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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對於棘手的問題,教會長老應在成員大會中分享到什麼程度?

編者注:您可以點擊下面鏈接,快速找到相應牧者的回答。

奧馬爾·約翰遜(Omar Johnson)牧師

卡雷特·凱爾Garrett Kell)牧師

傑夫·拉肯(Jeff Lacine)牧師


奧馬爾·約翰遜(馬里蘭州聖殿山浸信會牧師)

我是以一位實行長老帶領、會眾制的地方教會牧師身份分享這些內容。換言之,長老或牧師承擔教會的監督職責,但最終的權柄在於全體會眾(參見太 18:15–20)。我先作此說明,是因爲這直接塑造了我們對成員大會中應當分享哪些內容的期待。

也就是說,我們牧師並非在成員接納、教會紀律、職分選立或預算安排等事務上,只是向成員通報已經預先決定的結果;恰恰相反,長老向教會說明情況,是爲了使教會能夠共同作出決定。當教會運作順暢時——例如接納新成員,或將資金分配到既已認同的優先事項上——這一過程往往自然且不復雜。但當需要面對真正艱難的決定時,例如實施教會紀律,牧者應當如何帶領教會在這些情形中採取行動呢?

以下四個關鍵詞值得牢記:

一、框架

要以聖經爲討論設立框架。提醒教會聖經如何定義教會的本質——教會就是其全體成員。提醒他們,教會應當以聖潔、彼此相愛以及對耶穌的忠心爲標誌。提醒他們,聖經呼召我們所當持守的委身:與教會肢體規律聚集、認罪並悔改、順服基督和祂的話語。請花幾分鐘時間,用聖經來設立討論的框架,使會眾清楚地知道,你呼籲他們作出的決定並非出於個人恩怨或瑣碎紛爭,而是出於對聖經的忠誠。

二、解釋

在奠定聖經基礎之後,要闡明具體棘手個案的情況。如果是教會紀律的問題,需要說明罪的性質(不一定要交代所有細節,下一點會進一步說明),並解釋爲何這一罪行在聖經中被視爲嚴重。同時,也要說明目前已經展開的處理過程——包括已經進行的勸勉談話、所採取的挽回步驟,以及對方是否回應。信任建立在透明之上,因此應盡可能多地分享信息,使會眾即便未能掌握與你同等程度的細節,也已擁有足夠的瞭解來作出判斷與行動。

一個有益的做法是:在需要最終決定或表決之前的一次或兩次成員大會中,就開始分享相關個案的情況,循序漸進地預備會眾,幫助他們理解事情如何可能走向開除會籍的結果。此外,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不同成員犯了相同的罪,卻在處理速度上有所不同。此時需要向會眾解釋原因——說明在兩起個案中,當事人的回應、互動過程以及內心態度的差異,正是長老提出不同處理節奏建議的原因。

三、節制

要避免分享過多信息。對某些罪的細節(例如涉及淫亂的案件)若過於具體,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試探,反而可能把某些成員絆倒。過度披露所有細節,也可能使會眾對犯罪者心腸剛硬,從而阻礙教會紀律的最終目標——罪人的悔改。此外,有些在成員大會中提及的細節,可能牽涉到其他成員的配偶或子女,對此務必格外謹慎。不要因分享過多信息,使仍然留在教會、甚至仍然維繫婚姻關係的成員,感到不當的羞辱。

同樣,當成員請求更多細節時,也要克制自己的情緒,不要因而憤怒或焦躁。這並不一定是不尊重或不信任的表現,而是因爲他們對事件的瞭解本就不如你全面。成員提出問題是自然的。請避免嚴厲回應,在合宜的範圍內多分享一些信息,並溫和地邀請他們在會後私下進一步交流。

四、訓練

在成員大會中討論棘手問題,其實也是訓練教會的寶貴機會。你可以藉此訓練會眾認識聖經,並明白聖經對教會成員的要求;訓練他們履行作爲成員的責任——行使託付給他們的國度鑰匙(太 16:19);訓練他們信任長老;也訓練他們將自己交託在整個教會的關懷之下,使他們明白:即便有一天自己成爲成員大會中所討論的棘手個案,教會仍會以合乎聖經、不偏不倚、並最終將造就他們的方式行事。


卡雷特·凱爾(弗吉尼亞州德爾雷市戴爾雷浸信會牧師)

教會中的領導力有一項極具挑戰性的任務:在力求充分透明地牧養群羊的同時,也要尊重我們所受託的大量私人信息。將自己視爲管家與牧者,有助於我們在判斷成員大會中應當分享多少棘手議題時,形成合乎智慧的原則。

