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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賦予政府什麼樣的權柄?

編者按:本文節選自約拿單·李曼(Jonathan Leeman)即將出版的新書《權威:敬虔的治理如何保護弱勢群體、鞏固社會並促進人民的繁榮》(Authority: How Godly Rule Protects the Vulnerable, Strengthens Communities, and Promotes Human Flourishing),經十架路授權出版。


政府的職責:主持保護人類生命所需的正義,確保履行治理使命所需的條件,並爲上帝的子民提供一個平台,以宣揚上帝完美的審判和救贖。


有些政府好,有些政府壞。聖經是這樣說的,例如約瑟時代的法老比較好,而摩西時代的法老比較壞。

有一段經文告訴我們,政府是上帝的僕人。(羅 13:1-7)然而,另一段經文卻說,政府也爭鬧,因爲它們肆意妄爲,站在上帝及其彌賽亞的對立面。(詩 2:1-3)

那麼,什麼樣的政府是好政府呢?一個好政府爲其所有公民——包括上帝的子民提供基本的保護性正義,而不管他們認爲自己是不是上帝的子民。(想想居魯士把猶太人從流放地遣返)這意味著基督徒應該爲了鄰舍和教會緣故而在意一個好的政府。

對於我們在第四部分討論的其他職責,其重點在於你個人性的權威——如丈夫、父母、管理者或長老。然而,政府和教會有些不同,因爲我們考慮的是在一個團體中行使權威,在這個團體中,我們可能有很大的影響力,也可能沒有影響力,我們個人的聲音可能代表團體的聲音,也可能不代表團體的聲音。政府尤其如此。「政府」可能是一個人——國王。或者是「我們國家的人民」。政府的話題變得更加困難,因爲我們必須處理教會與世界的關係,而基督徒對這種關係的性質存在分歧。請考慮三種模式。有人會說,基督徒……

(1)應該通過政府來推進基督教;

(2)應設法通過政府推進基督教的某些方面,比如一些道德標準;

(3)完全不尋求通過政府推進基督教,而只在私下場合表達自己的信仰。

我想,這裡所說的立場(1)和(3)對任何讀者來說都不太合適。然而,人們確實傾向於其中之一。傾向(1)的人感受到上帝作爲萬物的主宰和審判官的分量,他們指向了「十誡」。傾向(3)的人認識到我們不能把自己的信仰強加於人,他們指向耶穌的指示,即將凱撒的歸給凱撒,將上帝的歸給上帝(太 22:21)。不過,我們大多數人,包括我自己在內,並不覺得自己可以完全站在立場(1)或立場(3),而是把自己放在了中間的某個位置。

幾個世紀以來,處於中間位置的基督徒們嘗試著用不同的方式來解釋,爲什麼我們打開聖經,試圖用國家暴力將「不可殺人」這樣的經文強加給不信的人,卻不能將「耶穌是主」這樣的經文強加給不信的人。這時,他們會開始談論奧古斯丁的兩座城,或馬丁·路德的兩國論,或改革宗對教會屬靈權柄的看法,或浸信會對宗教自由的看法,甚至約翰·洛克(John Locke)在《論宗教寬容: 致友人的一封信》(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中對人內在和外在的區分。不管你是否熟悉這些具體的觀點,你會把自己放在(1)和(3)之間的哪個位置?

我在這一章的目標是回答我們在第四部分中一直思考的關於權柄的問題,從而得出對於政府權柄的立場應該是(2)。這意味著,與立場(1)相反,我認爲我們應該肯定採取政教分離的立場,或至少是某種程度的分離。然而,與立場(3)相反,我不認爲我們應該採取絕對的政教分離的立場。我認爲,這個願景是不可能的。然而,所有這些額外的複雜性使得本章成爲全書最長、最密集的一章。買書的人要小心了!

民事政府的權威是什麼?

首先,政府權威必然蘊含在上帝賦予亞當和夏娃治理權中(「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這是我們與其他人一起遍滿地面的一個條件,這樣我們才能以一種有序、可預測和合作的方式共同生活。即使在一個沒有墮落的世界裡,也要有人來決定我們是靠右行駛還是靠左行駛。

然而,墮落後政府的權威還必須處理罪和資源稀缺的問題。這意味著政府必須認識到,上帝確實命令全人類要充滿全地並征服它,但同時這些人類現在也在互相殘殺(創 4:8)、偷竊彼此的食物(創 14:11)、欺騙自己的丈夫和父親(創  27:13、19)、強姦別人的女兒,並以屠殺整個城作爲報復(創 34)。

爲此,上帝引入了使用強制力的權威。有人認爲,神最初授權人類治理時,並沒有說一個人有權對另一個人任意使用武力。自然律也沒有這麼說(我不相信)。畢竟,每個人都平等地分享了造物主賦予我們的權威。因此,上帝必須特別授權使用強制力,這就引出了我們可以稱爲關於墮落後政府權威的「大誡命」經文:《創世記》9:5-6。《創世記》9:5-6 並沒有闡明政府所需要做的一切,但它規定了一些基本的憲法式的原則,這就像《馬太福音》28 章對於教會一樣。

讓我們從這句話開始:「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爲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你可能還沒有花很多時間去默想這句話,但它值得你拉過一把椅子,默想片刻。這節經文頗具衝擊力。首先,它授權使用武力來應對剝奪生命的罪行。言下之意,它還授權政府防止不公正地剝奪生命。例如,我認爲它在道德上賦予政府權威規定:「這裡限速」,或「商用飛機必須符合這些安全規範」(見申 22:8),甚至「我們應該交稅以便我們能建立一支軍隊來保護我們的國家」。(見路 3:13;羅 13:7)

