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欄目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爲奴的,或男或女,因爲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爲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加 3:26-29)
《尼西亞信經》(公元 381 年)定義了教會的屬性是「獨一、神聖、大公、使徒的」。我們現在來思考第三個屬性——大公(catholic)。「大公」是什麼意思?
雖然現在很少有人還記得,但在二十世紀的美國政壇考慮一位天主教(Catholic)總統候選人是個爆炸性話題。不僅 1960 年當羅馬天主教徒約翰·肯尼迪(John F. Kennedy)當選總統時如此,在 1928 年更是如此。那一年,共和黨候選人赫伯特·胡佛(Herbert Hoover)的對手是廣受歡迎的民主黨紐約州州長艾爾·史密斯(Al Smith)。史密斯同時也是第一個被主要政黨提名爲美國總統候選人的羅馬天主教徒。當時反天主教的流言甚囂塵上,天主教視新教徒的婚姻爲無效。教皇正準備遷居美國。新荷蘭隧道正祕密延伸至梵蒂岡。
爲了解除人們的擔憂,史密斯州長於九月份前往俄克拉荷馬城(Oklahoma)就宗教問題發表了重要的演講。然而他的演講很快就被人們拋之腦後了,因爲第二天晚上在同一個禮堂裡,紐約市加利利浸信會(Calvary Baptist Church)的牧師約翰·羅奇·斯特拉頓(John Roach Straton)發表了題爲「艾爾·史密斯和地獄權勢」的演講,譴責史密斯的天主教信仰。他將史密斯與「打牌、喝雞尾酒、養貴賓犬、離婚、小說、亂哄哄的房間、舞會、進化論、克拉倫斯·達羅(Clarence Darrow,美國最偉大的民權律師——譯註)、暴飲暴食、裸體藝術、鬥毆、演員、灰狗賽跑和現代主義」等城市罪惡相提並論。[1]
一位從東部來到俄克拉荷馬州支持史密斯,並爲他演講的女士與一位來自該小鎮的女士發生了衝突,這位小鎮女士是虔誠的浸信會基督徒。她對這位來到俄克拉荷馬的女士說:「你就是那位女演講者吧?你支持史密斯?」
「是的,」這位來自東部的女士說。
「好吧,我不支持他。」
「如果我們能有機會談談的話,我或許可能會讓你改變想法,」史密斯的支持者說。
「不,你做不到,」那位小鎮上的婦人說。「史密斯是天主教那夥的人,而且他們還帶來了灑水禮用的銀盤!」[2]
這段小插曲不僅凸顯了我們在認識教會的大公性方面所面臨的挑戰,而且它也挑戰了我的智慧——作爲一位美南浸信會的牧師來撰寫這樣一本關於「大公教會」話題的書!
教會的大公性是什麼?爲什麼從改革宗神學角度思考這個問題對我們來說意義重大?
大多數人都是通過羅馬天主教會(Roman Catholic Church)的名字來熟悉「大公」這個詞的。羅馬教會把大公放在自己的名稱中,聲稱只有它才是真正的大公教會。它的論點是:(1)只有羅馬擁有統一的、全球性權威;(2)只有羅馬天主教在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教會;(3)只有他們自基督以來一直存在;(4)只有他們擁有豐盛的恩典和真理;(5)在自稱爲基督徒的人中他們佔據了大多數。簡而言之,他們聲稱自己的存在跨越時間和地域。正如他們的座右銘所說,他們永不改變(semper eadem)。
我不認同「大公」這個詞等同於服從羅馬主教(教皇)權柄的有形組織。事實上,「羅馬」和「大公」這兩個詞放在一起,一個表達了區域性,另一個表達了普世性,這就構成了一個矛盾。沒有任何一個教會可以正確地宣稱自己就是大公教會本身。
「大公」一詞源於希臘語 katholikos,意思是「整體、全部、完全、普世、普遍」。雖然在新約中這個詞的形容詞形式從來沒有用在教會或其他任何事物身上,但它的副詞形式確實在使徒行傳中出現過一次,官長禁止使徒們總(katholou,英文是 at all)不可奉耶穌的名講論、教訓人(徒 4:18)。在現代英語中,「大公」可以簡單地和形容詞「普世的」(universal)相對應。這種普世性不是任何一個真基督徒群體能夠單獨擁有的屬性。
