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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的職位應該怎樣命名?兩個簡單的規則

不知你有沒有錯過美南浸信會聯會(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以下簡稱「美南」或「SBC」)今年的年會,今年的會上就「牧師」這個詞的定義發生了一些爭論。

爭論的起因是一間美南浸信會教會,就是馬鞍峯社區教會(Saddleback Community Church),近年來按立了幾位女牧師。這似乎與宗派的信仰聲明《美南浸信會信仰告白》(The Baptist Faith & Message 2000)相衝突。信仰告白上是這樣寫的:

  1. 教會「合乎聖經的職分是牧師和執事」;
  2. 以及「雖然男女都有服事的恩賜,但牧師的職分僅限於符合聖經規定資格的男性。」

與上述第二點相反,馬鞍峯教會按立了女牧師。與前述第一點相反,他們通過區分牧師職分與長老職分來證明女牧師並沒有違背聖經。那麼問題來了,美南是否應該開除他們的聯會成員資格?

我們很容易因爲第二條而陷入是否應該僅限男性擔任長老的爭論。然而,通常是因爲我們對第一條的處理造成了對第二條的混淆。

教會中真的只有兩種職分嗎?如果是這樣,我們如何看待「聖樂傳道」「兒童事工主任」或「招待」這樣的崗位呢?如果一間教會區分了牧師和長老,那又該怎麼辦呢?或者,主任牧師和副牧師,宣教牧師和青年牧師之間又有什麼區別?

更大的問題是,教會應該如何爲設立的崗位命名,聖經對此有什麼說法呢?

兩個還是更多職分?

幾個世紀以來,基督徒對聖經中到底有多少個職分以及它們各自的名稱一直存在分歧。自加爾文時代起,長老會就在爭論到底是兩個還是三個職分(「教師」和「長老」是否不同職分?),今天多數人會說是兩個。

同時,第一份英國浸信會信仰告白,即約翰·史密斯 (John Smyth)撰寫的信仰告白(1609年)列出的是「主教和執事」。1644年的倫敦第一浸信會信仰告白列出的是「牧師,教師,長老,執事,」而1689年的倫敦第二浸信會信仰告白回到兩個職分:「主教或長老,和執事。」事實上,幾乎所有的浸信會信仰告白都只提到兩個職分,包括美南浸信會的1925版,1963版以及2000年版《浸信會信仰告白》,如我們在上面看到的。

兩個職分的觀念與保羅對腓立比教會的的問候相符:「寫信給凡住腓立比,在基督耶穌裡的眾聖徒和諸位監督、諸位執事」(1:1)。這也與另一個事實相符:他在提摩太前書第3章中只列出了兩種職分的資格要求——長老和執事。

回到馬鞍峯事件,那麼,你可以看到上面引用的《浸信會信仰告白》中的這兩條有怎樣的相互牽連。例如,爲聯會接納馬鞍峯教會辯護的人會說,要求牧師只能是男性的那一條僅指主任牧師(要點2),他們這樣說時就已經把自己放在了幾個世紀以來關於職分數目的對話中了(要點1)。無論是否有意,他們都在斷言,聖經設立了三個職分——主任牧師,牧師和執事,並且各有不同的資格要求和職責。

那些區分長老和牧師的人也會遇到同樣的麻煩,就像馬鞍峯教會那樣。他們發明了第三種職分——長老,牧師,執事。

對另一些人也會造成困擾,這些人先一口咬定聖經中的「牧師」一詞不是指一種有權柄的職分而是指一種恩賜,然後又一口咬定這種恩賜證明了應當建立一個任何吃瓜群眾都會稱之爲……職分的東西。那麼,再問一次,聖經主張兩個職分還是三個?

這麼多的名稱

使我們現在的情況更加複雜的是,教會隨著規模的擴大就需要在行政上變得複雜和務實。如今要管理任何規模的教會,你很可能都需要我們所說的「總務主任」和「前臺」這樣的崗位也許還需要「兒童事工主任」和「青年牧師」,「聖約傳道人」和「教牧實習生」,還有「這個牧師」「那個牧師」和「其他牧師」。這些名稱在聖經裡一個也沒有。這豈不意味著我們應該放棄這個遊戲,然後繼續去列舉我們需要的所有職分嗎?