其次,這節經文確立了正當程序的原則:對等。刑罰必須與罪責相符。是以命抵命,不是因偷馬而以命相抵,就像美國早期有記錄的 51 起因偷馬而被絞死的案件一樣,最後一起發生在 1851 年。[1] 刑罰應始終與罪責相符——「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正如後來的一段經文所說(出 21:23)。人們有時會對這一原則(叫 lex talionis)感到憤慨,但請記住,在古代世界,這一原則通常是爲了限制人們不受約束的報復行爲。再想想雅各的兒子們爲了報復他們的妹妹底拿被強姦而屠殺一座城。(創 34)

不僅如此,對罪責懲罰過輕還有可能貶低受害者的價值。這意味著被謀殺的生命或被偷竊的物品並不值錢,就像給你一根口香糖來補償你被偷竊的鑽石戒指一樣。

確認對等原則還意味著,政府的每項行爲都需要公正的衡量。「公道的天平和秤都屬耶和華,囊中一切法碼都爲他所定。作惡爲王所憎惡,因國位是靠公義堅立」。(箴 16:10-12)實際上,例如,政府不得爲一己私利而受賄或多徵稅(見箴言 29:4)。任何稅收都需要有明確公正的標準,符合政府保護生命的基本宗旨。

第三,《創世記》9:6 肯定了每個人的生命價值,認爲每個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像創造的,因此具有同等價值。各種膚色和信仰的人,男人和女人,都應被看作是上帝形像的承載者,擁有基本的政治平等。吉姆·克羅法(Jim Crow laws)規定「平等但隔離」,連喝水都要黑白分開,這是不公正的。

第四,這節經文要求所有人,包括政府本身都要遵守它。再看看第 6 節的第一個詞:「」錯誤地流血的人。當政府不公正地使用其權威時,這節經文就成了迴旋鏢。無論是殺人如麻的獨裁者,還是種族主義的小鎮治安官,都會受到這節經文的譴責。任何政府都不能聲稱自己「凌駕於」這節經文的權威之上。它讓政府和公民都要對此責任。

第五,這節經文有神學依據——「因爲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但它並沒有授權我們以武力維護這個神學依據。採取暴力措施的觸發因素是對人類的傷害——「流人血」——而不是對上帝的傷害。畢竟,哪怕先不管我們傷害不到上帝這個事實,可是我們又該如何衡量對上帝的冒犯或應用對等原則呢。因此,如果沒有對人造成可量化的傷害,這節經文並沒有授權我們起訴褻瀆或偶像崇拜等針對上帝的罪行。它爲宗教自由留出了空間,而這個空間就是政府管轄範圍之外的任何事情。但反過來說,如果某人的宗教信仰帶來了實際性的傷害,比如「基督教科學派」想拒絕爲生命受到醫學威脅的兒童提供醫療服務,那麼這節經文就不允許他宣稱他有「宗教自由!」。

正如我所說的,這一小段經文包含了很多內容,它適用於全人類,每一個挪亞的兒女,而不僅僅是經過上帝特殊拯救的子民。正如你從上面的幾處引文中看到的,我在閱讀這段經文時考慮到了後面的聖經文本。在本章中,我還會引用更多的經文。

關於《創世記》9:5-6,還有一件事值得注意:這兩節經文是在以「要生養眾多」(第 1、7 節)命令爲結尾的段落中。這說明了什麼?使用強制力的授權有助於實現讓人完成治理這地這一更大的目標。

因此,政府的存在是爲了幫助確保實現治理這地所需的基本條件。首先,這意味著政府應該保護婚姻和家庭的基本結構,這樣人們才能真正「生養眾多」。政府不應該重新定義婚姻,把同性戀者也包括進來,因爲(i)政府沒有權力這麼做;(ii)政府把婚姻定義爲夫妻感情,而不是他們生兒育女的潛力,就削弱了真正的婚姻;(iii)重新定義剝奪了孩子擁有母親或父親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從孩子身邊偷走了母親或父親。兒童是受害者。

我們還可以設想許多其他因素,這些因素阻礙了生養眾多和治理的工作,也阻礙了生養眾多和治理所需以上帝爲中心的基本政治平等。對少數族群的壓迫就是阻礙。根深蒂固的貧困循環也是。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必須確保每個公民都擁有相同的經濟起點。但我可以想像一個基督徒會爭辯說,一個基本的經濟安全網——足以讓你一覺醒來有棲身之所、有飯吃、早上能去上班——符合治理使命的目的。正如利慕伊勒王的母親對他說的那樣:「你當爲啞巴開口,爲一切孤獨的申冤。 你當開口按公義判斷,爲困苦和窮乏的辨屈」。(箴 31:8-9;另見 29:14)

基督徒還可以爭辯說,促進治理使命包括了良好的貨幣政策。這樣的政策既能提供穩定的貨幣,又能提供標準的利率。穩定的貨幣可以保護每個人的財富和生計,標準化的利率可以防止高利貸和對窮人的剝削(見出22:25;箴22:7;28:8;馬太福音25:27)。耶穌本人也確認,印有凱撒肖像的硬幣屬於凱撒的合法管轄範圍:「愷撒的物當歸給愷撒」。(見馬太福音22:21)

然而,無論從《創世記》9:6 與 9:1、7(「要生養眾多」)之間的聯繫中推導出貨幣政策、福利政策或我們可能想到的任何其他政策是否合理,聖經的基線都是上帝賦予人類權威來組建政府,以保護我們的生命並促進實現治理使命所需的條件。這就是爲什麼保羅告訴我們要爲君王和一切在位的禱告「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地度日」。(提前 2:2-3)

政府權威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威?