「普世性」或「大公性」主要與「地方性」相對立。地方教會之所以是地方教會就是因爲其成員來自當地因此能夠聚集在一起,但教會的本質是屬天的。這種屬天本質在基督裡,所以可以參與那個獨一、神聖和使徒性教會——就是所有其他真基督教會所參與的,無論地方教會位於何處。從某種意義上說,教會的大公性正是她的其他屬性——獨一、神聖、使徒性——得以顯現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只要當地、當時有真教會或幾個真基督徒。
因此,教會的大公性就是簡單地承認教會不侷限於任何地方或民族。從這個意義上說,教會與猶太民族不同,猶太民族只侷限於一個民族。
在本文中,我們將首先從歷史和釋經學的角度研究大公性,然後再思考教會大公性的一些實際意義。
首先,讓我們從歷史角度思考「大公」一詞的使用及其背後的含義。這個詞第一次與教會聯繫在一起是在安提阿的依納爵(Ignatius of Antioch)寫給士麥那人(Smyrnaeans)的信中,寫作時間大約是公元 112 年。依納爵說到「耶穌基督所在之處就是大公教會」。早期的寫作者相信教會是大公的,因爲他們相信所有的基督徒都同有一主、一信、一洗,也共同擔負同一個大使命。從這個意義上說,「大公教會」最初指的就是真正或純正的教會。
大約從三世紀起,這個詞開始成爲「正統」的同義詞。因此,「大公」教會與異端或分裂的教會相反。公元 200 年左右,亞歷山大的克萊門(Clement of Alexandria)寫道:
「真教會(The one Church)被異端粗暴地分裂了。在本質、理念、起源和重要性上,我們說古老的大公教會才是唯一的教會。這個教會按照獨一上帝的旨意,通過獨一的主......將那些祂所預定的人聚集在一起;上帝在創世之前就知道他們會成爲義人,所以預先揀選了他們。」[3]
到了四世紀中葉,除了正宗和正統(與謬誤相對)的意思外,這個詞還包含了教會向每塊土地和所有階層的人廣泛擴張的概念。公元 350 年左右,耶路撒冷的西里爾(Cyril of Jerusalem)在向準備受洗的人佈道時,清楚地表達了「大公」一詞的含義。他說,
教會之所以被稱爲「大公」,是因爲它遍及全世界,從地極的一端延伸到另一端。還因爲它普遍且毫無遺漏地傳授了人類應該瞭解的所有真理,包括可見和不可見的、天上和地上的;並將所有階層的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博學的和無知的,都納入了真宗教的影響之下;還因爲她廣泛地醫治和治癒靈魂以及身體犯的各種罪,並在教會自身中擁有各種可稱得上美德的行爲和言語,以及各種屬靈恩賜。[4]
公元 381 年,《尼西亞信經》將教會的屬性定義爲「獨一、神聖、大公、使徒的」。到了下一個世紀的中葉,「大公」這個詞被納入了《使徒信經》。到了十一世紀,東西方教會分裂,東方教會傾向於使用「正統」(Orthodox)這個詞來描述教會,而西方教會則使用」大公」(Catholic)這個詞,但這兩個詞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因此,從第二、三世紀開始直到現代(modern time),「大公」這個術語都是用來做排除和下定義的,用來區分正統與非正統,類似於現代美國保守的基督徒說某事物「符合福音」(evangelical)而不是「異端邪說」。[5]
隨著早期教會中的異端邪說在一些地方興起,「大公」這個詞在真理的爭辯中就顯得尤爲重要。奧古斯丁(Augustine)等著名護教學家在駁斥異端或分裂分子時,就會問他們,既然在大多數有教會的地方都找不到他們的教義,那他們怎麼能聲稱自己是屬於大公教會的呢?五世紀初,勒蘭的文森特(Vincent of Lerins)修道士爲真正的大公性提出了三重檢驗標準,即到處(everywhere)、一直(always)、和所有人(by all)。這就是「文森特准則」,後來被應用於評價各種各樣的傳統價值,在羅馬教會中應用尤爲廣泛。
