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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良心,一本424年前的古書對我們有何教導?

「所有的人類法律,如其規定的是無關緊要的事情時,因上帝的一般誡命而約束人們的良心,它規定了世俗官員的權力。因此,無論誰以不忠的心態,以有意和自願地違反或者無視這些法律,在上帝面前都是有罪的。」

——威廉·帕金斯 《論良心》【1】(William Perkins, A Discourse of Conscience [1596]


「人類的法律不僅有約束力,而且只要符合上帝的話,就爲共同利益所用,合乎良好秩序,也不阻攔良心的自由。」

——威廉·帕金斯 《論良心》【2】


我經常聽狄馬可評論說,基督徒關於良心最深刻的思考大多來自清教徒。而威廉·帕金斯是清教徒中關於這方面的權威。帕金斯著作等身,寫有大量關於良心的論述。【3】本文單單聚焦他早期的大作《論良心》(A Discourse of Conscience [1596]),【4】本文旨在通過回答四個問題,向當代基督徒介紹「良心」這一話題,並將其應用到公民抗命及基督徒內部的爭論中。我們會從這些問題開始:

  •  什麼是良心?
  •  什麼是基督徒的自由?
  •  什麼是「約束良心」?
  •  什麼是「無關緊要的事情」?

一、什麼是良心?

根據帕金斯的定義,良心是理解力,通過將自認爲正確的應用到自己的思想、行爲和情感而作出判斷。【5】帕金斯寫到,「良心是所有有理性的被造物理解力的一部分,決定他們的特定行爲或與之相和,或與之相悖。」【6】

作爲我們裡面「神的仲裁者」,良心持續工作,「或作出見證,或作出審判。」【7】良心通過決定「一件事做得好還是惡」 作出審判。【8】帕金斯寫到,「良心就如一位法官,開庭審案,查看起訴書,讓最臭名昭著的惡棍都在他的判決前舉手投降。」【9】

爲作出審判,良心動用「理智和記憶」生成「實際的三段論」(practical syllogism[s]),以此作出審判。【10】這種「三段論」是這樣的:

理智認定「所有殺人犯都是被咒詛的」。

在記憶的幫助下,良心說「你是個殺人犯」。

所以,良心作出判決說,「你是被咒詛的」。【11】

有時在犯罪前,有時在犯罪後,良心會作出這樣的判定。【12】無論哪種情況,這樣的審判帶來的適當影響都是羞愧:

第一個(影響)是羞愧,這是內心發出的情感,就是人做了壞事而爲此憂心難過,這一羞愧表現在血液從心上升到臉部。【13】

隨羞愧而生出「悲痛哀傷」,繼而生出「恐懼」,接著是「絕望」,最後「整個人都不安」。【14】而整個過程的要點就是要尋求基督,接受福音,遵守基督的命令。

這是基督徒自由的來源。

二、什麼是基督徒的自由?

帕金斯寫到,基督徒的自由是「重生的良心的特性」。【15】藉著重生,基督徒被賜予「良好的」良心,不同於從原罪中繼承而來的「不好的」良心。【16】這一「良好的良心」讓基督徒有得救的確據(或「確定性」)。帕金斯還寫到:「被更新的良心都有罪得赦免和永生的特性,並且這種確定是絕對可靠的。【17】」藉著福音以及神的靈的幫助,重生的良心擁有新的三段論推論,來抵制定罪的三段論。現在,良心作出見證:

「所有信徒都是神的孩子。」

「但是,我的確相信。」

「所以,我是神的孩子。」【18】

每個基督教會的講台都在傳講福音的這一應許。這就是每個信徒裡「好的」良心的工作:先是證明我們是神的孩子(羅8:16),然後讓人擺脫或是「免去」撒但的指控。帕金斯設想了一段對話,來描述「好的」良心在回應撒但指控時的工作:

