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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紀律觀比較:新教vs羅馬天主教

原文標題與鏈接:Two Views on Church Discipline: Protestant vs. Roman Catholic

翻譯:陳昊

 

數個世紀以來,天主教和新教關於教義有著各種各樣的爭論,其中涵蓋了諸如因信稱義、洗禮、主餐、聖徒崇拜、教會的建制與領導模式等不一而足。不過,關於羅馬天主教與新教在教會紀律之差異上的討論卻較爲稀少。接下來,我會大體描述這一話題的歷史背景,勾勒兩者關於教會紀律的觀點,然後站在新教立場上評估及建議一條可行的進路。

歷史背景

顯然,教會初期的幾個世紀不斷尋求應用一種與聖經相合的教會紀律。早期教會執行紀律的對象既包括傳講錯誤教義的人,也包括道德上犯罪的人。大多數教會確信有兩種悔改:一種是一次性的、因信耶穌基督得救的悔改,另一種是貫穿一生不斷地爲罪悔改。面對嚴重而持續的罪,基督徒應該在教會面前爲他們的罪行懺悔,以此可以恢復主內團契。

後來,在第三、四世紀,爲罪補贖越發困難。爲了滿足「悔改的紀律」,那些想要悔改的人要經過特殊的步驟(例如:祈求別人的代禱,禁領聖餐參加服侍等)才能完全重回團契。這種悔罪條規給教會紀律帶來轉向(見wills:《教會紀律的歷史》,頁132-139)

隨著時間的推移,無論東西方教會,教會紀律的程序——如在馬太福音18章所指明的——漸漸萎縮和改變。教會領袖雖然在原則上不拒絕教會紀律,但慢慢在實踐上撇棄了它,代之以另一種認罪體系和個人性的悔改。

羅馬天主教的教會紀律

作爲一種聖禮實踐的懺悔和補贖在羅馬天主教中最終法典化和常規化。犯罪以後,根據天主教會的教導,與神和好需要「對已犯之罪表現出悲傷和厭惡」,關於罪的應許不再屬於未成之事(天主教理問答,1490)。補贖包括懺悔者的三項行動(伴隨著神父的赦免):後悔,向神父認罪,願意通過一些行爲作爲補償進行贖罪(天主教理問答,1491)

悔罪(或告解)必須伴有以充足的信心爲動機,也必須來源於對神的愛(天主教理問答,1492)。一個人若想得以與神,與教會和好,他就「必須仔細省察自己的良心,並向神父懺悔所有他能想起來的還沒有悔改的罪」(天主教理問答,1493)。聽告解的神父隨後建議告解者採取一套「補贖」或「贖罪」方案,爲了「修復因罪造成的傷害,重建滿足基督門徒標準的習慣」(天主教理問答,1494)。這套方案往往包括禁食、禱告、施捨(天主教理問答,1434),也可能包括行義、受苦、領聖體、讀聖經、留意禮儀年的節期和日子(天主教理問答,1435-39)。

需要注意的一個重點是在羅馬天主教中,只有神父, 「從事和解工作並從大公教會的權柄領受擁有饒恕之權」使徒繼任者們才能奉基督之名宣告赦罪(天主教理問答,1461,1495)。赦罪的果效包括與神和教會和好;免除因道德性罪惡所帶來的永遠審判;最後,至少在部分上,免除罪在現世的審判;良心的平靜;靈裡的安慰;在基督徒的爭戰中得到越來越多的能力(天主教理問答,1496)。

在此之外,必要的情況下羅馬天主教會也會使用絕罰(逐出教會)的手段。根據天主教的標準,有一些特別的罪會導致被絕罰,這種措施是教會所能施與的最嚴重的懲戒。這種懲戒「禁止人領受聖體以及其他和教會相關的聖禮,而且根據教會法,除了教皇、地區主教及其所授權的神父以外沒有人能宣告赦罪」(天主教理問答,1463;關於革除教會更多的細節可見於教會法典1331-1357)。

如果絕罰與聖經和教會傳統的權威一致的話,那它就沒有問題,也間接表示被革除教會的人若沒有以某種補贖獲得饒恕,就被排除在教會之外,結果就應得永恆的審判。總之,羅馬天主教紀律的核心是個人性的悔改、贖罪,有時也包括絕罰,這一切的權柄都來自於所謂的使徒統緒。