正如大家所能理解的,文森特准則對於十六世紀的改教家來說也是個難題。之所以困難,是因爲新教徒並非到處都有(他們只存在於歐洲),他們也並非一直存在。有人嘲諷道:「在路德之前,你們的教會在哪裡?」新教徒也不是基督徒中的大多數——與羅馬教會相比,他們的人數非常少。
那麼,新教教會在什麼意義上能夠宣稱自己是「大公教會」呢?路德和加爾文把「一直」放在大公定義中的首位,而不強調「到處」和「所有人」。他們將「普世性」或「大公性」定義爲一個範疇,這個範疇主要不是指空間,而是指時間;不是關於教會在空間上的擴張性,而是關於教會在時間上的連續性。他們從這個意義上論述了新教教會與使徒教會之間的連續性。
《海德堡要理問答》中問道:「你對『神聖大公教會』是怎樣理解的?」它的回答是:「從全人類當中,自全世界的開始到末了,神的兒子藉著祂的聖靈和話語,爲自己聚集、保衛並存留一群選民,在真實信仰裡聯合一起,直到得永生;並且我是,也永遠是這群體裡有生命的一員。」(54 問)
尤西努斯(Ursinus)評論道:
「教會之所以成爲大公教會,首先是從地理上來說;因爲它遍佈整個世界,而不侷限於任何特定的地點、國度或受任何王朝所限制。從這個角度上,教會的大公性始於使徒時代;因爲在此之前,教會的範圍很狹隘僅限於猶太人的國家。第二,是就人而言,教會由各個國家各個階層的人聚集而成的。第三,就時間而言,它存在於這個世界存續的所有時間裡:「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還因爲在任何時代都只有一個真正的大公教會,其特殊的構成包含了整個世界,並且不會被束縛在任何一個特定的地方。」[6]
由於羅馬教會有別於使徒教會的教導,因此它不能聲稱自己具有這種時空上的普世性。
在新教徒中,這種時空上的普世性——即現在存在的教會與使徒們過去和現在所在的教會是同一個教會——這個觀念替代(replaced)了,或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supplanted)僅限於空間上的普世性觀念。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們普遍認爲新教中的大公性與使徒性非常相似。使徒性就是大公性,大公性就是使徒性。一個教義是真理教義的標誌之一就是它在自稱爲基督徒的人群中被廣爲接受。基督徒們的感覺並非總是無懈可擊,但通常情況下是準確的。
這一真理對我們來說是多麼大的安慰和鼓勵!正如詹姆斯·班納曼(James Bannerman)說的:
「世界各地的基督徒在他們彼此間的距離所允許的範圍內分別聚集,用誠實和心靈敬拜上帝,但他們是一個整體;他們都必須被看作是全世界屬基督教會的分支——基督徒團體的偉大聚集,因距離、血緣和語言而分離,不能在身體上相聚,但卻真正地在聖靈裡相聚。基督在地上的無形教會是地方性的,也是大公性的。」 [7]
讓我特別地向浸信會基督徒說幾句。一些浸信會基督徒非常不願意談論任何普世教會——除了所有蒙救贖的人最後在天上的聚集以外。這種猶豫從何而來?這種猶豫並不是因爲我們認爲我們是唯一的真基督徒。我們現在不這麼認爲,過去也不這麼認爲。但猶豫背後有其他一些原因,每個原因都與其他原因相關。
在某種程度上,這種猶豫是因爲這樣一種普遍存在的認知——這種認知在新教徒中很普遍,那就是認爲在新約中對教會的定義就是「會眾」(congregation)。人們普遍認爲這是因爲威廉·丁道爾(William Tyndale)(在他所翻譯的聖經中——我們現在所用的英文聖經譯本都是以他的翻譯爲基礎的)簡單地把 ekklesia 譯爲「會眾」。這種「唯會眾」(congregation-only)教會神學在新教的各個角落得以延續,包括在十九世紀浸禮會的「地界主義」運動中(Landmark movement,這個運動宣稱浸信會是唯一有效的教會,其他教會組織和實踐都不合理——譯註),這一運動現在在許多教會中仍有一定影響力。