魔鬼:「你,邪惡的人,真是個罪魁。因此,你不過是被咒詛的惡人。」

良心:「我知道基督已經替我贖罪,救我脫離了咒詛。」

魔鬼:「雖然基督藉著自己的死救你脫離死亡,但是天國卻將你遠遠拒之門外,因爲你從未守住律法。」

良心:「我知道基督成爲我的義,也爲我成全了律法。」

魔鬼:「基督的祝福與你無關。你不過是個假冒僞善的人,沒有信心。」

良心:「我知道我信基督。」【19】

這樣看,基督徒的自由是基督徒生活的總結。帕金斯認爲,基督徒的自由與「救恩的確據」息息相關。【20】帕金斯寫到,「基督徒的自由是屬靈的、聖潔的自由,是基督買贖來的」,包括三個方面(帕金斯此處的觀點與約翰·加爾文極其相似【21】):

  • 不被神的道德律定罪。
  • 脫離神道德律的嚴苛要求。
  • 脫離禮儀律的束縛。

基督徒的自由第一個方面指通過相信福音,不受律法的指責和定罪。「基督徒的自由有三個方面,」帕金斯寫到,

第一,脫離靠行道德律稱義。基督的肢體在良心上不受約束,以致需要親自達成律法完全的公義以獲得在神面前稱義。(加5:1-3)【22】

藉由福音,每個被神收養的孩子都「脫離了律法的咒詛和定罪」(羅8:1;加3:13)。【23】

第二,每個信徒都脫離了神道德律的嚴苛要求,神的道德律「要求完全的順服,任何不完全都要被定罪。」【24】藉著與基督聯合,神接納我們不完全的順服,使其靠著基督的完全不斷成聖。「所以,」帕金斯寫到,「若是出於誠實,神會接納我們不完全的順服。」【25】神看待我們爲自己收養的孩子,不是出於嚴格地要求完全,而是出於一位父親的恩慈。因著基督,神接納我們的順服,無論我們的順服有多麼不完全。

第三,基督徒的自由包括脫離禮儀律束縛的自由,這是基督已經成全的。這使得基督徒有自由使用之前在禮儀律下被禁止的東西(也就是不潔淨的肉),爲主而用。正如帕金斯所寫,「所以,基督徒都可以自由地享用任何無關緊要的東西,良心上也無須任何顧慮,只要使用的方式是好的。」【26】

到此,我們已經看到「基督徒的自由」是如何通過相信福音而不被定罪,成爲重生的恩賜。但是帕金斯所說的「無關緊要的事情」是什麼意思?什麼是「無關緊要的事情」?如何應用?是該被禁止呢,還是要執行呢?

三、什麼是「無關緊要的事情」?

「無關緊要的事情」,常常也稱爲瑣事(adiaphora),是指本身既非善也非惡的一類事情。「無關緊要」並不是說這些事不造成任何後果,也不是說我們要抱以同情。英語語言的演進讓人有點困惑。現代牛津英語詞典的定義爲「沒有特別的興趣或同感;漠不關心」【27】,而1828年版韋氏詞典裡定義的是「在善惡上是中性的。本身無關緊要,法律上遭禁止就是惡的。」【28】舊版的定義更接近帕金斯的意思。

出於這個原因,在談到一直以來被稱爲「無關緊要的事情」時,我們偏向使用「具有道德爭議的問題」( morally disputable matters)一詞。這些問題「道德上具有爭議」更好地傳遞這些探討的本質。正如卡森寫到的,

當今有個傾向,就是稱這類瑣事爲「具有爭議的問題」,而非「無關緊要的問題」,也就是神學上具有爭議的問題。整體而言,這一術語可能更合適:在當代語言應用中,比起「無關緊要的問題」來,「具有爭議的問題」不會造成過多誤解。【29】

「道德上具有爭議的」事情指聖經沒有明確禁止或允許的事情。按帕金斯的解釋,「無關緊要的事情指神沒有明確命令或禁止的事情。」【30】帕金斯特別討論了禁食、吃肉、娛樂等例子,這些是他那個時代基督徒群體的熱門話題,當時他們尋求脫離羅馬教會的規矩,回歸聖經。【31】這些問題有時被認爲屬於「基督徒的自由」,因爲這些問題常常涉及舊約中具有效力的禮儀律,但是不再約束信徒(也就是,哥林多前書8章講到的祭偶像的食物,羅馬書14章中的某些類別的食物,歌羅西書2:14中的遵守安息日)。關於這些事項,聖經給出原則,例如勸化,愛鄰舍,來指導基督徒正確地應用。

