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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差派教會的權柄

原文標題與鏈接:On the Authority of a Sending Church

翻譯:王悅

 

最近,萊恩和朱莉·瓊斯在禱告中向神承諾說,爲了在神帶領他們去的地方傳福音,他們願意做任何神想讓他們做的事情,甚至離開家鄉、教會、家人和工作。教會的朋友們聽到後,每個人都很興奮。教會指定了一位牧師幫助他們決定應該在哪裡服侍,也幫助他們準備出去。牧師甚至輔導他們發展品格,並且制定相關計劃,以及幫助他們瞭解海外生活。

一年後,出發的時刻到了,每個人既興奮又難過。終於要出發了,瓊斯一家很興奮,但是他們從未體驗過這樣一個基督徒大家庭的愛心和支持。這間教會是關心、支持他們的,但是會眾以及教會同工中很多人心裡疑惑,對於去到遠方的成員,這個關係將會或者說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牧師和成員們下定決心:「我們絕不會忘記他們。即使他們身在遠方,我們會繼續像這樣關心他們。畢竟是我們差了他們出去,所以也是我們的責任來繼續這樣關心他們,直到他們歸來。就像從安提阿差出去的第一批宣教士一樣!」

這份感情值得讚賞,但是,我忍不住想:這樣做有多明智?這樣的觀念與聖經教導的教會成員制一致嗎?我們應該如何思考我們對差出去的宣教士的責任?

就「差派」教會權柄的三點思考

1. 千里之外不是本地。

基督徒需要教會的權柄,但是是地方教會。說「地方」,我的意思不是「在某一處的教會」,而是「距離一個基督徒近的教會」。

聖經中,教會對於其成員的權柄的意思是,一個基督徒共同體不斷地確認每個基督徒的生活與他們跟隨耶穌基督爲主的信仰告白一致。換言之,教會成員制是一份愛心和合一之約,這包括這一基督徒共同體持續地評定基督徒的生活方式。成員制還包括共同體層面互相的督責應許,以及基督徒層面順服的委身。[1]一個共同體要實現這樣的監督,就需要有意義地、經常地、容易地參與到基督徒的生活。同樣的,基督徒要履行這樣的盟約,就必須有意義地、經常地、容易地參與教會活動以及共同體裡其他成員的生活。爲了保持其實質意義,這樣的盟約在遠距離情況下是無法得到履行的。

除了單單履行對於彼此的約定,還有很多利害攸關的方面:實際上我們需要彼此。聖經講到基督徒互相參與到彼此的生活是有益處的(弗4:16,西2:19)。我們知道人若不攝取物質營養,就不會健康生長,而屬靈營養更加重要。基督徒需要在群體中敬拜基督,需要別人的服侍,需要使用賦予他們的侍奉恩賜幫助別人成長,需要傳講福音,需要一個共同的事工,在門訓中使神的話語影響生活方方面面。若不積極參與地方教會,基督徒就等於屏住了屬靈呼吸。

這或許可以解釋爲何在使徒行傳13:1-4中,安提阿教會「分派」並「打發」(這個詞彙意思強烈,有時用來表示「離婚」)保羅和巴拿巴,以致他們「蒙神之恩」(徒14:26)。[2]或許安提阿的基督徒共同體知道,在使徒們離開後,自己無法履行督責的權柄和責任。

2. 對於那些爲著福音的緣故出去的人,教會不遺餘力地支持他們,這是又有益又正確的,也是明智而有愛心的。

我們一家住在海外時,經常收到家鄉寄來的包裹。包裹裡裝滿了我們喜歡的美食,塞滿了一個小盒子,饒了大半個地球。我們喜歡收到這些包裹,對我們是極大的鼓勵。但是我們並不靠這些活著。

同樣地,我們維護了神給我們的所有關係,但是只是我們力所能及的。我們很感恩支持我們的每間教會,也爲著我們收到的每通電話、每封郵件和每件禮物而感恩,無論大小。每樣東西都提醒我們,有人支持我們,我們沒被忘記,這對我們來說是最重要的。但是,我們仍然需要本地的地方教會。

