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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刑罰論與其它救贖論觀點的關係

鑑於基督在十架上所成就之榮耀作爲的豐富性,很難完全抓住其整全畫面。約翰·加爾文曾嘗試用基督新約元首及中保所具有的三重職分(munus triplex)—先知、祭司與君王總結基督作爲的全面本質。加爾文要避免的是簡化主義,即至於死的罪。儘管將基督某方面的作爲過於高舉是危險的,聖經確實強調了基督祭司職分以及他爲我們的罪獻祭犧牲的中心性(太1:21;林前15:3-4)。既然基督的十字架是中心,那麼正確解釋其含義就顯得尤爲重要。

教會歷史中浮現出不同的贖罪神學。實際上,不像尼西亞信經或迦敦信經這樣的普世信經確認了正統的三一論及基督論,沒有任何大公信條確立十字架的教義。基於此,有些人說,沒有一種有關十字架的解釋應當超越其它解釋,而我不認同這種說法。儘管沒有大公信條的確立,所有信徒都同意基督的死確保了我們罪得赦免、與神和好。然而,必須承認,與其它教義一樣,教會對救贖的認識是隨著時間推移而漸漸清晰。特別是,在宗教改革及後改教時期,牧師與神學家開始意識到,有關基督爲何要上十架及其成就之工的教義,替代刑罰是最好的神學詮釋。

然而,近年來有人挑戰這樣的信念。我們一再聽到有人說替代刑罰是簡化主義的,是無法體現十字架之豐富內涵的。我們聽到說需要好幾個觀點的支撐,而不只是一種觀點。但這種說法對嗎?我的論點是:不。有兩個理由。首先,在替代刑罰以外,其它觀點就無法抓住十字架所要救贖的核心問題,就是我們在神面前的罪。其次,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其它觀點涉及了十字架豐富的、合乎聖經的畫面,但是沒有替代刑罰作爲根基,這些畫面無法詮釋我們得罪神的核心問題。在展開全面討論前,我首先要先介紹一下幾個與替代刑罰相對的救贖觀。

歷史神學中所呈現的不同救贖觀

第一個觀點是同歸於一論recapitulation),愛任紐、甚至亞他那修都持此觀點。基督的救贖工作主要基於他道成肉身與人的結合來理解。

通過成爲人的樣式,神的兒子活出我們本該活出的生命,承擔我們該受的死亡,以此翻轉亞當造成的後果。亞當的悖逆使我們有墮落的本性,並且使我們從原來像神的生命中失喪。基督通過他的道成肉身和十字架上的作爲翻轉了這一切。特別是基督的復活,使我們也可以有不朽的生命,並且與神和好。這個觀點強調幾個聖經真理。基督的作爲從代表性和代替性方面理解。但是其核心焦點是罪對我們的影響及基督挽回性的工作,而不是我們在神面前的罪,及基督滿足神自身對我們罪的公義要求的需要。

第二,基督得勝論Christus Victor),這個觀點常常與撒旦贖價論聯繫在一起(基督受難的主要對象是罪、死亡和撒旦的權勢)。通過他十字架上的工作,基督把我們從這些權勢中釋放我們。在教父時期,教父們強調基督把我們從撒旦手上拯救出來,而當代的擁護者更多聚焦於我們從罪和死亡的權勢中被釋放。

和同歸於一論一樣,基督得勝論抓住許多聖經的要點,尤其是基督擊敗各種權勢(創3:15,約12:31-33;西2:13-15;來2:14-16;啓12:1-12),但是與替代刑罰不同,神並被視爲十字架指向的首要對象。

第三,榜樣論道德影響論,這個理論在非正統的自由派神學中很受歡迎。這個理論可以追溯到彼得·阿伯拉爾(Peter Abelard,公元1079-1142),但是隨著自由派神學的興起而盛行(18-19世紀)。這個理論認爲,神的愛比他的公義更重要,所以神可以在不需要基督滿足神的公義的情況下,照樣赦免我們的罪。因此,神也同樣不是十字架指向的首要對象。相反,基督的死彰顯神的愛,並且成爲我們的榜樣。

第四,治理論,這個觀點在後宗教改革時期興起,代表人物有雨果·格羅修斯(Hugo Grotius)、約翰·邁利(John Miley)以及阿民念主義傳統。與替代刑罰相反,治理論認爲,既然神的公義並不是其核心屬性,所以他們否認神的公義必然要求罪債得到完全償付。相反,神是我們的道德管治者,祂可以像人間的法官一樣,選擇降低律法的要求(因爲律法不屬於神本身),從而按照祂的憐憫赦免我們。

然而,神不會忽視罪惡;祂以公義治理世界,並且顯明罪的嚴重本質。所以基督的十字架高舉神的道德管治,使得神無須要求罪得到完全償付,卻仍可赦免我們,這彰顯神對罪的恨惡,因此激勵我們悔改並信靠基督。

最後,是替代刑罰救贖論,這個觀點可以追溯到早期教會,甚至在安瑟倫的時代也有跡可循。這個觀點在宗教改革和後宗教改革時期日趨成型。替代刑罰論並沒有否認基督受死的多面性,比如恢復亞當失落的地位、擊敗黑暗權勢、彰顯神的愛等等。相反,其主張十字架的核心是:神的兒子道成肉身,成爲我們新約的代表,完全滿足三一神公義的要求,代替我們的罪受刑罰。