正確地理解「具有爭議的問題」對基督徒的自由至關重要,因爲我們不能把這些問題高舉到和神的道德律同等的地位。帕金斯在《論良心全篇》The Whole Treatise of The Cases of Conscience[1606])中寫到,「在涉及所有無關緊要的事情時,基督徒自由的一部分就是有良心的自由。」【32】當然,這不是「解放的自由」( libertine freedom),可以任意而爲,而是隻要「使用方式是好的」就可以應用的自由。【33】我們將看到,在談到約束良心時,「具有爭議的問題」是極其重要的一類問題。

四、什麼是約束良心?

按照帕金斯的論述,約束良心是「在任何行動上敦促、激發並牽制(良心),或指控罪,或見證好行爲。」【34】簡言之,就是「要做這事,或不要做這事。」【35】具有「約束」的就有「權力和權柄來命令良心」,管轄良心。【36】

問題是,什麼人或者事物有約束良心的權柄?

帕金斯解釋說良心可能「恰當地」或者「不恰當地」受到約束。恰當約束良心的事物是神的話:「恰當的事物指本身具有絕對和最高權力來約束良心的事物。而這就是神的話。」【37】

不恰當地約束良心指除神的話之外,對良心宣稱有權柄的任何事物、任何人。「不恰當地約束物指本身沒有權力或德行來約束良心的東西。」【38】因爲這一權柄唯獨屬於神,任何對這一權柄的濫用都是不合法的——包括羅馬教會以及世俗政府。

帕金斯在這一點的論述上再清楚不過了:

但是神是良心唯一的主,因爲神曾創造了良心,唯有神掌管良心,除神以外沒有誰知道良心。因此,唯有神的話和律法恰當地約束良心。【39】

所以,唯獨神的話憑其絕對的、最高的權力約束良心。【40】

「具有爭議的問題」確切地說不能「約束良心」。正如我們已經解釋的,只有神的道德律能夠恰當地約束良心。【41】我們會更進一步探討在「具有爭議的問題」上,世俗官員如何藉由聖經命令來「約束」良心,以順服世俗政府(羅13:1-2),但眼下重要的是要確定只有神的話能夠約束良心。

牧師在約束良心上的角色

如果只有神的話能夠約束良心,那麼在這一過程中牧師的職責(如果有的話)是什麼?簡言之,通過正確的講道和恰當的教導神的話來約束良心。藉著祂的話,神透過牧師作工。

這帶出來的第一個應用,就是否認羅馬教會的這一教義,即天國的鑰匙的權力功能,就是教皇擁有約束良心的權力(太16:19)。【42】「他們指著馬太福音16:19耶穌對彼得說的話,認爲『捆綁就是制定律法來牽制良心。』」【43】但是帕金斯卻不贊同。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約束良心是只屬於神的最高權力:

捆綁和釋放的最高權力不屬於任何受造物,卻適用於基督,祂有天國和地獄的鑰匙。祂開了沒人能關;祂關了沒人能開(啓3:7)。【44】

教會和牧師的角色是「傳揚基督可以捆綁或釋放」,不是純粹靠命令捆綁或釋放。【45】這方面,帕金斯在馬太福音18:15的背景下闡釋16:19。根據他的觀點,耶穌解釋的是爲何「這一捆綁不在乎制定法律的權力,而在乎赦免和留下人的罪。」【46】而且,宣揚罪得赦免這一好消息的權柄不限於神職人員,而是給予「所有基督徒」的。【47】「唯獨神制定律法恰當地約束良心,沒有受造物能作出同樣的事情,」包括福音的牧者。【48】

牧師不能約束良心。牧師傳講神的話,而當神的話正確被傳講時良心就被約束。

民事官員的角色

論到民事官員,這是應用帕金斯的分類很有意思的機會。帕金斯解釋說基督徒的良心受神的話約束,要順服民事官員,這是出自神的道德律廣泛的命令:「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爲刑罰,也是因爲良心」(羅13:2-5)。【49】