首先,我們是管家

神將祂的話語、祂的子民,以及他們生命中既甘甜又羞愧的現實託付給我們。牧者看守著人靈魂深處的祕密。成員信任牧者,願意將自己的罪、喜樂,以及介於兩者之間的一切交託給他們傾聽與守護。當然,我們絕不會以「保護神的名」爲藉口,去掩蓋違法、不道德或虐待性的行爲——那樣的做法既懦弱又敗壞,是藉著神的名來謀取私利的領導方式。但作爲管家,我們必須謹慎對待那些私密的屬靈現實,如同保險庫一般守護他人的生命,未經許可,絕不輕易向他人洩露這些「祕密」。

其次,我們是牧者

神呼召我們智慧地帶領群羊。這項責任必然涉及對其他教會成員生命狀況的關切。因爲我們是一個身體,每一位成員的行爲都會影響到其他人。若我觀看色情內容或說謊,這並不隻影響我自己——而是影響整個教會的每一位成員(即便無人察覺)。隱藏的罪會叫聖靈憂傷,也會削弱我對他人的愛心。相反,敬虔的生活會祝福整個身體。若我忠心向同事傳福音,或匿名幫助一位在基督裡的弟兄或姊妹,這也不只是關乎我個人,而是影響整個教會。順服使我們被聖靈充滿,並將基督那溫柔、捨己的愛,向他人散發出來。

那麼,牧者該如何在牧養群羊的同時,又謹慎託管這些敏感的現實呢?多數時候,這些界限相當清楚;但有時卻並非如此。無論是教會紀律的個案、成員因敏感原因離開服事崗位,還是夫妻因涉及性功能問題的婚姻衝突而分居——我們都知道,棘手的問題從不匱乏。

雖然每一件事都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以下七項原則,有助於我們在謹慎託管與透明領導之間取得平衡。

一、求智慧

神應許我們,若缺乏智慧,就當向祂祈求(雅 1:5)。然而我們往往容易倚靠自己的聰明。應當藉著禱告、禁食,懇求神清楚引導:什麼該分享,分享多少。

二、提供對理解問題足夠的清晰信息

應分享足夠的信息,使會眾能夠作出明智、合宜的決定,同時避免不必要、煽情或失當的細節。比如,保羅在《哥林多前書》5 章中清楚指出,有人和繼母同居;若他只是含糊地說「這個人有不當關係」,反而會引發猜測與流言。但他也不需要交代所有背景細節,例如是誰主動、如何被發現等。教會需要明白三件事:事情的本質是什麼、爲何這在聖經中被視爲罪、以及當事人目前對待其罪的態度如何(例如剛硬、願意受勸、毫無回應等)。

坦率地說,我們的長老往往更容易分享得太少,而不是過多。這有時會使會眾感到困惑或挫敗。通常,最接近事件的人(包括非長老)會覺得事情一目瞭然,但其他人卻未必如此。因此,爲了幫助會眾理解,我們往往刻意多分享一些信息,以換取更大的清晰度。

三、提供清楚的行動指引

會眾需要知道,神呼召他們在此事上當如何回應:是否需要禱告?禁食?若他們認識當事人,是否應當主動聯繫?若不認識,卻因肢體關係而心中掛念,又當如何行?若掌握可能有助於長老判斷的信息,是否應當告知?在稱呼上,是仍以「弟兄/姊妹」相稱,還是按《馬太福音》18:17 將其視爲非信徒?羊群需要得到牧養,因此必須爲他們指明清楚的道路。

四、勸勉合宜的管家心態

當必須分享敏感信息時,應當同時給予會眾明確的勸勉,教導他們如何以敬畏主的心、謙卑、愛心來對待這些信息;若情形允許,也要懷著促成悔改與恢復的心志。

五、審慎掌控信息披露的節奏

有時,我們讓會眾介入敏感處境的時間點過晚。長老們或許已經形成一致判斷,但羊群卻對事情的發生毫無所知。若非必要,應避免突然拋出「信息炸彈」。這可能意味著:提前告知會眾某對夫妻正在分居,並請大家代禱;又或者,當某對夫妻因敏感問題離開教會,而我們知道其他幾對夫妻也在經歷類似掙扎時,坦誠地說明我們所知道的情況,並表明正在嘗試提供幫助,同時請會眾代禱,並歡迎他們提出問題。人們往往會珍惜這樣的坦誠。

