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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倫理:是什麼讓投票變得道德或不道德?

本文不會告訴你如何在下次選舉中投票。我不會告訴你什麼樣的投票才是好的、明智的。乃至對於即將到來的2020年美國大選,我也不會給予完整的道德評估。 

相反,我的目標只是提供九個原則,以幫助你自己確定某次的投票選擇在道德上是好是壞,或者至少在道德上說得過去。上帝使用聖經以及像我這樣的牧師爲你提供原則。不過,祂同時也給了你良知,讓你可以做出此類道德判斷。 

此外,假如我明確告訴你應該如何投票,我想作爲一名牧師, 這麼做越界了;我覺得投票的選項不止一個,比如不投票、投票給第三方、另外提名候選人等等,甚至包括公民抗命(如果你居住的國家強制要求投票)。我認爲牧師最多只能時不時地警告你不要走這條路。即使有也應當很少告訴你應該怎麼做,好像若非如此,便沒有其它道德上允許的途徑似的。

九個原則

這九個原則是累加式的:原則一最基礎,而原則九是所有原則的總括。 

原則一,作爲因果鏈上的一環,你的投票具有道德上的分量。

在民主體制中投票時,你實際上扮演著保羅和彼得所描述的「管理當局」的角色。你的責任是保證自己的目標與上帝在聖經中賦予政府的職責保持一致,例如「罰惡賞善」(彼前2:13-14;另見創9:5-6;羅13:1-7等等)。 

因此,投票要求你在道德上評估善惡,分辨明智的和不明智的(見箴8:15-16),並且基於評估採取相應行動。對這樣的評估和行動,你都負有道德上的責任。

比如說,候選人傑克說他的立場是a、b、c、d和e,而候選人吉爾支持l、m、n、o和p。當我投票給傑克時,我就賦予他權力,將a、b、c、d和e立法,同時反對l、m、n、o和p。如果傑克當選並成功爲a、b、c、d和e立法,我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應爲這些法律負道德上的責任,因爲在因果鏈上,我投票給傑克是第一環,是「因」。我們的投票構建了政府機構,把國家的權力之劍交在傑克或吉爾的手裡。

原則二,對於投票產生的後果來說,你的動機無關緊要(但請參見原則八)

假設你認爲議題是e邪惡的,而投票給傑克的原因是你非常關心a、b、c和d。即使如此,你也不能忽視你的選票帶來的後果:它賦予傑克權力施行a、b、c、d和e,而你仍然對此負有道德上的責任。你不能在自己不喜歡的一件事上免除自己的道德責任,而在自己喜歡的四個議題上承擔這種責任。投票過程本身是機械的,它無法辨別你的動機。道德的因果鏈依然存在。此外,回憶一下,聖經裡也有「無意犯罪」的範疇(利4)。

原則三,道德允許的法律與不道德的法律之間存在區別,這對我們的道德評估至關重要。

某些由候選人承諾的法律或議案本身是道德所允許,哪怕其最終結果有失正義。例如,考慮將稅率定爲百分之x,將每年的移民配額確定爲y人,或者將非法擁有毒品的人監禁z年。 

其他一些法律則在本質上就是非正義的(見賽10:1-2)。例如,建立種族奴隸制、種族隔離或歧視性抵押貸款的法律;允許墮胎的法律也是如此。 

對待道德上允許但帶來不良或非正義結果的法律,以及對待道德上不義的法律,我們應該有不同的態度。對於道德上允許的法律,即使在肯定其道德可行性的同時,我們也可以討論如何「減輕不良後果」。對於本質上就不義的法律,我們就不能同等對待,而是必須明確而努力地推翻它,以免我們對法律的支持助長不義(見羅1:32)。如果我們支持鼓吹奴隸制的參議員,那麼同時設法削減奴隸的數量又有什麼意義呢?

的確,現實政治考量有時需要妥協,正如俗語說,「半塊麵包總比沒有麵包好。」 但儘管如此,即使我們爲了減少不良後果而接受不完美的方案,總體的目標和策略也必須還是推翻非正義的法律。

原則四,原則一所述的道德因果鏈也適用於考量候選人的人格。 

候選人的品格與投票的倫理意義相關嗎?是的,它們基於上文所述的道德因果鏈彼此關聯,只是投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不是承載於a、b、c、d和e之類的議題之上,而是在於候選人本身之上。在明知對方品格低劣的情況下,如果我選擇此人作爲保姆,或者房東,或者教會會計,那我就在他們所作的錯誤行爲上多少都有份。

耶穌告訴我們,「凡好樹都結好果子,惟獨壞樹結壞果子」(太7:17)。如果我有意在我的花園裡種了一棵壞樹,那是否這棵樹要爲我孩子摘進來的一籃壞水果負全責?難道我不是也有責任嗎?