對於差派出去的宣教士,差派教會擁有任何基於聖經的權柄嗎?我認爲答案毋庸置疑,有的。不過不能只是教會對於教會成員的權柄。相反,我認爲差派教會的權柄源於智慧、遠見和愛心,不是成員制度。

教會花費力氣支持經他們確認和門訓、現在爲福音勞力的人,是智慧的。支持是對神智慧計劃的好的反應。神透過差派教會,藉著宣教士開始祂的工作。因此,我們應該認爲這些條件是神呼召我們的教會在他們出去時有義務地支持他們。教會爲那些在艱難地方勞力的人、以及爲他們服侍的人禱告,是有愛心的表現。

教會若是支付宣教士的經濟需要,教會就成了宣教士的「僱主」,這就帶來了另一個權柄。但是這也不能和教會成員制相混淆。若宣教士的支持來自福音機構,我們就更應該少把僱主權柄和教會成員制混淆!

這就像孩子們離開家很久後,父母仍和他們保持聯繫,雖然方式不一樣。對於那些他們曾經幫助陶造過生命的人,教會和他們維持愛的聯繫,是明智之舉。

雖然我們無法完全像之前那樣繼續這一關係,我們應該繼續竭盡所能地持續參與到彼此的生活中。讓我們支持宣教士,即使從遠方。但是……

3. 「支持」若和教會成員角色混淆,就會傷害宣教士。

我們不希望宣教士過於依賴遠方教會善意和明智的幫助,以致忽視所在地區必要的教會成員身份。既然基督徒需要近處的教會,任何可能阻止他們參與教會的事情都會變得不明智,長遠看來甚至有害無益。

一些宣教士認爲,他們的事工、生活和教會委身應該參考使徒保羅的樣式,特別是使徒行傳中描述性的部分。但是在此我們應該小心謹慎。一些聖經敘事僅在告訴我們發生的事情,而不是提供可以效法的模式。這樣的話,這些描述可能模糊不清,缺乏規定性應用需要的細節。

感恩的是,爲了保持成熟和屬靈健康,關於所有基督徒(包括保羅在內)應該如何積極委身地方教會,聖經包含了大量清楚的、由聖靈賜下的信息。宣教士若是把委身教會建立在幾段模糊的經文上(這些經文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旨在給基督徒委身教會設立範式),他們就尚未發現聖經別處有很多權威性的經文,明顯地規定了積極委身地方教會的活動和督責。

至少,爲了忠心順服聖經的權柄,就聖經中的這兩個部分,宣教士都應該遵守。

「拓荒」宣教又該如何理解?這樣理解教會成員制,是否意味著我們絕不應該把基督徒差派到沒有教會的地方?絕不是這個意思。相反,成員制促使我們嚴肅地尋求有創意的解決方式,而非差派單個的家庭到世界上最艱難的地方。(教會歷史上的宣教士在這方面可能比我們卓越,我們可以借鑑摩拉維亞派或者早期修道院宣教。)讓我們訓練宣教士團隊彼此委身,必要時甚至一起建立一間地方教會。

結論

任何教會無論多麼健康,在履行和成員的之約方面都是有限的,藉著承認這點,健康教會能夠照顧好自己的成員。教會可以踐行安提阿教會示範的三重行動:分派,打發,把他們交託於神的恩典。

但是要繼續照顧他們!讓我們確保離開的宣教士在他們所在之地很快伏在一間由基督管理的健康教會的權柄之下。這不僅對宣教士而言是有益的,這也是有益的牧養。

接下來,將教會資源投於有益且正確、明智且有愛心的方面:讓我們竭盡所能地關心宣教士。爲他們禱告!經常和他們通話;給他們寫郵件;視頻通話;詢問他們的屬靈健康。更重要的是,確保他們委身在一間地方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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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1] 關於教會成員制的定義,參考約拿單·李曼The Church and the Surprising Offense of God’s Love: Reintroducing the Doctrines of Church Membership and Discipline (Crossway, 2010), 217頁。

[2]14:26節中的這一詞彙,參看H. Beck, 「παραδίδωμι,」 ed. L. Coenen, E. Beyreuther, and H. Bietenha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86), 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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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n Caruthers
2018-07-24
權柄
五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