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
文章
文章
選立長老

原文標題與鏈接:Electing Elders

翻譯:王清彥

撒母耳·米勒(Samuel Miller)在其1832年的經典著作《治理長老》(The Ruling Elder)一書中寫道:「任命一些人作治理長老之法,並不是爲了恭維他們,也不是爲了給他們機會扮演法庭上主審的角色,更不是爲了舉辦教會禮儀盛會,而是爲了得到有才幹、忠誠並且真心獻身的教會輔導者和治理者——從他們那裡獲得有智慧和有能力的指導。他們不僅要同羊群共赴天國之路,也要在基督徒職分內的萬事上走在羊群的前面。」[1]

雖然寫於19世紀,米勒的文字也切中了當今的要害,因爲當今我們恰處令人失望的景況中:基督的教會不僅在以神爲中心的敬拜和依據聖經的解經講道的領域降低了標準,而且在教會治理的領域也是如此。作爲牧師,我們自欺地認爲我們已經得到了所有的正確答案,不再需要依據聖經甄選的長老來輔佐我們、鼓勵我們、勸戒我們和來愛我們。

福音事工發展的重要因素就是像我們的大牧者牧養群羊一樣,從羊群中找出那些有從神而來的恩賜作牧者的人。長老選立過程的每一步都需要悉心以對,參與選立過程的所有人都必須沉浸於禱告之中,並專一求神的國。選立過程從頭到尾,會眾和長老務必認識到此事的重要性。事實上,較之選立治理者牧養神家的人,許多基督徒更關注本地或國家政治選舉中的繁雜。

選立長老的第一步可能是最關鍵的。在眾多教會中,特別是有長老會傳統的教會,潛在的長老人選是由會眾中領受聖餐的成員正式提名。根據美國改革宗長老會的治會章程,長老需要得到會眾成員的提名:「每值大會規定之時,會眾中領受聖餐的成員可以向大會提交人選姓名。」[2] 類似的,正統長老會(OPC)的治會章程寫道:「這些教牧職務,由會眾從他們當中選出……」[3] 每個治會章程的措辭都凝聚著極大的謹慎和智慧,每個教會團體的大會多年來費苦心制訂某些治會章程,使之與他們的傳統嚴格一致,更重要的是完全符合聖經。雖然每個治會章程都容許長老選立潛在的長老,每冊章程也似乎建議潛在的長老要由教會中沒有擔任長老職分的人提名。

對於在長老人選確認中會眾角色的重要性以及在聖經中的先例(如使6:3;14:23),我沒有任何不同意見。然而,提名和選立新長老最終是在任長老的責任,因爲神將牧養他的百姓的權柄和責任放在了教會長老的身上(使6:1–7,14:23;提前5:17–22;希13:17)。在《深思熟慮的教會》(The Deliberate Church)一書中,作者狄馬可(Mark Dever)和亞保羅(Paul Alexander)寫道:「我們要再三強調,只有長老才能提名長老,這既因爲他們是教會裡屬靈最成熟的成員,也因爲他們最瞭解會眾的生命。」[4] 在由會眾提名人選的教會中,提名過程極常變成各式各樣的受歡迎程度競賽。在這種背景下,一個被提名的人通常由提名他的人找出,並被告知自己被提名擔任教牧職務。但是,如果長老們沒有確認這個由教會成員遞交的提名,那麼被提名者在某些情況下會感覺自己多餘又或不能勝任,而事實上這個人可能僅僅在此時還沒有預備好。偶爾這也會產生災難性的後果。

或是會眾中有人正在提名潛在的長老,或是長老們在提名和選立潛在的長老,在任一情形中,最終還是現任的長老們負有責任來辨別誰將被提名、評估和選立作此職事。選立流程的完整性不可分離地依附於長老們的完整性。因此必然地,必須由根據聖經合格、忠誠的人來進行提名、評估和選立。若在長老職事中缺少這樣的完整性,一個教會將很容易變節。在這一點上,亞歷山大·斯特奇(Alexander Strauch)評道:

因此,在如挑選、評估、認可和任命未來的長老或執事等此類極其重要的事務中,監督人應當引導整個過程……假如長老們未監督任命過程,混亂和管理不善將隨即發生,並且有人會受到傷害。另外,如果長老們不帶頭,選立過程將停滯不前。長老們有位分和權柄也有知識推動整個教會行動起來。他們瞭解教會所需,他們也認識她的百姓。所以,他們可能有意或無意扼殺或者鼓勵新長老的成長。[5]

類似地,約翰·歐文(John Owen),在其著作《一個福音教會的真實本質》(The True Nature of a Gospel Church)中,規定:

基督將能力和權柄交給教會,使教會來選立她的官長,也就是發現、呼召、分別一些人出來,放在基督所設立的職分上,按照基督的法則,他已經將這樣的權柄交給了教會。……一般地,這樣的呼召並非許向教會中所有的成員,會眾也無需千方百計地尋找和獲得,這樣的呼召只給到蒙召擔任教會職分的肢體們。 [6]

對教會中的長老,神已賜予他們根據祂的話語管理教會所需要的智慧和權柄。這並不意味著說教會的長老們實際上「製造」其他長老。教會的長老們僅僅負責辨別神已經興起誰作長老的工(使20:28)。在《教會長老》(The Elders of the Church)一書中,勞倫斯 R. 艾爾斯(Laurence R. Eyres)寫道:「神使人作長老,而教會的職責是辨別神賜給教會哪些人來做教導和治理。」[7] 艾爾斯指出的是一個很好的要點,應當得到重視。在這樣的教導中尋得的原則有深遠的意義,並爲教會提供許多實際的意義。

其中首要的,長老們必須時刻記住他們不是教會的頭,基督才是教會唯一的頭。這不僅僅是對至高教義重要性的聲明,也是對實際結果的聲明。如果基督被理解爲永活的教會的頭,他爲教會而死,並爲教會禱告(約10:11;17:17-23;弗5:25),教會的長老們將視自己爲基督之下的牧羊人,並把基督當作教會實際的、永活的頭(弗5:23)。作爲下級牧羊人,長老們擁有極大的權柄和責任來選立基督自己已經預備的人選作長老的職分。畢竟是基督賜恩賜給他的百姓並將他們分別出來作神的工(林前:12:1-31)。

被提名作長老職分的人應當是主已經興起的人。有人可能會問,主如何向我們顯露那些他已經興起的人?他的方法正是如此:主賜給他的百姓各樣的恩賜,用於他的教會和他的國(詩篇68:18;林前12:1–31;弗12:1–31)。在賜下恩賜的同時,他也賜百姓職分來使用他們的恩賜,使基督的整個身體共同得益處。因此,那些顯露出恩賜符合主的命令的人(太:25:14-30)和那些負責任地使用他們恩賜的人,應當被教會的長老們認出,並被鼓勵在愛和與他們恩賜相符的善工中繼續前行(希:10:24)。如此,教會的長老們將能夠辨別出那些主已經興起作長老職分的人。在這一點上,斯特勞赫說:「在一個人被任作長老前,他已經通過在教會中領導、教導和擔當責任的方式在證明他自己。」[8] 同樣的結果,那些正在向長老們「證明」自己的人,應當盡可能多地參與到對神的百姓的關懷中。因爲這樣做,這些人將展現他們作爲一個長老服侍主的渴望,如使徒保羅所宣稱的,這是件可貴的事(提前3:1)。

尾註

  1. 撒母耳米勒(Samuel Miller,1769-1850),《治理長老》(The Ruling Elder),見於大衛W. 霍爾和約瑟夫 H. 霍爾(David W. Hall and Joseph H. Hall)的《體制範例》(Paradigms in Polity)(大急流城:Eerdmans出版社,1994),429。
  2. 美洲長老會(PCA)治會章程,第六版,「關於治理長老和執事的選立、按立和任命」,第24章,第1節
  3. 正統長老會(OPC)治會章程,2005版,「治理長老」,第10章,第1節。
  4. 狄馬可和亞保羅的《深思熟慮的教會》(美國麥種傳道會),英文版157頁。
  5. 亞歷山大斯特勞赫(Alexander Strauch),《按照聖經作長老》(Biblical Eldership)(劉志雄譯,天糧出版社),278。
  6. 約翰歐文(John Owen),《一個福音教會的真實本質》(The True Nature of a Gospel Church),William H. Goold版,見於《約翰·歐文著作集》,第16卷,(首次出版 1689年;愛丁堡:真理旌旗出版社,1995),39-41。
  7. 勞倫斯 艾爾斯(Lawrence R. Eyres),《教會長老》(The Elders of the Church)(菲利普斯堡:P&R出版社,1980),7
  8. 斯特奇(Strauch),《按照聖經作長老》(Biblical Eldership),281


許可聲明:你可以各種形式使用、複製與分發本文,但不允許修改文中內容(更正翻譯錯誤除外),不允許收取超過複製成本的費用,並且分發不得超過1000個拷貝。如果要在網絡或郵件中轉貼,請務必保留譯文鏈接。任何例外需徵求九標誌中文事工的許可。請在分發時保留本許可聲明和以下信息:9Marks網址:http://cn.9marks.org,電子郵件地址:chinese@9marks.org,免費電話:(888) 543-1030。

作者: Burk Parsons
2014-12-13
期刊
十二期
長老制度
選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