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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和長老會議規程樣本

第三大道浸信會章程

全能的神既喜悅以他的聖靈呼召他的一些僕人,於1894年在這裡以(州,城市)(教會名)的名義聯合起來,敬拜神和傳揚耶穌基督的福音,並支持和興旺這工直到如今;並且,

鑑於我們已在他靈的引導下查考了聖經,認識到爲自己重新設立章程的必要,好在這時代更加緊跟他對教會的旨意,並預備自己奉他的名更加竭力地事奉;

因此,現在我們特此根據(任何相關州的要求)聚集起來,並採用本章程作爲我們的治理條款,在任何時候對該章程的解釋都當反映耶穌基督的性情並將榮耀歸給他,正如聖經中所啓示和本教會的信仰聲明和盟約中所闡明的那樣。

第1章,成員資格

第1節

第1款.本教會的成員應當是在耶穌基督裡的信徒,是顯出了重生跡象的人;

第2款.是已受洗成爲順服基督的信徒;

第3款.是心裡毫無保留地持守我們教會在信仰聲明中所表達的教義的人;以及

第4款.是承諾遵守本教會盟約中的承諾的人。

第2節

第1款.當一位申請人有長老們的推薦,並且隨後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得到至少四分之三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同意後,應被接納爲本教會的成員。

第2款.本教會成員不得保留任何其他教會的成員資格。

第3節

第1款.成員應積極參與到教會生活中,通過定期參加教會的主日聚會;

第2款.通過忠實地遵守教會的聖禮,即洗禮和主餐; 

第3款.通過順服教會的紀律和教導;並

第4款.通過盡可能多地參加教會的成員大會。

第5款.任何不是成員或非正式成員的人都不得帶領任何事工,或擔任本教會的任何職務。

2020年4月15日經會眾修訂(多處)。2015年4月22日修訂(§3.2.6,§3.5.5)。2013年9月18日修訂(§1.3.6,§3.2.1)。2012年5月16日修訂(§3.2.6,§3.2.15,§3.4,§4.1.2,§4.2)。2011年4月20日修訂(§3.2.2,§3.3.2,§3.4.2)。2007年10月17日修訂 (§1.4.3)。2006年12月20日修訂 (§4.2.5)。2006年7月19日修訂 (§3.2.8)。2006年3月15日執行。2006年2月15日通過。

第4節

第1款.在一個人死亡之後,也可能在他或她自願離開或加入其他教會後,本教會應承認其成員資格的終止。

第2款.本教會有權對其成員行使懲戒,這可能包括開除一貫疏忽第1條第1和3節中所列舉責任,或犯有損害基督或他的教會聲譽的可恥行爲的任何成員的成員資格。  任何此類行動都應按照主耶穌在馬太福音18:15-17中的教導和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5:1-5和哥林多後書2:6-8的教導進行。

第3款.本教會有權拒絕成員自願離開或轉會到其他教會,無論是爲了進行教會懲戒的流程,還是爲了本教會認爲必要或謹慎的任何其他原因。

第4款.經長老們建議,並且隨後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得到至少四分之三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同意後,作爲教會懲戒問題,一個成員應被開除成員資格。

第5節

第1款.學生和其他暫居路易斯維爾地區的人,只要他們是另一間篤信福音的浸信會聲譽良好的成員,就可以被接受爲本教會的非正式成員。

第2款.當一位申請人有長老們的推薦,並且隨後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得到至少四分之三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同意後,應被接納爲本教會的非正式成員。

第3款.非正式成員應保留另一間篤信福音的浸信會的成員資格。

第4款.非正式成員應以和成員相同的方式積極參與教會生活,但他們沒有擔任任何職務或投票的資格。

第5款.一個人在本教會的非正式成員資格在不繼續住在路易斯維爾地區或自願離開後立即終止。  對於一貫疏忽其責任,或犯有損害基督或他的教會聲譽的可恥行爲的任何非正式成員,本教會有權終止他或她的非正式成員資格。  在這種情況下,長老們應將懲戒移交給被開除者的母會的牧師或長老。

