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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標誌信箱2 :女執事的資格;私下洗禮;成員的奉獻情況

女執事的資格

私下舉行洗禮

成員的奉獻情況

親愛的九標誌,

根據提摩太前書3:12,如果妻子的靈命不成熟,丈夫就失去了成爲執事的資格,因爲丈夫有帶領家庭的特殊責任。那麼,如果丈夫的靈命不成熟,或是有不信的丈夫,妻子有資格成爲女執事麼?我們教會一些姊妹的丈夫不信主,但她們爲如何愛不信的丈夫做出了美好的榜樣。我也從未發現她們在教會的服事有損害到他們對家人的愛。她們有資格成爲女執事麼?

——來自馬里蘭州的邁克


邁克,

我不確定一個男女平權主義者會如何回答這個問題,但我個人認同男女互補論,也肯定女性可以擔任執事的角色(或女執事)。我確實認爲,男性和女性在管理家庭的資格上存在著形式上的不對稱。所有的丈夫都有責任管理好自己的家庭,相反,妻子在某種程度上沒有這樣的責任。在這個問題上,我可能是錯的,然而從形式上看,這確實意味著如果妻子任意妄爲,丈夫就可能被取消作爲執事服事的資格;但與之相似的情況,如果丈夫任意而行,妻子不一定被取消資格。這就是形式上的不對稱。

雖然我前面迅速地承認類似情況下妻子仍有擔任女執事的資格,但接下來,我馬上要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爲何我們不讓這樣的姊妹擔任執事。每次遇到這樣的情況,你都要給予智慧的判斷。長老和執事的資格經常要求配偶的支持,即便並非每次都如此,但也大抵上不能違反這一原則。畢竟,做長老或執事的工作需要委身和犧牲。這種額外的負擔壓加在婚姻之上,可能使不成熟的基督徒或不信的配偶有更多的理由批評基督教。比如,一位女執事想幫助寡居的瓊斯夫人處理財務,就得再次請已頗有微辭的丈夫晚上哄孩子睡覺。丈夫或許會答應,但卻用消極對抗的方式來懲罰妻子。的確,有時候這樣的事情發生,僅僅因爲妻子是基督徒。但女執事的工作會增加這樣的困擾。所以,你得對這種可能性保持敏銳。

此外,你也許瞭解妻子是位敬虔的、有好名聲的姊妹,但我仍想知道她丈夫在教會中的情況或聲譽是怎樣的。這樣的聲譽或情況對妻子有怎樣的衝擊?我並不是說你要被別人的意見所限定。我只是說你要密切關注肢體中可能不一致的觀點。丈夫的聲譽在哪方面影響到她的事工了嗎?致使人們質疑她了嗎?

總結:形式上,是的,我認爲有不信的丈夫,或丈夫靈命不成熟,妻子仍可以作執事服事;但總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謹慎行事。


親愛的九標誌,

我發現,越來越多人要求「私下的洗禮」,就是僅有一到兩個人——通常是家人——出席觀禮的洗禮。我更傾向於主日在會眾面前舉行洗禮。您怎麼看私下的洗禮?

——來自北卡羅萊納州的韋斯利


韋斯利,

出於以下兩個原因,我不贊成私人洗禮。

首先,「私下」的概念與「受洗歸入」父、子、聖靈之「名」(見太28:19)的公開性相違背。洗禮正是耶穌賦予教會、使初信者公開宣告信仰的方式。在受洗時,我們公開地表明我們的名與耶穌的名聯合。這不禁讓人想到舊約中立約的宣告:「他們要做我的子民,我要做他們的神」。正如彩虹是挪亞之約公開的記號、割禮是亞伯拉罕之約「公開」的記號、守安息日是摩西之約公開的記號一樣,洗禮也是新約兩大公開記號之一。「私人」洗禮的理念就好像是私下的總統就職儀式。洗禮不是一場神祕的、美麗優雅的、個人性活動。洗禮是公開宣告自己開始基督徒生活的大事。

其次,地方教會擁有天國的鑰匙和施洗的權柄(見太16:19,18:18-20),私下的洗禮與這一事實相衝突。思想一下馬太福音18:18-20,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凡地方教會在地上捆綁或釋放的,在天上也要捆綁或釋放,這是地方教會的權柄。接著,耶穌引用申命記中對法庭上所需見證人人數的條例,來堅固教會運用這鑰匙的根基。他說:「因爲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這聚會的兩三個人是指教會中任何一小群人麼?不,這聚會 是指 教會。教會是至少兩個或三個見證人奉耶穌的名聚會,傳講真道,行使天國的鑰匙。

這是天國和教會地上權柄的最基礎層面。正是這有兩三個人(或兩千、三千人)奉基督的名聚會的教會,才有權柄奉基督的名施洗。換句話說,對於公開洗禮,基督徒早有馬太福音28:19爲明證;從另一處經文馬太福音18:18-20也表明要公開洗禮。