如果十字架最核心的目的沒有達成,就沒有人類從亞當失落之處的恢復,也不存在擊敗黑暗權勢的可能,也沒有神的愛的彰顯。爲什麼?因爲替代刑罰論的核心是對神-律法-罪三者關係的清楚認知,或者換一個更好的說法,是明確的神論。替代刑罰論嚴肅看待三一神的自存與自足。具體而言,當我們談到道德律,其暗示了神並沒有頒佈一個脫離祂自身的律法;相反,祂就是律法。這也是爲何神無法容忍罪(哈1:12-13;賽1:4-20;35:8);祂必須在聖潔的公義中抵擋罪(創18:25),因爲祂不能背乎自己。

然而,既然神定意救贖我們(創3:15;何11:9),祂如何彰顯自己聖潔的公義和盟約的慈愛?就這一點而言,聖經的故事主線呈現了一個張力,即神是誰與罪惡之間的對立。這個張力是十字架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既然神就是律法,如果祂的聖潔公義的要求沒有被完全滿足,祂就不會赦免我們(羅3:21-26;來9:15-22)。要稱不義的人爲義(羅4:5),三一神必須主動提供一位救贖者,他能夠爲我們的罪付上贖價,並且爲我們活出完美的順服生命。基督不僅必須是我們的得勝者和替代者,他也必須是代替我們受刑罰的那一位。終極而言,滿足神的公義是十字架的核心,其它救贖論的觀點沒有突出這個要點。

基於替代刑罰論,評估不同的救贖論觀點

現在回到我的論點。不同的救贖論強調許多聖經真理及十字架的含義。但是不像替代刑罰論,這些救贖論觀點沒能抓住十字架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即我們在神面前的罪。

每個救贖理論都強調了十字架的一些聖經觀點。同歸於一論正確地抓住救贖歷史中亞當-基督的關係(羅5:12-21)。神對第一亞當賜下在聖約中順服的命令,然而亞當背約,將罪和死亡帶入世界。所以我們需要神的兒子,那末後的亞當道成肉身,爲我們活,爲我們死,恢復我們起初被造時的目的(來2:5-18)。但是這個觀點往往沒有足夠強調我們三一神對我們在聖約中完全順服的要求,以及我們需要基督成爲我們的代表,並替我們受死擔刑罰。這個觀點正確地強調許多聖經真理,但沒能充分抓住神-律法-罪的關係。

同樣地,基督得勝論也強調了許多榮耀的真理。其著重於神的兒子成爲人,打破撒旦的頭(創3:15)、擊敗罪和死亡的權勢。然而,這個觀點也沒有將神-律法-罪置於核心。聖經告訴我們,因爲我們犯罪得罪神,所以罪、死亡和撒旦成爲壓迫我們的權勢(創2:17;羅6:23;來2:14-15)。這些權勢如何被擊敗?更進一步說,爲什麼聖子必須死,才能擊敗這些權勢?爲什麼聖子不乾脆使用他神聖的權能?因爲只有當我們的罪被償付,罪惡權勢才會被消滅(西2:13-15;林前15:55-57)。我們最大的問題不是這些權勢,而是在神面前是否站立得住。沒有替代刑罰論,基督得勝論就如空中樓閣。

聖經同樣也表明基督和他的十字架是愛、順服和受苦的至高道德榜樣(約13:12-17;弗5:1-2,25-27;腓2:5-11;彼前2:18-25)。但是十字架可以成爲榜樣,恰恰是因爲受死的那一位以及他所成就的工作,即完全滿足神對我們罪惡的聖潔要求,而這恰恰也是神聖之愛的彰顯(約一4:7-10)。

並且,基督如果只是通過他的道成肉身與我們認同,向我們展示如何活,這遠遠不夠。他的降卑不是救贖本身,只是先決條件。我們需要的救贖主不只是一個榜樣。我們需要聖子爲我們活並且死。我們的問題不僅僅是需要偉大的教師向我們展示如何生活。我們的問題是得罪聖潔的三一神,而這個問題需要神自己的兒子取了人的樣式,爲我們活出完美的生命,並且代替我們受刑罰而死。只有當自己公義的要求因著挽回祭的獻上而被完全滿足,我們在基督裡才能領受一切他新約成全之工帶來的榮耀益處。

在所有這些贖罪觀點中,只有替代刑罰論罪能抓住以神爲中心的十字架本質。其餘觀點或多或少削弱或否認神的聖潔公義屬於其核心本質、爲何我們首先得罪神(詩51:4),以及爲什麼基督替代我們受罰是十字架的核心。在我們討論十字架水平面的含義前,我們必須先討論垂直維度,即三一神透過聖子滿足自身公義要求,使我們在基督裡被神稱義(羅5:1-2)。

其它贖罪論錯失或損害了這個要點。就這些觀點而論,十字架的對象要麼是我們的罪(同歸於一論),要麼是撒旦(贖價論),要麼是罪惡權勢(基督得勝論)。但是這些觀點無法看到我們首先得罪的是偉大榮耀的三一神、創造主和上主,如此,十字架終極的指向對象是神自己。

聖經呈現的十字架豐富且多樣,就像一顆漂亮的寶石,可以從很多角度欣賞。然而,基督十字架工作的核心是,他作爲我們的中保和新約元首來到,爲我們的罪將自己獻上給神。替代刑罰論最清楚地解釋了聖子必須死、爲何唯獨他能拯救的原因。保羅說過,我們只傳釘十字架的耶穌,歸榮耀給他(林前1:23)。


翻譯:路程。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How Does Penal Substitution Relate to Other Atonement Theories?

作者: Stephen Wellum
2020-01-08
福音
六十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