第2章 聚會

第1節

教會應在每個主日早晨聚在一起進行公共敬拜,並在整個週間按照本教會所決定的其他時間聚會。

第2節

第1款.本教會應至少每隔一個月召開一次例行成員大會,該大會不得代替主日早晨的例行聚會,而應在其他時間召開。

第2款.長老們在認爲有必要時,或在收到百分之十有表決權的成員簽名的書面請求後三十天內,應召開一次特別成員大會。

第3款.除本章程第4.2.3節所述情況外,任何成員大會在召開前一週內,應在教會的每一次公開聚會上宣佈該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否則不得召開。

第4款.長老會主席或其代表應作爲主持人主持所有成員大會,但沒有表決權,除非成員對某一問題上的意見旗鼓相當。

第5款.成員大會應按照合理的次序進行,並且出席會議的成員應達到可處理事務的法定人數。除本章程另作規定的事項外,動議應在出席會議並就該問題進行表決的多數成員同意後通過。

第6款.成員必須親身到場才能投票。就本章程而言,「出席」應定義爲親身到場。

第7款.如果地方、州或聯邦官員的法令阻止教會按照本章程的要求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成員大會,而長老們同意遵守這些法令,那麼主持人應宣佈正式召開的會議爲「虛擬」會議。在這種情況下,本章程中關於親身到場參加成員大會的所有要求都應被免除,並且本教會應依靠大多數成員可用的任何技術手段來聚會和處理事務。虛擬會議不影響其他任何規則。

第3節

第1款.在成員大會上正式聚集的教會,有責任選舉職員;

第2款.接受入會申請;

第3款.承認因死亡、轉會或自願離開而終止的成員資格;

第4款.執行教會懲戒;

第5款.每年一次通過教會預算;

第6款.聽取長老們的報告,有時也聽取執事/女執事們的報告;以及

第7款.採取任何他們認爲必要或可取的行動。

第3章 治理

第1節

合乎聖經的教會職位應爲長老和執事,但地上的最終權柄歸於聚集的會眾。

第2節

第1款.本教會事工、資源和設施的監督權歸於長老會,長老會由不少於三名符合提摩太前書3:1-7和提多書1:6-9所規定資格的男士組成。

第2款.長老應由以下方式選出:長老會應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向教會提交長老職位的候選人名單。在至少一個月的時間裡,教會應考慮這些候選人是否有資格擔任該職。  如果任何成員認爲一位或多位候選人不合格,該成員應向長老們表達這一顧慮,長老們可以根據這一意見將一些名字從候選人名單中刪除。不得將未被列入初始名單中的名字添加到候選人名單中。  一個月後,長老們應在下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向教會提交候選人的最終名單,教會應依次對每位候選人投贊成或反對票。  主持人或其代表應計算選票,任何獲得至少四分之三出席並就他的提名進行投票的成員同意的候選人應成爲長老,教會應盡快公開承認這些人的當選,並將他們分別出來。

第3款.長老們應每年至少一次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徵求會眾對長老職位的建議,這些建議應私下而不是公開地交給長老。長老們應適當考慮收到的任何建議。

第4款.根據提摩太前書 2:12 和 3:2,女性不得擔任長老。

第5款.大多數長老應爲平信徒,即不在本教會固定受薪的教會成員。

第6款.除本章程第3.3和3.4節規定的主任牧師和副牧師外,長老應每三年由教會按照本章程第3.2.2節所述的流程重新確認一次,在連續兩次三年任期後,一年內不得再當選。主任牧師和副牧師都無需進行重新確認表決,也沒有任何任期限制。

第7款.任何長老在其任期內不得擔任執事職務。

第8款.長老會應選出主席和其他職員,並且應通過他們自己的法規。根據肯塔基州的非營利性公司法,長老會應作爲公司董事會,由長老會主席擔任公司的董事長。

第9款.每位長老都應遵守[教會名稱]長老會的法規,除[教會名稱]長老會法規中所述的情況外,每位長老都有權全程參加長老會的每次會議。

第10款.長老們應按照聖經規定的原則,特別是使徒行傳6:1-6;提摩太前書3:1-7;5:17;提多書1:5-9;雅各書5:14;和彼得前書5:1-4,擔當牧養神的群羊的責任,專心以祈禱傳道爲事。他們應有特別的權柄,可以計劃和監督敬拜;