然而,需要注意到,並不是官長依據其法律或是命令約束良心,而是神的話,神的話命令要順服官長。這一區別雖然細微卻很重要。基督徒不需要讓自己良心的信念符合官長的命令;他們只需要記得神命令他們遵從做官的(羅13)並且順服。

帕金斯堅持認爲官員對我們的良心不具有「絕對的權柄」,「因爲神的最高權力是不可傳遞的」。【50】相反,官員的權力是「有限的權力」,只能按照神賦予的權柄執行權力。【51】帕金斯的觀點不難理解:沒有什麼人,或是政府,或是教會,能夠恰當地約束良心。這一權力單單爲神的話存留。

那麼實踐中這又是什麼樣的呢?

實踐

關於「具有爭議的問題」的法律

很多情況下,世俗法律涉及「道德上具有爭議的問題」,例如限速和稅率。【52】並不是說這些問題不重要。而只是說,在神的道德律中,關於這些,沒有肯定的命令或是禁令。這些情況很簡單:遵守法律。雖然這樣的世俗法律本身沒有權力約束良心,但是我們被約束要遵守這些法律,因爲羅馬書13章籠統的命令:「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羅13:1)。換言之,「他們只是憑藉更高的命令執行約束。」【53】結果是,人被約束「良心上遵行官長合法的命令」。【54】

但是「基督徒的自由」呢?基督徒的自由是指,我們脫離律法定罪的權力,爲要藉著全心順服神來守住律法,而神命令我們順服世俗官員(羅13:1-2)。【55】這就帶來第一個結論:如果世俗法律涉及「具有爭議的問題」,基督徒的反應是遵行。

肯定神道德律的法律

第二種情況涉及肯定聖經的道德教導的世俗法律。例如,禁止殺人(出20:13)。如果世俗法律部分源自神啓示的道德律(即「不可殺人」),那麼具有約束力的不是人類法律,而是有效力的神法。【56】正如帕金斯所寫,

另一種情況,也是通常的情況,就是人類法律不是關於無關緊要的事情,而是關於本身良善的事情,即神命令的事情,那麼人類法律就不是人的正確選擇,而是神聖的法律。要求道德良善之事的人類法律和神的律法是相通的,所以就約束良心,不是因爲這是由人制定的,而是因爲起初這是神制定的。【57】

破壞這樣的神聖律法涉及「雙重定罪」,因爲這破壞了「明顯的神的律法」;第二,由於不順服合法的官員,就是不順服神關於掌權者的一般命令。【58】這就帶出第二個結論,肯定神的道德律的世俗法律是更加值得遵行的。

然而,基督徒有時面臨的情況是,世俗官員制定與神的道德律相左的法律,或是准許神禁止的事情,或是禁止神允許的事情。如帕金斯所著,當世俗法律與神的道德律相左時?

當道德法的兩個命令在我們看來相左時,以致我們無法同時履行兩者,次級重要的命令讓位於更加重要的命令,並且這時不再具有約束力。例如,(1) 神命令的是這樣,但是官員的命令完全相反。這種情況下,人必須遵行這兩個命令的哪一個?榮耀神還是榮耀官長?答案是,後者必須讓位給前者,人必須唯獨遵行前者。「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徒4:19)【59】

帕金斯稱爲「公民抗命」的內容是用謹慎的言語表達出來的。「具有爭議的問題」並不會使公民抗命合理化。的確,唯有「我們不能同時做到兩者」,公民抗命才是合理的。換言之,人必須盡力既順服世俗官長又順服神。【60】只有當嘗試過所有的可能性後,公民抗命才是正當的。

在這種情況下,就是官長制定的法律與神的律法相悖時,世俗法律並不約束良心,基督徒也無須遵行此類法律。相反,基督徒必須聽從神,而非聽從人:

如果人類法律涉及邪惡的事情,是神所禁止的,那麼就毫無良心約束力;正相反,人在良心上受約束不遵行這類法律(徒4:19)。這方面,人們稱讚但以理的三個朋友,因爲尼不甲尼撒特別命令他們俯伏敬拜金像時,他們沒有聽從(但3:28)。【61】

再者,

而且,因爲人類法律只是憑藉神法的權力具有約束力,所以,唯有神的律法具有這一特權:違背神的律法就是罪。【62】

總而言之,唯有「神的律法能夠簡單而絕對地約束良心。」【63】另一方面,只有「和神的話一致,爲共同利益所用,合乎良好秩序,也不攔阻良心的自由」時,人類法律才具有約束力。【64】

帕金斯留下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一個具體的道德問題屬於「具有爭議的問題」,還是神「道德律」的一個方面,基督徒就此常常意見不一。在知道處理的事情屬於哪個類別時,就很容易解決。第一世紀的基督徒很幸運地知道摩西律法中關於食物的規定不再具有效力(羅14:14;可7:19),所以,根據哥林多前書8章和羅馬書14章的規定,關於不潔淨的肉的爭論是「具有爭議的事情」範疇內要處理的。我們卻不總是有同樣的運氣。

遺留的問題

當沒有任何一方認爲另一方公然違背神的話時,我們可以達成就需要謹慎的問題「同意各持己見」(agree to disagree)。但是,某個問題是聖經的命令,還是「無關緊要的問題」, 如果各方無法達成一致,似乎並沒有簡單地平息這一爭論的方式。

這無疑給教會合一帶來挑戰。同一問題,有的成員認爲這是神的道德律,有的成員認爲這是「具有爭議的問題」, 而前者會常常試圖約束後者的良心。而後者也會反過來控告前者「律法主義」而侵犯了他們身爲基督徒擁有的自由。

我們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長老的角色

這就需要多位長老。在一間地方教會,長老們有責任解釋聖經及教會的信仰告白和教會公約,來決定特定的一件事情是屬於「具有爭議的事情」範疇以致可以接受,還是屬於神的道德律以致需要嚴格執行。在帕金斯的時代,這種問題常常涉及牧師是否可以在宗教儀式上穿聖袍,週五是否可以吃肉。在以前,甚至現在還有的爭論包括跳舞、音樂以及飲用含酒精飲料。當今福音派面對的一個特別棘手的問題是,如有一位民主黨候選人,除其它政策立場外,致力於捍衛並擴大墮胎權,那麼基督徒是否獲准投票支持這位候選人?還有其它例子,包括試管嬰兒,參加同性戀者的婚禮,觀看限制級電影。

一些基督徒認爲這些問題受神的道德律的道德約束。一些人認爲這是「具有道德爭議的問題」,尋求在教會內部保持各持己見的「自由」。如果一件事情屬於「具有爭議的問題」範疇,那麼爲了神的榮耀,就需要謹慎行事,這就意味著有時要放棄某項「權力」(羅14:13;林前8:13)。若是屬於神啓示的道德律的範疇,牧長們就必須教導會眾爲何神的話在這方面約束良心。若有基督徒執意違反神的道德律,牧長們就必須根據聖經中列出的教會紀律章程作出應對(太18:15-20;林前5:1-13)。

誰做決定?

聖經中沒有明確提供解決辦法的大部分道德問題都可默認爲「具有道德爭議的問題」。然而,還需要長老們經常檢驗某一問題,並就這一具體道德問題該屬於「具有道德爭議的問題」範疇還是「神的道德律」範疇給出合乎聖經的決定。國會山浸信會的長老們在諸如離婚與再婚、試管嬰兒、參加同性戀者的婚禮問題上就是這樣做的。

身爲牧者的責任之一就是:說「不,這不可以」,「謹慎對待」,「這樣做是對的」。

若是帶領人認爲一個具體的道德問題屬於「具有爭議的道德問題」範疇,那麼教會的成員應該順服長老的教導,在有成員認爲這一問題屬於神啓示的道德律範疇時,也不要試圖不恰當地約束他們的良心。若是喬認爲喝酒是不對的,而長老們認爲這是「具有道德爭議的」問題,喬就不應該到處對教會其他成員宣稱說基督徒不可以喝酒。同時,具有「更爲剛強良心」的成員不應該濫用自由,而應根據羅馬書14章和哥林多前書8章的規定,憑愛心行事,這可能意味著有時需要放棄自己的「權力」。

