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
文章
文章
上帝如何收取奉獻

在2011年11月1日的執事會上,執事會曾針對一位會友以自己的某項奉獻是「非法收入」爲由,請教會考慮能否退還的要求,作出了如下決議:

「凡是在主日崇拜中經由代禱之後的所有奉獻都已分別爲聖,故駁回其索回請求」。

首先,我想向你們解釋,根據教會章程,在教產管理程序上的三個原則:

一,教會受託管理神家的財產,這些財產的「產權」屬於教會的元首基督,而不屬於地方教會(長老會、執事會或全體會友)。地方教會只是財產的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因此章程第13章第3條說,「教產的財產,是永遠屬乎主耶穌基督的產業,基督再來之前永不可私分」。這也意味著,教會只能按《聖經》的教導管理教產,而無權按私人的意願處理教產。譬如,章程第13章第2條說,「教會的財產不得用於或資助任何營利性事業」。

二、章程規定,教產的「日常管理權在執事會」。章程要求至少有一位牧師或長老出席執事會,他們應對執事們的討論是否合符聖經和信條給予意見。但教會的任何財務決定,均由執事們投票。牧師和長老不參與投票。如果財務決定涉及到他們個人(如敬奉與薪酬的調整),他們則會迴避執事們的討論和表決。

三、按眾長老治會的原則和教會章程,除不動產買賣外(須由會友大會投票決定),財務的最終「決定權」仍然在長老會。意思是說,如果長老會認爲執事會的決定違背聖經、信條和章程,有權要求執事會重作決定。如果執事會仍維持錯誤決定,長老會可否決其決定,而做出最終判斷。但迄今爲止,執事會所作出的決定,均得到了長老會的尊重和接受,從未發生過執事會投票結果被長老會否決的先例。爲此感謝主基督在我們中間大能的治理。

其次,我要引用聖經,向你們解釋,爲什麼「在主日崇拜中經由代禱之後的所有奉獻都已分別爲聖」。一旦奉獻,永遠奉獻,從世界和不潔中永遠歸於主基督,而不可再以任何理由返還私人。

執事們在討論時,很認真地分析過各種可能的情形:

1、會眾奉獻的金錢中可能有不義之財;2、會眾中有不信之人、非出於尊榮耶和華的目的而獻上金錢;3、會眾中有出於各種錯誤的、不潔的甚至邪惡的動機而獻上的金錢;4、教會事先不知道,但事後知道了某人過去的奉獻中有非法財產怎麼辦?4、如果政府或法院要求教會退還或直接罰沒教產怎麼辦?

下面,我引用經文給予三個回答:

其一、《詩篇》24:1,「地和其中所充滿的;世界和住在其間的,都屬耶和華」。《哈該書》2:7-8,「我必震動萬國;萬國的珍寶,必都運來,我就使這殿滿了榮耀。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萬軍之耶和華說,銀子是我的,金子也是我的」。上帝擁有全世界的產權,這是上帝收取奉獻的依據。在私人之間,如果給予的行爲有瑕疵,接受的行爲也就有了瑕疵。因爲接受者的權利是從給予者來的。但上帝對教產的權利,乃是基於祂自己的主權,而不是基於我們奉獻的動機和決定。因此,縱然奉獻者的動機有瑕疵,上帝的權利卻沒有瑕疵。

其二,《利未記》8:15,「就宰了公牛。摩西用指頭蘸血,抹在壇上四角的周圍,使壇潔淨;把血倒在壇的腳那裡,使壇成聖,壇就潔淨了」。《以西結書》43:20,「你要取些公牛的血,抹在壇的四角和磴臺的四拐角,並四圍所起的邊上。你這樣潔淨壇,壇就潔淨了」。在舊約時代,一切在罪與不潔中的百物,是基於公牛或羔羊的血被分別爲聖的。而動物的血,乃是預表和指向基督的十字架。換言之,上帝是藉著祂獨生子的救贖之血,在祂的教會中收取奉獻。聖潔取決於教會是否信靠和仰望主基督的寶血,而不取決於特定奉獻者的道德,也不被特定奉獻者的不道德而污染。

其三,《提摩太前書》4:5,「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爲聖潔了」。在新約的光照下,舊約獻祭的預表意義更加清晰。凡物乃是藉者「神的道」即基督的福音,以及「人的祈求」而被神悅納、收取。教會章程第13章第1條,遵照上帝按著「神的道和人的祈求」在教會中收取奉獻的方式,限制教會只能在主日及其他公共聚會中呼召並收取奉獻,在主日外接受匯款或銀行轉賬只限於教會會友或特定的其他教會及其成員,「教會不在其他場合向非信徒的個人或機構募捐,教會不接受商業機構、政府機構和政治組織的資助或捐獻」。此外,章程第8章第4條論到崇拜中的奉獻時說,「所呈上的金錢當以禱告獻給主」。

換言之,上帝憑著天父創造的權柄,藉著聖子救贖的寶血,並通過祂所設立的地方教會的聖職、治理和崇拜,在聖靈的交通、引領中收取奉獻,使之「歸耶和華爲聖」(出28:36)。一旦入庫,無人可以向萬軍之耶和華提出索回、退還、私分的權利要求。我記得執事們討論時說,即使有政府或法院的命令,教會也必須抗命。教會可以默然承受在上者的暴力(如被沒收、查封或凍結),卻不能主動交出哪怕一分錢。我爲此感謝主,賜給教會一群在財物上忠心的執事。

若有人曾在奉獻中不忠、不信,而後蒙恩悔改,該怎麼辦呢。

一是屬靈的責任。收取奉獻的是基督的寶血,遮蓋其過的也是基督的寶血。真悔改的,便蒙恩加入到當初獻上奉獻的禱告中,成爲一聲遲到的「阿門」。不乾淨的都是人,而不是錢。人被潔淨了,錢也潔白如雪。真憂傷的心,便是聖潔的心。真認罪的,主必赦免。

二是金錢的責任。教會沒有「兩三個人的口」的見證,去判斷每一筆個人奉獻的動機和信心。上帝藉著教會收取奉獻時,也並不要求教會承擔這一判斷責任,只要求教會對「神的道和人的祈求」盡忠。因此,悔改的信徒,當各人在上帝面前承擔對他人、教會或社會的金錢責任。

新約和舊約,都對這一責任有所啓示。以撒該爲例,他說,「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路19:8)。這雖是一個自願的例子,但撒該遵循的,其實是舊約中的賠償原則。《出埃及記》22:1說,「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第4節說,「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第9節說,「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爲什麼過犯,或是爲牛、爲驢、爲羊、爲衣裳,或是爲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這裡的原則是,違背第七誡的財產犯罪,若對他人造成的損害已不可挽回,應適用4-5倍的賠償原則;若這損害尚可挽回,則適用2倍的賠償原則。這一責任甚至遠高於當前世俗法律的要求。

換言之,人若省察到自己在金錢奉獻中的罪,不應要求上帝返還有瑕疵的金錢,而當求主赦免有瑕疵的自己,從而在神、在人面前勇於承擔個人的責任。

願執事會在這一決議中所見證的信心,「凡是在主日崇拜中經由代禱之後的所有奉獻都已分別爲聖」,令我們每一位會友更加敬畏上帝的主權,更加仰賴基督寶血的能力;願奉獻作爲蒙恩管道的一切福氣,都因信而白白地臨到你們。


本文來自秋雨之福歸正教會牧函,蒙允使用。

作者: 王 怡
2014-12-08
奉獻
金錢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