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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格說的對嗎?

一百五十年前,約翰·達格說:「如果懲戒離開了教會,基督就隨之而去。」那時,浸信會和大部分其他福音派教會對教會懲戒的執行都十分嚴格。此後五十年間,大多數福音派教會放棄了這種做法。在西方福音派教會中,到現在至少已經有三代人都忽視了教會懲戒。不過,在此期間,主在屬靈和物質上祝福了許多這樣的教會。那麼,達格說的對嗎?

我們覺得達格應該是對的,不過……

無疑我們覺得達格應該是對的。忽視教會懲戒就是不順服耶穌基督。在馬太福音18:15-17,主命令教會施行懲戒,新約中其他多處經文也這樣說。不過,儘管我們這些教會放棄了懲戒,基督卻顯然並沒有放棄福音派教會。這個事實提醒我們,在教會不順服基督的命令與屬靈枯萎及被基督拋棄之間,並沒有簡單的關聯關係。我們的主乃是按照他的智慧所定的時間和方式審判我們不順服的行爲。

使神推遲審判的原因之一,可能是我們的教會在福音事奉的主要領域還是忠心的。然而,希望廣傳福音的雄心卻已經成爲我們在懲戒問題上順服基督的障礙。許多牧師和教會成員恐怕懲戒那些肆意妄爲的成員會對推動福音傳播不利。懲戒會導致那些「不錯」的家庭在惱羞成怒之下離開教會,也會招致非信徒的嘲笑和厭惡,因爲他們認爲懲戒是一種野蠻行徑,有違常識和同情心。我們的教會出於恐懼忽視了懲戒,生怕這會損傷基督的事業。

儘管出發點不錯,但不順服就是不順服,而我們需要爲此交帳。主對那些不順服的教會顯出巨大的憐憫和耐心並不構成他們不順服的藉口。我們是在濫用主的憐憫,並不畏懼他的審判。

然而,忽視教會懲戒,在其他一些根本性方面危害了教會。不施行教會懲戒,會動搖教會的根基。

動搖教會根基

不施行懲戒,危害了教會的重生性質。教會忽略懲戒,就是容忍成員中存在有罪的行爲,從而使教會成爲未重生者悠遊的會所。

不施行懲戒,也危害了教會的聖潔,因爲如此就使信徒在與罪爭戰的過程中疲弱。耶穌設立懲戒,是作爲對付罪的一種福音性救濟措施,如果沒有懲戒,就會影響我們的成聖。對我們因罪生出的病症施以教會懲戒,可以使基督徒在與撒旦、世界和肉體持續一生之久的爭戰中變得剛強。

不施行懲戒的教會,也進一步削弱了自己的靈性、熱心以及對救主的忠心。懲戒教導教會要在一個苦澀、令人不悅、與周遭文化相衝突的領域中順服主。在施行懲戒的過程中,我們將自己交付與基督的屬靈之法,哪怕理性、同情心和禮節似乎都告訴我們不要順服。這樣,基督徒就學會更多信靠基督的智慧,而不是這世界的智慧。無論有什麼令人不舒服的後果,他們都學會要順服基督。

如果我們忽視懲戒,就是在培養自己不要背起自己的十字架、不要敬畏神、不要爲基督的緣故甘願受苦、不要反抗這個世界。教會對此熟視無睹、忽視懲戒到一定的程度,就會喪失自己對福音的委身。

當教會放棄懲戒,就是放棄基督

這就是爲什麼達格說,一旦懲戒離開了教會,基督也隨之而去。不過,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一旦教會放棄了懲戒,也就放棄了基督。教會並不想要放棄基督,她們也不會完全放棄基督。可是,一旦忽視懲戒,她們就開始使自己與耶穌漸行漸遠。

另外,放棄懲戒背後所蘊含的思維,就好像面酵一樣,會在更大範圍上削弱教會對基督的委身,以及背起十字架跟隨他的能力。她們會越來越迎合這個世界。基督放棄這樣的教會,無非是個時間問題。

在新約中,主審判了那些容忍人冒犯神律法的教會。哥林多教會容忍成員以有罪的方式守主餐,以及他們中的不道德、分裂、分黨和褻瀆的行爲。因此,神就使其中一些人患病、死亡(林前11:30)。希臘原文和上下文都表明,他們的錯誤可能不是未能識別基督的同在、「分辨那身體」,而是不施行懲戒、「審判那身體」(林前11:29)。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哥林多教會容忍犯罪行爲與神對他們的審判之間都有直接的聯繫。

耶穌斥責那些不遵守祂的命令、忠心施行懲戒的教會。他責備別迦摩和推雅推喇教會,因爲他們忽視教會懲戒(啓2:14-15,20)。別迦摩教會容忍持有「巴蘭的教訓」的人,還有那些持有「尼哥拉一黨人的教訓」的人。推雅推喇教會則容忍了一個假女先知。他命令他們悔改,而這只有通過教會懲戒的方式。我們不知道他們怎樣悔改這些忽視懲戒的罪。不過,我們確實知道的是,耶穌以離棄她們的方式最終審判了這些教會。

如果我們拒絕悔改……

如果我們的教會拒絕悔改,容忍會眾中存在未悔改的罪,我們就難逃審判。因此,讓我們不要再濫用主的憐憫。我們來仔細思想主在啓示錄3:1-3對撒狄教會的斥責對我們這些教會的意義:

我知道你的行爲,按名你是活的,其實是死的。你要警醒,堅固那剩下將要衰微的;因我見你的行爲,在我神面前,沒有一樣是完全的。所以要回想你是怎樣領受,怎樣聽見的;又要遵守,並要悔改。若不警醒,我必臨到你那裡,如同賊一樣。我幾時臨到,你也絕不能知道。

到了那個時候,我們會知道達格是對的。


翻譯:徐震宇。原文標題與鏈接:Was Dagg Right?

作者: Gregory A. Wills
2014-12-05
教會紀律
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