我不這麼認爲。不管我們最終使用的是哪些名稱(關於這一點我稍後再多說),我們都應該首先在頭腦中堅持兩個職分的觀念,並將其清楚區分,原因有二。首先,神比人更有智慧,所以我們要按照聖經建立我們的教會。

第二,我們應力爭讓我們教會的職分或職位與聖經規定的資格要求掛鉤。想想保羅的重點都放在哪裡:他只講了一點點職位名稱,卻講了一大堆資格問題。這告訴我們什麼?我們永遠不想在他爲這兩個職分所列的資格要求以外再加添什麼。它們對一個正確「有序」的教會至關重要(多1:5)。

這樣,我們應該希望基本上每個在有頭銜的崗位上爲教會工作的人,無論受薪與否,都能符合:

  • 對牧師或長老(「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溫和,不爭競」等等)的資格要求。
  • 或對執事(「須端莊,不一口兩舌,不好喝酒,不貪不義之財……不說讒言,有節制,凡事忠心」等等)的資格要求。

例如,我很確定你不希望在你的教會辦公室前臺接待是一個一口兩舌和說讒言的人。對吧?

當我們建立的教會同工結構忽視這兩種基本職分時,我們就有與它們各自的資格要求脫鉤的危險。這也使我們陷入了目前對男女在教會中各自能做或不能做什麼的困惑。人們很快就爲接納馬鞍峯教會辯護,說「美南的人對『牧師』這個名稱的理解千差萬別。」不錯。我們是這樣的。正因爲如此我們才亂了套。

兩條簡單的規則,既考慮教義明晰性……

讓我提供兩個簡單的規則,可以幫助我們的教會既受聖經的約束,同時也爲不同情況提供一定的靈活性:

第一,確認聖經的確只設立了兩種職分【1】 並確保教會中每個有名稱的職位——無論你怎麼稱呼它——都符合其中一個或另一個的職責和資格。【2】

第二,爲這些崗位選擇能強化聖經中的職分而不會模糊或混淆它們的名稱,特別要留意這些名稱中的名詞部分。

所以,請回想一下我上面的評論:每個職位都需要符合牧師或執事資格要求。現在讓我們再進一步。我的建議是,教會中每個有固定崗位服事的人(受薪或不受薪)根本上都應該被歸入廣義上的兩種職位描述之一:

  • 職位描述1:這個人(i)擁有或與人共有對整個教會的監督權(例如,徒 20:28;彼前 5:1-5;來 13:7,17);(ii)負責傳道和祈禱事工(例如徒6:1-7;提後2:1-2;4:1-5;多1:9;2:1、15;來13:7);並符合保羅在提前2:12和3:1–7以及多1:5–9中所定的資格要求。
  • 職位描述2:這個人(i)是一位模範僕人(僕人就是「執事」一詞的含義);(ii)要關注有形的需要,組織和動員服事,保守羊群的合一,並支持長老們的事工(徒6:1–7);【3】(iii)並符合保羅在提前3:8–13中所定的資格要求。

對於第一種職分的人,無論受薪與否,一個人還是幾個人,是否貼有「主任」、「執行」或「青年」這樣的形容詞,我們都應該在職位名稱的名詞部分使用聖經中的職分「牧師」、「長老」或「監督」。

將這三個名詞鎖定在這第一個職分上,將有助於我們的教會符合聖經中的模式。這也將有助於達到清晰化的目的。也許這個人的日常工作是準備講道,那個人是坐在辦公室裡給人輔導,另一個人是帶領短宣,同時還有一些人一週都在做商業性工作,卻把他們晚上和週末的時間都用來牧養羊群。儘管如此,教會中的每個人都知道,「這些人是我們屬靈的監督和牧人。這些人是我們的牧師和長老。而且他們都受到同樣的資格要求約束。」

於是,我們可以打開聖經讀到,「從前引導你們、傳神之道給你們的人,你們要想念他們,效法他們的信心,留心看他們爲人的結局。」(來13:7)我們也可以知道怎樣應用這經文。我們可以在幾節經文後讀到,「你們要依從那些引導你們的,且要順服,因他們爲你們的靈魂時刻警醒,好象那將來交帳的人。」(17節)我們也可以知道怎樣順服這經文。我們要效法、順服這些人——我們的牧師、長老或監督。

……也考慮處境敏感性

一旦第一個職分和聖經名詞「牧師」,「長老」或「監督」聯繫起來,第二個職分和我們可能使用的職位名稱就有了一些靈活性。我們可以正式稱這些人爲執事,以承認和肯定他們的模範服事。然而,我們也可能聘請他們擔任教會的前臺、兒童事工主任、聖樂指揮、教牧助理、行政人員或物業管理員。【4】

