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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的權柄來自會眾投票嗎?

當教皇利奧三世(Pope Leo III)在公元 800 年聖誕節爲法蘭克國王查理曼(Charlemagne)加冕時,他在古老的加冕儀式中引入了一個新儀式。但一個問題隨之而來:教皇爲查理曼加冕,究竟是在授予他神權,從而使他的統治合法化;還是僅僅在儀式上承認查理曼是上帝所立的君王。

換句話說,查理曼的權威來自哪裡?是上帝還是教皇?這個問題的影響巨大,並在此後的四百年間成爲西方國家和教會衝突的根源。[1] 

與此相似的問題也出現在會眾確認長老時所發揮的作用上。在會眾通過投票確認長老時,會眾是在授予他權柄,還是僅僅在確認他是上帝賜予這群會眾的恩賜?

在本文中,我想澄清的是,不應該把確認長老的機制(會眾投票)理解爲長老權柄的來源。

雖然長老通過會眾投票獲得認可,但他們教導和監督的權柄並非來自於會眾,而是來自於上帝。正如保羅在《以弗所書》4:11 中寫道,牧師是基督賜給教會的「恩賜」。或者,如保羅在《使徒行傳 》20:28 中告訴以弗所的長老們:「聖靈立你們做全群的監督」。因此,教會通過會眾投票承認這些長老是基督的恩賜,以此來順服基督。

這與民主政府論中的「被統治者同意」(consent-theory)不同,根據古典自由主義,權力是人民授予政府的,並且只有在人民同意的情況下(權力)才持續。[2] 根據這種模式,「政府......獲得(derive)的正當權力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美國憲法)

這裡的關鍵詞是「獲得」。權力是因爲人民的同意而獲得的。如果應用於教會,這種模式就意味著長老的權柄來自於會眾。它看起來就像下面這樣,上帝把教會的權柄授予會眾(教會),而會眾(教會)又藉著投票將權柄授予了長老。

圖 1:「同意理論」模式下的會眾權柄。

雖然有時這種觀點會與會眾制混爲一談,但聖經教導長老的權柄直接來自上帝。[3] 事實上,長老和會眾的權柄都直接來自上帝:長老教導和監督會眾;會眾確認、順服長老,並在必要時免去長老的職務。見圖 2:

圖 2:長老和會眾獲得的權柄

通過區分人與職份,可以對此進一步作出區分。長老的權柄並不來自於他個人,而來自於他的職份。在這裡,政治上的相似之處會帶來幫助。拜登(Joseph R. Biden)總統的權柄來自於他所擔任的職位,而不來自於他個人所擁有的任何東西。選舉並不是要賦予「總統」這一權力;選舉是任命某人擔任總統這個職務。同樣,會眾的投票並不賦予長老這一職份以權柄;它只是將該職份授予某個特定的人。

正如約拿單·李曼(Jonathan Leeman)所寫的:「順服一個人就是順服這個人。但順服一個職位,就是順服設立這職位的那一位。這意味著順服長老就是順服神,因爲是神任命了他爲長老。任何把孩子交給保姆照看的父母,在回家後聽到保姆告訴他們孩子有不良行爲時,都會非常理解這其中的關聯。第二天早上,父母會對孩子說:『你不順服我留下管事的人,就是不順服我。』」[4]

通過這個職份,長老們獲得了他們在被確認爲長老之前所沒有的權柄,如果他們不再擔任長老,他們就不再擁有這種權柄。因此,應該將「投票」理解爲確認某人是基督的恩賜讓他來牧養教會。

更詳細的圖表可能如下(見圖表 3):

圖 3:長老帶領的會眾制

上帝授權會眾確認和順服長老,而長老則接受(神的)授權教導和監督會眾。如有必要,會眾可以撤換長老。長老和會眾都直接從神那裡獲得這些權柄。

公理會神學家戴爾(R. W. Dale)很好地總結了這些:

新約聖經也沒有給我們這樣的觀念:主教、長老、牧師的權柄來自教會;或者他們的職份是由教會設立的。教會決定由什麼人來擔任這些職份,但這些職份是由基督設立的;教會決定由誰來行使權柄,但這些權柄來自基督。[5]

他繼續說道:

在選舉擔任這些職份的人時,教會不是爲自己行事,而是爲基督行事。教會任命祂所揀選的人,任命他們行使祂所賦予的權柄。[6]

如果長老的權柄來自上帝,那麼當會眾「任命」長老時,到底發生了什麼?任命是會眾承認或確認未來的長老具備聖經中《提摩太前書》3:1-7 和《提多書》1:1 所描述的資格。就是承認:「這個人符合聖經中的資質要求,顯然是基督賜給我們教會的恩賜。」(弗 4:11)。同樣,如果會眾認爲被提名的長老不符合聖經規定的資質要求,他們應該投反對票。

總之,一個人要擁有長老的權柄,必須有兩個前提。教會必須承認確認他的資質,他的權柄來自神的授權

結論

在這所有一切中,無論是會眾還是長老都沒有主權或自主權——兩者都通過行使基督授予各自的權柄來順服基督。當每個部分都正常運作時,整個身體就會成長,從而在愛中建造自己。

更多信息,請參閱:

  • 長老與會眾權柄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 約拿單·李曼(Jonathan Leeman):《不要解僱你的教會成員》(B&H 出版社,2016 年)。
  • 戴爾:《公理會原則手冊》(A Manual of Congregational Principles,Congregational Union of England and Wales, 1892)

*****

[1]  Brian Tierney, The Crisis of Church & State, 1050-1300: With Selected Documents (Prentice-Hall, 1964), 17-18.

[2] 例如,霍布斯寫道:「因爲很明顯……所有統治者的權利,最初都來自每個被統治者的同意。」(《利維坦》,3.42)

[3] 弗朗西斯·麥克萊恩(Francis McLean)似乎闡述了一種「同意理論」模式,他在 1885 年擔任都城會幕教會書記時的年度信函中寫道:「眾所周知,我們國家政府的基本原則是,其法律的效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多數人構成主權。任何其他基本形式都會帶來革命。我們的情況就是革命性的。」(Clerk’s Annual Report, January 1, 1885, MS-1582, Box 6, Folder 05. Reports 1874-1913. CHBC Archives, Washington D.C. )與此同時,都城會幕教會的下一任牧師威廉·楊(William H. Young)聲稱,作爲唯一公認的長老,他以牧師的身份對會眾擁有「不容置疑」的權柄,他在 1885 年接受牧師職份時寫信給會眾說:「作爲牧師,我有一個獨特的地位,與教會的其他成員不同。你們的投票讓我毫無例外地成爲教會整個宗教工作的唯一和最高負責人。這賦予了我不容置疑的權柄,因爲它是你們深思熟慮、自主自由的選舉所賦予我的。作爲牧師,我的指示和決定不再是我自己的,而是你們的,因爲我代表的是教會,而不是我自己。在教會管理的所有事務中,我是唯一的執行者,我的決定雖然可以接受建議,但必須迅速而真誠地得到執行,否則就必須請我放棄我的職份,而當這些事實出現時,我會迅速放棄我的職份。」(Letter of William H. Young to Metropolitan Baptist Church, December 16, 1885, MS-1090, Box 5, Folder 04. William H. Young. CHBC Archives, Washington D.C.)

[4] Jonathan Leeman, Don』t Fire Your Church Members. (B&H Publishing, 2016).

[5] R. W. Dale, A Manual of Congregational Principles (Congregational Union of England and Wales, 1892), 99.

[6] Dale, 100.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Do Elders Receive Their Authority by Congregational Vote?

作者: Caleb Morell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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