這也意味著具體一間教會的長老們有責任分辨某一具體的世俗法律是否涉及「具有爭議的問題」,因此需要遵行(羅13:1-2),還是破壞了神的「道德律」而因此需要公民抗命(徒4:19)。再者,作出這些複雜的決定要求慎重察驗神的話和具體情況。不可避免的是,會有人不認同作出的結論。

長老們努力使自己的信念與神的話傳遞的信念相一致,並清楚地向會眾闡釋何爲「無關緊要的事情」,以及何爲神啓示的道德律問題。這樣,會眾會更明確知道在什麼問題上不要產生分裂。這就使得會眾更容易彼此相愛。希望本文對一位清教徒改教者關於良心這一話題的介紹能夠鼓勵基督徒和牧師在討論關於良心、基督徒的自由和公民抗命這些問題時,在會眾中形成一種共同的語言。

腳註:

【1】威廉·帕金斯,《論良心》,出自《威廉·帕金斯作品集》,卷8,J. Stephen Yuille編輯。(William Perkins, A Discourse of Conscience, in The Works of William Perkins, vol. 8. ed. J. Stephen Yuille)(Grand Rapids: Reformation Heritage Books, 2020), 39.(以下簡稱 WWP)

【2】WPP 8:40.

【3】帕金斯觀點的呈現和討論是基於威廉·帕金斯《論良心》(劍橋,1596)。同時可參考帕金斯《論良心全篇》(The Whole Treatise of The Cases of Conscience)(1606)。進一步的討論可參閱W. B. Patterson 《威廉·帕金斯以及新教英格蘭的誕生》(William Perkins and the Making of a Protestant England)(牛津大學出版社,2014),90-113頁;Coleman Cain Markham 的《威廉·帕金斯對良心功能的理解》(William Perkins』 Understanding of the Function of Conscience)博士論文(範德堡大學,1967)。非常感謝 Eric Beach,Brad Wilcox,狄馬可,約拿單·李曼的評論及幫助。

【4】WWP 8:39.

【5】巴刻認爲這個對良心的定義源自托馬斯·阿奎納的定義,見巴刻《追求聖潔》(A Quest for Godliness)(Wheaton IL: Crossway,2010),107頁。例如,William Ames在其關於良心的教科書裡,開篇引用阿奎納對良心的定義:「人根據上帝對他的審判而對自己做出審判」( William Ames, Conscience with the Power and Cases thereof (1643), 2. Cited in Packer, 107

【6】WWP 8:7.

【7】WWP 8:10.

【8】WWP 8:10.

【9】WWP 8:12.

【10】 WWP 8:50.

【11】WWP 8:50.

【12】WWP 8:51.

【13】WWP 8:52.

【14】WWP 8:52-53.

【15】WWP 8:57.

【16】WWP 8:82. 「不好的良心」:見希伯來書10:22;「好的良心」:見使徒行傳23:1;提摩太前書1:5、19;彼得前書3:16、21。

【17】WWP 8:77.

【18】WWP 8:77.

【19】WWP 8:81.

【20】帕金斯寫到,「良心的第二個特性是罪得赦免和永生,並且是絕對可靠的」(8:61)。

【21】 WWP 8:57. 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中寫到道,「如果不明白『基督徒的自由』這一教義,那麼他極少做事毫無猶豫,在許多事上必然會遲疑和遊移,並且在所有事上都不堅定和膽怯。特別地,它是稱義的恰當附言,對於人們明白稱義的力量是大有幫助的。」(要義,卷三,19章1)。

【22】WWP 8:57.

【23】WWP 8:57.

【24】WWP 8:57.

【25】WWP 8:57.

