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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九標誌:
一個人必須有怎樣的恩賜才能稱爲是「善於教導」的?我們目前正在考慮確認一位忠心的弟兄成爲長老。他擁有擔任長老所需的品德,但他不是一個很有果效的教師。在過去幾年裡,他一直帶領一門主日學課程,但是參加這門課程的人似乎只是出於和他的關係,這門課程一直沒有什麼成長。在教導時,他的觀點常常是分散的,所以他試圖說正確的事情,但不能有效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在積極的方面,他和一對夫妻進行的一對一門訓似乎進行的不錯。他也在一所聖經學院學習,有一些進步但不明顯。有沒有一個門檻可以用來確認他是否善於教導,你是如何評估這個資格的?
——來自肯塔基州的安德魯(Andrew)
親愛的安德魯,
如果你問五位牧師這個問題,你可能會得到五種不同的答案。然而,如果我們問保羅「善於教導」是什麼意思,他會怎麼回答呢?
我想他告訴我們了。在提摩太前書,保羅說做長老的不能教導異教,尤其是那些倡導荒渺無憑的話語(提前1:3-4)。「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良心和無僞的信心來的(1:5)。他的教導和他的生命必須是一致的,因爲通過他自己和他的教導,他能救自己,也能救聽他的人(4:16)。他必須教導你所教導的,如果他教導其他不順從基督純正話語的教義,他就是自高自大,一無所知的(6:3-4)。
保羅在提摩太後書同樣解釋了「善於教導」是什麼意思。長老必須要守著那純正話語的規模,因爲可以從聖經中學習(提後1:13)。他要按著正義分解真理的道(2:15)。他要避免偏離真道的世俗虛談(2:16、18)。他只會按著神要他教的道理教導和勸戒,知道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2:24-25)。他不會尋求自己的智慧,而是尋求聖經的智慧,因爲聖經對教訓、督責、使人歸正和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而且,他要堅持帶著百般忍耐的教訓,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4:2)。
最後,保羅在提多書中給了我們一些提示,說明「善於教導」意味著什麼。這樣的長老要「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並駁倒和勸化爭辯的人(1:9)。他不是不服約束、因不義之財說虛空話教導人的人(1:10-11)。相反,他必須在真道上純全無疵,並且不聽遠離真道之人的荒渺言語和誡命(1:13-14)。他「所講的,總要合乎那純正的道理」,而且他要「顯出善行的榜樣」(2:1、7)。最後,他的教導必須顯出正直和端正,以使他的言語純正、讓人無處可說他的不是(2:8)。
不可否認的是,我沒有按照你希望的方式精準地回答你的問題。你的問題是一位教師在教學上要有怎樣的技能或能力。這是一個必要的問題。但是我也希望能夠保證保羅強調的也是我們強調的,也就是說,重塑我們對提摩太前書3:2中「善於教導」的理解。基本的,一個善於教導的教師是一個堅守純正教義,並能忠實教導其他人的人。他正確地教導聖經,如果你能相信他在這方面是可靠的,那麼我對他教學能力的擔憂就會大大降低。對於你說的這種情況,我幾乎可以說,是否可以按立爲長老不是太大問題。
不過,我前面所說的還有一個假設。我其實假設了你能夠忠心地傳講純正教義,然後才能相信你所說的這位弟兄能忠心地傳講純正教義。然後還有一點,這位弟兄是否能知道他的聽眾理解他在說什麼?
