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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權柄的性質

原文標題與鏈接:The Nature of Church Authority

翻譯:張雲軒

 

 

教會權柄的觀念令新教徒感到困惑。我們知道我們不想說一間教會有權柄使人成爲基督徒或剝奪他的資格,無論是通過聖禮(ordinance)還是其他方法。我們也強烈地認爲當教會藐視聖經時,作爲一名基督徒,他必須順從他的良心不惜對抗教會。在審判日,每個基督徒個人須向君王耶穌交帳。也因此,他必須基於聖經,判斷何爲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

這樣,我們把什麼餘地留給教會的權柄呢?

如果回過頭讀一下早期新教徒關於教會的文,你會發現他們認爲教會權柄這個概念是理所當然的。他們並沒有被嚇到。無論是當時高派的英國聖公會,還是低派的浸信會,都是如此。然而,如今大多數福音派已經不知如何思考這個觀念了。把它放在什麼範疇處理?該用什麼語言表述呢?甚或更糟,懷疑教會權柄不過是貪愛權力的牧者轄制會眾的託詞?

教會權柄 = 一致的認信

事實上,教會權柄的觀念不應該使我們困惑或害怕。它其實很簡單。撥開迷霧,揭去面紗後,我們看到教會權柄在最低限度上,即是兩三個人對福音的一致認信

「我又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什麼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爲他們成全。因爲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太18:19-20)

假設你和一群人生活在荒島上。你拾到一本聖經讀了起來,你越發確信基督教的真理。你悔改並且相信。你現在是基督徒了,至少說你是。你與其他兩個人分享福音。他們也悔改相信了。現在你們三人可以奉耶穌的名聚會,因爲不僅僅是你一個人說你是基督徒,他們也這樣宣信。

你們這間三人組成的教會的權柄就全然在於你們對耶穌和對彼此都有一致的認信。

奉耶穌的名聚會意味著什麼?

讓我進一步展開。奉耶穌的名聚會意味著什麼?這不僅意味著你們每一個人相信關於耶穌的好消息,而且意味著你們每個人都認同彼此對福音的宣告。

甲:「我相信耶穌是完全的神、完全的人,有著毫無瑕疵的生命,死在十字架上擔當了我們的罪,並從死裡復活,以至於所有悔改相信的人能被赦免。這是你所信的嗎?」

乙:「是的,這也是我所信的。你呢?」

丙:「沒錯,我也是。」

能夠奉耶穌的名聚會需要有兩個先決條件:1. 彼此就耶穌基督的福音達成一致 2. 一致認同其他兩人對耶穌基督有真誠無僞的信仰。在這兩點中,我們找到了教會權柄的核心和實質。認同我們宣揚同一個好消息,認同我們都是他的跟隨者,無論我們是兩三人還是三千人。

教會權柄如何顯明

當第四個人走進我們的三人團體,教會權柄就顯明出來了。他說:「嘿,我也是耶穌的跟隨者。他是我最喜愛的拉比。」然後我們問他:「可是,耶穌是不是你的救主和生命的主?」 他若回答:「不,不是救主,只是一位偉大的教師。」那麼我們便知道,至少就馬太福音18:20所描述的意義上,我們無法奉耶穌的名和他一起聚會。我們不會爲他施洗(太28:19),使他成爲我們這些基督的跟隨者的一員。

我們的三人小教會的權柄也會以這樣的方式顯明出來,就是當我們中間的兩人不得不因著第三人的假冒僞善或異端的緣故把他除名。依據的是馬太福音18:15-18這更大背景下的教導。

一個治理或組織團體的權威

換句話說,教會權柄的核心是治理性或組織團體式的。它使這一新的無形的新約群體成爲可見的群體。它使基督徒能夠一起走進公眾的目光。

從這個意義上講,教會權柄就像地球上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團體的權柄。從象棋俱樂部到演員協會,再到孩子的祕密社交圈。根據某些已達成共識的信念,他們具有了說「你是我們中的一員」或「你不是我們中的一員」的權柄。

對我們當代的耳朵來說,這種語言聽起來可能太過排外。但是廢除它的想法卻很愚蠢。沒有了它,就沒有洗禮,沒有聖餐,沒有有形教會。施行洗禮需要兩三個人的一致意見。享用主餐需要兩三個人達成共識。成爲可見的「聚集」(這就是「教會」的意思)需要兩三個人達成一致。而教會的權威,就是這個共識/一致的意見。沒有教會權柄,就沒有團體;只剩下一群自我定義的個體。

這意味著,根據定義,基督徒個體不具有教會權柄,因爲教會權柄必須具有兩三個人的一致意見。你和你自己達成共識對於建立教會並沒有什麼作用。

因著治理模式的不同,聖公會、長老會和公理會對於誰來行使協議接納個體有不同意見。認信基督徒的加入是否需要主教、堂會或全體會眾的同意? 我們的各個傳統爲這個問題提供了不同的答案。但核心總是一樣的:我們共同認信耶穌是誰,我們每個人都取得了以他的名聚在一起的資格。

耶穌自己的授權

還有一件事:教會權柄並非僅僅出於成立團體的社會學意義的必要性而產生,即通過彼此達成他們是一個群體的共識。

相反,耶穌以兩種方將自己的授權作爲約定的基礎。首先,馬太福音18:20(亦見於16節)中,通過提到「憑兩三個人的口」(「兩三個人」的協定),耶穌援用了申命記19章中的猶太法庭的原則,即兩三個證人必須同作見證才能定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指控。然而,現在耶穌把這個舊原則放在新工作上。這兩三個達成共識的人,從神的國度的角度看,現在按照「法律」相互約束。正如我們有時所說,它們被「立約」在一起。舊約的司法膠水找到了新的用途:將教會凝聚(約束)在一起。

其次,耶穌應許祂在場,並把這應許如同印章加在了這約定上。 「出現這種情況時,我就在那裡。他們有我的認證許可的印章。他們升起了我的旗幟。他們代表了我,正如聖殿曾經代表上帝的權柄和同在。」

結論

教會權柄本身不會製造一個基督徒,或者讓一個人失去基督徒身份。當教會的權柄出錯,個人必須站出來挑戰它。畢竟,唯有耶穌是最後的終審法官。

儘管如此,教會權柄是讓世上的教會變得有形有體——公開化。藉此,基督徒個體得以聚在一起同心合意地向天下萬國宣告:「我們在這裡,一群全新的子民和族類。 我們代表耶穌,我們有好消息對你說!」

 

附註:

1在其他刊物中,我把教會權柄描述爲解釋性判斷(或者說教會鑰匙的權力)。 我在這裡強調的「一致的認同」涉及解釋性判斷。 對於什麼是福音以及誰是真正的耶穌跟隨者,兩三個作出一致的解釋性判斷。 例如,參見《治理的教會:地方教會,作爲基督統治的大使館》(校園團契出版社IVP,2016),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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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8-06-05
五十一期
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