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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救贖和教會成員制

原文標題與鏈接: Definite Atonement and Church Membership

翻譯:王清彥

 

特定救贖跟教會成員制有什麼相干?對此,許多人會說「無半點瓜葛」。然而我有不同的看法,在本文中我將分兩步概括我的論據。首先,我會勾勒出特定救贖的祭司論據;其次,我會主張這一論據的含義必然推導出教會重生觀(即教會應當由重生之人組成)。

I.救贖的祭司論據

特定救贖必須在多個方面論證;它不是由單獨一段經文揭示的,而是涉及一整套的經文和相互關聯的問題,既包含解經問題又包含神學問題。這一討論的核心要題是基督祭司之工的本質。大多數人都肯定主的工作是祭司之工。然而許多肯定這一事實的人,否認基督的犧牲必然帶來一個特定的救贖。

他祭司之工的特定性質的論據是什麼?那就是:耶穌作爲新約的大祭司,順從天父,心甘情願地將自己獻上作我們的代贖。基督的心意,不僅是爲了完成選民的救贖,而且是爲了確保一切所需,將選民帶到他爲之而死的那個結局,即我們的稱義和新約的所有祝福,包括聖靈的恩賜,聖靈實際將基督之工實施在那些他替之死之人身上。同樣,藉著基督的復活和升天,我們的主現今在父的右邊掌權並爲選民代求,從而保證我們得永恆的救恩。

另一方面,非特定救贖的觀點定會將基督統一的祭司之工分開,重新定義基督作爲祭司與他的子民的關係,並最終使他爲新約之首所作的工作無效。所有這些論點都將是聖經不允許的。

特定救贖的這個祭司論據並不是新的。然而,其批評者很少處理這個論據,即便或是討論過,也只針對關乎它的各個方面,這些方面通常與其符合聖經的完整表述脫離。我將簡要地展開這個論據,首先討論舊約祭司如何進行特定和統一的救贖工作,然後討論我們的主作爲新約的中保如何爲他的新約之民完成特定且更有效的救贖之工。

首先,讓我們思想舊約的祭司。希伯來書5:1,是對舊約大祭司工作的一個很好的總結:「凡從人間挑選的大祭司,是奉派替人辦理屬神的事,爲要獻上禮物和贖罪祭。」每個大祭司都是從民眾(特別是利未支派)中挑選出來,並與他所代表的民眾團結合一。大祭司的任命是爲了在神面前代表特定的民眾,即所有那些在舊約之下的人。祭司從未代表和調解過神的約民之外的人;他從來不是作一個普世的中保。此外,大祭司代表民眾的範疇是屬神的事,是「爲要獻上禮物和贖罪祭」。因此,舊約祭司是因著人的罪在神面前作選民的代表中保。從根本上說,他的工作是挽回祭和贖罪祭的工作。

有許多重要的事實涉及舊約祭司的工作:

(1)當他們在神面前爲罪獻祭時,救贖的提供與救贖對民眾的實施之間沒有分開。正如希伯來書所教導的,救贖是在基督裡得以完全,很清楚,舊約的無效性質不是因爲救贖提供和實施之間的分歧,而是因爲祭物本身的不夠完全(來10:4, 11)。然而,在基督裡,我們有著這位完美的祭司和他自己作完美的祭物。他的死爲他的新約之民成就了完全的救贖實施。

(2)舊約之下,獻祭對人來說是「相對」有效的,也就是說,神從未打算用獻祭制度來實現終極的救贖;舊約祭司們是作一位將要來的更大的祭司和祭物的預表和影子(來10:1-18)。當我們轉向新約時,影子讓位於實體,我們看到基督的祭司之工是如何提供給所有他爲之作中保的約中之人,又是如何有效地實施在他們身上。

(3)舊約祭司,按其角色,總是將他的職分實施到他就獻祭和代求所代表的人身上。對基督來說也是如此,但他的方式更偉大,他不僅確保我們得完美的救贖,而且還將救贖有效地實施於他的民身上。

其次,讓我們思考在他全部的工作裡基督如何成全舊約祭司的職分。希伯來書爲我們展開了這個榮耀的真理。這裡有一些要考量的要點。基督既成就超越舊約祭司的工作,因此他更偉大。正如舊約的祭司被挑選,基督也是蒙父神所召,並受膏作此職分(5:4-6;參詩2;110);正如舊約的祭司在神面前代表一限定的民眾,基督也是作新約的中保,代表所有在那約中的子民,並行之有效;正如舊約的祭司爲罪(包括自己的罪)獻祭(5:1,8:3),卻不能終極地除罪(10:4,11),因此基督把自己獻上。結果,基督之工成就了一個特定的、只一次的救贖(7:27;9:12;10:15–18),故而他不像舊約的祭司,「凡靠著他進到神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7:25)。

