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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綜合輔助機構來設立教會的慈惠事工

原文標題與鏈接: Church Mercy Ministry as Integrated Auxiliary

翻譯:王清彥

 

 

假設你們教會的慈惠事工成長到了一個節骨眼上,需要一個更穩固的結構,你們會怎樣去構建它呢?

一種可能性是按照美國國稅局稱之爲地方教會的「綜合輔助機構」去組織此事工。此舉能達到最適切的平衡點,即可將事工約束於一個地方會眾,又不取消此會眾宣教使命中福音的優先性。

我們的教會,已經使用綜合輔助機構方式來安置九標誌事工,一項基於校園的學生事工,一間幫助海外教會植堂工作的經濟開發公司,以及(可能按著相近的性質)一個非盈利的微貸機構。紐約救贖主長老教會也將「紐約希望」事工按綜合輔助機構方式來構建,「向服侍紐約市貧窮和社會邊緣化人群的機構提供志願者和財力支持。」[1]

爲什麼合法的事工結構事關緊要,以及有哪些選擇?

在深入瞭解美國國稅局術語細節前,不妨退一步思索爲什麼合法的結構被擺在首位,以及構建一項事工有哪些選擇可以兼顧萌生此事工的教會。

有機事工的一個普遍偏好

通常,慈惠事工都以小規模生發,比如一些教會成員的非正式事工,這是很好的事情。對於那些相信信徒皆祭司的基督徒,「有機」事工比「項目性」的事工更健康。

確實如此,作爲教會領袖,我們盼望能忠信地傳講神的話語,並且看到神的話語結果子,就如聖靈充滿的基督徒發現最具戰略性的機會來傳講福音、建立教會、愛他們的鄰舍,並且「就當向眾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加拉太書6:10)。項目性的事工雖然能有效告訴人們,活出基督徒的生命意味著參與其中的某個事工,從而表明我們作爲一個教會整體彼此鏈接,但我相信這種「有機」事工比「項目性」事工更加受歡迎。

當事工成長超過有機階段時的構建選擇

儘管有這種對有機事工的偏好,但總會到一定時候事工的成長需要一定程度的基礎架構。也許,一些志願者可能被僱作員工,購置一處房產,從教會外籌集資金,以及設立事工預算等等。當事工到了這個程度,相對於地方教會如何構建這項事工呢?

通常,有兩個可選項:

1.近距離型。你可以保持此項事工作爲教會的一部分。事工人手即教會人手,事工設施即教會設施,事工的即教會的等等。類似地,許多牧師有著基督徒學校和教會捆綁在一起的情況,如果跟他們聊一聊,你會聽到一些主次顛倒的故事。長老們開始專注於管理事工的細枝末節,其注意力不再是教會的事務。這正是使徒行傳6章中使徒們所要避免的情形。而且如果發生這種注意力分散的情況,教會本身也會混淆作爲教會的意義。是否教會的宣教像在馬太福音16、18和28章中耶穌的教導一樣單純?或者是否教會存在是爲了使人作門徒,並且餵養飢餓的人,並且尋求政治變革,並且推進醫療保健?

2.保持距離型。換種方式,你可以將事工設立爲獨立的、輔行教會的、501(c)(3)形式的組織。但是這個選擇也有不利的一面。它可能成本較高,因爲要維持一個501(c)(3)組織每年花費不少。它也有披露義務,可能會將捐贈者和僱員的信息洩露出去,這顯得不夠明智(比如說,一項在那些封閉的國家支持福音工作的事工)。並且,由於不被一個地方教會所束縛,教會輔行機構的事工有時可能會喪失福音的焦點,而這是它們被建立的中心。

