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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標誌信箱15:爲非基督徒舉辦婚禮;確認長老前建立有意義的成員制;除名不奉獻的成員;成員轉會(轉入)

爲非基督徒舉辦婚禮

確認長老前建立有意義的成員制

除名不奉獻的成員

成員轉會(轉入)

親愛的九標誌事工,

最近我們教會的同工經常會談到「我們作爲按立的牧師和長老是否應該爲非基督徒舉行婚禮?」這一話題。(譯註:在美國,政府授權神職人員舉行婚禮並簽發有效的結婚證書。)大家都同意我們不應該舉辦同性戀情侶的婚禮,因爲婚姻應當是「一男一女結合」。我認爲「一男一女」只是婚姻定義的一部分。婚姻同樣是上帝設立爲要彰顯基督對教會之愛的結合。雖然一個非基督徒的婚姻也能展現普遍恩典的一些方面,但不能展現耶穌(對教會)的那種刻意的、主動的愛。

您是否會主持非基督徒的婚禮?怎樣做才是最有愛心的?

——麥克,北卡羅萊納

麥克,

你好!

要回答你的問題可能比你想像的要更復雜一點。首先,我們需要先區別聖經的原則和相關實踐。原則上說,我相信牧師可以爲非基督徒舉辦婚禮;然而從實踐上講,我不太願意這麼做。我會分五點來解釋,三點和原則有關,兩點和謹慎的實踐有關。

首先,從聖經原則來看:

第一,婚姻是一種創造秩序。上帝爲所有人設立婚姻。無論是誰,如果他有權柄舉辦基督徒的婚禮並爲之簽發證書,那麼他也應該有權柄舉辦非基督徒的婚禮。正如挪亞之約是延伸到所有人一樣,也正如神並沒有限制誰能看見彩虹、誰不能看見。所以在誰舉辦婚禮、如何舉辦婚禮、舉辦什麼樣的婚禮這些事上將非基督徒和與神立約的子民區別開來是沒有聖經依據的。這是一個普遍性的盟約之禮。

的確,非基督徒的婚姻無法如我們所說那樣展示基督對教會的愛,但也有可能可以。非基督徒也可以有好的婚姻。但更重要的是,不要將記號(舊約中的預表)和被代表的本體混爲一談。婚姻是一個預表,基督和教會的關係是相應的本體。上帝將婚姻賜給所有人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人所沒有的關係上給人一個預表,讓人可以作爲教會成員認識基督對他們的愛。祂將這個記號放在造物中,「天然」地指向救恩。

第二,在我們這個社會裡,民事政府負責規範化婚姻制度。(我認爲這一點可以作爲對經文第二或者第三層意思的推斷,暨根據聖經經文推論得出。)因此,我認爲民事政府可以規定誰可以主持這樣的儀式並頒發結婚證書。如果政府想讓一個施工隊的工頭或者一個銀行經理或者任何一個左撇子來履行這一職責,它也可以這麼做。在我們的社會裡,政府將這一權柄分給了牧師們。我認爲牧師有自由去承擔這一責任。一個牧師不需要代表國家來主持婚禮。聖經並沒有要求一個牧師一定要做這個。但如果他接下了這個任務,在聖經裡我找不到將非基督徒和基督徒區別開來的聖經依據。再次說明,婚約是一個普遍性的盟約。

第三,沒有聖經經文明確地將長老/牧師的工作和主持婚禮聯繫起來。除此之外,聖經並沒有特別地授權長老或者牧師來主持婚禮——無論是基督徒的還是非基督徒的。這意味著,從聖經角度說,一個長老如果承接了這一工作,他是作爲一個市民來承擔的,而並非以長老的身份(即便政府是因爲他是一位牧師而授權他發證的,)。如今,一些人將婚禮和話語的服事聯繫在一起,想因此將單單給基督徒主持婚禮的責任授權給長老或牧師。 的確在大多數基督徒的婚禮上我們做的許多事情(講道、禱告、唱讚美詩等)都和話語的服事有關,但一場婚禮的要素是 「現在我宣佈你們成爲夫妻」這一環節。 這使得主持婚禮完全不同於一位長老傳講神話語的服事。爲了讓這個宣告被政府所認可,無論是對基督徒還是非基督徒來說,這個人都必須作爲民事政府的代理者而做的。這樣說來,這一角色並非是他作爲長老或者牧師所需要做的。