第11款.可以監督聖禮,即洗禮和主餐;

第12款.可以審查和指導未來的成員;

第13款.可以監督教會懲戒的流程;

第14款.可以審查和推薦所有職位的候選人;

第15款.可以監督執事/女執事們和所有其他教會職員的工作;

第16款.可以聘用、監督、評估教會受薪同工的表現,並在必要時終止其職務;以及

第17款.可以採取任何其他必要和適當的行動,忠心地監督和牧養教會。

第18款.要免職一位長老,應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經三分之二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表決通過。任何此類行動都應按照主耶穌在馬太福音18:15-17中的教導和使徒保羅在提摩太前書5:17-21的教導進行。

第19款.如果本教會沒有長老,應在下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選出一位臨時主持人,他應在隨後的每次成員大會上根據本章程第3.2.2節提名一位或多位男士擔任長老,直至選出一位長老。臨時主持人的職位應在長老當選後立即解除。

第3節

第1款.在本教會的公共聚會上講道和教導聖經的主要責任可由主任牧師擔當。  一次只可承認一位主任牧師。

第2款.主任牧師應由以下方式選出:長老們應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向教會提交一位主任牧師職位的候選人名字。在至少兩週的時間裡,教會應考慮候選人的講道和教導恩賜,以及他委身服事本教會成員的意願。如果任何成員認爲該候選人不合格,該成員應向長老們表達這一顧慮。  兩週後,長老們應在下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向教會提交主任牧師候選人,教會應對他的當選投贊成或反對票。主持人或其代表應計算選票,如果該候選人獲得至少四分之三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同意,他應成爲本教會的一位成員、長老和主任牧師,教會應盡快公開承認他的當選。

第3款.主任牧師應符合教會成員的所有資格,並擁有教會成員的一切有權利和責任。他應符合作長老的所有資格,並承擔長老的所有職責與責任。  就正式權柄而言,長老和主任牧師不應有任何區別。

第4款.主任牧師無需進行重新確認表決,也沒有任何任期限制。

第5款.要免職主任牧師並終止其聘用,應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經三分之二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表決通過。任何此類行動都應按照主耶穌在馬太福音18:15-17中的教導和使徒保羅在提摩太前書5:17-21的教導進行。

第4節

第1款.其他預計爲長期性質的特別教牧職責可由一位或多位副牧師承擔。其他預計爲短期性質的特別教牧職責可由一位或多位助理牧師承擔。

第2款.副牧師或助理牧師應按以下方式選出:長老們應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向教會提交一位副牧師或助理牧師職位的候選人名字。在至少兩週的時間裡,教會應考慮候選人在他蒙召服事的特別領域中的恩賜,以及他委身服事本教會成員的意願。如果任何成員認爲該候選人不合格,該成員應向長老們表達這一顧慮。兩週後,長老們應在下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向教會提交副牧師或助理牧師候選人,教會應對他的當選投贊成或反對票。主持人或其代表應計算選票,如果該候選人獲得至少四分之三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同意,他應成爲本教會的一位成員、長老和副牧師或助理牧師,教會應盡快公開承認他的當選。

第3款.副牧師或助理牧師應符合教會成員的所有資格,並擁有教會成員的一切權利和責任。他應符合作長老的所有資格,並承擔長老的所有職責與責任。就正式權柄而言,長老和副牧師或助理牧師不應有任何區別。

第4款.副牧師無需進行重新確認表決,也沒有任何任期限制。助理牧師則應遵照本章程3.2.6節的規定。

第5款.要免職副牧師或助理牧師並終止其聘用,應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經三分之二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表決通過。任何此類行動都應按照主耶穌在馬太福音18:15-17中的教導和使徒保羅在提摩太前書5:17-21的教導進行。

第5節

第1款.教會的特別服事應由執事/女執事提供,其人數應隨教會的需要而變化,他們也應符合提摩太前書3:8-13所規定的資格。

第2款.執事/女執事不應作爲一個團體定期舉行成員例會。每個執事職位應服事教會的一種特別需要,並應根據長老的建議以及隨後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多數成員的同意而設立或解散。