領袖的品格和行爲會教導他人,在他所負責的事情裡面哪些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乃至授意他們去這麼行。假設一個棒球教練時常講種族主義笑話。通過這樣做,他向他的球員表示,種族主義笑話是可以接受的。從某種意義上說,他甚至授意他們去坐在替補席上彼此開這樣的玩笑。即使球員們生活中的其他權威譴責種族主義笑話,教練也在他們的良知中爲這種行爲創造了一些可行空間。換句話說,品格對政治機構具有切實的影響,類似於通過一項法律——一項非正式的、無聲的法律來支持類似於種族主義笑話這樣的事情,而人們會注意到並遵循這些事情(參閱提前4:16)。領袖的生活是有力量的。

假設你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僱用一位開種族主義玩笑的棒球教練。難道你不用承擔爲他的種族主義行爲負責的風險嗎?如果是這樣,同一原則難道不適用於投票給不誠實和不道德的候選人嗎? 

原則五,以民主爲理由並不能使你的投票變得聖潔。

有人會說,肯定存在道德上公義的選擇。話雖這樣說,但是聖經從未保證美國大選的兩個主要候選人當中一定有一個是公義的。公義的選擇也許不是投票給某個候選人,也不是給其他提名的候選人(參閱下文中的原則七)。我們不要將民主神聖化。

原則六,天平上有許多砝碼,但有些砝碼比別的更重。

在這一點上,有兩個原則互相依存,而兩者我們需要同時注意。一方面,一個正義的政府必須處理許多問題,包括經濟、外交政策、國防、刑事司法、醫療保健、各種社會問題等等。正義女神必須衡量的道德天平上的眾多砝碼。另一方面,有些砝碼比其他的更重(太23:23),在道德上也更重要。

從道德上考慮投票意味著要考慮多個因素,但也意味著需要承認某些因素比其他因素更重要。 

在這個話題上,有一個相關的點是「一票否決」的情況。可以因爲一個問題就取消候選人的資格嗎?希望每個基督徒都能說,無論一個候選人在其它問題上有多出色,如果此人贊成偷竊,支持戀童癖或支持奴隸制,都應該被取消參選資格。我希望在墮胎的問題上,每個人也都能得出相同的結論。 

此外,品德不端是否比天平上其他的砝碼更重要,進而剝奪候選人的資格?如果我們上面所說的是正確的,即壞人爲不道德的行爲提供了空間,那麼我們很難得出「壞的品格不應剝奪人的參選資格」這樣的結論。 

想像一下,如果美國每個基督徒都認可上述兩段文字,政治格局將發生多大的變化。這種想法,有人稱之爲「理想主義」,如果「理想主義」意味著根據原則而不是根據後果而行事,那麼如此評論可能是有道理的。這也是你必須在理想的原則與現實的後果之間權衡的。對此,我的建議是,從爲主的最終審判做好準備這一角度來權衡這些事情。 

原則七,從道德上講,不投票或投票給注定會失敗的候選人是說得通的嗎?這不一定。 

通常,從道德上說,我認爲投票比不投票好。能投票是一種祝福,是神賜給我們的管理權。我們不應該像聖經裡面提到的僕人那樣,將自己的才幹深埋地下。我們爲什麼要投票?那是因爲我們愛鄰舍、愛正義的緣故。 

不過話說回來,聖經並沒有在任何地方說一個人必須通過投票的方式來追求愛和正義。因此,如果一個人憑自己的良心確信爲傑克或吉爾投票都是犯罪,那麼我想他就應該誰都不投——只要他在心中完全確信(羅14:5)。 

也許比棄權稍微好一點兒的方法是,將票投給一個自己良心可以接受的候選人,即使該候選人肯定會失敗。這樣做,你仍在參與選舉過程,並正式投選你認爲正確和正義的事物。 

原則八,作爲教會成員,你的動機就很重要。

基督徒的道德評估有兩個層面。第一,我們分辨是非的能力。第二,我們判斷某些錯誤是否應導致開除教會成員身份,即犯罪的成員若不悔改,就將被逐出教會。這裡關鍵的一點是,並不是所有在第一層的道德評估都會延伸到第二層。

