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
文章
文章
挪亞之約對政府的重要性

上帝和人類之間並不彼此陌生,彷彿他們之間的關係沒有界定、相互之間的義務也不明確一樣。相反,上帝已經與人立下了盟約,在盟約中,祂確定了祂與人的關係,向他們做出承諾,並要求他們順服。與亞伯拉罕家族所立的亞伯拉罕之約、與以色列人所立的摩西之約以及與教會所立的新約,就是聖經中約最典型的例子。多虧了這些盟約,上帝的子民因此才不必疑惑於他們與上帝之間關係的性質,也不會不知道上帝與他們打交道的條款。

但我們的政治團體和民事政府呢?我們應該如何理解他們與上帝之間的關係?本文認爲,上帝也通過盟約——特別是祂在大洪水之後所立的挪亞之約(創 8:21-9:17)[1]——與民事政府建立關係。[2] 這一事實對於定義民事政府的重要性、合法性及其有限的權力和恰當的願望都具有深遠的影響。

挪亞之約的幾個基本特徵

在具體討論民事政府問題之前,我先解釋一下挪亞之約的幾個基本特徵,它們爲下文提供了必要的背景。

普遍性

首先,挪亞之約具有普遍性。上帝與挪亞和他的家人及所有後裔立約(創 9:8、9、12)。祂還將此約延伸到整個動物世界,「一切活物」(9:9-13、15-17)立約。這個盟約甚至延伸到「」(9:13)和更廣泛的自然秩序:「稼穡、寒暑、冬夏、晝夜」。(8:22)

維繫性

其次,挪亞之約的目的維繫。也就是說,上帝承諾存留這個墮落的世界,但僅此而已。祂不會再次用洪水毀滅地球(8:21, 9:11、15),而會維持著大自然的循環(8:22),並在動物界和人類之間劃定界限(9:2-4)。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沒有任何關於饒恕、彌賽亞降臨或新創造的應許。挪亞之約的方式是上帝的普遍恩典,而不是祂的救贖恩典。

適度

第三,挪亞之約爲人類頒佈了一套適度的倫理。它要求人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創 9:1、7),在一些限制條件下食用動植物(9:3-4),懲罰施暴者(9:6)。這些都很重要。然而,這個盟約並沒有關於似乎更重要之事的命令,比如敬拜。這並不奇怪。因爲盟約的目的是保護,所以盟約的倫理側重於人類社會生存所必需的基本活動:生育、物質供應和執行正義。

暫時性

最後,上帝讓這個盟約在一定時間內有效。祂應許「在地還存留的時候」(8:22)會維繫這個世界。從《新約》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說盟約的到期日就是基督的再來。屆時,祂將審判世界,使現在的被造秩序徹底終結(如彼後 3:3-13)。上帝立此約的目的是爲了讓它在很長的時間內有效,這就是稱它爲「永約」的意思(9:16),但祂從未計劃過讓它永遠持續下去。

伸張正義的職責

雖然挪亞之約並沒有正式建立民事政府,但它授權了民事政府。要了解它如何授權,請看這個盟約中適度倫理的一個方面:執行正義。上帝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爲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9:6)。雖然這句話提到了具體的不義行爲——血腥的謀殺,但它指向了一個更廣泛的原則,即所謂的「一報還一報」(lextalionis)。摩西之約後來將其概括爲「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出 21:23-25;利 24:19-20;申 19:21)。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是否需要有肉刑,而在於刑罰是否應當於罪責相稱。暴力行爲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

請注意這一要求的三個方面:首先,盟約要求整個社會來執行正義。上帝沒有指定特定的人擔任法官,也沒有啓示出理想的憲法,而是將這個普遍責任交給了人類。

其次,盟約指出,每一個施暴者都應該受到懲罰,每一個受害者都應該能夠伸冤——無論施暴者或受害者信奉的是什麼宗教、無論他們是富人還是窮人,也無論他們是男性還是女性(希伯來語中譯作「人」這個詞可以指男人或女人)。挪亞之約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正義。任何人都不能被免除其義務或被排除在其權利之外。

最後盟約的背景表明,這種正義必須忍耐等候。在聖經更廣闊的背景下,上帝因人類的惡而用大洪水淹滅了他們,從而彰顯了祂報應性的正義(見 6:11)。但是通過挪亞之約,上帝彰顯了祂的忍耐,儘管人類仍在犯罪,但祂推遲了最後的審判(見 8:21)。正如《創世記》9:6 所指出的,人類作爲上帝形像的承載者,應該在這一盟約下執行正義。如果上帝現在用忍耐來推延了祂的正義,那麼我們也必須這樣做。如果對別人的每一個錯處我們都試圖報復,那麼我們就會毀滅自己。相反,挪亞之約要求伸張正義的方式應該是爲了促進盟約的目的:保護人類。

挪亞之約與民事政府的發展

在這一背景下,讀者現在可以理解我關於挪亞之約授權建立民事政府的說法了。我們要從挪亞之約向前看和從新約向後看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挪亞之約委託人類社會執行正義,但沒有給出具體的執行指令。那麼,人類社會如何才能有效地履行這一使命呢?把這件事交給每個個體去做是不行的。這不是實現平等正義的方案。出於各種原因,促進和維護正義需要協作行動。因此,社群顯然必須建立機構負責執行正義。

實現挪亞之約中「生養眾多」的命令(創 9:1、7)需要的不僅僅是個人;人們必須建立支持生育和養育子女的機構,即家庭。同樣,要實現挪亞之約的命令——伸張正義,也需要爲此目的而設立的機構。可以肯定的是,私人機構能夠也確實起到了這一作用。但縱觀歷史,社群不可避免地形成了政府這樣的公共機構。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經常聲稱要維護社會正義,以此來證明其存在的合理性(至少是部分合理性)。此外,人們經常懇求政府來伸張正義。大多數社群在建立這種(非常不完善的)機構時,並不是想要遵守挪亞之約。但在上帝奇妙的護理之下,他們實現了祂所設計的盟約。