第3款.執事/女執事應由以下方式選出:長老會應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向教會提交執事/女執事職位的候選人名單。在至少一個月的時間裡,教會應考慮這些候選人是否有資格擔任該職。  如果任何成員認爲一位或多位候選人不合格,該成員應向長老們表達這一顧慮,長老們可以根據這一意見將一些名字從候選人名單中刪除。不得將未被列入初始名單中的名字添加到被提名者名單中。  一個月後,長老們應在下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向教會提交候選人的最終名單,教會應依次對每位候選人投贊成或反對票。  主持人或其代表應計算選票,任何獲得三分之二出席並就他的提名進行投票的成員同意的候選人應成爲執事/女執事,教會應盡快公開承認這些男人和女人的當選,並將他們分別出來。

第4款.長老們應每年至少一次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徵求會眾對新的執事職位和填補這些新的或空缺職位的合格人選的建議,這些建議應私下而不是公開地交給長老。長老們應適當考慮收到的任何建議。

第5款.任何執事在其任期內不得擔任長老職務,也不得擔任一個以上的執事職務。

第6款.執事/女執事應每三年由教會按照本章程第3.5.3節所述的流程重新確認一次。

第7款.按照使徒行傳6:1-6規定的原則,執事/女執事不得行使有屬靈權柄的事工,但應支持長老的話語事工,努力維護教會的合一,並照顧教會中的物質需要。

第8款.教會能認可的執事/女執事職責包括:確保病人、悲痛的人、老年人和體弱多病的人得到心靈和身體上的安慰;

第9款.帶領教會的接待事工;

第10款.負責教會財產的正常護理和維修;

第11款.接收、持有和支付慈惠資金,並不時向長老和教會報告這些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12款.負責公共敬拜的場所;

第13款.在主餐中協助分發餅和杯;以及

第14款.根據教會的需要,在其他特定崗位上服事。

第15款.未經長老和財務執事/女執事的批准,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以本教會或其任何事工的名義募款。

第16款.一位執事/女執事的免職可由長老們決定,或經長老們建議,並且隨後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得到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多數成員的同意後將其免職,但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17款.若有執事職位出現空缺,長老們可以任命一人來填補該職位並承擔其職責,直到有人能被教會正式認可爲執事/女執事爲止,但時間不得超過連續兩次成員大會。

第4章 治理

第1節

教會應選出一位記錄執事/女執事,負責教會所有例行和特別成員大會的會議記錄,保存準確的成員名單,並根據長老、特定執事/女執事或教會的請求提供報告。根據肯塔基州的非營利性公司法,記錄執事/女執事應擔任公司的祕書。

第2節

第1款.教會應選出一位財務執事/女執事,在長老們的建議和批准下,在每個財務年度的倒數第二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向教會提出預算,教會應在每個財務年度的最後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對該預算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2款.該預算應由財務執事/女執事動議,並且隨後得到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多數成員的同意後通過。

第3款.如果教會未能在新的財務年度開始前批准新的預算,教會同工應繼續獲得最近通過的預算及其修正案所規定的薪酬,但在新的預算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獲得通過之前,不得授權任何其他開支。在這種情況下,長老們可以召集特別成員大會,其唯一議程是審議預算,並要提前一天通信告知教會眾成員。

第4款.一旦通過,預算總額不得超支。長老們有責任監督和忠心地支付預算。對預算的修訂應由財務執事/女執事動議,並在隨後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得到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多數成員的同意後通過。

第5款.對本教會其他一切資源的監督和權柄,應歸於聚集的會眾。經長老們推薦,並且隨後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得到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多數成員同意後,會眾可以爲某些指定的帳戶提供資金,這與常規預算有所不同,後者應受到長老們的監督和授權。

第3節

第1款.教會應選出一位司庫執事/女執事,他/她應確保本教會所有的資金和證券在教會指定的銀行、金融機構或存款處中得到妥善保管。司庫執事/女執事也應確保將完整和準確的收支賬目保存在屬於本教會的賬簿中,並且有充分的管控措施以保證屬於本教會的所有資金能由教會的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恰當地處理。司庫執事/女執事應至少每年一次,或者每當長老們要求時,向長老們提供所有財務交易和教會財務狀況的報告。司庫執事/女執事也應負責在例行成員大會上提交本教會的帳戶餘額、收入和支出的例行報告。