總結一下關於原則,我們所討論的幾點。我想說一個牧師可以爲基督徒以及非基督徒主持婚禮,但這位牧師應該明白他所承擔的並不是聖經所賦予的職責而是作爲國家的代理者。因此,我認爲牧師可以宣佈「按著馬里蘭州所賦予我的權力,我宣佈……;而不是說,「作爲福音的使者,我宣佈……」

記著關於原則的這三點;關於實踐,我有兩點建議:

第四,舉辦婚禮不在一位牧師的工作職責範圍內(正如這不是一位銀行經理或者建築包工頭的工作一樣),所以我建議長老不要爲婚禮而犧牲聖經教導裡長老的首要職責。換言之,就是不要讓這個干擾你正常的工作。 聖經教導長老要「做傳道的功夫,盡你的職分」(提後4:5),這是在婚前輔導的過程中長老可以做的,把時間用在這上面比較值得。但還有其他很多種傳福音的方式。就工作而言,他作爲長老主要的職責是引導並看顧教會需要。這是需要牢記在心的。

第五,在美國這個好爭論的國家裡,我基本上會建議教會只給教會成員(至少一方是教會成員)的夫婦舉辦婚禮。只爲教會成員舉辦婚禮是對教會的保護。【編注:因爲這樣,那同性戀的一方、企圖與不信者結合的一方已經先被教會紀律除去了成員身份。】假設,一位牧師的非基督徒外甥想和女朋友(也是非基督徒)結婚,那麼我覺得這位牧師可以去爲他們舉辦。但我會建議他爲著保護教會的緣故不在教會裡舉辦。同樣的,一位牧師應該認識到,如果他讓別人有了這樣的期待,對於隨時有可能出現讓他主持婚禮的情侶,他就失去了拒絕他們的理由。如果一位牧師告訴法官,他的教會只給至少有一方是教會成員的情侶舉辦婚禮,這是教會的政策,那這位法官首先會問,「你的教會真是這樣做的嗎?」

我爲你禱告麥克,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就單單爲著第五點原因,我基本上都會鼓勵在現今美國處境裡的牧師避免爲非基督徒舉辦婚禮。但從聖經教導來說,我相信你是可以這麼做的。


親愛的九標誌事工,

我參加一個相對較小也相對傳統的美南浸信會教會(只有一位牧師,敬拜只唱詩篇)。在過去的幾年間,這間教會成長成熟了許多。許多教會的領袖們都意識到教會應該建立眾長老制,同時,我們也沒有嚴肅認真的教會成員制。即便如此,對首要該關注的事是什麼這一問題上並沒有達成共識 。一方面,先有一個完全明白會眾制的教會會接受多位長老;但另一方面,先選立多位長老好像會讓教導和推行教會成員制更順利。對此您有什麼建議嗎?

非常感謝!

——安德魯,田納西州

親愛的安德魯,你好!

聖經告訴我們一間教會應該做什麼(傳道,確認長老,唱詩篇、頌詞和靈歌,造就門徒),但如何做這些事,聖經並非事無鉅細地給出指導。關於如何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處境以及謹慎操作的考量。

你關於是應該先改革成員制還是應該先確認多位牧師的問題首先是一個「如何做」的問題。也就是說,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什麼是有智慧且謹慎的做法。這並沒有明確地寫在聖經裡。所以我的回答簡單來說是:用盡可能簡單和合一的方式去做。目前你們有就這個問題達成什麼共識嗎?如果有就這麼去做。一般來說,如果改革的第一步是忠於聖經教導並且朝向健康方向的,那無論第二步是什麼都會更加容易。

即便如此,我還是對改革你們教會的成員制有一點神學和具體操作的建議。教會是由成員組成的。嚴格來說,一間教會可以沒有長老。(參考徒14:23; 多1:5)同樣的,耶穌給教會的責任是捍衛福音(這福音是什麼,是關於誰的),(太16:13-20, 18:15-20;林前5:4-5,11; 加1:6-9) 這意味著他們有責任確認或者否認誰應該成爲長老。這使我傾向於認爲,如果可能的話,先從會眾制著手開始。你需要有明白福音並且能捍衛福音的成員,由他們最終來確認誰可以成爲長老。否則的話,你們只有一幫不溫不火的基督徒來確認長老。這對教會長期的健康發展是不利的。