浸信會不太願意將大公性理解爲地上可見教會所具有的特性還有另一個原因,就是許多基督徒都有一個基本假設——可見的教會必須有一個可見的組織。奇怪的是,浸信會堅持認爲會眾對教會的理解是首要的,但恰恰是這一點導致我們對於普世界會合一(ecumenism,普世教會合一運動提倡現代基督教內各宗派和教派重新合一——譯註)有自己的理解。我們與大多數其他基督徒一樣,都認爲基督的教會應該合一,我們也堅信教會確實是合一的,而且這種合一終有一天會完美地彰顯出來。但在主再來之前,我們認爲能夠彰顯大公教會任何時候都滿有激進的生命力,同時又具有可見性,地上的任何領導方式、組織形式和組織架構都比不過地方教會會眾。我們可以與其他基督徒合作,但不應允許任何人類發明的組織(如教皇、聚會或信條)篡奪聖經所規定的地方教會所擁有的權柄。
浸信會基督徒不願輕易承認普世教會包括所有可見基督教會的第三個原因是,我們難以理解真(或者至少說規範的)教會爲什麼會不施洗(我們認爲只有基督徒才能接受洗禮)。我們和施行嬰兒洗禮的教會一樣,不會接受未經過洗禮的人加入教會成員,但是我們與他們對洗禮的理解不同。這三點顧慮——或它們的結合,導致一些浸信會基督徒和其他福音派基督徒有時會否認在天堂以外存在一個普世教會。
但是,撇開一些福音派基督徒的猶豫不談,新約馬太福音 16:18、以弗所書(1:22-23, 3:10、21, 4:4, 5:23-32)和其他經文中(林前 10:32, 11:22, 12:28;西 1:18、24;來 12:23)都清楚地提到了一個普世性大公教會,它不是地方教會,不僅存在於未來,而且現在就存在於這個世界上。它不需要一個地上的頭來建立合一;因爲唯有基督才是它的頭。它的標誌是正確地傳揚神的話,正確地爲基督徒(也有人認爲包括他們的兒女)施行洗禮和舉行主餐。正是這個教會——普世教會,而不是任何一個地方教會繼承了基督在馬太福音 28 章中所說的教會的大使命(universal mission)。
有時,我們會讚許地引用約翰·衛斯理(John Wesley)的話:「世界是我的教區」。當我們把衛斯理的這句話與狹隘的本位主義(parochialism)——那種不關心自己直接所屬社區或責任範圍之外的事情——對立起來時,我們就能理解他的意思了。這種情感是正確的,甚至是令人欽佩的。然而嚴格來說,衛斯理的說法是錯誤的。無論他在馬背上騎行多少萬里——哪怕他每年都到紐卡斯爾(Newcastle)和布里斯托爾(Bristol),世界也永遠不可能是衛斯理的教區。他的空間有限,時間有限。他的使命有限。沒有一個衛理公會教會是普世教會。整個衛理公會也不是,英國國教也不是,十八世紀的所有新教教會加起來也不是。
說了這麼多,當上帝賜下機會時每個基督徒關心世界各處所有其他基督徒是應該的。畢竟,普世教會跨越時間,從十字架到末日;跨越空間,從耶路撒冷到倫敦,從布宜諾斯艾利斯到東京。而這些地方教會都是我們在基督裡的大家庭。這就是大公教會的現實。
雖然聖經中沒有明確地談到教會的這個「屬性」,但珍視大公有助於我們珍視福音,因爲它植根於自使徒行傳以來新約所有爭議的核心——教會是猶太人的,還是萬國的,還是萬民的。保羅在加拉太書中認爲,這個問題與福音本身密切相關。現在讓我們翻開加拉太書,提醒自己注意保羅在其中所爭辯的問題。
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嗎?或者從本質上說,他們都能成爲上帝的兒女嗎?他們父母是誰或居住在哪個國家重要嗎?雖然保羅在提問時沒有這樣說,但你可以說他的問題就是:「基督的教會是大公的嗎?」保羅的回答是(加 3:26-29):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爲奴的,或男或女,因爲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爲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你的罪是如何得到赦免的,你是如何從罪的刑罰和權勢中得釋放並被接納爲神兒女的?加拉太人中的假教師顯然認爲他們是通過基督得救的,但他們並不認可只有通過基督才能得救。他們甚至可能認爲,他們已經接受了「信基督是獲得這些祝福的途徑」這一觀點;但他們肯定不明白,唯有信,而不是遵守律法,才能獲得這些祝福。正因如此,很明顯解釋教會的大公性在保羅教導福音時就變得重要。