第2款.任何人不得連續擔任司庫執事/女執事三年以上。

第3款.本教會的受薪同工不得擔任司庫執事/女執事職務。

第4款.只有經長老們建議,並且隨後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得到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多數成員的同意後,才能將司庫執事/女執事免職。

第5章 批准

本章程須在本教會任何一次例行事務會議上經三分之二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批准通過,並在至少三名長老的承認下生效。

第6章 修訂

第1節

經長老們建議,並且隨後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得到四分之三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同意後,本教會的信仰聲明和盟約應予修訂,前提是該修訂案應在先前任何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在最後審議前的兩週內在教會的每次公開聚會上公佈。任何受本教會委託在世界宣教禾場服事的成員也有資格就該問題進行通信表決。

第2節

本章程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得到四分之三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成員同意後,應予修訂,前提是該修訂案應在先前任何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在最後審議的前兩週內在教會的每次公開聚會上公佈。任何受本教會委託在世界宣教禾場服事的成員也有資格就該問題進行通信表決。

長老會議規程

第1條 總則

第1節.本法規應從屬於[教會名稱]的章程。

第2節.[教會名稱]長老會的行動應按合理的秩序。本法規未另行規定的任何問題應由在任何一次會議上出席並就該問題投票的長老以多數票決定。除非本法規中任何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棄權應視爲缺席並因此從總票數中扣除。除非最初就該問題投票的團體中多數同意重新審議,否則投票應視爲最終結果;此類重新審議的動議必須由最初投多數票當中的或者並未就該問題投票的一位長老提出。

第3節.長老會的法定人數應定義爲依照本法規第3條親身到場聚會的全體長老的多數,本法規中任何條款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4節.除非本法規中任何條款另有規定,長老必須親身到場才能投票。就本法規而言,「出席」應定義爲親身到場。

第5節.全體長老應定義爲所有目前在職的長老,而不僅是出席者。一致同意應定義爲全體長老一致同意,本法規另有規定的地方除外。可以通過通信方式進行全體投票,並獲得一致同意。

第6節.除非本法規另有規定,對於具有時間敏感性且無爭議的問題,長老們可以通過通信方式代替開會來處理事務。通信表決應在任何一位長老對任何一項事務提出動議和附議後發起。通信表決的最終結果,或應在發起一天後由該問題上的多數票決定,或當全體長老的三分之二多數決定時立即產生。任何長老都可以在通信表決仍未結束時,通過向主席申訴,將問題提交長老會的下一次會議。

第7節.在2020年3月,4月和5月期間,主席可以宣佈正式召開的會議爲「虛擬」會議。在這種情況下,本法規中關於親身到場的所有要求都應被免除,並且長老們可以通過任何可用的技術手段來聚會和表決。虛擬會議不影響其他任何規則。

第2條 職員

第1節.根據本章程3.3節的定義,主任牧師應擔任長老會的主席和祕書。他的職責應根據慣例和本法規的規定來定義。

第2節.主席應任命一位副主席,該副主席不得是本教會的全職僱員,其任期至新的副主席被任命爲止。副主席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擔任薪酬工作組的主席,他也應根據主席的決定主持長老會議。

第3節.主席和副主席應始終保留與其他每個長老相當的就任何問題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4節.根據本章程第2.2.4節,主席可以任命一位代表來擔任任何一次成員大會的主持人。這個人可以是,但不必須是副主席。

第5節.主任牧師可以以其祕書之職,任命一位助理來保存、彙編和歸檔長老會的會議記錄,該助理不必須是長老。每次長老會議都應保存會議記錄,包括出席記錄,長老會召開行政會議時除外。會議記錄應在每次會議後七天內提供給所有長老。

