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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治重建論與神治普遍權益論

定義很重要。如果我們對「神治論者」的定義僅爲「渴望上帝的統治和希望上帝的律法得到遵守的人」,那麼每個基督徒都是神治論者。但是,關於「神治論」的討論卻有更具體的內容:政府的目的、法律的終極目的,以及摩西律法如何適用於當今的國家和政府。

當代的神治論者有以下幾個區別。[1]「重建主義」(Reconstructionist)一詞指的是拉什多尼(R. J. Rushdoony)、加里·諾斯(Gary North)和格雷格·巴恩森(Greg Bahnsen)等老一代神治論者。「普遍權益神治論者」(General Equity theonomist)是包括道格·威爾遜(Doug Wilson)和詹姆斯·懷特(James White)在內的新一代神治論者對自己的稱呼。如今仍有一些重建主義神治論者存在,但後者的影響力正在擴大。

他們的計劃

重建主義者和普遍權益者都吸引了一些福音派人士,他們對保守派基督徒參與社會效果不佳感到遺憾。重建主義獲得了厭倦了沒完沒了地討論時代論之人的擁護,而受普遍權益論所吸引的基督徒則是不滿於當今福音派文化參與的主流模式——譬如詹姆斯·戴維森·杭特(James Davison Hunter)的「忠心的陪伴」、提摩太·凱勒(Tim Keller)所謂的「第三條路」或流行語「耶穌既不支持驢也不支持象」。

針對他們所反對的觀點,這兩類神治主義都主張一種更好的方式。他們把自己塑造成少數、自豪、真正的改革者,對進步左派或軟弱中間派「毫不留情」。他們的目標是打敗世俗主義及它的同謀時代論(Dispensationalist)和「大夏娃論」(Big Eva)。他們的重任是建立一個以上帝律法爲基礎的社會。

重建主義者和普遍權益者有許多共同的假設,但他們的計劃主要不是解經。他們的任務也不是傳統上所理解的建設性神學。相反,他們的任務是建立一種全面的世界觀。他們試圖站在傳統改革宗思想立場上,構建一個體系對抗西方社會的衰敗;說他們的目標是社會變革也並不爲過。

預設主義

這項計劃建立在某些神學和哲學假設之上。它的認識論是預設性的,末世論是後千禧年,文化上是變革性的。

從預設論的假設出發,他們堅持認爲在意識形態上沒有中立立場。你只能從人類自治和神治之間二選一。人可以自己制定律法,也可以服從上帝的律法。對他們來說,世俗世界的中立立場是一個迷思,而接受耶穌的主權則是制定真正正義之法律的先決條件。

從歷史上看,這股思潮是從加爾文主義思想發展而來的。它從亞伯拉罕·凱波爾(Abraham Kuyper)發展到範泰爾(Cornelius Van Til),範泰爾信奉預設式護教學,以對此抗現代社會的普遍假設。(範泰爾認爲,只有基督徒才能真正瞭解自己和這個世界,聖經是所有人類思想的客觀標準)。[2] 神治主義者發展了範泰爾的思想,並將其應用於政治目的。拉什多尼這樣說:

「這項研究的基本信念是,在各個領域中人類思想的前提必須基本上一致,這樣才能得出既符合聖經信仰又符合人類知識的概念。自足上帝的主權在每個領域都是關鍵,因爲只有聖經中的上帝才能使萬事萬物成爲可能並且可以爲人類所理解,因此它不僅是神學的基本前提,也是哲學、科學乃至所有知識的基本前提。上帝是萬物的創造者,祂是解釋萬物的唯一有效原則,因爲萬物的存在和意義都來自於祂的創造性作爲。」[3]

拉什多尼認爲,如果不承認上帝的法則是核心,就無法正確理解任何領域、正確制定任何法律、正確建立任何制度。對威爾遜等人來說,當耶穌的統治權出現在我們的憲法中時,這一原則就會在政府機構中顯現出來。[4] 此舉提出了一個關鍵性假設:聖經與所有人類機構息息相關,是衡量它們是否忠心的標準。這不僅是制定更公正之法律的問題,而是這個系統的前提都必須要變更。要麼基督,要麼混亂。

後千禧年主義

因爲他們對政府持悲觀態度,你可能會認爲這些人是悲觀主義者。但他們相信的卻是充滿希望的後千禧年主義。大衛·施羅克(David Schrock)對此會有更多的論述。但在這裡,我想說的是,這種觀點使他們不僅抵制了許多伴隨著前千禧年和無千禧年而來的文化悲觀主義,也避免了只關注天堂因而逃避世俗責任。

他們的世界觀帶有應許。參與戰鬥,投入戰鬥——勝利是確定的。

這些觀點具有廣泛的吸引力。基督徒肯定會取得勝利。但在基督再來之前,我們會獲得怎樣的勝利?後千禧年主義者說,我們正朝著全球基督教化的方向邁進。雖然基督教世界現在已經破敗不堪,但它將得到重建,而我們有責任以特定的方式參與這場戰鬥。在我們有生之年,我們可能無法看到最終的勝利,但勝利是確定的,因爲我們的努力將使世界及其制度基督教化。然後,末日就會來臨。

