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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標誌信箱53:姊妹在成員大會上投票;牧養監督和兒童事工

姊妹在教會成員大會中投票是否違反了《提摩太前書》2章和《哥林多前書》14章的教導?

兒童事工與教牧督責的關係如何?

親愛的九標誌,

我們教會有一些成員認爲姊妹不應該在成員大會上投票。他們的依據是:1)根據提摩太前書第2章,婦女不應當轄管男人,而投票就是行使轄管。2)在第一世紀,成員大會通常在教會聚會時進行投票,而根據《哥林多前書》14章,姊妹不應當在教會中發言。3)此外,就當時的文化而言,人們並不期望女性在這樣一個公共會議上發言或投票。

——史蒂芬(Stephen)

親愛的史蒂芬

首先,我給你一個切入點。我最近問了一位知名的教會歷史學家朋友,女性在浸信會中投票的歷史如何。他回答說,最早在18世紀教會和聯會的會議記錄中,就已經有姊妹投票的歷史。實際上,姊妹在浸信會成員大會投票的時間可能更早,但他還沒能找到更早時期英國和殖民時期的教會會議記錄來證實。他希望在某個時候能找到史實。也就是說,他承認在十八世紀時,教會對這個問題還沒有達成共識。關於這個問題最早的史實直到1830年左右才出現。

也許這並不是一個好切入點。我先看到你引用的第三個反對婦女投票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在十八和十九世紀,美國婦女在公民選舉中投票的情況幾乎是「沒有文化期待」。少數地區允許婦女投票,如新澤西州(暫時)和新英格蘭的各種市政廳會議。但普選權直到1920年美國憲法的第十九修正案才出現。換句話說,浸信會女性在大多數美國婦女之前就有投票權,也許這是因爲她們讀過《聖經》?

早期教會文件中提到教會的決定時,根本沒有說明性別。例如,克萊門特第一書信(大約寫於公元96年)提到了「經批准的人(長老們)」,他們是「經教會同意」而任命的。注意,它沒有明確指明長老的性別,而是強調教會的同意。也許這就說明了問題?寫於二世紀初的《十二使徒遺訓》指示讀者「爲你們自己選舉主教和執事」。同樣,信中沒有提到投票人的性別,但信中的其他內容,如前面的一段(關於主日聚會)和後面的一段(關於個人生活),顯然是寫給每個人看的——包括男人和女人。

將這些文件與猶太昆蘭社區的一份文件(通常稱之爲 「社區規則」)進行對比。該文件寫於基督降生前的一個世紀,裡面提到決策是「由在亞哈德佔統治地位的大多數男人」作出。換句話說,古代近東的人們既可以投票,也知道如何明確地將他們的投票限制在一種性別上。這些內容在基督教文件卻沒有。(更多關於早期教會投票的文件,請查閱我的另外一本書:《不要解僱你的教會成員》Don』t Fire Your Church Members,86-91頁)。

此外,從什麼時候開始,基督徒開始以文化期望來決定他們的信仰?有一個人從死裡復活的文化期望存在嗎?

好吧,回到你引用的第一個反對婦女投票的理由。我在這個欄目裡討論過這個問題,但我要總結一下。教會裡有不止一種權柄,就像你的工作場所(有首席執行官、股東、董事會)或你的家庭(有丈夫、父母)裡有不止一種權柄。長老擁有監督和指導的權柄,這是保羅留給男人的權柄(提摩太前書2:11)。會眾的權柄,也就是耶穌在馬太福音第16章和第18章中所說神國度的鑰匙,是以新約和所有信徒的聖職爲基礎的。想想保羅的話吧:「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爲奴的,或男或女,因爲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爲一了。」(加3:28)。耶穌將這一真理與神國度的鑰匙結合起來,那就是:福音屬於每個信徒,因此每個信徒都有責任保護福音和福音的子民(見太16:13-20;18:15-20;林前5;林後6:14-7:1;加1:6-9)。

例如,設想一下,在一座穆斯林城市裡,只有一個基督教會。這個教會總共20名成員,其中15名是婦女。假設牧師和大多數男人都信奉一個假福音,保羅會讓婦女們安靜地坐著,讓假福音扭曲教會嗎?不可能的。請讀加拉太書1:6-9。她們在那座城市的福音生活和福音見證,取決於她們的嘴和投票的手。這就是爲什麼基督讓我們所有人都成爲祭司的原因!

最後,你提到的第二個反對意見。哥林多前書14:33-36中要求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似乎是在說聚會中評估預言的事情,正如27-32節所暗示的那樣(可參考卡森在《恢復聖經中的男女角色》一書中關於這個問題的章節)。而這事情在執行上可能與長老的教導有關(見提摩太前書2:11)。更清晰的是,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14章中所要求的沉默,並不包括他在第11章第5節中提到的婦女的祈禱和預言。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看不出有什麼理由第14章也會排除婦女投票的權利(其實投票也不一定需要說話!)。

希望我的回答有幫助。


親愛的九標誌,

您好,九標誌! 請問你如何看待長老工作與學生事工或兒童事工的關係?長老是否 應該以不同的身份,與兒童事工負責人一起「掌管」該項事工?兒童事工負責人應該或可以是一名長老嗎?你如何看待這些關係?

——科迪(Cody)

親愛的科迪,

聖經中沒有提到學生或兒童事工同工,更沒有提到如何組織這些事工。相反,聖經談到了長老和執事。我不是說你不能使用聖經中從未提及的頭銜。我的教會就有一位「兒童事工主任」,這是聖經中從未提及的一個頭銜。我的觀點是,無論你如何稱呼一個人的工作頭銜,我希望你在長老和執事工作框架內去思考,思考長老和執事任職的資格(提摩太前書3;提多書1),思考聖經中對每個事工的工作描述。然後確保正確的人在正確的崗位上。

帶著這個框架,再回到你的問題。你所在教會中的學生事工或兒童事工在做什麼工作呢?是在教導全教會這些事工,或者在治理這些事工如何開展嗎?那麼這個人應該是一個長老。或者,這個人是在長老和牧師的監督下,管理和執行事工?那麼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執事的職位。無論怎樣,你都要確保有一位長老監督「全群」(使徒行傳20:28),包括教會的學生和兒童事工。那麼你需要類似於執事的人來管理這些事工。

現在,關於這個頭銜的問題。我承認我不太喜歡「傳道」這個頭銜,正是因爲它很含糊。大多數時候,人們把這個詞作爲「牧師」的同義詞。但有時教會將其用於非牧師身上。這很讓人困惑,而且有可能模糊長老的概念。

更讓人困惑的是,教會稱某人爲「牧師」,但他實際上在教會裡並沒有長老的職分。你會在「青少年牧師」這個頭銜上明顯地看到這種現象。我想說,除非某人擁有長老的職分,否則不要給他牧師或傳道的頭銜。「牧師」和「長老」在聖經中是同義詞,而「牧師」和「傳道」幾乎是同義詞,正如我所說的,在通常的用法中。如果負責青少年或兒童事工的人不是牧師或長老,那麼我建議(i)給他們一個「主任」或「負責人」這樣的頭銜,(ii)確保有長老監督他們做任何與教導有關的事情。

謝謝你的提問。


譯:Smily Lily;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Mailbag #53: Women Voting in Congregational Meetings; Pastoral Oversight and Youth Ministry.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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