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領袖常常會遇到一個問題:當教會成員在接受教會紀律的過程中(例如,正在被調查,或是已經做出紀律懲戒的決定)要求離開教會,領袖們該怎麼辦?教會應該接受他的退會申請,還是繼續教會紀律的程序直至他除名?
如果你寫了一本聲稱在傳統教會與新興教會的爭論之間走出一條「第三條道路」的書,又能得到傳統教會的代表人物提姆·凱勒和新興教會的羅伯·貝爾(《以愛得勝:給青少年》一書的作者)都來爲你的書作序,那麼你的書一定有超乎尋常之處。
我擔心太多的基督徒把經常不參加聚會當成一種疏漏之罪;就算這是罪,也是個小罪。沒什麼大不了。他們會說:「不要把律法主義帶到這裡!」顯然,這是很多牧師、長老、執事和會眾的想法。
在教會生活中,教會紀律是所有的神學高度整合的地方:理論與實踐在這裡整合,神論、罪論、審判、救恩和末世論在這裡整合,很多時候不同的個性在這裡也碰撞,罪和恩典也在這裡發生融合。這就意味著說,實踐教會紀律需要牧養智慧和神學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