顯然,政府權威是一種強制性權威,是一種命令性權威,正如第 11 章所定義的那樣。但它也是神所指定的正義手段。所有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像創造的,因此理應受到公正的對待。政府通過保護這些上帝形像的承載者來實現正義的目的。

《箴言》29:4 說:「王藉公平使國堅定」。因此,大衛王的王位就是爲了維護正義而存在的:「大衛做以色列眾人的王,又向眾民秉公行義」。(撒下 8:15)

聖經中的公義(justice)是什麼?通常人們把公義定義爲給予人們他們所應得的。這個定義不錯。它讓我們達到了部分目的。但我認爲,如果把上帝的律法放在我們定義的中心位置,並注意到希伯來語中的「正義」一詞是動詞「審判」(to judge)的名詞形式,我們就會做得更好。我認爲,聖經中的正義就是按照上帝的公義標準做出判斷。

想想站在所羅門面前的兩個妓女,她們都聲稱那個嬰兒是她的。所羅門在那一刻的任務是做出公正的判斷,從而伸張正義。值得慶幸的是,他做到了:「以色列眾人聽見王這樣判斷,就都敬畏他,因爲見他心裡有神的智慧,能以斷案」。(王上 3:28)公義取決於判斷,但判斷需要一個標準、一把尺子或一杆秤來衡量。正確的標準就是上帝公義的律法。毫不奇怪,聖經在談到上帝自己的治理時說:「公義和公平是你寶座的根基」。(詩 89:14)

將這句話翻譯到美國的環境中,我們可以說,政府的三個部門都應該伸張正義——做出公義的判斷——各司其職。立法者應通過制定公正的法律。行政部門應以公正的方式執行公正的法律。法官應該維護正義的法律,推翻不公正的法律。在每種情況下,他們的正義工作都不應該依據其他神明所定義的正義版本,而應該根據上帝對正義的定義。

許多西方人卻不這麼認爲。我們的理由是,我們的國家是多元化的。人們信仰許多不同的神,從基督教、猶太教、伊斯蘭教或摩門教大寫的神,到性、身體崇拜、消費和身份政治小寫的神。因此,傾向於本章開頭立場(3)的基督徒說,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公共廣場,並制定在相互競爭的神之間保持中立的正義規則。我們可以通過將正義定義爲「保護人們的權利」來做到這一點。

這種應對社會多元化的方法並非完全錯誤。但這無異於只摘果實,不顧根本。正義確實包括保護公民的權利。問題是,一個社會的統治之神在界定哪些權利是正義的。我們是否應該保護墮胎的權利、同性婚姻的權利、兒童不受父母干預地選擇自己性別的權利?

正義確實包括保護公民的權利。我同意這些人的觀點,因爲我們按照上帝的形像受造這一事實是人權的基礎 [2]。回到我們對《創世記》9:5-6 的思考,我們可以說,它賦予了我們生命權、被政府以平等尊嚴對待的權利、在不受脅迫的情況下敬拜上帝的權利、堅持公平審判和正當程序的權利,甚至包括所有履行治理使命所需自由的權利。不過,我們擁有這些權利並不是因爲它們與上帝無關是我們與生俱來的權利,而是因爲上帝說它們是公正的。只有在上帝判斷爲正義之處之時,權利才爲正義。成爲正義是正義之根(Right is the root of justice),權利是正義之果(rights are the fruit)。注意區分這裡的正義和權利。政府的工作應該以判斷何爲正義爲起點(見羅 13:3-4;彼前 2:14)。

支持立場(3)的人和其他人會很快回答說:「但我們應該根據誰定義的『正義』來立法呢?哪一位神還是哪些神的?」他們提出這個問題,顯得似乎從沒有人在進入公共廣場時拋棄過自己的神一樣。事實上,確實沒有人拋棄過,也不可能拋棄。我們都在公共廣場上代表我們的那一位神或諸神而爭辯,並試圖贏得大多數選票。每個人都是如此。不這樣做是不可能的。在投票箱裡或參議院裡,你爲你最看重和崇拜的東西而戰。這是不可避免的。真正的問題是,在任何特定的辯論、選舉或戰爭中,即使不擇手段,誰又能總是獲勝呢?

爲什麼要有政府權柄?

爲什麼上帝賦予政府權柄?我們已經考慮過聖經提供的前兩個原因:保護生命,爲執行治理使命和人類繁榮創造條件。政府通過伸張正義來實現這兩點。所有這些都是政府的暫時或直接目的。這些目的與世俗事物有關。

然而,政府對世俗事務的關注最終服務於一個永恆的目的:爲上帝的救贖工作創造條件。你可能會想到山路上的護欄。它們大致或直接的目的是確保汽車在路上行駛的安全。它們的最終目的是幫助汽車從一個城市到達另一個城市。