第6節.在主任牧師職位空缺的情況下,長老們應選出一位臨時主席。

第7節. 長老會不得設立其他職位。

第3條 聚會

第1節.長老會例行會議應根據主席的建議並出席會議並就該問題投票的多數長老同意下進行安排。  長老會例行會議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並且在每次成員大會之前也要有至少五分鐘的會議。  根據本法規第2.5節正式發佈的成員大會公告和長老會會議記錄應構成例行會議的正式通知。

第2節.長老會特別會議應在全體長老中的多數向主席提出申請後一週內召開,或由主席自行決定召開。

第3節.任何未提前至少兩天向每位長老發出通知的長老會會議不得召開,除非得到長老們的一致同意。

第4節.根據本章程第3.2.9節,長老會不得拒絕任何長老出席長老會的任何一次會議或其中的任何一段議程,除非他本人同意或全體長老中四分之三的人同意,本法規第6條中所規定的情況除外。根據本章程第3.3節,即使長老會正式拒絕一位長老出席任何一次會議,該會議的通知仍鬚發送給所有長老。

第5節.訪客可以經多數長老投票贊成,或由主席或副主席在沒有任何其他長老反對的情況下被邀請參加長老會會議。

第6節.在任何一次會議期間,經出席並在該問題上投票的多數長老同意,或由主席在沒有任何其他長老反對的情況下自行決定,長老會都可以進入行政會議,行政會議的定義爲長老會成員的祕密會議。長老會可以以相同的程序退出行政會議。長老會必須在每次例行會議中至少一次進入行政會議至少五分鐘,在成員大會前召開的會議除外。在行政會議期間,所有事務應井然有序地按本法規而行。只能在行政會議中提名新長老。  行政會議不得進行會議紀錄。經出席的長老一致同意,訪客可以被邀請參加行政會議。

第7節.經任何一位長老向主席提出請求,任何一項討論或事務都應提交行政會議。

第8節.長老退修會——定義爲在9月1日到12月31日期間舉辦的至少連續18小時的會議,並在週六上午4點前結束——應在每個日曆年舉辦一次。退修會應通過長老投票安排,最遲於每年8月15日完成,並符合以下要求:  只有按本章程第3.3和3.4節選出的每一位長老都可以出席的日期才符合條件;如果沒有,則選擇有最多長老可出席的日期爲退修會日期;在人數相同的情況下,在符合條件的最早日期應爲退修會日期。退修會的舉辦應根據長老們在投票期間聲稱的出席能力,而不是他們實際的出席能力。退修會應視爲行政會議,出席退修會的長老應構成法定人數,本法規第6條規定的問題除外。主席應決定退修會的議程。在退修會期間,所有事務應井然有序地按本法規而行。

第4條 期望

第1節.期望中每位長老應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長老會會議,包括例行會議和特別會議,在成員大會之前召開的會議除外。若連續12個月未能做到這一點,長老會應正式考慮對其重新提名,譴責,請求辭職或提出免職建議。

第5條 預算流程

第1節.根據本章程第4.2.1節,長老們應在每個財務年度的倒數第二次例行成員大會前至少一週向財務執事提交經批准的預算提案。如果長老們未能及時批准新的預算提案,則教會最近通過的預算及其修正案應作爲預算提案提交給財務執事。

第2節.制定和通過預算提案的流程,包括預算會議法定人數的定義,應遵循「[教會名稱]預算流程」的規定,該流程可由全體長老的多數修訂。

第3節.作爲預算流程的一部分,並且經出席[教會名稱]預算流程所規定的會議並就該問題投票的長老們同意後,副主席應任命一個薪酬工作組,由副主席擔任主席,人員包括財務執事,沒有其他非長老,不超過三位其他長老,沒有全職長老,並且整個工作組大多數成員不在本教會受薪。行政副牧師應出席會議並有發言權,以瞭解信息,但沒有表決權,並應在討論他自己的薪酬時離場。薪酬特別工作組的唯一職責是參考主任牧師的意見向長老會建議教會同工的薪酬方案,其定義爲工資加住房津貼,在提交報告後工作組應立即解散。

