層的統治權說:「你可以進來」或「你出去!對於教會之所以成爲教會的基本要素,這間教會的人擁有地上的最終權柄。因此,所有領受福音的人都有責任保護福音和福音子民(教會成員)的前後一致性。
(只要想一想合乎聖經的神學背景就知道了:藉著福音,每個聖徒都坐上了「亞當王」的寶座。所以,每個成員必須在園中工作,並留心說謊的蛇。藉著福音,每一個聖徒都成爲以色列的祭司。所以,每個成員都必須確保沒有任何不潔的東西進入聖殿,必須守好聖潔與不潔的界限。)
在當今關於女性是否可以做牧師的辯論中,有一方指出在福音裡男女平等:「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爲奴的,或男或女,因爲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爲一了。」(加3:28)會眾制主義者確信這種福音帶來的本能。不僅如此,這段經文也建立了一種將這種本能付諸實踐的政治機制:對教會之所以成爲教會的一切事(確認教會的認信和成員),每個教會成員都負有同樣的責任。
是的,會眾制主義者歷來也確信教會中角色平等與男性牧者帶領相結合(提前2:12)。神在這裡也有教導福音的目的(參弗5:22-33)。想治理好教會?效法這些人吧,就像他們效法捨命帶領祂新婦的基督一樣。畢竟,福音沒有允許我們可以隨心所欲地管理教會。福音呼召基督徒效法真理和公義。全教會的思考和生活都應當順服這些人所設定的模式。不過,我們生活在新約之下,所以每個成員對教會的福音的純正和完整性負有最終責任。也就是說,在教會之所以成爲教會的這些基本福音問題上,每位成員,包括男性和女性都有投票權。(換句話說,一間地方教會最高的權柄屬於全體成員)。
現在,歷史上主流長老會都肯定了許多同樣的事情,即教會的權柄屬於整個教會。具體來說,告訴你的長老會朋友們去讀一讀詹姆斯·班納曼(James Bannerman)在其經典著作《基督的教會》(The Church of Christ)中「教會權利的主要主體」的章節。(班納曼是19世紀長老會神學發展的一位巔峯式人物)。班納曼確信:藉著與基督的聯合,「基督將教會的權力——即便不是明確和正式的——實質上也是授予給了信徒。」他說,畢竟,在一個荒島上教會牧師都死了的教會中,「必須擁有一切有能力履行教會的必要職能和職務的權力。」根據班納曼和幾乎每一位長老會成員的說法,會眾行駛權力的一個地方就是選立長老。
當然,很難說班納曼是第一個肯定會眾對長老有投票權的長老會成員。你可以回溯到更早的長老會神學家喬治·吉利斯比(George Gillespie)或加爾文,甚至可以追溯到奧古斯丁( Augustine)和居普良(Cyprian)。你也可以去參考美洲長老會(PCA)或正信長老會(OPC)的治會章程。
但關鍵在於:因著(長老會)會眾選立長老的權力源於我們與基督的聯合,我們應該說這個權力既屬於男性,也屬於女性。
我說的這一切對於會眾制的主張者來說不難理解,因爲會眾制在談論教會行政時會把「人人皆祭司」的教義放在司機位置上。所以,這對我們來說是熟悉的領域。對長老會來說,也許更困難,因爲這個教義雖然在車上,但它卻靜靜地坐在後座上。我提到班納曼只是想說,「是的,你們長老會也有這個資源,所以,利用它來進行這個對話。」
我希望這樣說會有幫助。
譯: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Mailbag #44: Applying "Husband of One Wife"; Leaving the Church but Attending Bible Study; Women Voting in the Chu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