我不認爲長老需要有能力擔任主日上午的講台。我認爲他甚至不需要能夠維持主日學課程的增長。我確實認爲他需要能夠打開聖經,可靠地解釋其中的內容,以便人能正確的理解。也許有成員帶著問題找這個人。也許這個人正在做一對一的門訓。無論怎樣,這個人能夠正確的解釋聖經。羊群相信他能正確的解釋聖經,並透過他的言語和行爲引導他們正確的理解聖經。
所以,我給你最基本的問題是:這個人能否正確地、前後一致的解經?你的描述中最令人擔憂的事情是,「試圖說正確的事情,但不能有效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如果他每次談論神話語的時候都是這樣,那麼他可能不適合擔任長老。如果這種描述只是他在第四個主日中發生在10分鐘的談話中,那麼他可能適合做長老。
我希望這些對你有幫助,並求神能將「善於教導」的恩賜多多加給你的會眾。
親愛的九標誌,
我們教會有個弟兄正在試圖進行一個不合乎聖經的離婚。當我們告訴他可能會因此受到教會紀律時,他用「牧師保密協議和神職人員爲認罪者守密責任」爲由,認爲我們在輔導中的所有談話「都不應該向教會其他成員/領袖公開」,包括「教會收到的與正在進行的法庭案件有關的機密文件」。換句話說,我們公開談論他的婚姻問題、離婚的進度以及對他進行教會懲戒是違法的。就我們如何回應這件事,你有什麼建議給到我們嗎?
——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厄爾(Earl)
親愛的厄爾,
首先,你要知道我不是一名律師。下面的內容不是「法律顧問」的建議,而是一個外行人的理解。再者,你應該知道你所在州的相關法律,以及你可能需要向律師諮詢。一個律師的工作是告訴你什麼是合法的,而非什麼是忠於聖經的。儘管如此,你還是想在決定之前知道你可能會選擇哪些法律爲自己辯護。
說了這麼多,作爲外行人,基於我對一般法律原則的理解,這個人不知道他自己在說什麼。「神職人員爲認罪者守密責任」與教會做什麼沒有什麼關係。它們適用於法庭上發生的事情,並與證據的可接受性有關。也就是說,如果一個牧師被傳喚,律師試圖迫使他公開成員在牧師辦公室私下說的一些事情,那麼「神職人員爲認罪者守密責任」確保許多此類庭外陳述不被採納。
換句話說,「神職人員爲認罪者守密責任」不是某種超級保密法律讓牧師永遠不能複述成員告訴他的內容。相反,它們保護牧師在法庭上不會被強製作不利於成員的證詞。它們適用於法庭程序,而不是教會的行爲。
回過頭來,這並不是說這個人不能給你製造法律上的麻煩。他可能決定起訴你你侵犯隱私或誹謗他,如果你承諾了或你們教會輔導文件承諾了任何形式的絕對隱私保護協議,那麼就更有可能發生。(我相信你知道,你最好不要作此承諾。)值得慶幸的是,很多法院仍然不願介入教會紀律的問題,因爲這涉及到教會作爲一個有別於國家的機構,及其職能的核心。如果法院能夠決定我們的懲戒問題,就不再有教會和國家的邊界了。
儘管如此,你的目的不是要被起訴後勝訴,而是不被起訴。爲此,你希望任何正在考慮是否接下這個案子的律師能夠迅速而輕易地看到,你的教會從沒承諾過對不悔改的罪完全保密,而且積極地提出了一個一致的、既定的處理這個案件的處理程序。這將意味著,你們的章程充分描述了接納和懲戒成員的過程。你們的成員課程也是這麼教導的。而且你們的教會有明確和一致的紀律程序,有先例可循。
同時,爲了防止整個事件發生變化,你應該確保你教會的保險覆蓋了包括你和(至少)任何其他長老和其他輔導人員在這種事情上可能要付出的代價。同時,要確保你的保單已經付清而且在保期間。這樣的保單可以保護你教會的預算和你們成員的十一奉獻。
最後,離婚手續通常是公開記錄的(除非部分或全部案卷被法院封存)。因此,我很難看出這些文件如何能被視爲教會使用的「機密」。
底線是:如果你認爲你有明確、不可爭辯的理由執行教會紀律,你應該繼續推進(再次提醒,我不清楚加州的法律)。求神賜給你智慧,並爲這個人能夠從遺棄他妻子的罪中悔改禱告。
譯: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Mailbag #47: Applying Paul’s "Able to Teach" Qualification; Confidentiality between Pastors and Memb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