不同的情況需要不同的工作,就像使徒行傳第6章中強調的寡婦食物分配問題,在那個時刻是非常具體的挑戰。關鍵是,所有這些工作都有效地將人們放在了上面的「職位描述2」所定義的執事角色中。對於所有這些職位,我很難想像不要求它們滿足保羅在提前3:8–13中列出的資格要求。

無疑,教會中也有一些職位可能會讓人覺得它們處於職位描述1和2之間。也許你有一個「基督教教育主任」,他正在決定成人主日學課程教什麼內容以及誰來教。我的建議是更明確這個人是符合職位描述1還是2。要麼,承認他已經通過參與教會的教導做了牧師的工作,並因此幫助會眾盡快承認他是牧師或長老。要麼,如果你還不確定他已經預備好作牧師,那麼請確保有牧師在監督他的工作。你不願意推薦他作牧師,這意味著某種程度上他仍然在執事(協助長老)的職位上做工。即使你完全信任他的工作,會眾也尚未將他們的門訓和屬靈生活交託給他來監督。

請不要再製造漏洞或模糊界限

前面所說的所有這些合乎聖經而且很直白,能夠令人印象深刻。要努力將每個職位都歸入牧師或執事的類別中,然後確保你起的職位名稱——尤其是名詞部分——不會讓他的權柄模糊不清。相反,要將名詞「牧師」「長老」和「監督」限制在第一類。這會給第二類帶來靈活性,非常有用,因爲第二類的重點——有形的需要——會隨處境而改變。

坦率地說,我認爲這個建議對互補主義和性別平權主義教會都有幫助。對於兩種教會,它都有助於澄清他們的身份以及他們認爲合乎聖經的順服所要求的內容。對於想在二者之間找平衡的教會,這個建議則會使他們惱火。

這讓我想到了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我很吃驚的是,經常有教會和作者通過模糊這兩種職分之間的界限來製造漏洞。

回到關於馬鞍峯教會的對話:辯稱女性可以擔任牧師卻不能作主任牧師,就是在製造漏洞。這是在模糊界限和煽動混亂。這是在說,「牧師」和「主任牧師」是不同的職分、有著不同的資格要求。那麼哪些經文對一個職分有約束力,哪些又對另一個有約束力呢?而且,如果認爲一位姊妹可以按立爲牧師,爲什麼又限制她講道呢?這就開始讓人覺得非常主觀了。

還有一種說法是:所有長老都是牧師,但並非所有牧師都是長老。這如何能給合乎聖經的職位描述帶來明晰性呢?作爲成員,我是否要照希伯來書第13章的方式既對牧師也對長老「依從和順服」呢?如果是的話,我怎麼以不同的方式與他們相處呢?哪些經文是我應該考慮的?並且,坦率講,爲什麼他們之間權力有別?有沒有可能,這只是年長的長老試圖抓住過多的權力,不願意與他們可能聘用的年輕牧師分享呢?

還有一種說法是,女性雖然不能做牧師,但她們可以加入「帶領團隊」。等一下:帶領團隊的資格要求又是什麼?我需要順服他們或他們中每一個人嗎?是否因爲這個名稱就肯定表明他們擁有對教會的監督權?

這一切的浮躁和模糊,往好了說會造成困惑,往壞了說會誤導人。還不如簡單地說「女性可以擔任牧師或長老」更好更清晰,如果你想走的是這條路的話。由於各種各樣的漏洞而在現今越發普遍的中庸之道,看起來至少有其文化動機;但它更有可能是幾十年來牧師們學著以實用主義而非合乎聖經的方式思考的結果。

聖經中關於教會結構和領導的模式,是爲了帶來祝福。我們不應該像對待納稅一樣思考其中的漏洞。我們應該渴望使自己合乎聖經,並對此有清楚認識。

附錄:對美南-馬鞍峯爭議本身的一些評論

既然上面的文章提出了這個話題,我想對美南-馬鞍峯爭議給出一些評論,幫助我的美南浸信會朋友對爭議本身做出應對。

如果你用谷歌搜索這個故事,就會注意到大會報告經常使用「割席」(disfellowship)這個詞,而不是我之前用的「開除」(remove)這個詞。人們會問,美南應該不再與馬鞍峯教會相交嗎。