【26】WWP 8:58. 見以弗所書2:14–15;歌羅西書2:14。

【27】線上牛津英語詞典(OED)。2020年6月。牛津大學出版社 http://www.oed.com (2020年8月13號查詢)。

【28】韋氏詞典(1828)。

【29】D. A. 卡森,《論具有爭議的問題》,(" On Disputable Matters"),Themelios 40.3(2015): 383.

【30】WWP 8:39.

【31】WWP 8:33, 42, 58-59, 119, 327, 332, 343, 416.

【32】WWP 8:395.

【33】WWP 8:58.

【34】WWP 8:13.

【35】WWP 8:13.

【36】WWP 8:13. 「約束物就是有權力和權柄來命令良心的事物。約束就是在任何行動上敦促、激發並牽制良心,或指控罪,或見證好行爲;或者說要做這事,或不要做這事。良心被認爲是受約束的,因爲良心本身脫離於上帝誡命的約束力。這樣良心就有自由,不受約束或控告,或辯解,而是在控告或辯解時都是無關緊要的。」

【37】WWP 8:13.

【38】WWP 8:26.

【39】WWP 8:13.

【40】WWP 8:13.

【41】所以,對帕金斯來說,確切地教導和理解神的話是如此重要。若不知道、不明白神的話,良心就不會恰當地運作。「不好的」、未重生的、脫離神的話的良心一定會作出錯誤的判斷。「好的」、重生的、對神的話一知半解的良心也很可能作出錯誤的判斷。只有「好的」、重生的並且確切明白神的話的良心才會依據神的話作出判斷。

【42】WPP 8:27.

【43】同上。

【44】WPP 8:27.

【45】WPP 8:27. 斜體爲作者所加。「再說一遍,這一捆綁不關乎制定法律的權力,而關乎赦免和留下人的罪,正如之前提到的,「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18章)。而基督在祂的話裡也表達了祂的意思,「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約20:23)。以彼得爲代表,基督已經應許他們這一榮耀,祂這樣說,「我要把天國的鑰匙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太16:19)。」

【46】WPP 8:27.

【47】「再者,奧利金、奧古斯丁、提奧非勒(Theophylac)都將捆綁的權力歸於所有基督徒,所以,他們自己從未幻想過捆綁的權力可以是制定法律的權柄。」你可能察覺此處的「雛形會眾制」。正如帕金斯在別處寫到的,根據馬太福音18:15-18和哥林多前書5:1-5,正確執行「捆綁和釋放」「必須在教會面前執行,由教會全體同意」( WPP 4:246。感謝Eric Beach給我指出這處參考)。

【48】WPP 8:35.

【49】WPP 8:31.

【50】WWP 8:35.

【51】WWP 8:35.

【52】帕金斯寫到,這是世俗法律的「普通領域」:「人類法律恰當地看待這些事情爲神沒有明確命令或者禁止的」( WWP 8:39)。

【53】WWP 8:39.

【54】WPP 8:39.

【55】正如1565年,倫敦講荷蘭語的寄居者教會講到的:「基督徒的自由不是搖擺不定、不守規定的一個執照,有了它我們就可以隨心所欲,想做就做,不想做就撒手不做;基督徒的自由是我們的主基督賜予我們的免費的禮物;藉此自由,神的孩子(即所有忠心的信徒)開始自願自覺地以聖潔和公義侍奉神,因爲他們蒙拯救脫離律法、永死的咒詛,脫離禮儀律的重擔,又蒙聖靈賜下」(爲倫敦的荷蘭教會而使用的論著或文章,文章1。)("Propositions or articles framed for the use of the Dutch Church in London")轉載於John Strype 《埃德蒙·格林達生活行爲史》(The History of the Life and Acts of Edmund Grindal)(New York, NY: Burt Franklin Reprints),519)

【56】WWP 8:39.

【57】WWP 8:39.

【58】WPP 8:39.

【59】WWP 8:14-15.

【60】WWP 8:14.

【61】WWP 8:39-40.

【62】WWP 8:40.

【63】WWP 8:40.

【64】WWP 8:40.


譯:王悅;校:STH。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What Can a 424-Year-Old Book Teach Us about the Conscience?

作者: Caleb Morell
2021-11-18
政府
順服
八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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