保羅在前一章中針對加拉太人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問題(加 3:1-5):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如果你問這些人,他們是如何得到聖靈的,他們是如何在上帝面前稱義並被宣佈爲無罪的,他們是如何脫離了罪的刑罰,甚至現在也從罪的權勢中得到釋放,並且上帝現在把他們納入了祂的大家庭中——如果你問這些基督徒,所有這些奇妙的事情是如何發生的,你會發現他們中間出現了混亂。
他們當中有些人說,這一切都是因爲他們遵守了律法。另一些人知道,這一切的發生僅僅是因爲他們相信了所聽到基督的福音。誰能說清楚到底哪個才是真正的原因呢?誠然,保羅曾教導過相信基督才是正確的方式,但現在其他同樣聲稱相信耶穌是彌賽亞的教師卻說,雖然遵守律法本身是不足夠的,但它仍然是必要的。在一些年輕的教會裡,這種教導一開始聽起來可能有點奇怪。這跟保羅教導他們的不太一樣,對嗎?但很快,這個信息聽起來就開始顯得更有道理了。
令人驚歎的是,錯誤的觀點僅僅通過簡單地重複就開始顯得可信了,尤其是當倡導這些觀點的人雄辯而且態度誠懇時;在基督徒中,如果他們個人生活也顯得很敬虔,那就更加顯得可信了。也許,這些假教師的教導就是這樣給人可信的感覺。
不管這些假教師是如何獲得聽眾的,但他們對福音本身提出了質疑。基督爲基督徒的罪而死——他們不質疑這一點。他們不是粗暴的自我救贖主義者。請看保羅的話「基督照我們父神的旨意,爲我們的罪捨己,要救我們脫離這罪惡的世代......」(加 1:3-4)。我認爲假教師可能說他們也相信這一點。他們很可能承認上帝的聖潔和完美,祂按照自己的形像造了我們,但我們向祂犯了罪,基督降臨到這個世上生活,受死,復活,承擔了我們的罪並承受了罪的刑罰,消除了上帝對我們的憤怒。但假教師的爭論點在於我們如何領受基督受死所帶來的益處。通過相信嗎?僅僅是相信嗎?真的就是相信嗎?那我們的生活呢?我們真的想說,僅僅通過相信就能獲得基督爲我們所贏得的益處嗎?或者,現在讓我們再想想,會不會是我們的悔改?我們改變生活方式?使我們的生活合乎上帝所啓示的心意?那描述我們如何獲得基督救贖之益處的原則是什麼?真的僅僅就靠相信嗎?
我們可以想像這種爭論如何升溫,尤其是加上猶太教的問題以後。上帝當然不希望祂古老的子民以色列因爲被同化而消失。那麼那些標誌上帝子民的特殊記號呢?割禮、安息日、獻祭、潔淨的儀式,這些記號肯定是要延續下去的。這是對上帝及其話語的尊重,不是嗎?而且,延續這些記號肯定會討上帝的喜悅,也會帶來聖靈的同在。
你怎麼想?
無論你有什麼疑問,保羅都毫不動搖。他稱那些受誘惑相信這些事的人爲「無知的人」(加 3:1)。加拉太人處於極大的危險之中!保羅清楚地向他們傳講了基督所做的一切,但現在他們似乎恰恰忘記了這一點,或者是誤解了這一點。保羅曾在他們中間傳講基督被釘十字架的事,他們大概也領過主餐。他們明白基督爲贖罪而死(由此可見,他們應該明白試圖通過遵守律法來獲得救贖是徒勞無益的)。
因此,保羅問了他們一個基本問題,讓他們回到無可爭辯的真理——他們自己經歷過的真理:「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加 3:2)。保羅說:「你們從這兩者中選一個吧」。
我們如何和上帝一同得勝——我們如何稱義?我們如何擺脫罪的轄制,掙脫其殘酷的代價和公正的懲罰?我們如何與上帝和好,重新與祂建立關係?這些都是加拉太書的核心問題,這些問題的答案在很大程度上爲我們提供了描述真正大公教會的關鍵。
首先,保羅關心的是基督在各地的教會都教導罪得赦免,或者說,我們如何稱義。既然我們有罪,做了不該做的事,沒有做我們應該做的事,那麼在末日,我們怎麼能希望得勝,被上帝這位永遠公正的審判者宣告爲義呢?
