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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標誌信箱58:國家或教會是否有權力批准婚姻;重寫章程的建議

誰有批准結婚的權力:國家還是教會?

來自一位牧師的四個簡短問題,他正在重寫教會章程。

親愛的九標誌,

一篇問答中,你在回答一位牧師(他正在爲一對夫婦進行婚前輔導,這對夫婦自稱是平權主義者,不認同教會關於男女互補主義的教導)時提到了以下這句話:「婚姻登記的行使職權更多是屬於政府而非教會。」請提供更多支持信息來解釋你的立場。

謝謝

——蒂博爾(Tibor)

親愛的蒂博爾,

你提的問題很合理。這裡有幾個要點:

第一,兩個人結婚的授權來自上帝,不是教會,也不是國家。

婚姻和家庭是神在地上建立的第一個機構(創1和2)。它先於國家、比教會更早。教會和國家可能已經陷入對婚姻和家庭的監護權之戰。但創立了婚姻和家庭的既不是教會,也不是國家,對婚姻的授權直接來自上帝。(因此,教會或國家若重新定義婚姻,就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

第二,國家有權對不公正作出判決,建立和平,並促進其公民的普遍福祉。這意味著,就公正和公民福祉這個領域而言,國家擁有對婚姻和家庭的管轄權。

聖經本身沒有在任何地方賦予政府超越婚姻或家庭之上的權柄。但是,停一停,思想一下:一對夫婦有了孩子——現在誰有責任供養這些孩子,如果父母疏忽了怎麼辦?或者一對夫婦生活在一起,多年來他們一起獲得了財產。誰擁有這些財產?或者假設這對夫婦中的一個去世。誰能得到他們共同購置的東西?

換句話說,在規範婚姻和家庭方面,國家的權力是有根據的。這不是爲了國家本身,但是因爲國家必須履行聖經所賦予的責任,就必須關注涉及監護、福利和財產權方面的事宜。

聖經中有一個非常簡單的例子。兩個妓女在國王所羅門面前,都聲稱孩子是她的。這裡就需要國家力量來解決和執行這個有關監護權的爭端。

一些基督徒,特別是那些有自由主義傾向的基督徒,認爲政府根本沒有必要參與到婚姻中來。但是,即使你「從法律中刪除『婚姻』一詞」,那些有關婚姻的法律——像幾位政治學家所說的那樣——「只會被更混亂、有追溯力的法規所取代——例如處理財產、監護、探視和兒童撫養費所引起的糾紛」(Sherif Girgis, Ryan Anderson, and Robert George, What Is Marriage? 40頁)。換句話說,婚姻和家庭的話題必然涉及到社會議題,國家需要對其進行規範。這些作者特別強調,政府對兒童福利的關注「是一個鉤子,將法律引入了對婚姻的規範」(11頁)。

第三,教會有權柄教導神關於婚姻和家庭的話語,並爲之作見證。

聖經沒有任何一處經文授權了教會或他們的牧師去批准婚姻(建立或祝聖婚姻)。相反,聖經讓教會和他們的牧師們,從講台上和一對一的門徒訓練中,負責教導神關於婚姻和家庭的話語,並以身作則。

在政府承擔了規範國人婚姻這一責任的前提下,基督徒就應該在結婚這件事上順服政府,前提是政府沒有以某種方式要求他們違背神的話語。

就基督徒尋求公義和愛鄰居而言,教會應該努力確保國家持守對婚姻有著合乎聖經的理解。做到這一點的方法之一,就是參與婚姻的服事——如果國家授權教會的牧師這樣做的話,就像我們目前的制度。畢竟,國家可以自由地授權給它認爲合適的人爲他人舉行婚禮。長期以來,我們的文化將婚禮與教會聯繫在一起,這並不是一件壞事,因爲數世紀以來,教會的婚禮儀式爲婚姻的概念(至少在名義上)注入了神聖的元素,如「神聖的婚姻」(holy matrimony)這一詞語所表達的。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這種神聖的注入和它的良好影響正在迅速消失。

簡而言之,蒂博爾,聖經並沒有直接授權政府或教會建立婚姻。但它確實要求國家承擔起責任(特別是與兒童和財產有關的責任),這些責任幾乎必然涉及到對婚姻的管理——因此你會發現幾乎每個社會都有這種情況。就教會應該深切關心支持其成員和非基督徒鄰居的婚姻而言,教會應該盡其所能地進行特別教導和門訓,並在通常情形下支持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


親愛的九標誌,

我們正在重寫我們的章程。在長老會議上,我們遇到幾個問題,希望得到一些意見。儘管這些問題都不大,但如果能聽到一些其他的聲音,我們將會得到幫助。

第一,教會章程是否應該規定長老最低人數,爲什麼?