然後是第三種選擇,這可能是前兩者的皆大歡喜的結合。

3.綜合輔助機構。認識到教會有時設立各種組織來執行合法的事工,而這事工是在教會本身的首要福音中心之外的,在1969年,美國國會創立了一個教會綜合輔助機構的概念。[2] 這些綜合輔助機構作爲獨立於地方教會的組織被創立,他們有自己的管理團隊和財務。儘管如此,他們被允許享受教會的宗教特殊免備案(如990和1023表格),並被認作是整合在地方教會的501(c)(3) 身份之下的。可以把它想像成爲事工和教會的合法的相融—而不是合併。如IRS所規定,一個組織如果要被認作教會綜合輔助機構,它必須滿足一些資質[3]。它必須從屬於一個地方教會(或教會聯合會)[4];它必須同時按照501(c)(3)慈善機構和公共慈善(不是私人基金)來描述[5];並且它必須或被認作一個宣教社團或者表現出它從教會內部獲得其大部分的財政支持[6]。一般地,一項慈惠事工會滿足這些認證。

綜合輔助機構的好處和管理

從教牧角度看,綜合輔助機構有一些好處:

  1. 它正式將事工放在地方教會的權柄之下。通過將事工捆縛在耶穌所指定來保護福音完整性的機構:地方教會,來幫助保證其持續地以福音爲中心。
  2. 還有,這種結構創建了一個清楚的事工身份和管理,這將(但願)使得教會領袖從他們起初的牧養教會的呼召中分神的機會最小化。
  3. 它使事工免除了作爲普通501(c)(3)一些極繁瑣的備案責任。

在我們教會中,我們用如下舉措來構建我們的綜合輔助機構:

  • 授權:在長老的推薦下,會眾投票正式授權設立每個綜合輔助機構。
  • 正式管理:我們的長老構成每個綜合輔助機構的正式委員會。然而,我們一般限制整個長老團來僱傭或者開除一個執行主管以及每年批准綜合輔助機構預算的行爲。
  • 非正式的管理:每個綜合輔助機構都有一個非正式的顧問團,他們大致每個季度開一次會,並提供更加緊密的監督,爲全長老團的執行提供引導。這些非正式的顧問團包括一些長老和一些非長老。對於那些與其他教會合作的綜合輔助結構,這些顧問團可包含合作教會的成員。
  • 報告:每次成員會議,一個綜合輔助機構將向會眾提交一份報告,並且定期地,我們的所有綜合輔助機構正式向會眾提供財務報告。

作爲一名牧師,而不是律師或會計師,我不能夠向各教會建議更多關於設立和維持綜合輔助機構的法律和技術上的細節(所以請不要發給我關於這些事務的問題,因爲對此我無能爲力!)。但是藉著一些作律師的教會成員的幫助,我們教會已經設立了這樣的合法結構,對教牧工作大有好處。它已經幫助我們充分利用了神擺在我們面前機會,而且我們沒有偏離從主所領受的非常明確的「使萬民作我的門徒」(馬太福音28:19)的大使命。

[1] http://hfny.org/about-us/mission-and-vision/

[2]謹向美國以外的讀者致歉,本文的剩餘篇幅特定於美國國情。對於綜合輔助機構的歷史,請見「宗教的政府定義: 美國國稅局關於』教會綜合輔助機構』的規定的起起伏伏」作者小愛德華·加夫尼,發表於《瓦爾帕萊索大學法律期刊》,第25卷,第2期 [1991].

[3] 美國國稅局規章彙編,部分1.6033-2 ,26 CFR, 段落 (h)

[4]某些可幫助論證一個組織「從屬於」一個教會的做法:

  • 一份組織章程,表明組織共用教會的宗教信條;
  • 教會有權柄任命或者解除組織的其中至少一位官員或者管理者;
  • 組織的名稱指示其與教會的關係;
  • 組織至少每年向教會提交財務和運營相關報告;
  • 組織和教會之間的關係得到教會的承認;
  • 並且,在發生解散時,組織的資產被要求歸教會所有。

這些做法到位的越多,美國國稅局承認組織爲教會的綜合輔助機構的可能性越大。

[5]在IRC章節509(a)(1) , (2), 或 (3)。

[6]青年團體,神學院,以及男人和女人的組織也免於「內部支持」規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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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mie Dunlop
2016-09-30
三十三期
慈惠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