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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標誌中文信箱 #2:如果有人宣稱自己不信了,需要懲誡嗎?爲什麼不懲誡呢?懲誡就必須「不看爲基督徒」嗎?

如果有人宣稱自己不信了,需要懲誡嗎?

爲什麼放棄信仰不懲誡呢?

懲誡就必須「不看爲基督徒」嗎?

親愛的九標誌,

如果有教會成員宣稱自己已經不信耶穌了,也不再稱自己爲基督徒,經過輔導跟進後發現確實如此——雖然我們不確信他究竟是一開始就沒有真信呢,還是暫時被世界擄去了。總之,他現在確實不再相信了,雖然他表示還是希望能在方便的時候來聚會。這種情況教會該怎麼做呢?

一位牧師

親愛的弟兄,

不同的浸信會對這種情況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我想先介紹我們的處理方式及其理由,然後我會略略提及另外兩種處理方式。

在我們教會的章程第二章第六條關於「成員身份的中止」這部分內容說明了除離世、轉會和懲誡外,成員還可能會「因爲不再信仰和跟隨聖經所啓示的耶穌基督」而申請「退出本教會」。也就是說,退會(resign)是指一個人認爲自己不是基督徒,而教會又是由重生得救的聖徒組成的,一個沒有重生的人不但不應當繼續作爲教會成員代表基督,而且也沒有能力靠著自己的天然能力(他裡頭沒有聖靈)而繼續遵守教會之約。在這種情況下退出教會不但對自己誠實,而且也維護了教會的聖潔和分別。因爲一個人退出教會是公開地承認和宣告自己不打算信靠和跟隨耶穌基督,耶穌在《馬太福音》10:33 很明確地說:「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教會及教會的成員在一個人退會後,也不應當再把他當作基督徒看待。

雖然結果和懲誡一樣,但被紀律懲誡除名的成員卻會仍然看自己是基督徒。因此,退會是一個人自發主動地承認自己不是基督徒。他可能跟隨了異教,可能因爲發現跟隨基督比原本想像的代價更高而誠實地面對自己並沒有信心這一事實而不再跟隨(路 9:57-62),也可能在認真查考聖經後發現自己並沒有得救的信心(林後 13:5)。如果一位成員真誠地這樣認爲,並且在其他成員和長老的幫助後仍然覺得自己不願意按著聖經信靠,允許其退出教會是在幫助他真誠地面對自己還沒有得救這一事實,從而繼續有著用真信心信靠真福音的可能性。

但被懲誡除名的成員則不同,他們或者停留在罪中不願意悔改,或者相信跟隨自稱爲基督教的異端(例如耶和華見證人、摩門教、安息日會等都自稱是基督教)、自稱爲教會卻有明顯教義或實踐錯誤的假教會(如天主教等),懲誡是向他發出最大聲的警告:不,如果你停留在其中不願悔改,其實你並不是基督徒。

所以,回答你的問題:在我們教會,我們會允許這樣的人申請退出教會,並經過成員會議的確認。

但並不是所有浸信會都採用這種做法,下面是另外兩種做法:

  • 在一些教會,放棄信仰是「背道」,屬於需要懲誡的罪。所以這類教會會使用懲誡程序除名放棄信仰的成員。
  • 在一些教會,放棄信仰是不需要經過成員會議的退出。長老們會告知教會此人已經退出了教會,不需要成員會議投票確認。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親愛的九標誌,

我不是很理解爲什麼不懲誡那些背道(放棄信仰)的人,如果我們考慮《希伯來書》6:4-6 和 10:26-29 所說那些「離棄道理」的人,放棄信仰是嚴重的罪,不該懲誡嗎?