這就是聖經中政府故事背後的真實故事。從摩西的法老,到亞述王西拿基立,到羅馬彼拉多,到《詩篇》第 2 篇中爭鬧的列國,再到《啓示錄》第 13 章中的獸,地獄的屬靈力量都在爭相利用政府吞噬上帝的子民,這取決於你如何解讀《啓示錄》。與此同時,上帝興起特定的領袖來保護和庇護祂的子民——從約瑟時的法老,到巴比倫的尼布甲尼撒,到波斯的居魯士,再到羅馬的非斯都。上帝建立政府的最終目的不僅僅是讓人活著,而是讓他們活著並且認識上帝。《創世記》第 9 章放在《創世記》第 12 章和亞伯拉罕的呼召之前是有原因的。政府提供了一個平台,上帝的救贖故事可以在這個平台上上演。普遍恩典爲特殊恩典搭建舞台,就像教人識字,好讓他們能夠閱讀聖經。

《新約》中的兩段經文清楚地說明了這種聯繫。首先,請看本章開頭引用的《使徒行傳》第 17 章。它說,上帝預先定準列國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要叫他們尋求神(徒 17:26-27)。我們的國家和政府幫助我們生存。爲了什麼?保羅說,「要叫」人們尋求通往上帝的路。政府不會把我們帶到上帝面前,但它們會釋放我們,讓我們去尋求上帝。

現在來看《提摩太前書》第 2 章。保羅敦促我們爲君王和所有在上執政掌權的人禱告,這樣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地度日」。(2:2)這很有道理。我們希望政府能爲我們掃清障礙能讓我們過上這樣的生活,讓我們能在這樣的生活中充分實現上帝所希望的敬虔。然而,這就是我們要說的全部嗎?保羅接著告訴我們爲什麼要爲政府這樣禱告:「這是好的,在神我們救主面前可蒙悅納;他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提前 2:4)這兩節經文中的兩步很有意思。第一步:不要祈求政府努力造就門徒,而是祈求他們爲和平與安全而努力。第二步:認識到這一點很重要,因爲神希望萬人得救,而這顯然屬於《提摩太前書》其餘部分所講的機構——教會的工作。政府的工作是開闢道路、鋪平道路、搭建舞台、搭建平台。清晰和平坦的道路會讓上帝高興,也會讓我們高興——爲了救贖的緣故。

簡而言之,我們不需要一個自以爲能提供救贖的政府,而需要一個將自己的工作視爲爲救贖搭建舞台的政府。它建設街道,讓你可以開車去教堂;保護子宮,讓你可以存活下來並聆聽福音;保護貨幣,讓你可以誠實謀生並爲宣教奉獻;堅持公平借貸的房屋政策,讓你可以擁有自己的房子並接待非基督徒;保護婚姻和家庭,不重新定義婚姻,將脫衣舞俱樂部趕出城市,讓丈夫和妻子可以更好地反映基督對教會的愛。

在下一次選舉中,你應該投給誰?請投票給致力於實現上述目標的政黨或候選人。

政府權柄的限制是什麼?

如果政府的工作不是造就門徒,而是爲造就門徒創造條件,那麼我們就需要思考其侷限性,以及本章開頭的立場(1)、(2)或(3)是否是最佳的。公民政府權柄的限制是什麼?

第一個也是最關鍵的限制是,任何政府都不能把自己當成上帝。當組成政府的官員個人不承認上帝時,他們要麼會崇拜另一個上帝,要麼會把自己當成上帝。如果支持立場(3)的人認爲政府可以在眾神之間保持中立,那麼他們可能需要被提醒注意這一點。每一位君王和議員、選民和法官都應該承認上帝,承認自己在上帝之下(詩 2:10-12;另見詩 82:7):

現在你們君王應當醒悟,你們世上的審判官該受管教!當存畏懼侍奉耶和華,又當存戰兢而快樂。當以嘴親子,恐怕他發怒,你們便在道中滅亡,因爲他的怒氣快要發作。凡投靠他的,都是有福的!

我並不是說人民有權利用政府權柄要求另一個人承認上帝。道德上的「應當」並不代表國家強制力的「應當」[3]。我只是說,在上帝面前,每個在政府工作的人都應當承認並服從上帝——「恐怕他發怒」。請記住第 6 章中的原則:好的權柄不是不負責任,而是服從於更高的權柄。這也適用於政府。

由拒絕承認聖經中的真神之人組成的政府就是取代真神的政府。在上帝的普遍恩典下,這樣的政府可能會在一段時間內伸張正義。但最終他們會變成獸。舉個例子,想想摩西的法老:「耶和華是誰,使我聽他的話」。(出 5:2)或者亞述王西拿基立的副手:「也不要聽希西家使你們倚靠耶和華說:「耶和華必要拯救我們,這城必不交在亞述王的手中」(賽 36:15)二十世紀和二十一世紀的共產主義和法西斯政權也是如此。十四世紀穆斯林塔默蘭的蒙古帝國也是如此。還有許多土著文明,如阿茲特克人,他們將無數人獻祭給他們的神。[4] 或者更多。

儘管如此,政府官員可能會在嘴上承認上帝(見賽 29:13),明確自稱是「基督徒」,但仍然會因爲否認人是上帝形像的承載者而犯下嚴重不公義的罪行。在整個中世紀,歐洲的基督教君主都以暴力和怪誕的方式反猶。這些政府以及新世界的政府支持種族奴隸制,即使它們的建國文件承認上帝。南非的荷蘭歸正會(Dutch Reformed)政府也設計了種族隔離制度的理論和實踐。所謂的「基督教」政府也會變成獸。

