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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管家職分與窮人

翻譯:梁曙東

原文標題與鏈接:Obligation, Stewardship, and the Poor

 

 

聖經充滿了明確的命令和隱含的嘉許,要我們幫助窮人。

人會想到申命記24章中關於留下作物供人拾取的律例,或申命記15章「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的命令。我們可以在約伯記29到31章看到約伯對貧窮和受壓迫之人的心腸,或者在詩篇35篇和箴言14章看到神特別關心窮人。

我們也知道,耶穌受到感動,憐憫軟弱、受騷擾和無助的人(太9:35-36)。我們在初期教會看到窮人和受壓迫之人的需要總是教會優先考慮的問題(徒4:34-35;徒11:30;加2:10)。聖經經常命令我們要彼此相愛,不僅在言語上,也用在慷慨和物質支持的具體實在行動方面彼此相愛(雅2:15-17;約壹3:16-18)。就連應當專注於神的道和禱告的長老,保羅也對他們說要幫助窮人(徒20:35)。

顯然神看顧窮人,要我們也關心窮人。

但怎樣關心?

也許你在想:「OK,我是一個基督徒。我知道神關心窮人。我知道我也應當關心窮人。我確實關心窮人。所以我有什麼樣的責任幫助他們?」

我們應該如何幫助窮人?

這問題比一眼看上去的要複雜得多。人很容易(而且也是完全合乎聖經)堅持說基督徒應當「關心窮人」,或者「爲窮人做一些事」。這非常正確,但並沒有把事情說透。在一個人很容易到各地旅行,到處都有WiFi連接,能把我們與這個星球上數以十億計需要聯繫起來的時代,我們如何決定要關心誰,要在什麼時候採取行動?

如果基督徒有義務幫助窮人(我們確實有這義務),這是否意味著我們有義務在任何有需要的情形裡,都以同樣方式幫助每一處地方的每一個人?我們應該如何考慮幫助窮人的責任這問題?

我認爲兩個至關重要的原則能幫助我們回答這問題。

原則1:我們負有最大的責任,要幫助最接近我們的人。

一般來說,我們應當把我們的責任範圍看作是向外擴展的同心圓。在中間,最裡的這一圈是我們的家人。「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提前5:8)這意味著你如果有能力幫助你的孩子(他們不是懶惰的人),你卻不幫助,你就是一個不信的人。如果你有所需的資源,卻忽視你那日漸年老無助的父母,你就是離棄基督。

下一個圈是我們教會群體的成員。原則其實上是一樣的:正如我們有義務供應我們肉身家人的需要,同樣我們也要供應我們靈裡家人的需要。新約聖經經常使用例子、明確的命令和警告吩咐我們,要關心我們地方教會基督徒的需要(徒2:45; 4:32-37; 6:1-6; 雅2:15-17; 約壹 3:16-17)。如果你的教會有一位基督徒因遭遇災禍或疾病,在物質方面變得窮困潦倒,我們有豐富資源的人卻根本不伸出援手,我們就證明自己並不是真的有基督的愛,或認識基督祂自己。

更外面的一圈是我們基督教家庭的成員,他們的需要是更遙遠。我們仍有義務關心我們的弟兄姐妹,但是這需要變得離我們越遠,聖經講到這方面時強調的程度就越低。因此在哥林多後書第8和第9章,保羅顯然要亞該亞的基督徒慷慨支持馬其頓的基督徒,但他並沒有立下一條命令(8:8),或要求他們奉獻(9:5)。

外圍圈子是這世界上非基督徒的需要。教會仍應願意向眾人行善,但這支持不及我們對基督徒當盡的義務,聖經用「機會」而不是要求來說明這支持(加6:10)。

我們應提到另一類。有時我們會遇見一些需要,它們如此明顯,如此直接,我們處在如此獨一無二的位置,可以施以援手,無論這人是家庭成員、教會成員還是全然陌生的人,忽略這需要就是犯錯。無論之前是否有聯繫或是否相熟,這需要如此「貼近」我們,讓我們無法忽略。看來這就是耶穌講的好撒瑪利亞人比喻(路10:25-37),以及財主和拉撒路故事(路16:19-31)的要點。如果我們看見一個孩子在泳池裡溺水,我們應當一頭跳進水裡。如果一位女性被人毆打,我們應當干預。如果一輛小貨車在高速公路荒無人煙的路段拋錨,我們應當停下來伸出援手。作爲關心人的普遍原則,這同心圓對人有所幫助,但不應用來作藉口,爲某人此時此地需要援助,我們卻缺乏關懷而辯護。