仿效舊約祭司,基督向民眾提供實施他的工作。同樣,正如舊約祭司之工在提供和代求上是統一但卻不完全的,基督的工作也是統一的,但卻完全。至於代求,我們的主作爲祭司,實際上在十字架前(路22:31–32;約17:6–26),並在升天後(7:24–25;羅8:32–34;約壹2:1–2),爲他的民眾禱告,以確保所有的新約祝福實施在他們身上(見約17:6–19;羅8:28–29;希7:23–28)。

在思想基督的新約之工時,需要問一個重要的問題:基督代表所有民眾,毫無例外(一個「混合」的群體),並且使救恩對他們成爲可能?還是,他代表一個特定的民眾,他們實際被帶入救恩,並接收所有新約的好處,包括聖靈的實施之工?聖經教導的是後者而不是前者。新約呈現的基督之工是一個新約之工(路22:20;林前11:25;希5–10)。此外,聖經教導說新約的「新」在於全部的約民將從聖靈而生並蒙聖靈的恩賜,並在神面前被稱義。這些真理在舊約中,預先有了教導(例如耶31:29–34;結11:19–20;36:25–27;珥2:28–32;參民11:27–29),而在新約中因爲基督之工成爲事實(約7:39;使2:33;羅8:9)。因此,舊約包含所有亞伯拉罕的子嗣,屬靈的和不屬靈的;故而,他們是一群「混合」的民眾,既有重生的也有非重生的。但在新約之下,不再是這種情況。這就是爲什麼新約勝過舊約:它是實際有效的並且不會失敗,因爲基督祭司的職分和作爲更大

這一點絕不能被忽略。既然耶穌是新約的中保,救贖在其提供和實施上就是完全有效的,基督的祭司之工既是特定的又是有效的,這一點很難被否認(除非一個人相信普救論)。因此,所有耶穌所代表的人,最終被重生,稱義並且被帶入榮耀裡。他們中無人會失喪,因爲我們的主,那位更大的祭司,他不會失敗。對於那些他作其盟約元首爲之死的人,他的工作被聖靈有效實施,這同一位聖靈的新約之工由基督救贖之死而得到實際的保證。

II. 特定救贖和教會的本質

特定救贖跟教會的本質有什麼相干?答案是息息相關。如果我們的主是新約的中保,並且他的子民是一群重生、忠信的人,那麼就很難把新約的民眾當成一個像舊約的以色列一樣的「混合」的社群,至少按著聖約的設計是這樣的(當然,教會有時會錯誤地接納非信徒)。我們的主,作爲大祭司和新約的中保,只代表那些在聖約群體中的人,約中的人是由重生、忠信的民眾構成。

那麼,這就必然得出結論,在特定救贖的祭司論據和教會的重生觀之間有著一個至關重要的聯繫。爲什麼?因爲兩種觀點都主張相同的對新約群體的本質的理解。這就是爲什麼教會的重生觀與特定救贖緊密相連。反過來,似乎非特定救贖觀更吻合教會的「混合」觀,儘管改革宗神學中許多人摒棄這個結論。

爲什麼?因爲在改革宗神學中,教會聖約觀認爲教會的構成就像舊約之下以色列一樣,是一群「混合」的人。在兩約之下,聖約群體的範圍和選民的範圍是不同的。另一方面,浸信會(以及教會由信徒組成這一傳統)主張教會的重生觀,因爲只有那些宣稱已經悔罪並信仰基督的人才進入新約。事實上,這就是爲什麼浸信會認爲新約教會的聖約標誌,即洗禮,只保留給那些從聖靈而生、在神面前稱義的人,他們因此藉著神的恩典成爲與新約有份的人。儘管割禮和洗禮都是聖約的標誌,但由於它們各自的聖約差異,它們並不代表同樣的事實。

毫無疑問,有些人試圖避免這一結論,他們嘗試要麼拼搭教會重生觀與普遍救贖,要麼拼搭特定救贖和教會「混合」觀,但這類嘗試存在嚴重問題。舉例來說,主張特定救贖和教會「混合」觀的改革宗神學必須將新約限制給「信徒及其子女」而不是「毫無例外地給所有人」。但是,這很難用符合聖經的方式來論證,這似乎削弱了他們對特定救贖的辯護。另一方面,許多浸信會主張全體/普遍救贖和教會重生觀,那麼就很難解釋如果基督爲那些在聖約之外的人死,他如何成爲新約的中保。事實上,既然在新約裡的人是那些被稱義、成聖、得榮耀的人,基督如果爲非選民而死,那麼他實際上到底是爲怎樣的約作中保?一個人要麼是在「在基督裡」,因此也就在新約裡,要麼是「在亞當中」,因此就不在新約裡。

一個更符合聖經的觀點是主張基督作新約的頭和大祭司,這同時指向特定救贖和重生教會論。神的聖約在救贖歷史中展開並在基督和新約中得以完全,聖經教導我們要擁抱一位施拯救的救主,擁抱一個實際成就並確保每個仁慈的新約應許不落空的十字架,以及一個他用自己血買贖回的重生的群體,他們將永遠知道實施在他們身上的新約的榮耀益處。

特定救贖與教會成員制,也就是教會重生觀,有什麼相干?我的回答是全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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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phen Wellum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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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