從《新約》的角度來看也是如此。挪亞之約並沒有直接涉及建立民事政府,聖經中的其他經文也沒有。然而,《羅馬書》13:1-7 和《彼得前書》2:13-17 等經文卻承認神授權了現在的政府。單看這些經文會產生一個令人費解的問題:如果上帝從未命令任何人建立政府,那麼這些政府又如何得到神的授權呢?答案是上帝委託人類社會根據挪亞之約伸張正義。因此,當社群爲了(至少部分地爲了)伸張正義而建立政府時,這些政府的存在就得到了上帝的認可。因此,保羅和彼得可以說掌權的是上帝「所命」和「所派」的(羅 13:2;彼前 2:14)。神派他們持劍刑罰作惡之人,獎勵行善之人(羅 13:3-4;彼前 2:14),即伸張正義。

應用

最後,我想談幾點應用。在最普遍的層面上,我們看到基督徒的政治思想和行爲應始終反映出這樣一個事實,即我們的政府通過挪亞之約與上帝立約。我們的政治議程應該反映上帝所立的挪亞之約的目的,我們應該謹慎地嘗試讓政府服務於別的目標,無論這些目標在我們看來多麼智慧。這個普遍的應用也許暴露了最近的神治運動中最根本的缺陷。上帝頒佈摩西律法是爲了在摩西之約下管理以色列(出 19:5, 24:7-8;申 5:2-3, 9:9, 29:1)。律法服務於這個盟約的目的。但現今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摩西之約下,因此摩西律法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都是不合適的標準。

我發現有四個形容詞對於描述挪亞之約下民事政府的恰當特徵很有幫助。每個形容詞都有重要含義。

 第一,合法性。

民事政府得是合法的。也就是說,它們受神「所命」和「所派」來實現祂關於正義的目的(羅 13:1-3;彼前 2:14)。因此,所有人都應該服從他們的政府,尊敬他們並納稅(羅 13:1,5-7;彼前 2:13-17),基督徒應該爲他們禱告(提前 2:1-2)。政府的合法性還意味著基督徒可以自由地參與政治和擔任政府職務。(參見路 19:1-10;徒 10,13:6-12)。

第二,暫時性。

民事政府是暫時性的。也就是說,上帝暫時委任了它們——用挪亞之約的話來說,是「在地還存留的時候」。(創8:22)它們是必要的,但卻沒有終極的重要性。只有基督的國度才最重要,而這個國度終有一天會摧毀所有地上的國度。(但 2:3--45)政府可以成就良好的目的,但不能達到最高的目的。它們可以用劍來促進正義(即便是不完美的正義),但它們並不掌管天國的鑰匙,而這是基督託付給教會的。(太 16:18-19)因此,基督徒不應該把太多的精力放在國家事務上。上帝使掌權者興起,又使他們衰落。(賽 40:23-24)無論如何,我們的公民身份都在天上。(腓 3:20)目前,我們在這裡沒有永恆的城,但要尋求那將來的城。(來 13:12)智慧的基督徒會正確看待政治。

第三,普遍性。

民事政府是普遍性的。也就是說,上帝爲了全人類而不是少數特權階層指定了這些政府。如上所述,上帝與所有人簽訂了挪亞之約(創 9:8、9、12),並委託整個社會執行平等正義(9:6)。同樣,保羅呼籲「人人」都當順服民事政府(羅 13:1),他說無論什麼樣的民事政府,都是從神而來(羅 13:1),並呼籲這些掌權的賞善罰惡。(羅 13:3-4;參彼前 2:14)在這些論述中,保羅都沒有區分富人和窮人、男性和女性、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所有人都應該可以申請公職,所有人都必須服從民事政府,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民事司法正義。因此,基督徒應爲所有人尋求平等的正義,支持讓所有和平人士都享有宗教自由。當基督徒拒絕接受「基督教美國」或「基督教國族主義」的邀請,轉而促進公正的政府政策並拒絕給予任何身份的群體特權時,他們才最忠於聖經。

第四,要交帳。

民事政府是要交帳的。政府是公共機構並不意味著它們在道德上中立。恰恰相反,因爲它們與上帝立約,所以就要對上帝及其標準負責。保羅稱政府官員是上帝的「用人」和「差役」,他們不是爲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是「伸冤的」(羅 13:4,6)。作爲用人,他們必須在末日向上帝交帳。這提醒基督徒在參與政治或擔任公職時要勤勉公正。但最重要的是,它應該給那些在今生遭受不公的基督徒,尤其是那些爲基督的緣故而受苦的人帶來鼓勵。在末日,上帝將追究那邪惡之城的責任,因爲在這座城中有「先知和聖徒並地上一切被殺之人的血,都在這城裡看見了」(啓 18:24)

* * * * *

[1] 在大洪水之前,上帝也與挪亞立過約(創 6:18)。這顯然是一個不同的盟約,因爲我在下文中描述的洪水後盟約的四個特徵在這個早期的盟約中都不存在。在本文中,「挪亞之約」僅指洪水之後的約。

[2] 我在以下文章中對本文的所有觀點進行了更詳細的討論和辯護 David VanDrunen, Politics after Christendom: Political Theology in a Fractured World (Grand Rapids: Zondervan Academic, 2020).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The Noahic Covenant's Importance for Government.

作者: David VanDrunen
2024-02-19
政治神學
政府
98期
神治論
挪亞之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