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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制是教會作爲聖約群體的必要條件

今天許多教會和信徒談到教會成員制的時候,有種談虎色變的感覺,總認爲成員制不是出自聖經的觀念,而是教會從現代社會或者民主制度借來的管理方法,爲了讓教會運營得更加順暢。所以,有人打著「唯獨聖經」的大旗,反對教會的成員制度,認爲這是在聖經的教導上添加了人爲的因素,成員制限制了聖靈的工作,因此要忠於聖經就不該用成員制來限制教會的治理;還有人強調說教會是神的家,我們都是家中的弟兄姐妹,所以用成員制度來管理家中的成員是不合宜和沒有愛心的表現;也有人認爲教會之所以實行成員制完全是出於法律方面(比如需要界定教產集體所有權——此方面在西方教會考量更多)的考慮。總而言之,根據上述這些說法,教會成員制度沒有一個合理的聖經基礎,即便可以實行,也不應當作爲一個準則來看待。換句話說,成員制度可有可無,大家根據自己需要選擇就可以。

我們必須承認,隨著教會規模的增長,教會裡面日益產生的諸多管理需要確實是教會領袖層需要去面臨的一個問題,而成員制操作得好的話,對於解決這些管理層面的問題也是很有效果的。同時,在不少教會的成員制裡,也確實融合了一些企業管理制度裡借鑑來的方法(這種做法對不對是另一個話題,不屬於本文的探討範圍)。但我們在此要問的問題是:教會成員制是否有其聖經根據呢?所以,本文要證明的是:教會成員制是教會作爲一個聖約團體的必要條件。福音派裡有不少推崇成員制度的學者和牧師較多地從教會的運作、教會的功能、新約初代教會的模式等方面來論證教會成員制度的合理性。而在本文中,筆者首先會從全本聖經正典的視角,同時查考舊約以色列民族和新約教會的運作模式,來論證教會成員制的合理性和聖經性。當然,這種視角是基於對改革宗的聖約神學前提的認可,即「舊約以色列民和新約基督徒都是神的教會」。[i] 其次,從一個更加微觀的角度,我盼望從真教會的標誌入手來探討成員制度的合理性:當任何教會反映出這幾樣標誌時,就必定要求某種形式的成員制的存在。

成員制是聖約的要求

與時代論及受其影響的神學不同,改革宗神學認爲從舊約族長時代開始,教會就已經存在於以色列的社群之中。隨著啓示的不斷揭開,舊約教會的體制和律法,隨著耶穌基督的到來得到了完全,而由基督開始的新約教會既是舊約教會的延續,也比它更加超越。在這樣的視角下,舊約教會和新約教會共有一個重要的特徵,即它們都屬於神的聖約群體,都由它們與神之間所立的約而建立。舊約聖約的群體以色列明顯是有一個可見物理邊界的:每個家庭都明確公開地與神立約,由家中的男丁作爲代表接受約的記號即割禮,從而進入守約的祝福和背約的咒詛中。那麼所有以色列民都是有名字記錄在冊的,民數記整本書都在講這個問題。柯隆理強調道,「民數記的名字記錄說明神在乎他聖約團體中的成員制,而生命冊是這個制度的原型。」[ii]

同理,隨著聖約的延續,作爲舊約聖約群體的繼承者——新約教會一樣需要有明確可見的物理邊界,這就意味著教會的成員必須是確定的,並且是記錄在冊的。沒錯,新約對於成員制度的交代並不像舊約那樣明確,不少人觀察到這點:「我們一再發現(教會成員制)的證據是不夠充分的。但是道理卻很清楚,也很一致。神想要將他自己的選民和選民身處的世界分別開來,那麼,至少我們可以說地方教會的成員制是神這個願望的一個極好且必要的反映。」[iii] 所以,我們並不單單著眼於新約來探討這個問題,而是要回溯到教會的舊約形態那裡去,在那裡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教會的成員制體現出來。新約之所以沒有明確記載成員制的原因,極可能是新約作者已默認他們的讀者已經明白透過洗禮歸入聖約團體的涵義。