第4節.預算提案應由全體長老的多數批准並推薦給財務執事。

第6條 新長老的提名

第1節.本法規應從屬於本章程的第3章。

第2節.新長老的提名應由全體長老進行兩次投票,第一次是向潛在候選人發出「潛在長老問卷」,第二次進行提名。根據本條款的投票應在行政會議上進行,並且只有在達到全體長老人數的四分之三的法定出席人數時才能進行。對於根據本法規第6.5節進行的投票,正在審議的長老不應算在法定人數中,也不計入其總人數。

第3節.向潛在的候選人發出問卷的投票應按以下方式進行:在任何一次有法定人數出席的行政會議期間,應由一位長老提出潛在長老候選人的名字。在討論過後,主席應詢問是否有長老投反對票;如果有人同時舉手宣佈反對,則提案被否決;若沒有,則主席應詢問是否有長老棄權;如果同時舉手宣佈棄權者達到全體長老人數的五分之一,則提案被否決;若沒有,主席應確認所有其他出席的長老都投票贊成。如果提案仍未被否決,則必須立即將提案通知任何未出席的長老,並允許其在24小時內投票。未出席的長老可以進行通信表決,但任何未參與表決的長老應視爲棄權。有一張否決票或棄權票達到全體長老人數的五分之一,則不得發送問卷。否則,應將問卷髮給潛在候選人。

第4節.提名新長老的投票應按以下方式進行:在任何一次有法定人數出席的行政會議期間,應由一位長老提出潛在長老候選人的名字,前提是他已交回填妥的問卷,並且長老們有一天的考慮時間。在討論過後,主席應詢問是否有長老投反對票;如果有人同時舉手宣佈反對,則提案不通過;若沒有,則主席應詢問是否有長老棄權;如果同時舉手宣佈棄權者達到全體長老人數的五分之一,則提案不通過;若沒有,主席應確認所有其他出席的長老都投票贊成。如果提案仍未被否決,則必須立即將提案通知任何未出席的長老,並允許其在24小時內投票。未出席的長老可以進行通信表決,但任何未參與表決的長老應視爲棄權。有一張否決票或棄權票達到全體長老人數的五分之一,則不得進行提名。否則,該候選人應根據本章程提交給教會進行選舉。

第5節.任何任期屆滿並根據本章程第3.2.6節有連任資格的長老,應自動進入表決,表決在時間安排上應防止其長老職位出現任何空檔期,並遵循本法規第6.4節的規定,但不應要求他填寫問卷,除非出席並投票的長老中的多數票決議另有指示。

第6節.其他任何人不得自動進入表決,而只有在完成本法規第6.2-4節所述的整個提名流程後才能被提名。

第7節.任何在提名審議中或重新提名爲長老的人,不得出席有關他的投票流程,他也不得知道其中的討論或流程。根據本法規第6.5節審議的長老只應知道他是否被重新提名以及該決議原因的大體情況,但具體長老的投票情況不得透露。

第8節.根據本法規第6條進行的投票應視爲最終結果,直到:a)長老們一致同意重新審議一個提案;b)宣佈召開一次新的長老會正式會議。

第9節.長老會在根據本法規第6條規定的流程中進行的投票和審議均應被視爲嚴格保密。除長老會一致同意的明確指示外,根據本法規第7條,任何違反該保密規定的行爲應被視爲譴責、請求辭職或提出免職建議的理由。

第7條 懲戒

第1節.本法規應從屬於本章程的第3章第2節18款。

第2節.長老會可在全體長老的多數表決後對任何長老進行譴責。若要在下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將譴責向教會報告,則要求第二次全體長老表決的多數票。否則該譴責應一直保密。

第3節.長老會可在全體長老的多數表決後正式請求(但不要求)任何一位長老離職。若要在下一次例行成員大會上將辭職請求向教會報告,則要求第二次全體長老的多數表決。否則該辭職請求應一直保密。

第4節.長老會可在全體長老的三分之二表決後正式建議教會將一位長老免職。

第8條.通過與修訂

第1節.本法規應在全體長老的多數同意後予以通過。

第2節.本法規應在全體長老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後予以修訂。


翻譯校對:無聲宏揚。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Sample Constitution and Elder Meeting Bylaws.

作者: 9Marks
2023-03-16
樣本
章程
八十九期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