當然,總有例外。埃塞俄比亞的太監就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例子,但這一先例只適用於跨國宣教的環境。因爲那裡真是沒有教會可以讓腓利給太監施洗的。如果你是耶德遜(Adoniram Judson,緬甸宣教士),正要給你的第一個緬甸歸信者施洗,那就儘管去做吧!但請注意,即使這樣的情況,也要順服於馬太福音18章的權柄:要有兩個人奉基督的名聚會。

所以,一個實際的問題:如果一個私下受洗的人申請成爲會員,我們教會承認他的洗禮麼?儘管多少有些勉強,經牧者的特許,是的,我們會承認這樣的洗禮是真實的,但不是規範的洗禮。那自我施洗呢?不,我們不接受個人自我施洗。由一個教導錯誤福音的教會施洗的呢?不,我們也不著接受這樣的洗禮。那嬰兒洗呢?也不,但這是另一團複雜的問題了。

對於以上內容,可以閱讀鮑比·傑米森(Bobby Jamieson)所著的《公開宣告:爲什麼洗禮是教會成員制所必須的》(Going Public: Why Baptism Is Required For Church Membership)。


親愛的九標誌,

我們期待成員認同教會成員之約,並在上面簽字。而通常,教會公約都會包含十一奉獻的內容。那麼,長老是否應負責監督成員的奉獻呢?

——來自威斯康辛州的格雷格


很好的問題。我相信還有其他人能給出更好的回答,以下僅是我的一些想法:

查考聖經1:我們應當吩咐會眾整體奉獻(見林後8-9:1,林前9:14),但不能對任何人單獨提要求,比如說,用逐出教會威脅某個人奉獻。畢竟,人所捐「不要作難、不要勉強」,而是出於樂意地(林後9:7)。我們不能強迫人。

查考聖經2:與舊約不同,對於人當奉獻多少,新約聖經沒有給出精確的百分比。相反,新約提供以下這些有關「多少」的原則:(i)「要照自己的進項」(林前16:2);(ii)「格外顯出他們樂捐的厚恩……而且也過了力量……就當在這慈惠的事上也格外顯出滿足來」(林後8:2、3、7)。這兩方面表現出有意思的張力。一方面,我們應當挪去因虛假的內疚和人爲規定而造成的負擔,使人能夠合理的計算當奉獻多少,同時也能去處理其他神所分配給他們管理的事。另一方面,我們應該廣泛地鼓勵人樂捐,並在財務和個人保障上信靠神。

教牧應用1:我沒有能力根據某人奉獻的多少,來判斷他是正處於過犯之中還是憑信心而行。我沒有能看穿人心的X射線透視眼,我也沒有一部天上的計算器,能評估一個人所有的情況、收入、債務、花費、機遇等等這一切變化,所以,我也就不能爲他們公正智慧地開張處方單,不能告訴他們該開張多大金額的支票投到奉獻箱中。

教牧應用2:誠然,我們應當在講台上教導全體會眾有關奉獻的真道。

教牧應用3:我認爲,在一對一的門訓關係中,不定期的詢問成員奉獻的情況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可以說是好的。但我不會特意地提出這個問題,只有詢問其他生活領域的情況下,我大概才會問。比如詢問:「你覺得你的靈命生活怎麼樣?禱告好嗎?在情慾方面有哪些爭戰?和你孩子們在一起的時間怎麼樣?十一奉獻和慈濟奉獻怎麼樣?工作中的人際關係呢?」換句話說,對於教會成員的教牧關懷,應當注重耶穌是否在他生命中的每一領域作王,也包括他們的銀行帳戶方面,但關懷的方式與對其他領域的關注並沒有什麼不同。

教牧應用4:通常,我都是和人建立了一定的關係基礎,對我們之間的信任度有了一定的判斷後,我才會問這樣的問題(其他敏感的問題也是如此,比如,情慾的問題)。一般來說,我覺得這個人是受教的,又信任我,我才會涉及這些更爲敏感的領域。這只是一般性的原則,不是絕對性的原則。

教牧應用5:我不認爲長老應該覈查財務記錄,看看誰奉獻了,奉獻了多少。這是出於兩個原因:第一,這會使長老陷於試探,可能會對奉獻多的人特殊對待。第二,這樣做在教牧上並無益處。你也許注意到約翰·瓊斯奉獻的金額,相對於你認爲他在律師事務所能拿到的收入,似乎顯得少了點。但你並不瞭解他全部的情況。也許,他奉獻這個金額正是出於美好的、敬虔的原因。你不會真以爲,新約聖經要長老們檢查每個成員的奉獻記錄,無論何時,只要有丁點可疑的跡象,長老就得翻看成員的財務簿吧?還是長老們得像保險公司那些調查騙保的人一樣,對每一個人都追查到底?那才真是無法想像。這種模式可能會在會眾中散播懷疑、恐懼和律法主義。

總結:我們會教導樂捐。我們會謹慎地門訓,常常鼓勵人在金錢上信靠神,但是我們不會過問細節,而是請聖靈在人心中動工。我們認爲,新約聖經看奉獻多少爲每個人的自由。


譯:張夢;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Mailbag #2: Deaconess Qualifications, Private Baptisms, Knowing Members』 Giving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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