那麼保羅的答案是什麼呢?我們得勝,稱義——得以成爲義人,不是靠遵守律法,而是靠對基督的信心。保羅寫道:「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爲我捨己」(加 2:20;參第 16 節)。
如果信是核心,那麼信的對象是什麼?保羅的回答很明確——信基督和祂爲我們所做的一切。這就是保羅早在加拉太書中所強調的,他說基督是「基督照我們父神的旨意,爲我們的罪捨己,要救我們脫離這罪惡的世代」(加 1:3-4)。對保羅來說,基督是核心。我們絕不能認爲保羅在教導我們,我們的信心本身就是我們稱義的基礎、依據和理由。我們稱義的基礎永遠是、也只能是耶穌基督的工作。唯有對基督的信才是上帝使我們稱義的工具。
約翰·班揚(John Bunyan)在他的靈性自傳中在思考這一奇妙的真理時寫道:
「一天,當我從田間經過的時候,良心彷彿又受到了幾記重擊。我又擔心起來,生怕並非一切都萬無一失。就在這時,突然一句話臨到我:「你的義在天上。」透過內心的眼睛我看見,耶穌基督正坐在上帝的右邊;於是我說:我的義就在那邊,所以無論到何處,無論做什麼,上帝都不會對我說,他要索取我的義,因爲我的義就是在他面前。不僅如此,並不是好的內心光景能讓自己的義變得更好,也不是壞的內心光景能讓自己的義變得更糟,我的公義就是耶穌基督自己,他昨日今日,直到永遠,都是一樣的(來 13:8)。」 [8]
救贖你的不是只在認知上相信唯因信稱義,而是個人的信靠,是對基督的「信」,通過這種「信」,上帝慷慨地將我們與基督聯合在一起,與祂的受苦、受死和復活聯合在一起,從而使我們稱義。
這是在各地所有屬基督的教會中保羅首要關注的一點——使他們確信,稱義唯因信基督一位。不過保羅還關心一個問題,他希望各地所有屬基督的教會都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那就是我們如何從罪的權勢中得釋放。保羅首先關注的是稱義——從罪的刑罰中得解脫,其次關注的是成聖——從罪的權勢中得解脫。
保羅對成聖的看法與他對稱義的看法是一樣的:脫離罪的權勢不是靠遵守律法,而是靠對基督的信心。保羅寫道:「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加 3:21-22)
保羅在這裡提出的關於這一偉大真理的第三個方面,同樣也是世界各地所有屬基督的教會都必須看法一致的,就是我們如何才能通過收養成爲上帝的兒女。假教師顯然是在說,與神建立關係的方法就是遵守律法。然而,保羅說,這只會讓人回到奴役之中。他寫道:「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加 4:9)
無論你在何時何地,與神建立關係的方法只有信靠基督。保羅說,他的讀者——猶太和外邦的基督徒,都是神的兒子。我們再次來看這段文字,它包含了教會的普世性或者說大公性質(加3:26-4:7):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爲奴的,或男或女,因爲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爲一了。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我說,那承受產業的,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爲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乃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我們爲孩童的時候受管於世俗小學之下,也是如此。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爲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你們既爲兒子,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 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神爲後嗣。
這是保羅在第 4 章末尾對比亞伯拉罕兩個兒子的背景——一個是自由婦人所生,一個是爲奴婦人所生。我們基督徒「憑著應許做兒女……如同以撒一樣」(加 4:28)。所有基督徒——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通過收養成爲自由之子,擁有完全的權利。
保羅教導,加拉太基督徒的合一單單靠對基督的信心。請注意,這合一不是通過守律法的行爲(見加 2:16)。在上文所引經文中保羅論述的一個推動力就是從 3:26 中的眾子(all sons,「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這裡的「兒子」是複數,眾多兒子——譯註)到 3:28 中的合而爲一(all one,「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爲一了」——譯註)。
這一點很重要,因爲加拉太的假教師們在教導以另一種方式尋求合一,即區分受割禮的加拉太基督徒和未受割禮的加拉太基督徒。這些假教師教導的身份和合一並不完全建立在他們所謂的共同信仰上,而是建立在文化習俗之上。
在這裡,唯靠信心在實踐上的重要性就開始顯現出來了。所有人都用同樣的方式(信心),這樣的合一反映了上帝的合一。保羅認爲,所有這樣的基督徒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正是因爲他們唯獨因信稱義(加 3:7)。基督裡的合一不分文化、階級或性別。保羅強調了這一點。持懷疑態度的人可能會說,他真的把自己的事工賭在了這一點上。
再看加拉太書 3:28-29,「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爲奴的,或男或女,因爲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爲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假教師試圖引入另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會使基督的身體分裂,從而錯誤地反映基督。他們的方式會讓基督看起來是分裂的,但事實上基督並不是分裂的。所有的合一都是通過亞伯拉罕的那一位後裔實現的。亞伯拉罕的後裔在創世紀中是單數形式指代的是那一位後裔,這就是保羅在加拉太書 3 章 16 節和 19 節中的論點。你注意到保羅在這些經文中的陳述了嗎?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這樣說來,律法是爲什麼有的呢?原是爲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
一講到信心真是每個字都帶有啓發性!保羅認爲,一個名詞是單數而不是複數形式具有意義重大!通過這一位後裔,應許臨到了所有相信的人。
我不知道這一段論述是否讓你感到驚訝?你是否以爲我們生來就是上帝的兒女?不,朋友們,我們必須通過收養才能成爲上帝兒女。雖然我們是由祂創造的,但我們的罪使我們與祂分離。聖經甚至稱我們天生就是上帝的敵人。
但神通過基督爲我們鋪就了一條赦罪之道,使我們不再爲罪所奴役。不僅如此!上帝不僅通過救贖把我們從罪的奴役中解救出來,而且祂還更進一步地收養我們爲祂的兒子,這難道不奇妙嗎?想像一下,一個富翁買下了一個青年奴隸,不僅給了他自由,還讓他成爲自己的兒子!上帝在基督裡爲我們所做的一切比這還多!