另一位牧師

親愛的弟兄,

從永恆的後果來說,退會的人和被懲誡的人一樣,「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路 13:3, 5)。但是聖經明確教導「懲誡」(或紀律)有自己的範疇,「懲誡」和「退會」的區別不在於罪的嚴重性,而在於神交付給教會的權柄範圍。有三個原因讓我們認爲放棄信仰不屬於懲誡的範疇:

  • 第一,  懲誡是一種審判(太 18:17),但教會在地上只審判「教內的人」(林前 5:12),將來在天上才會「審判世界」(林前 6:2)。放棄信仰的人已經不再是「教內的人」,自然也就不需要教會的審判。
  • 第二,  教會懲誡一個人是爲了避免他如同面酵一樣影響整個麪糰(林前 5:6),但退會的人既然已經都不自稱爲基督徒,也就不會給教會帶來面酵般的影響。
  • 第三,  懲誡的另一個目的是幫助當事人,希望他從罪行中回轉、悔改過來,是要他停止罪中的生活,是爲了大聲地警告他:作爲一個基督徒,你不能行在罪中。但是對一個確認自己不信的人來說,福音本身就已經是對不信者的警告了。

回到《希伯來書》6:4-6,這真的是在說「否認信仰就沒有悔改的機會」嗎?聖經中有明顯的反例:彼得曾經否認過主,但是主仍然接受了彼得的悔改。(路 22;可 14)因此,對這兩處經文的理解要放在《希伯來書》的大背景中去理解。《希伯來書》的讀者是猶太基督徒,他們因逼迫受到回到猶太教這一極大的試探。有的人動搖了,一邊相信耶穌是彌賽亞,卻爲了逃避苦難而故意拒絕祂,並且至終沒有悔改。對於這樣的人,當他們接受審判的時候,神會「紀念」他們曾經有過的「信」嗎?答案是否定的。賓克指出,

「這裡所講的『離棄道理』是指故意、完全、最終地棄絕基督——是一種不得赦免的罪。我們也是同樣理解『不能叫他們重新懊悔』 ,這樣的光景和情形是沒有挽回的希望。」(《希伯來書註釋》第 24 章)

因此對那些確認自己的確不信,離開教會的人,我們希望他們回來聚會、希望他們真正認識和信靠福音。但如果他們至終仍然不信,那麼先前曾經有過的「信仰生活」並不能給他們在永恆審判中的地位帶來任何功效,因爲他們從未真正信過。如果他們至終仍然不信,就必要因自己的罪受到神的審判而進入永遠的刑罰。


親愛的九標誌,

我們這邊有一些成員不太理解教會紀律,他們會同意教會需要懲誡犯罪又自稱是基督徒的成員,但他們認爲「不看被懲誡者爲基督徒」太過嚴厲了,爲什麼非要這樣?

一位芝加哥牧師

親愛的弟兄,

理由很簡單:耶穌是這樣說的。讓我們回到《馬太福音》18:17 的經文,耶穌說: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隨後,耶穌說:「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耶穌很清楚地表明,教會的除名決定不是一個組織管理上的決定(好像一個基督徒離開了某個讀書小組,他仍然是一個基督徒),而是一個屬靈的決定(由於嚴重、公開和不悔改的犯罪,他被排除在教會之外)。這個屬靈決定的意思是,他自以爲的基督徒身份並沒有得到天國的認可和確認,所以他應當被看作是不信的人(「外邦人和稅吏」)、而不當被繼續看作是神的百姓。耶穌並沒有給我們別的選擇,祂並沒有說「若是不聽教會,就罰款」、「若是不聽教會,就從教會合影上摳掉」,祂說的是:「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教會作爲天國的大使館使用接納和懲誡的福音性權柄時,是天國鑰匙的權柄,而不是其他人類團體僅僅出於自我管理的權柄。

在《哥林多前書》5:5 中,保羅教導同樣的內容:「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教會是神國度在地上的延伸,因此任何不屬於神國度的人,就是屬於撒但的國度。撒但是這世上的王,這世界上的各國暫時屬於他(約 12:31,14:30;太 4:8-9 )。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當教會接納一個人加入教會並給他施洗的時候,教會就是在宣告說:「這個人所信的和他所行的表明他真是一個跟隨基督的人。」但是如果這個人並沒有像他當初所宣告的那樣跟隨基督、沒有活出一個重生和不斷悔改的生命時,教會有責任透過除名告訴世界說:「這個人所行的和他當初宣稱自己所信的截然不同,他既不順服基督、也不悔改,我們沒法確認他真是一個跟隨基督的人,只能當他爲不信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更好地教導會眾。

作者: Joshua Hsieh
2024-05-20
成員制
教會紀律
懲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