但我需要再次強調,做明智的決定很重要。兩件事對教會來說那一個做起來更艱難?哪一個是能得到大部分帶領者認同支持的?反對的阻力有多大?誰在反對?會造成分裂嗎?你們教會的會眾目前有多成熟?爲了讓教會謹慎地朝向符合聖經的方向發展,我會思量這些問題幫助我作出教牧決定。

我禱告,神讓你們的愛心在知識裡增多,在洞察裡上加深,讓你們可以明辨何爲最好的選擇。


親愛的九標誌事工,

爲什麼不像要求人們參加聚會那樣要求人們給教會奉獻?我知道在之前回信裡你已經嘗試回答這個問題,但我還有疑問。成爲教會的成員,意味著他同意在經濟上支持教會。那麼,教會難道沒有責任和義務來確保人們都如約而行嗎?我們期待他們在聚會上忠誠,常常聚會(來10:25)。如果他們漸漸不來,他們會被逐出教會。爲什麼在奉獻上有所不同?哥林多後書9:7說個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捐。我認爲這裡可以推論得出每個人都應該有所奉獻。假設沒有奉獻,那哥林多前書9:14和提摩太前書5:17-18所提到的金錢不就無法得到供應了嗎?因此,正如他們被勸勉要參加聚會一樣,教會的成員好像是被命令奉獻給地方教會,對嗎?難道對那些沒有守約的人我們不應該形成某種機制,對他們有溫柔的引導和勸戒嗎?

——齊克,俄亥俄州

親愛的齊克,你好!

的確,教會應該教導和鼓勵教會成員在經濟上支持教會,正如聖經教導:「主也是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林前9:14; 提前5:17-18)你們要支付牧師的薪水。如果你有收入,卻沒有穩定地在教會奉獻,那很有可能你陷在罪中。

即便如此,有三點讓我不能絕對地說在所有情況下不奉獻都一定是犯罪,或者教會應該把不奉獻的人趕出去。首先,保羅說一個人奉獻多少和他的具體處境以及收入有關。「個人按照自己的進項抽出來留著」(林前16:2,和合本)或者「你們每個人如果充裕,就應該從中拿出一些積蓄起來(中文標準譯本)我可以想像人們可能遇到有收入但處於某些原因他們有一次或者兩次不能奉獻的狀況。現在,我會勸這個人奉獻一小部分,即便他自己覺得沒有能力,就算一美元也可以。這是一個很好地操練信心的機會。但是,如果他不這樣做,我不認爲他就是在犯罪。可能他需要爲祖父犯罪賭博的欠債還款,而欠債有可能讓他的祖父身陷險境。這可能聽起來有些極端。但我想說的是,我不能很確定地說一個人一旦不奉獻就是在犯罪。除此之外,保羅也在哥林多前書16章裡表示需要根據環境做出處境化的決定。

第二,我不認爲我們應該因爲一個人不奉獻而把他趕出去,即便長久不奉獻是罪。保羅在你所引用的經文裡說「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爲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林後9:7)人們不應該覺得被強迫而奉獻。以趕出教會爲威脅這就是一種強迫,這樣做意味著人們給的不是心甘樂意的。要注意新約對保羅所強調的有所平衡:他命令人們奉獻,但他是依靠聖靈讓他們願意奉獻。他並沒有要求他們這樣做。我認爲我們應該像他一樣。



親愛的九標誌事工,


對於新成員轉入,國會山浸信會的成員會就此投票嗎?還是在教會接到成員轉會信息時由長老通知會眾?


——查德,北卡羅萊納


親愛的查德,你好!

我是持會眾制觀點的,我相信耶穌讓每一間教會爲福音的內容以及教會相信的是誰這一問題負責;同時,在聖靈的幫助下我們得以完成這一工作。因此,我不會鼓勵教會在另一間教會的介紹下接受新的成員。每一間教會都要在神面前交帳,他們和每一個成員候選人需要完成耶穌和彼得在馬太福音16章裡所做的:問他們,他們信耶穌是誰?

你的教會應當爲誰成爲教會的成員負責。另一間教會爲誰可以做他們的成員負責。

因此,對於每一位新成員,無論他是受洗加入教會還是通過轉會,我們的長老都會做成員面談並確保他真的明白福音。之後會在教會中公開分享他們的信主見證,然後讓教會來投票。我希望我講清楚了。


譯:林婧莎;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Mailbag #15: Officiating Non-Christian Weddings; Meaningful Membership before Establishing Elders; Excommunicate for Not Giving Money; Transfer Membership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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