原則2:我們負有最大責任,幫助那些最沒有能力幫助自己的人。

在這裡我們再次可以按責任不斷擴展的同心圓來思想問題。這原則的漸進稍有不同,因爲如果我們離開這些同心圓太遠,聖經實際上就命令我們不要幫助人。因此這邏輯需要有所改動,但這基本的畫面仍然有用。

在中心位置的是處境最急迫的人,因爲他們的選擇最有限。在聖經中,這典型指的是「孤兒寡婦」(雅1:27)。但這原則適用於任何一個人或多個人,對他們來說,除非我們爲他們提供安全網,否則他們就會遭遇毀壞。關心入獄的信徒,是古代世界另一個典型例子(來10:34)。

在這裡圈外面的,是那些並非如此走投無路,但仍然需要依靠他人維持生活的人。在新約聖經中,這指的是慷慨接待人,特別是那些旅行傳福音的人,他們需要依靠他們弟兄姊妹的愛心來完成他們的使命(太10:40-42;25:31-46)。

接下來的是有長期需要的基督徒。讓人震撼的是,聖經中幾乎所有講到「窮人」的經文,呈現的都是立刻、短期的行善舉動,根本沒有講社區發展的事(這並不讓社區發展變得不符合聖經),只有略微講到一些有持續需要的情景。我把這些情景放在這一圈,並不是暗示說我們只應關心那些能快快解決的問題。要點是我們必須有更批判性的思維,然後才委身進行長期援助。我們在使徒行傳第6章和提摩太前書第5章都看到教會領袖努力確立一種公平和可持續的程序,固定向窮人分發資源。具體來說,我們在提摩太前書第5章看到,寡婦要列在正式名單上,就需要滿足某種要求。要得到教會的照顧,這些婦人必須是敬虔、年老的基督徒(提前5:9-16)。毫無疑問,教會同情幾乎所有的寡婦,但教會需要智慧使用他們的資源。教會不想幫助那些可以結婚,或落入閒懶犯罪當中的年輕婦人。至於其他要求,我想像教會知道它需要劃分某種界限,要求人 「有行善的名聲」,確保名單上的寡婦是真正、忠心、爲人所知的基督徒,而不只是好管閒事,尋求施捨的人。

在最外圈的是教會肯定不會幫助的人。首先,基督徒不應招待假師傅,或做任何事情幫助、助長他們的惡行(約貳10-11)。第二,基督徒不應支持有能力照顧自己,但卻選擇懶惰的人(帖前4:11-12;5:14;箴24:30-34)。使徒的原則是很清楚的:「若有人不肯作工,就不可吃飯。」(帖後3:10)。事實上,保羅強調要對堅持懶惰的人實施教會紀律懲治(帖後3:14)。基督徒慈惠事工的責任並不行在期望他人爲自己做本人力所能及之事的人身上。在這些情形裡,幫助窮人根本就不是幫助。

智慧決定的基本原則

很明顯,我還沒有開始回答眾多「如果……怎麼辦?」和「……又怎麼樣」之類的問題,教會開始做工實際關心窮人的時候,這種問題就會出現。我不能對每種處境給出具體答案,因爲聖經也沒有給出這些答案。

但聖經確實做的,就是給我們基本原則,幫助我們做智慧的決定。當你思考你個人對窮人的義務,以及你的教會集體的義務時,要記住這兩個原則:相近度和必要性的原則。這人與你越近(關係、靈裡或地理位置方面的接近),需要更迫切(因這需要直接、急迫或在你獨有的供應能力範圍之內),你施捨、協助和參與的義務就越大。在這兩個圈子裡,你離裡圈越遠,你就越應當少覺得你「應該」,你就越應當謹慎。

但是請不要把這兩個責任圈子當作冷漠和不作爲的藉口。使用聖經原則幫助你有智慧地設定優先次序,以可持續和有效的方式加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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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vin DeYoung
2016-09-30
三十三期
慈惠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