第二,你會在章程中規定每季度或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成員大會,還是保持一個開放性?我們的長老傾向於只要求召開年度會議,儘管我們計劃召開更多定期的成員大會。這是不是一個壞主意?

第三,你對出席成員大會的法定人數會有什麼要求?具體來說,最低法定人數要求的合理性是什麼,如「按照已出席的成員人數,本次成員大會已達到法定人數」?

第四,有誰知道所謂已經失傳的「鮑勃規則」到底有沒有文檔?

——凱爾(Kyle)

親愛的凱爾,

好的,這涉及到很多細節。按順序回答你的問題:

第一,一般情況下,教會章程是這樣說的:「長老團隊由不少於三位弟兄組成」,我所在教會的章程就是這樣寫的。我們使用這樣的語言來表達在教會中建立一個與任何主任牧師一起服事的「多位長老」模式。鑑於新約聖經總是以複數提及長老,這種語言表達就有助於建立這種模式(例如,使徒行傳15:4,20:17;提摩太前書5:17;雅各書5:14)。然而,如果我從零開始寫章程,我可能會對這種表達稍加告誡——大意是:「眾長老應由不少於三位弟兄組成,前提是能找到具備資質的人,這些資質在保羅寫給提摩太和提多的信中有提及」;或者「教會應尋求在長老職分上設立不少於三個符合資格的弟兄......」一部好的章程既要考慮到順境,也要考慮到逆境。你不希望看到因爲章程的要求,使得你將來的小教會,掙扎於提名不符合聖經的人擔任長老。因此,以一種或另一種方式,我會把你的長老人數與聖經標準聯繫起來。這樣,人數就不是任何和所有情況下的絕對標準。關於釋經方面的理由,我這裡不討論。實際上,我認爲這更好地反映了聖經中的多位長老規範。另外,出於謹慎的考慮,三個人比兩個人好,因爲有一個奇數,可以防止票數相同。我當然不會像某些教會那樣,規定一個高於三個的數字。你不能規定主耶穌要給教會多少恩賜。

第二,顯然這是一個審慎的問題,它取決於你在成員大會上想要成就什麼。我們認爲我們在成員大會上做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接受新成員和解除離開的成員。而且我們喜歡保持我們的成員名單總是最新的。因此,我們每年舉行六次會議。此外,我們不希望成員以「如果你覺得喜歡來就來」的隨意態度對待成員會議。不,這是我們家庭處理重要家庭事務的地方。我們希望你能來!在我們的章程中規定一種做法,而在我們的教導中規定另一種做法,只會發出混淆的信號。所以,如果你想讓成員會議的出席率成爲教會文化的一部分——不管你信不信,這對我們教會的健康有幫助,因爲它提醒每個會員他們有一份工作要做!——那麼我會把每年4次或6次的數字放在教會章程中。

第三,有法定人數的目的是使一個機構能夠採取行動,哪怕大部分成員忽略了他們出席成員會議的責任。例如,我曾在一個教會任職,那裡只有10%的人願意來參加成員大會。規定「出席會議的成員即達到法定人數」,能使這樣的教會採取行動,而不被自滿的90%所束縛。在標準法律實踐中,如果沒有明確規定,法定人數默認爲簡單多數。爲了避免教會成員隨意招聚會議並宣佈自己代表教會行事,你還需要提前宣佈會議的標準。因此,我們的法定人數聲明是:「只要符合章程規定的所有通知條件,就應理解爲出席會議的成員即達到法定人數。」

第四,九標誌事工從未出版過這個。我只是在谷歌上搜索「Bob's Rules of Order」,看到了幾個東西。你可以試試。對不起,我不能提供更多幫助。

最後,看看這篇關於如何編寫或修訂教會章程的好文章


譯:芥子;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Mailbag #58: Does the State or Church Have Authority to Marry; Counsel for Re-Writing Our Constitution.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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