有人會強辯說我們只要信主就屬於神看不見的國度或無形教會,所以無需用外在成員制來界定我在神國裡的地位,神知道我屬於他。這些人混淆了無形教會和天國的概念,把無形教會完全等同於天國。根據霍志恆對太16:18的解釋,當耶穌說他要建立自己的教會時,教會這個「被建立」的形像是一種有形體的表達,這形體是和神的國度聯繫在一起的。[iv] 所以神的國度也具備有形的部分,而且就在有形的教會中顯示出來。那麼有形的國度就意味著必須有有形的邊界即成員制的存在。在這個國度的觀念之下,或許我們用國籍來比擬成員制更加貼切——沒有人會辯解說我有形明確的國籍存在與否是無關緊要的。

任何具有真教會標誌的教會需要某種形式的成員制度

大部分的福音派信徒都會認可真教會的三個標誌:對神話語忠心的傳講、對聖禮合宜地施行、以及教會懲戒。這三個標誌本身是帶有聖約意味的。所以,從聖約的角度來看待這三個標誌也很合理。不論是新約還是舊約的真教會都具備這三樣標誌,雖然它們在不同時代反應這些標誌的形式有所不同。就如上述所論證的,教會作爲一個聖約團體必須要有可見的組織形式(即成員制)來使其滿足聖約的要求,同時也使得教會可以被合宜地治理。那麼在這樣聖約性和團體性的前提下,教會成員制就是這每樣標誌的自然且必然的要求。

首先,我們在聖經中可以看到傳講神的話語在舊約以色列民和新約教會中的中心地位。傳講神的話被普遍認爲是「恩典之管道」的核心部分。[v] 在舊約時代,申命記裡的示瑪篇可以知道以色列人聽主的話語和律法的重要性,那麼聽就意味著有人要宣講。從摩西開始,之後的祭司、君王和先知,雖然分工不同,但是都肩負著要把神的話語忠心地傳遞給神聖約子民的重任。先知蒙召向百姓直接傳遞神的話語、君王用治理手段確保神的話語能順暢地地傳遞、而祭司透過獻祭和聖禮把神的話語用可見的命令表達出來。在新約時代的教會裡也有類似的分工,牧師擔任了舊約先知的角色,而教會的長老們透過執事們祭司性的幫助治理教會,確保神的話語正確向他的子民傳講,也透過施行聖禮來使神的話語成爲可見。而我們必須注意到,這一切的講和聽都是發生在立約的前提下,上帝透過僕人說話的首要目的是要勉勵與他立約的百姓,而不是聖約之外的人。以色列人清楚這點,所以摩西才會說「又哪一大國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 在你們面前所陳明的這一切律法呢?」從舊約律法中,我們看到聖約團體必須要和其他民族或宗教群體有所區別,因爲神的話語是特別要應用在自己百姓的身上的。而在新約提後4:1-2中,保羅在鼓勵提摩太時也強調要在神和基督的面前、憑著基督的顯現和神的國度宣講他的話語,這也同樣意味著傳講神的話是一個對聖約子民傳遞神的言語的聖約性行爲,這言語的受眾必須是一個明確可見的群體。神的特殊啓示是給神的子民的。如果沒有有形可見的成員制度,那麼這樣的聖約性宣講就完全失去其意義了。