你可能個人確信某種形式的投票很可能是犯罪(第一層評估),但出於某種原因,你覺得這不是一個嚴重到應該開除會籍的罪。

例如,我認爲,根據上述原則一、二和六(第一層評估),投票給支持墮胎合法化的候選人通常是罪。此外,如果有人因爲自己支持墮胎而投票給相關候選人,我可能會建議將其逐出教會(第二層評估)。基督徒絕對不能支持墮胎。 

但是,假設有一位教會成員告訴你,她把票投給了支持墮胎合法化的候選人。她厭恨墮胎,但她說自己不相信反對墮胎的政黨事實上確實在珍視生命。她同時也關心其他問題,並且看到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參閱下面的原則九)。我仍然堅信她可能會因爲支持該候選人而犯罪(即羅馬書1:32提到的無意之過),也希望說服她,讓她回心轉意。不過,我仍然堅定地願意與她一起領受聖餐。 

簡而言之,主內肢體的動機確實是一個決定性因素,至少在我希望如何與此人相處的問題上如此。在這裡,「由於」和「儘管」之間的區別是有意義的。

這是否意味著,「儘管候選人的目的是邪惡的,(因爲別的原因)票還是投給了此人」——只要有這樣的說辭,基督徒就應該接受任何的投票選擇?並非如此。當一個政黨幾乎完全是出於邪惡的目的而存在的時候,當一種特定的邪惡成爲一個政治實體存在的理由時,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教會就應該考慮開除支持這種政黨的成員。例如,很難想像有人會不是因爲種族主義而投票給三K黨,因爲此黨存在的目的顯然就是基於種族主義。當然,可以肯定的是,沒有方法能精準地確定一個大黨蛻變成爲此類政黨的時刻。對於納粹黨來說,這一時刻也許可追溯到1934年的《巴門宣言》。然而,每個案例都需要就事論事、特別對待,需要在長老的帶領下,每個教會都向主尋求智慧、道德上的澄清以及勇氣來作出判斷。

原則九,歸根結底,對投票進行倫理評估同時涉及道德原則和策略考量。

我們需要在規模更大,精心設計的民主治理中,在一種比賽模式下考查任何特定的投票。一場比賽自然包含好幾節,有許多回合。你不會通過某一節或者某一個回合來判斷比賽的成敗,而是會根據每個回合對整個比賽結果的影響來反向衡量每個細節。一場政治博弈的比賽的「回合」分散到了多個選舉週期當中。 

如果原則一是地基,爲其餘原則的奠定了基礎,那麼這最後一個原則就是地震,動搖著這整個「建築」,並使我們道德評價的整體結構顯得似乎不那麼堅固。 

例如,假設有一位朋友告訴你他打算投票給候選人傑克,而傑克支持你們倆都認爲是錯誤的事情。然而,出於許多實際的政治考量,他認爲選擇傑克是一種更好的長期策略,有益於你們的共同事業。儘管你對此表示懷疑,但從理論上說,他有可能是正確的。那麼,我們如何從道德上評價他的行爲呢?你也許仍會警告他,他可能會因爲如此投票而犯罪,但同時也保證你不會因此而與他割席,因爲他尋求的是一個好的結果。 

然而,至關重要的是,他的總體目標必須是推翻在本質上不義的法律,正如上述原則三所述。他不能逃避不義,說:「嗯,這永遠不會改變。我最好還是專注於其他事情。」 他的心中需要有對抗不義的吶喊。簡而言之,適當的靈活應該僅限於具體操作層面;在心思和行動必須反抗的層面,則不適用。 

結論 

那麼,你應該如何對下屆選舉中的不同候選人進行道德評估呢?這個艱難的工作現在放在你的肩頭了。

請再次查看這些原則。補充你認爲可能缺失的原則。幫助自己瞭解候選人。諮詢你教會長老的建議。與其他肢體交流。禱告。向神求智慧。還有,行動起來。


譯:陳利砼;校:STH。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What Makes a Vote Moral or Immoral? The Ethics of Voting.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21-12-24
政治
投票
八十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