簡而言之,否認聖經中所啓示的造物主,或否認上帝的形像反映在每個人身上,這樣的人最終會利用政府互相殘害和剝削。數學很簡單:造物-造物主+政府=可怕的不公義。我相信這就是爲什麼上帝不僅決定了國家的邊界,還決定了它們的「年限」或期限(徒 17:26)。出於祂的恩典,祂使用一個國家及其政府在一個時期內完成他們的工作,但最終當他們對祂的否認導致了不公義時,就需要將他們趕走。這就是聖經中除以色列以外的一個又一個國家的故事(如創 15:16;賽 10:5;哈 2:2-20)。

說到承認,我並不是說我們需要把耶穌的名字寫進我們的憲法,就像我不會說我們需要把祂的名字寫進房屋抵押貸款或汽車貸款合同一樣。我不會堅持要求銀行的非基督徒職員在給我貸款時,在合同中寫入他們個人不承認的字眼。我現在想說的很簡單,世界上每一位選民的心和總統的心,就像每一位簽署貸款文件的貸款人的心和借款人的心一樣,應該承認並順服上帝。智慧說:「帝王藉我坐國位,君王藉我定公平」。(箴 8:15)智慧從何而來,唯有敬畏耶和華。

關於政府的第二個限制涉及政府不公正地侵犯父母權柄的領域。這是一個複雜的話題,因爲上帝肯定希望政府保護受虐待或遭遺棄的兒童。我們在第五章討論過這個問題。我認爲寄養和兒童保護服務理論上是好事。不僅如此,政府似乎也有正當理由確保其公民在數學、閱讀、科學等方面的素養。識字率高的國家比識字率低的國家更加繁榮昌盛。

然而,如果說根據推論教育政策屬於政府的職責範圍,那麼按照聖經的角度來看,它確實屬於父母的職責範圍,正如我們在上一章所討論的那樣(見《箴言》)。因此,好的政府會尊重好的父母教育子女的權柄。必要時,政府可以教育孩子或提供教育標準。它還會保護兒童免受疏忽或不稱職父母的侵害。要平衡這些不同的目標,無疑需要所羅門的智慧。

與此同時,一個糟糕的政府會放棄智慧,最終篡奪好父母和壞父母的權柄。

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在過去的一百年裡,教會與國家之間的許多爭論都發生在一個從根本上說應該屬於父母的領域——教育。舉例來說,想想圍繞公立學校禱告的爭議、稅款是否可以幫助教會學校的爭議,以及在課堂上講授進化論或性知識的爭議。基督徒將這些問題視爲教會/國家或宗教自由問題,而實際上,當父母在教育子女的職責上讓自己依賴國家、將主權讓渡給國家,問題就開始出現了。可以肯定的是,我們需要從根本上重新認識過去兩個世紀整個社會的經濟、工業和公民發展,才能設想出這樣一個國家:父母承擔起教育孩子的責任,也許政府會爲教育提供便利,而不是擁有教育。我的意思並不是說這裡有一個簡單的解決方案。我只是想描述一下現狀:聖經把教育孩子的主要責任交給了父母,而當我們把這一責任交給國家時,我們可以預料會出現更多的管轄權問題,比如爲宗教而起的辯論和鬥爭。

政府的第三個限制涉及教會和宗教,我們將對此進行更深入的思考。這些評論是針對傾向於立場(1)(政府應強制推進基督教)的人提出的,但希望它們能幫助我們所有人更好地理解政教分離的含義以及它不意味著什麼。《新約》是否給政府留下了給虛假宗教定罪的空間?還是鼓勵和認可真宗教?《新約》是否爲國教或將一個「基督教」國家留下了空間?[5] 毫無疑問,這兩種做法都會限制宗教自由。

關鍵詞還是管轄權,值得注意的管轄權劃分的關鍵是今生與永恆,以及保護與完美。

自挪亞時代起,我們就看到上帝賦予各國政府在屬世事務上伸張正義的任務。理想情況下,它們的審判具有永恆的目的——它們能促進而不是阻礙教會的工作。而且,這些判斷具有永恆的神學基礎——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創造的。儘管如此,它們的判斷也只是暫時的,只適用於今生。政府可以保護生命,努力確保爲人們履行治理使命創造基本條件。但政府的工作不會超越死亡。它的利劍無法伸向永恆(太 10:28;羅 8:35)。它的影響侷限於今生,這也是基督徒從不需要懼怕不公正政府的一個原因。

因此,政府的管轄範圍必須以其實際影響範圍爲限。

這意味著,我們應該要求我們的政府爲提供保護型正義a protectionist version of justice)而努力。另一方面,我們應該要求我們的教會以完全型正義a perfectionist version of justice)來宣告和約束其成員。如果說國家擁有刀劍的力量,那麼教會則擁有鑰匙的力量,可以宣告上帝是誰,祂在福音中做了什麼,以及祂對子民的一切要求。我們將在第十六章中進一步討論天國的鑰匙,它是教會通過聖禮來聲明其成員是誰和不是誰的權柄。

表 14.1:權柄:政府與教會

權柄的類型 管轄權 正義的類型
政府 強制性 今生的 保護型
教會 宣告性 永恆的(從現在起) 完全型

完全型正義的標準是完全:「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 5:48)。保護性正義的標準是你如何對待其他人——你的鄰舍:你給予他人應有的待遇了嗎?你公平地對待他們了嗎?還是傷害他們、剝削他們、偷竊他們?你是否愛人如己?此外,你是否尊重政府?你交稅是爲了讓他們完成上帝賦予的工作嗎?