其次,聖禮也是神恩典的管道,是建立在神的話語之上的。「神的話語加上聖禮的物理元素,就成爲可見的話語,把不可見的恩典有形體地表達出來。」[vi] 如果我們說聖經是神可聽的話語,那麼聖禮就可以被看做是神可見的話語,既是話語,則聖禮也必然帶有聖約排他性和社群性的特性,所以要用成員制來決定誰能夠參與到聖禮之中。洗禮是個人進入聖約團體即教會的開啓性記號。從屬靈的意義上來講,屬靈是一個人與基督聯合的標誌和印記。而從可見的角度而言,洗禮也需要被視爲「受洗進入有形教會的莊重誓言」。[vii] 既然講到教會的可見性,有形教會建立可見的邊界時必須有成員制來發揮作用。至於聖餐,根據耶穌基督在最後晚餐時的教導,它理應被看作是一個盟約性的餐宴。雖然對於聖餐和逾越節宴席之間關係神學家們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爲這二者完全等同,也有人認爲逾越節晚餐僅是基督設立聖餐的背景而已,還有人認爲指向聖餐的其實是摩西和眾長老在神面前的立約晚餐——但這些觀點均有一個共性:聖餐是一個盟約性的餐宴,只限於聖約子民的,這本身就是一個有邊界的行爲。所以沒有成員制的聖餐是不可想像的,帶來的只有混亂和咒詛,而沒有成員制的話,教會也無法捍衛聖桌。

再次,如果教會沒有成員制,那麼在施行懲戒時,我們便無法界定「裡」和「外」的差異。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中雖未將此條納入真教會的標誌中,但他卻沒有忽略教會懲戒的重要性,他稱之爲「教會的肌肉」 [viii]。教會由耶穌得到了天國的鑰匙,根據太18的原則,在地上可以赦免罪和釋放人,這是教會懲戒的聖經依據,換句話說,教會因此可以代表基督在世人面前宣告一個人是否屬於聖約群體。而一切受洗歸入教會的成員都屈服於這懲戒條款下。那麼成員制之於教會懲戒的意義是十分直接了當的,如果沒有一個可見的成員範圍邊界,那麼懲戒就失去了意義。林前5章保羅講到要把那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如果沒有成員制,何來「中間」和「出去」呢?因此,從教會懲戒這一個實際操作環節而言,沒有成員制度的存在就會完全無法施行。

之所以筆者要加上「某種形式的成員制」的表述,是因爲某些確實是屬於真教會的教會並不認爲自己有成員制,但實際上只要它們體現出這三個標誌,就必定有某種形式或非正式的成員制存在它們之中。當一個教會忠心地傳講主的話語時,它就是在勸勉神的聖約子民;當這個教會合宜地施行聖禮時,它就是在界定和堅固神的聖約團體;而它不容忍基督身體裡的罪、堅定地施行教會懲戒時,它就是在維護神聖約社群的聖潔,同時也是將神的子民和那些犯罪而不悔改的背約者區分開來。

結論

成員制度這幾個字確實沒在聖經中明文出現,但從新約找證據也不足以說明問題,但是當我們把整本聖經正典作爲背景,以聖約爲線索,就會看到只要教會存在就必定存在成員制。舊約以色列作爲教會具有可見的成員制一事十分明顯,而新約教會則默認了信徒經由洗禮歸入教會,領受聖約話語的教導、參與聖約中的聖餐,服從在教會懲戒的權柄下,就必定有成員制在其中運作。因此,我們可以堅定地認爲,教會成員制是有充分的聖經基礎和合理性的,是任何一個基督的教會都必須採用的治理模式。

[i] Herman Ridderbos, Paul: An Outline of His Theology (Grand Rapids, Mich.: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7), 332.

[ii] Edmund P. Clowney, The Church (Downers Grove, Ill: InterVarsity Press, 1995), 104.

[iii] Mark Dever and Paul Alexander, The Deliberate Church: Building Your Ministry on the Gospel (Wheaton, Ill: Crossway, 2005), 61.

[iv] Geerhardus Vos, Biblical Theology: Old and New Testaments (Edinburgh; Carlisle, Pa.: Banner of Truth, 1975), 400.

[v] 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4th Edition Enlarged and Expanded 
(Grand Rapids, Mich: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49), 616.

[vi] John Murray, Collected Writings of John Murray. 2: Systematic Theology, First Edition edition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Trust, 1977), 366.

[vii] WCF28.1

[viii] Joh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accessed November 11, 2014, http://www.ccel.org/ccel/calvin/institutes.html, 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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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 昱
2014-11-26
聖經依據
成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