但這是錯誤的用詞——即便它已經成爲美南的人談論將一個教會從聯會中開除的常用方式。首先,美南浸信會聯會的規章制度中(正確地)沒有使用這個詞(見 8.C.2-5)。更重要的是,聖經專門用「相交」(fellowship)來指我們在福音裡的合一或相交,就像保羅提到「右手相交之禮」一樣(加2:9;另見,徒2:42;林前6:14;約壹1:3等等)。按照這個標準,與一個教會「割席」,實際上就是不再視對方爲教會和基督徒,而浸信會神學不允許聯會、宗派、長老會或大會可以這樣做。

我相信,使用「割席」這個詞來支持或反對馬鞍峯教會的聯會成員資格的人,沒有一個是想暗示他們的教會和基督徒身份已經岌岌可危。麻煩的是,人們隨後又堆砌了其他情緒化的語言,把利害關係幾乎提到了那樣的高度。他們說,與馬鞍峯割席將是一場「悲劇」,而且「令人痛心」。

對此我忍不住回應,好吧,只有當我們過高地以爲神只在美南浸信會中工作時,才是一場悲劇。他不也在美南以外工作嗎?難道保羅和巴拿巴不能彼此分開,卻仍然都在做偉大的福音工作,甚至在他們分開的時候彼此祝福嗎?

與馬鞍峯教會有關的問題不在乎是否依然相交,而在乎在訓練神學生和差派宣教士上是否能合作聯合擔責。這是美南浸信會聯會存在的原因。在一個資源有限的世界裡,我的教會可以決定不與長老會和聖公會的人在宣教上共享資源,卻同時樂於確認我們是在福音裡的夥伴並與之合作。兩週後,我剛好要到一間確信福音的長老會客座講道。但那不意味著我願意和他們一起建立教會。

就這一點而言,諷刺的是,宗派上的分離反而可以保護更深層次的在福音裡的合一。另一種做法是在次要教義問題(章程、教會治理、女性按立等)的爭論上採取忽視或嫌麻煩的態度。然而,這樣會導致分歧雙方都有可能不順服聖經,並使聖經權威變得相對化,就好像是在說,「我們需要順服這些經文,但不用擔心那些經文。」

更好的途徑可能包括同時做兩件事:

  • 在宗派上分離,這樣可以避免不斷的爭鬥,也使每個人都能按照自己對聖經的理解而行;
  • 尋找其他方式(會議、圖書項目、分享講台、一起傳福音)來確認我們在首要問題上有持續的福音夥伴關係。

有時,這些友好的分離是更謙卑的道路,特別是在沒有任何聖經看爲神聖不可侵犯之事受到威脅時,比如婚姻誓言的格式。分開是承認我們的墮落和有限,並且不讓我們的良心承受神學和道德完美主義的虛假負擔。

正如比我成熟的基督徒所說,我們應該在次要問題的分歧中努力追求和睦,在我們中間的籬笆邊界應該清晰但不能過高,使我們可以常常在籬笆之上握手。

那麼,想像一下,關於馬鞍峯的對話可以是這樣進行的。讓聯會對馬鞍峯說,「我們愛你們。但爲了使我們雙方都能持守自己對女性牧師的信念,我們認爲最好還是分開。但我們期待聽到你們正在進行的福音事工的報告,並讓我們知道可以怎樣提供幫助。」

對此,馬鞍峯可以回應說,「有道理,我們不想挑起爭端,也不想要求你們違背自己的良心和對聖經的理解。請爲我們禱告,我們也會爲你們禱告!」

對我來說,這聽起來才像是兩個屬靈健康的成年人之間的成熟對話。

【1】需要明確的是,「職分(office)」一詞指的是這樣一種職位(position):

  • 它被指名授予一些特定的個人,而不是整個會眾,
  • 這些人符合特定的資格要求,
  • 使得他們或對全教會,或在一個具體的領域有某種權柄
  • 以履行特定的職責或職能。

【2】即使你不認爲提前3:10指的是女執事,這些執事妻子的特徵仍然可適用於女性同工。

【3】第二條中的措辭取自馬特·斯梅赫斯特 (Matt Smethhurst)的《執事》一書。

【4】「傳道」(minister)這個職位名稱很棘手,因爲有不同的傳統用它來指牧師,而其他傳統則用來指更像執事的職分。如果你確實把「傳道」作爲名詞使用,請明確你的意思究竟是什麼。


翻譯校對:無聲宏揚。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What Job Titles Should Churches Use? Two Simple Rules.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23-01-26
教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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