保羅和彼得在論述政府時,最關注的就是這些世俗問題。如果你看一下本章開頭引用的《羅馬書》13:3-4 和《彼得前書》2:14,你會發現他們都肯定了上帝設立政府是爲了獎善懲惡。這是否意味著保羅和彼得打算讓政府刑罰一切可以想像到的壞事,獎勵一切可以想像到的好事?大概不是,除非我們假定他們想讓政府扮演上帝的角色,只有上帝才能評判一切善惡。保羅和彼得所考慮的是善惡的一個子集。

這個子集是什麼呢?兩位使徒都提到了異教統治者的「稱讚」。異教統治者不會稱讚那些敬拜和服從耶穌的人。他們會稱讚那些履行了保羅在第7節中所總結的今生事務義務的人——「納糧」和「上稅」[6],並給予羅馬官員應得的「懼怕」和「恭敬」。(羅 13:7;彼前 2:17)此外,保羅所說得到掌權者「稱讚」的「行善」在其他地方也被用來指對需要幫助之人的實際憐憫行爲(如徒 9:36;提前 2:10, 5:10)。簡而言之,保羅和彼得所考慮的善惡指跟今生有關的事務,這些事務會引起每個政府的注意,無論是出於敬虔的目的還是出於自身利益的目的,僅僅憑藉它所擁有今生的工具——刀劍。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基督徒開始追問,上帝是否真的授權政府不僅關注屬世事務,也關注永恆事務,以應對針對基督教婚姻、性和性別看法更廣泛的文化衝擊。我們是否應該嘗試將教會與國家合併,無論是部分合併還是完全合併?如果領導人是基督徒,政府是否就能促進甚至強制推行基督教?自從羅馬皇帝君士坦丁在公元 300 年初成爲基督徒以來,許多基督徒都這樣認爲。甚至國家開始冠以「基督教」之名,皇帝開始自稱爲「基督徒」。國教或國家強制力有或輕或重不同的版本。或者把它想像成一個調光開關。你可以打開它一點點,比如安息日法或在法庭宣誓時使用宗教語言。你可以把開關調大,比如通過教義測試選拔公務員,或者對某一宗派的神職人員提供稅收支持。你還可以把開關調到最大,比如將虛假崇拜或褻瀆神的行爲定爲刑事犯罪,甚至處決褻瀆者,就像眾所周知的加爾文支持處決否認三位一體教義的塞爾維特(Michael Servetus)一樣。

爲了證明這一點,基督徒通常會援引《舊約》中的以色列的國王、「十誡」或摩西之約中的其他論點來論證政府和教會的合一。但這是合法的訴求嗎?我無法在此一一論述。但如果我們說的是把開關調到最大,那麼對此簡單的回答就是「不是」。摩西之約是給舊約以色列人的。它並沒有授權各國政府強制推行基督教關於永恆的認識,比如「十誡」中的前兩條誡命。

誠然,每個站在上帝面前的公務員都應該承認他。但政府的一舉一動都要對上帝負責,並不意味著政府有權強迫你信上帝。正如我所說的,政府的管轄權應限制在其實際範圍內,道德上的「應當」並不代表國家強制力的「應當」。

然而,讓我們把《舊約》中的以色列放在其歷史背景中。上帝對以色列有獨特目的,就是讓他們成爲祭司。祂呼召他們成爲「祭司的國度」。(出 19:6)祭司是做什麼的?他們傳遞上帝的律法和上帝的同在。以色列作爲一個國家的職責就是通過遵守上帝的律法和敬拜上帝,而向萬國傳遞上帝的律法和同在(見申 4:6-8)。爲此,上帝將祂的名字加在以色列人身上:「我要以你們爲我的百姓,我也要做你們的神」。(見出6:7)不幸的是,以色列人沒有完成自己的使命,因此上帝把他們趕出了這塊土地。

現在請想一想:在《新約》中,誰承擔了祭司的工作?也就是說,誰來傳遞上帝的律法和同在,上帝將祂的名放在誰身上?你的第一個迴帶最好是耶穌!好吧,還有誰?是每一個通過耶穌寶血所立的「新約」與祂聯合的人。教會現在是上帝的「君尊的祭司」。(彼前 2:9)當然,祂將自己的名字加在教會上。我們受洗歸入祂的名下,我們奉祂的名聚會(馬太福音18:20;28:19)。在《使徒行傳》中搜索「名」這個詞,你就會看到使徒們對基督之「名」特別在乎。

換句話說,這個承受基督之名並向世人傳遞祂之同在的祭司工作並不屬於某個國家或某個帝國。不,它屬於每一個與基督聯合的人,也就是由萬國百姓組成的教會。今天,稱一個國家爲基督教國家,或試圖執行前兩條誡命,都是在倒退回到「舊約」。它是在宣告以一個民族爲祭司。然而,上帝並沒有呼召國家及其政府來巡視祂國度的邊界,判斷誰信祂,誰不信祂,雖然這是祂曾經對以色列的呼召。祂呼召教會通過其成員制來巡邏這些邊界。我們現在是「聖潔的國度」。(彼前 2:9)。這就是爲什麼歸信前的保羅試圖利用刀劍的力量,將褻瀆神的人處死(徒 26:10-11),而歸信後的保羅試圖利用鑰匙的力量,不是將褻瀆神的人處死而是將他們逐出教會——這樣他們就能悔改以至得救。(提前 1:20)