新教的紀律

和天主教的悔改和補贖不一樣,新教的紀律所強調的悔改和挽回著眼於信徒皆祭司的教導。馬丁路德因爲經歷了天主教懺悔系統的重壓,認爲那是不合乎聖經的。他在地方教會背景下批評那些操練代替了真正的悔改和懺悔,他的批評無疑是宗教改革的一劑催化劑,也使路德和其他人可以用一種更加合乎聖經的理解和應用來處理教會紀律的問題。

儘管馬丁路德的很多作品都與教會紀律相關,但他關於這個話題有三部特別的論文/證道:關於禁令的講道(1520),天國之鑰(1530),論教會會議與教會(1539)。這些著作中大部分討論基於路德對天主教關於悔罪和教皇權柄之濫用的反對。路德引用很多聖經經文,如太18:15-17,林前5:1-13,帖前3:14以及約翰二書1:10-11等,鼓勵基督徒爲了各人屬靈的益除委身於地方教會紀律。當他們發自內心地對罪的審判表示悔改的時候,教會紀律就是一種結出屬靈果子的方式,但人不需要爲獲得神或者會眾的赦免而添加什麼別的補贖行爲。

路德也強調,權柄之鑰並不在於教皇或主教,而在於會眾全體及其領袖。根據太18和林前5,教會成員也牽涉在紀律案例當中,教會紀律並非來自於某個使徒性(或者教皇)的命令,而且紀律的目的也不是使人永遠離開教會沒有盼望,而是通過真實的悔改挽回罪人。因此,教會其實參與在根據聖經定案的程序和責任中(如果需要逐出教會的話)。但教會的責任並不就此停止,教會成員也持續有責任規勸被逐出教會的人悔改。

另一位改教家加爾文也認爲教會紀律有著獨特的目的。首先,他爭論道,教會應該以紀律保護純正的教義,上帝的聲譽以及聖民的敬虔生活。按照加爾文的說法,紀律的實施也是爲了糾正犯罪者的行爲,並期待能夠將之挽回。

重洗派,如胡伯邁爾(Balthasar Hubmaier)也堅定地相信教會紀律。胡伯邁爾將洗禮、會員、主餐、門徒和紀律在教義上結合在一起,認爲這些實踐密不可分。因此,他也相信地方教會被呼召要持守聖經關於紀律的標準,以保護教會的整體性,並給那些未能悔改的罪人轉回的希望。

在教會觀的某些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這些改教者都一致拒絕主教和教皇掌握權柄之鑰的觀點,也反對天主教告解的做法。相反,地方教會本身擁有權柄執行紀律,呼召悔改以及持續帶來修復。

評估和應用

對天主教的第一個批評在於其「補贖」觀。聖經所謂的悔改是改變思想和生活,就是說要承認人的思想、言語和行爲都是有罪的,因此在神面前憂傷,同時爲自己的罪憂傷,決定離棄罪惡過一個公義的生活,這不同於那種根據所犯之罪的程度進行省察以獲得神的喜悅(即罪越大,需要的補贖越多)。儘管悔改意味著改變,但這不是換取恩典的途徑;相反悔改的基礎是已經得到了恩典(腓2:12-13),承認已經有人爲罪付上終極的代價(羅3:21-26)。新教對悔改的觀點更加忠於聖經的本意。

其次,天國之鑰的使用權並不屬於那些所謂使徒統緒的權威,而是根植於地方教會及其中的成員,雖然教會的領袖也應該在其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這一點可以通過太16:19;18:18等經文反覆出現的詞彙看出來,在這些經文中耶穌賜下天國的鑰匙,說「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在馬太福音18章,耶穌的話是在教會的紀律的語境中說出的,經文的高峯是整個教會所採取的行動。而對這段經文的印證是林前5:1-13,保羅在那裡告訴教會將不悔改的成員趕出去。權柄的鑰匙賜給了教會,而不是教會治理架構的上層。

爲了保守這一真理,新教關於教會紀律的觀點必須以某些具體的方式得以應用,這裡提及三個方面。第一,作爲教會成員,我們必須認真對待我們的角色和責任,在對付罪方面應該彼此勸勉、彼此負責。第二,地方教會在將人置於紀律之下,即勸人悔改時,不應該多於或少於聖經的教導。最後,即使今天紀律已經不再是一個受歡迎的話題了,我們也相信聖經的權威和充足,我們也忠心履行使人做門徒、愛神愛人、追求聖潔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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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remy Kimble
2018-10-30
宗教改革
五十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