因此,我們讀到(加 4:4-7):
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爲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你們既爲兒子,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神爲後嗣。
這是何等殊榮!再看第 6 節:「你們既爲兒子,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這另一個差遣。上帝先差遣祂的兒子來到我們的世界,然後又差遣了「祂兒子的靈」。
你以前覺得自己是怎樣進入上帝的家的?是通過去教會嗎?去得多了,也許祂就知道你的名字了?是靠自己生命中越來越多的好行爲嗎?朋友們,我們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進入上帝的家,無論我們是誰,都要信靠耶穌基督和祂的義,才能獲得如此榮耀的接納,而不是靠自己努力遵守上帝的律法。
這是世界各地所有真基督徒一直以來的信心。這就是真大公教會的真大公信心。
教會的普世性有哪些影響?理解教會的大公性可以幫我們解決教會中的一些問題。
反本地主義
理解教會的大公性是一個祝福,因爲它可以消除我們生活中那溫和的本地主義。有多少次,我們在教會中聽到有人爲這樣或那樣的做法辯解時說:「但我們一直以來都是這樣做的」。保羅呼召加拉太人回到他們起初之道——福音本身。但我們的傳統有時並不像福音本身那樣根基穩固。它們往往起源較晚,更多是我們自己的國家、教派、會眾,甚至是我們自己的偏好。
普世教會不應將自己交付任何一位地上牧師的意志,無論他在羅馬還是其他地方。雖然普世教會存在於所有文化中,但它不應受限於任何文化。當不同文化背景的基督徒都相信和傳揚同一個福音時,福音就展現出來了。
有些事情我們認爲是理所當然的,並錯誤地委身於此,以至於我們從未通過查考聖經來審視它們。這是旅行對基督徒有益的一個原因——走出去瞭解其他地方基督徒的做法。更清楚地認識自身所處文化的最快方式就是去到另一種文化中生活。這樣你才開始意識到,你一直以來的理所當然,在別人看來並不是理所應當。有正確的方法?正確的答案嗎?有時有,有時沒有。認清什麼是信仰的本質,什麼只是信仰的某種特殊表達,這是很有益的。瞭解真教會的真大公性,有助於反對我們的地方主義。
反宗派主義
從我所持的會眾制角度來看,宗派是跨教會機構(parachurch organizations)。不過即使是實行長老制或聖公會體制的人也承認,自己「教會」及其獨特性並不等同於普世教會。因此,宗派,以及那些將我們與其他福音派基督徒區分開來的獨特性絕不能成爲我們的終極目標。
承認大公教會的存在並不意味著宗派一定是錯的。只要宗派允許基督徒按照良心爲神的國度工作,只要宗派不滋生刻薄無情並錯誤的分裂精神,那麼宗派就是有益的。但是,忠心的真基督徒之間的共同點永遠比我們之間的分歧更爲寶貴,更值得珍惜。
當我們的獨特性被置於重要但非核心地位時,福音的本質就得以展現。理解真教會的真大公性,有助於反對我們錯誤的宗派主義。
反對種族主義
真教會的普世性這一偉大真理嚴重挑戰了我們的單一種族教會。明顯它不允許教會只接納獨一種族的人加入。
它至少對我們教會中實際存在的隔離現象提出了質疑。求神赦免我們歷史上以白種人爲主的教會曾錯誤地禁止或阻止其他種族的人加入我們。此外我們美國的非裔弟兄姊妹雖然曾在他們基督徒 「主人」手下經歷過諸多壓迫和苦難,但他們的教會中卻有許多可歌可泣的偉大故事。在黑人教會中,黑人基督徒能夠行使領導權並做出決定。他們用微薄的財力建立了偉大的教會和教派。
然而今天我們必須說,任何一個根據膚色劃分的教會——無論是什麼膚色,他們都沒有在讚美福音。理解了基督教會的大公性質,當一個教會的周圍有多種族人口但其會眾卻由單一種族組成時,人們不免要產生疑問。爲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怎樣才能更好地展示出福音並不侷限於這單一族群的事實?我們必須做什麼?