政府在新舊約之間的職責並沒有改變。從《創世記》第 9 章的挪亞之約到今天,上帝一直呼籲各國政府執行保護型的正義。然而,在摩西之約和新約之間,政府的職責確實發生了變化。那些獨屬於以色列國家秩序的祭司職責已經傳遞給了教會。

除此之外,再想一想挪亞之約。儘管我們有虛假的崇拜,但上帝應許「地還存留的時候,稼穡、寒暑、冬夏、晝夜就永不停息」。將虛假崇拜和偶像崇拜定爲犯罪,似乎是在違背上帝自己的應許,即暫緩祂審判的應許。

那麼我們如何把這一切結合起來,如何在本章開頭的立場(1)、(2)和(3)之間做出決定呢?想想耶穌的話:「愷撒的物當歸給愷撒,神的物當歸給神」。(見太 22:21)我能想出對這句話的三種不同理解,兩種是錯的,一種是對的。有人可能會說,耶穌的本意是要把凱撒的東西和上帝的東西完全分開,就像這樣:

上帝與凱撒:方案(1)

支持上文立場(3)的人可能會在這個方向上犯錯誤,我認爲這個錯誤的觀點不符合聖經。畢竟,屬於凱撒的一切也都屬於上帝。凱撒是按照上帝的形像創造的。他對上帝負責。上帝即將到來的審判適用於凱撒,也適用於每一個人類政府。當你、我或凱撒走上公共廣場時,我們將代表某個神和這個神所定義的正義,正如我在上面所說的。問題只是我們在代表誰。只要基督徒在政府中有發言權,無論是作爲選民、公務員還是其他任何身份,他們都應該尋求只代表真神。他們應該努力影響他人,並根據聖經中對公義和正義的理解制定法律。

但這並不意味著聖經要求基督徒將所有的罪都定爲犯罪,強制推行所有的敬拜,放棄宗教自由,建立神權政治,這是對耶穌關於上帝和凱撒的話的另一種錯誤解釋。假設有人爭辯說,如果凱撒可以的話,他應該推廣所有或幾乎所有關於上帝的事情,就像這樣:

上帝與凱撒:方案(2)

支持立場(1)的人傾向於這個方向。然而,這似乎是對耶穌話語的一種奇怪解釋。的確,屬於凱撒的一切都屬於上帝,但很難說屬於上帝的一切也屬於凱撒。

關鍵詞還是管轄權。我認爲,凱撒擁有實施保護型正義的屬世管轄權。這是一個重要的圓。但如果將其與上帝的正義相比,很難說它佔這個圓的大部分,因爲上帝的正義是永恆的、完全型的。教會應該代表整個圓。這其中有很多不需要政府管理,包括關於上帝是誰這個關於永恆的決定。事實上,在政府管轄範圍之外的一切,我們都可以稱之爲宗教自由的範疇。

自諾亞之約以來,除了古代以色列,聖經賦予每個國家的管轄範圍大致是這樣的:

上帝對凱撒:方案(3)

請注意,凱撒所做的一切都包含在上帝之圓裡。這意味著,如果你願意,你可以將凱撒所做的一切稱爲「宗教」,因爲無論祂是否承認上帝,這一切都是在上帝之下。我甚至可以說,我們不能把政治和宗教分開。然而,我要說的是,聖經堅持要求我們在這個意義上將政府和教會分開:一個擁有刀劍,一個擁有天國的鑰匙。此外,一個擁有今生的管轄權,負責執行保護型的正義;另一個擁有永恆的管轄權,負責執行完全型正義。換句話說,政治和宗教的分離(the separation of religion and politics)與教會和國家分離不是一回事。前者是不可能的,因爲你的宗教觀總是決定了你的政治立場,而後者則是管轄權的分配。今天似乎很少有人理解這種區別。

也許一個類比可以幫助說明上述立場(2)。你可以說,聖經對待政府就像父母對待保姆一樣。他們對保姆說:「你沒有責任教我們的孩子愛我們、順服我們。你只需要保證他們的溫飽和安全,防止他們打架」。保姆完全在父母「職權之下」,但保姆的管轄範圍有限。保姆知道父母即將歸來,會努力實現父母的意願。儘管如此,保姆還是被賦予了一份不大不小的工作:「你的工作不是教孩子們愛我們或敬拜上帝。只要幫助他們一起和睦地玩耍,按時上床睡覺就可以了」。同樣,一個好政府也會敬畏並承認上帝。它知道有一天,「地上的君王、臣宰、將軍、富戶、壯士和一切爲奴的、自主的」都會因爲他們的工作方式而經歷上帝的審判。(啓 6:15)儘管如此,上帝還是給了政府一個相對適度的工作。

讓這項工作保持適度的另一個原因是,與大多數保姆不同,大多數政府都反對上帝(詩 2:1-3)。你真的認爲把刀劍的權威交給反對上帝和憎恨上帝的人,而不是交給敬拜上帝的人,是明智之舉嗎?

簡而言之,將教會和國家分離並不妨礙我們在公共場合實踐某些基督教道德理念;但它確實意味著我們只能推行上帝授權政府推行的信念。

那麼,我們應該用國家武力來堅持謀殺是錯的嗎?是的。

婚姻僅限於一男一女嗎? 是的

耶穌是主呢?每個政府僱員都應該承認這一點,不承認這一點的政府僱員最終會在工作中走向不公正,但我們不能強迫他們這樣承認。

最後,政府管轄範圍之外的一切都屬於人們長期以來所說的宗教自由範疇。

公民應該怎麼做?