這種信念建立了信心。這讓他們的言辭更加堅定。他們是勝利的一方。即使眼前前景看似暗淡,他們也不會動搖自己的原則,因爲他們知道,按照特定的路線,勝利是確定的。

神治:法律的使用

這兩種神治流派都是文化變革派。他們的目標是看到當國家制度符合上帝的旨意時,這個世界轉變爲基督的國度。基督掌管受造世界每一寸土地,基督徒的任務就是維護基督的統治和權柄。

實現社會變革的方法就是讓每個人都順服上帝的律法。政府應該客觀地承認基督至高無上的地位。在這裡,重建主義者和普遍權益者都不同程度地認爲舊約民法對社會具有指導意義。

但他們在這一點上也存在分歧。

重建主義者格雷格·巴恩森(Greg Bahnsen)在他的《基督教倫理中的神治》(Theonomy in Christian Ethics)一書中認爲,舊約律法,包括西奈山聖約中的所有民事(而非禮儀)內容,仍然有效且具有權威。在解釋《馬太福音》5:17-19 時,巴恩森說:「耶穌,期待已久的彌賽亞,糾正了墮落律法的標準;祂詳盡地確認了律法的細節,恢復了天國的公義觀念。」[5] 在巴恩森看來,耶穌的到來不是爲了廢除西奈山的律法,而是爲了確認詳盡無遺的細節。

普遍權益神治論者同意西奈山聖約的持久意義。他們認爲舊約律法存在的一部分目的是爲了約束萬民。但對他們來說,摩西律法中民事部分的「普遍權益」(《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19 章第 4 條和《1689 年倫敦浸信會信仰告白》19 章第 4 條的術語),即廣泛適用的神聖正義原則,對民事政府具有約束力。

重建主義者和普遍權益神治論者都同意,上帝在聖經中規定了治理所有社會的律法,但在如何解釋和應用律法的問題上他們存在分歧。重建主義者提供了一個詳細的計劃或體系,使國家法律與西奈山聖約保持一致;而普遍權益論者則比較模糊。原因各有不同。這些近代神治論者可能已經從他們前輩的錯誤中吸取了教訓。巴恩森、拉什多尼等人的計劃碎裂成片。

普遍權益派則更爲巧妙。他們不僅形成了連貫的思想體系而且已經演變成了一場運動。就連他們的名稱「普遍權益」也抵制嚴格的定義。他們主張應該在社會中遵守上帝的律法,但具體是什麼律法卻各不相同。威爾遜認爲,基督徒的任務是爲萬民施洗並教導他們耶穌所吩咐的一切,而耶穌的吩咐就包括了舊約律法。但他們與重建主義者在更多細節上存在分歧。普遍權益者試圖找出舊約民法中的原則,並將其應用於現在的法律。他們主張用一種正確的方式來管理社會,而這種方式一部分的依據就是《舊約》中的民法。然而,他們的框架靈活,其應用也有彈性,這使得他們能夠批判多種文化表現形式和習俗。

威爾遜強烈批判了西方社會的道德墮落,並主張制定更好的法律。他認爲,背離上帝的律法會導致混亂。他雖然呼籲採取長期方案但也爲直接行動留有餘地。他主張努力改造社會,通過宣講福音、爲復興禱告、建立教會和學校、建造家庭等能夠獲得廣泛共識的方式。威爾遜的批評最爲尖銳,但他的神治論是否提供了一種有別於前人的建設性選擇,還有待觀察。他的神治論版本似乎可以假設性地包含西奈山聖約中的每一個民事權利要素,像重建主義者一樣。然而,他的版本並不受西奈山聖約細節的限制。從這個意義上說,他幾乎可以算作一個不受聖經約束的重建主義者。他的版本可以做到西奈山聖約所做的一切,而且更多。

結論:批評的基礎

重建主義者和普遍權益者有許多重合之處。他們的計劃都是針對相類似的心懷不滿之人。社會變革是他們的目標。他們的框架建立在預設和後千禧年假設的基礎上,但在舊約律法的終極應用上卻有所不同。

對這些論點的任何評估或批判都必須認真關注這些假設,按照適當的思路評估他們的主張。目標是按照神治論者的本意理解他們的論點。普遍權益論抵制嚴格的定義,但關注它並試圖論證其缺陷的人必須建立共同的詞彙表,並證明這些論點在釋經學、神學和倫理學上的失敗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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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oug Wilson, "Theonomy is a Many Splendored Thing" 可在這裡查看:https://dougwils.com/the-church/s16-theology/theonomy-many-splendored-thing.html

[2] 關於範泰爾及其思想的概述參見約翰·弗雷姆(John Frame)所作的 "Conelius Van Til" in Walter Elwell, ed., Handbook of Evangelical Theologians (Grand Rapids: Baker, 1993), 156-67. 可在這裡查看:https://frame-poythress.org/cornelius-van-til/

[3] Rousas John Rushdoony, By What Standard? An Analysis of the Philosophy of Cornelius Van Til, (Vallecito: Ross House Books, 1995) 5-6, Kindle Edition.

[4] Doug Wilson, Empires of Dirt: Secularism, Radical Islam, and the Mere Christendom Alternative, (Moscow: Canon Press, 2016), 160.

[5] Greg Bahnsen, Theonomy in Christian Ethics (Nacogdoches, TX: Covenant Median Foundation, 2002), 88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Reconstruction Theonomy vs. General Equity Theonomy.

作者: Joseph Thigpen
2024-02-11
神學
政治
98期
基督教國族主義
重建主義
普遍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