查爾斯·畢列治(Charles Bridges)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形像:「教會是一面鏡子,折射出神的全部光輝。它是那偉大的場景,向宇宙展示耶和華的完美。」[9] 朋友們,這位完美的上帝不是白人,不是黑人,不是亞洲人,也不是歐洲人。我們可能因爲語言的實際需要而有所區分。但是,讓我們盡量不要因爲其他文化原因而分裂教會。當那些在世人看來沒有共同點——甚至有理由彼此敵視的人,在愛中團結在一起時,福音就展現出來了。[10] 理解真大公教會的真大公性幫助我們抵制種族主義。
避免使教會成爲機構
向某一特定人群,如大學生或商人傳福音,或門訓某一特定人群,比如幼兒的母親或軍人,是值得認可的基督徒事工。許多基督教機構的事工便是如此。然而,將整個教會會眾的注意力集中在特定的一小群人或目標群體上,似乎削弱了教會所需要展示出的大公性。
一群基督徒聯合起來,服事藍領或白領,或滑板愛好者,或在其他無數個人們建立自我認同的群體中服事,這是完全正當的。但是,如果我們允許這樣一個具體目標或使命把整個教會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教會會眾所應該包括的那一小部分人身上,那麼教會在真大公教義方面的見證——即福音是爲每一種類型的人群所預備的,就會受到損害。上帝在祂的主權中會以不同方式使用不同教會;我們相信這是祂榮耀地展示自己的一部分計劃。但是不管怎樣,每一個教會會眾的實際構成是不會改變的,我們永遠不應該把上帝所設立的具體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定加諸於會眾,以免我們在不知不覺中錯誤地展現了上帝在福音中所關注的大公性。
教會越能展示出基督以自己的恩慈拯救所有人群,上帝的福音就得到越多彰顯。理解真大公教會的真大公屬性,會削弱我們把上帝的教會限定於某一特定事工的錯誤企圖,因爲這樣做掩蓋了基督大使命的普世性。
我們必須看到,基督揀選組成祂教會的活石——這不是我們的任務。而且,因著上帝的恩典,我們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信靠基督以致得救,無論我們的父母是誰。教會的大公性植根於同時也受限於福音的大公性。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人都可以僅憑對獨一救贖主——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信心而獲得罪的赦免。這就是真大公教會的真大公教義。如果你的教會沒有教導這一點,那它就不是大公教會,不管它外面的招牌是什麼。
編者注:本文節選自《教會:獨一的、聖潔的、大公的和使徒的》(The Church: One, Holy, Catholic, and Apostolic)一書,作者包括理查德·菲利普斯(Richard D. Phillips)、飛利浦·萊肯(Philip G. Ryken)和狄馬可(Mark E. Dever),經 P&R Publishing 授權使用。
* * * * *
[1] Paul F. Boller Jr., Presidential Campaig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226.
[2] 同上, 229 頁。
[3] Henry Bettenson, ed., The Early Christian Fathers: A Selection from the Writings of the Fathers from St. Clement to St. Athanasiu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6), 247.
[4] Cyril of Jerusalem, 《教理講義》(Catechetical Lectures, trans. E. W. Gifford,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 Second Series, vol. 7 (reprint, Peabody, MA: Hendrickson, 1994), 139–40.
[5]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當代「大公」作爲形容詞的含義幾乎完全相反——指不加區分地努力向所有人學習其優點。
[6] Zacharias Ursinus, The Commentary of Dr. Zacharias Ursinus on the Heidelberg Catechism, trans. G. W. Williard (1852; reprint; Phillipsburg, NJ: P&R, 1985), 289–90.
[7] James Bannerman, The Church of Christ, vol. 1 (1869; reprint,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1960), 43–44.
[8] 約翰·班揚(John Bunyan),《豐盛的恩典》(Grace Abounding to the Chief of Sinners,蘇欲曉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9] Charles Bridges, The Christian Ministry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1980), 1.
[10] 我對這一呼籲有兩個限定,一是爲了語言的目的,二是爲了傳福音的目的。語言是基督徒生活非常重要的部分。如果要使講道成爲會眾生活的中心,那就要讓他們能夠理解講道。因此,以語言的可理解性組織會眾是必要的。其次,在傳福音時當然可以專注於一文化中的某一特定小群體。但是,那些希望向一特定群體或族群傳福音的人應該非常小心,不要讓他們所建立的教會扭曲福音,相反教會正是基督所希望的福音的化身。以弗所書第 2 章、使徒行傳第 6 章和啓示錄第 7 章都是很好的章節幫助我們仔細思考支持多個族群聚會的原因和相應的挑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A Catholic Chu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