簡而言之,好政府不會試圖通過強制人們崇拜上帝以迎來基督的國度。相反,它們應致力於爲朝聖者掃清道路,讓他們一路暢通無阻。他們的工作是前提和預備。我們不應要求政府提供救贖。它們做不到,而且它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永遠也不會願意這樣做。相反,我們應該以更謙虛的態度,以符合他們自身利益的方式,要求他們爲救贖創造必要的條件。這樣,教會就可以繼續開展培養門徒的工作。

好消息是,耶穌將建造祂的教會。最糟糕的政府也無法阻止聖靈。是的,上帝經常開展地下活動,不爲政府所知。但從人的角度來看,糟糕的政府確實會給教會的服事帶來困難。基督徒應該爲好政府而努力。

怎麼做?

第一,禱告。保羅敦促我們爲君王和所有身居高位的人禱告,這樣我們才能過上和平安寧的生活。「這是好的」「神我們救主面前可蒙悅納;他願意萬人得救」。(提前 2:3-4)。我們爲我們的政府禱告,使聖徒能過和平的生活,使人們得救。

第二,問聖經:上帝授權政府做什麼。上帝授權政府做某些事情(如起訴謀殺),但沒有授權政府做其他事情(如強制歸信)。因此,在你問:「我應該如何投票?」或「我應該抗議什麼?」或「我們應該遊說什麼?」之前,首先要考慮上帝讓政府做什麼。這就是本章的重點。不,聖經並沒有談到法律的具體內容。它更像是一部憲法,規定了基本權柄和權限。我在本章中指出,上帝給了政府一條狹窄的保護型道路。你可能不贊同我所說的這條路的寬度。好吧。讓我們以仁慈和謙遜的態度進行對話吧。但我們有一個明確的討論標準:上帝授權了什麼?

第三,參與。爲了愛我們的鄰舍和伸張正義,我們不應該置身於政治事務之外。無論我們是選民還是國王的酒政,我們都應盡到上帝賦予我們的職責。我們把凱撒的東西歸還給凱撒。在民主環境中,我們通過投票、遊說、成爲律師或參加競選來做到這一點。即使保羅處在一個帝國時代,他還是爲了福音拉動了他所擁有的政治槓桿。他援引自己的公民身份,向凱撒發出呼籲。趁現在有這樣的機會,好好利用。只要能與非基督徒建立共同利益,我們就應該這樣做。

第四,在公共場合承認上帝。例如,作爲基督徒,我們應該警告那些不義的政客。在政府中工作的基督徒也應該爲了良好的目的而指向上帝。「現在你們君王應當醒悟,你們世上的審判官該受管教!當存畏懼侍奉耶和華,又當存戰兢而快樂」(詩 2:10-11)這是否意味著總統可以手按聖經宣誓就職?他是否應該在演講中提及上帝?牧師是否可以在校董會開幕式上禱告?類似這些問題的答案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作爲一般原則,我更傾向於讓公職人員爲自己說話,而不是像憲法規定的那樣自以爲是地爲國家說話。我們不會把上帝的名寫進抵押貸款或商業合同中,儘管它們規範著雙方的關係。儘管如此,我認爲聖經中沒有任何理由說明爲什麼基督徒公職人員不應該利用他或她的講壇呼籲人民悔改(見拿 3:6-9)。

* * * * *

[1] Matthew T. Martens, Reforming Criminal Justice: A Christian Proposal (Wheaton, IL: Crossway, 2023), 325.

[2] See, e.g., Nicholas Wolterstorff, Justice: Rights and Wrong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ch. 16.

[3] 換句話說,如果政府由一個人——國王——組成,那麼就很容易確認「政府應該承認上帝」。這只是關於國王應該做什麼的道德主張。然而,當我們在談論對公民政府的形式(如民主共和制)提出同樣的主張,事情就變得複雜了。如果我是一名美國參議員,代表我的家鄉馬里蘭州,那麼我確實應該承認上帝,並在工作中這樣做。同樣,其他 99 位參議員和所有投票選舉我的人也應該承認上帝。但如果他們不承認,上帝會讓我起草承認祂的官方文件嗎?彷彿這些文件代表了其他 99 位參議員和所有投票給我的人,即使他們不承認基督教嗎?舉個真實的例子,英國政府是否應該要求印度首相在宣誓就職時把手放在他不承認的聖經上?這樣做不是會讓他的誓言變成謊言嗎?我在這裡的目的只是針對政府官員個人提出道德主張:每個人都應該承認上帝。我並不是說我們應該要求其他人宣稱他們並不相信的東西。

[4] See "Feeding the Gods: Hundreds of Skulls Reveal Massive Scale of Human Sacrifice in Aztec Capital" (June 21, 2018), accessed December 3, 2022, https://www.science.org/content/article/feeding-gods-hundreds-skulls-reveal-massive-scale-human-sacrifice-aztec-capital.

[5] 國教(An "established" church)是指享有國家庇護的教會。其教義和實踐得到國家認可。其神職人員和成員從國家那裡獲得某些好處,哪怕僅僅從經濟利益的方面。而且,對宗教教義和實踐的任何改變都需要得到國家的同意。

[6] "An indirect tax levied on goods and services, such as sales of land, houses, oil, and grass" (Colin G. Kruse,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Pillar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D. A. Carson, gen. ed.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2012], 499). Kruse quotes from Thomas M. Coleman, "Binding Obligations in Romans 13:7: A Semantic Field and Social Context," Tyndale Bulletin 48 (1997): 309–15.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What Authority Has God Given to Governments?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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