六、保護羊群

切不可隱瞞可能危及其他成員安全的信息。例如,若曾因性侵犯罪被定罪的人正在申請入會,或已參與教會生活,會眾必須盡快知情。但在告知時,既要顧及悔改者的尊嚴,不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羞辱,也要清楚說明其在教會中的必要限制與界線。

七、權衡代價

要認真權衡分享過多信息的代價:是否會不必要地使人蒙羞,甚至壓垮其心靈?反過來,若選擇不分享,而真相日後被揭露,是否會令你感到羞愧、失去資格,或深深後悔?若是如此,那麼應當早些公開。神有祂揭露黑暗的方式,因此,我們當敬畏神,而不是懼怕人。


傑夫·拉肯(俄勒岡州波特蘭市塞爾伍德浸信會牧師)

我們教會所處理的大多數棘手問題,都集中在糾正性的教會紀律上。以下幾條原則,幫助我們在成員陷入罪中時,判斷應當向教會分享哪些信息。

不要分享太少

第一,當有成員身處危險且對長老的勸戒毫無回應時,教會需要知情。

並非只有長老蒙召關懷教會成員。在要求會眾就開除會籍進行表決之前,應當提醒其他成員,使他們有機會去尋回那隻迷失的羊。雖然也存在例外情況,但耶穌在《馬太福音》18:17 中說:「若是不聽教會」,清楚表明:通常而言,教會每一個成員都應當有機會勸戒犯罪的成員悔改。

爲了勸勉一位教會成員的悔改,會眾並不需要知道其處境中的所有細節;但至少應當知道:長老認爲該成員正處在屬靈的危險中,若情況沒有改變,教會可能需要投票決定是否將其除名。

第二,當教會蒙召對某事作出裁決時,需要掌握更多信息。

當會眾蒙召就諸如除名之類的事項作出正式決定時,就需要有足夠的信息,才能形成明智的判斷。正如長老在決定是否將某個問題提交給會眾之前,需要進行調查一樣;會眾在作出最終裁決時,也往往需要了解其中的部分事實。

第三,當成員持續犯下影響教會及其見證的罪時,有時需要公開勸戒。

在某個具體案例中,我們認爲有責任向教會提供更多信息,甚至向一些並非本教會成員的人說明情況。事情是這樣的:在一次即將進行開除會籍表決的成員大會前幾天,涉事成員表達了悔改。長老們認爲其悔意真實,教會也同意暫緩表決。然而,數月之後,該成員在長老的追問下承認,自己曾刻意隱瞞罪行,並再次表達悔改。由於他在表面上順從了我們的勸勉與輔導,我們當時並不認爲應當建議將其除名。但鑑於他的罪行已成爲教會中的公開事件,他曾在一段時間內欺瞞整個教會,並且其罪行也對教會外的人造成了負面影響,我們認爲有必要發出一次公開勸戒——不僅在會眾中宣讀,也將內容轉告給受到傷害的非成員。

我們這樣做,是依據《提摩太前書》5:20 的教導:「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因此,我們謹慎地提供了足夠的信息:既引發對罪行應有的羞愧,表達教會對罪的憂傷與不悅,也幫助會眾理解爲何此時必須採取公開勸戒的方式。

不要分享太多

儘管上述情形確實需要向整個教會通報信息,但我們同樣深信,在向會眾披露細節時,保持節制也有充分而重要的理由。以下是其中幾項:

第一,應當盡力維護無辜者及外人的尊嚴與隱私。

在教會紀律的情境中,犯罪的一方因其罪行,已放棄了部分隱私的權利;但無辜的一方並未做任何應當被置於聚光燈下的事情。更重要的是,使徒保羅清楚表明:教會成員自願接受教會的屬靈監督與審視,但這並不適用於非成員。「因爲審判教外的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林前 5:12)

第二,不必要地詳述罪行,可能誘使他人心中犯罪。

有時,僅僅知道他人如何追求罪中之樂,就足以成爲試探。保羅在寫給以弗所教會時,鼓勵信徒揭露罪行,卻避免用煽情或細節化的方式來描述:「那闇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因爲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提起來也是可恥的。」(弗 5:11–12)

第三,多餘的信息可能妨礙將來與教會的和好。

教會紀律最重要的目標之一,是促成罪人與教會的和解。然而,對某些成員而言,接納一位曾暫時離開的弟兄或姊妹重新回到教會,可能比對其他人更爲困難,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他們對罪行的記憶已深深刻在心中。因此,我們應當盡可能避免讓成員落入《路加福音》15 章中大兒子的試探——他始終無法忘記弟弟「吞吃父親的產業,與娼妓一同生活」(15:30),從而失去了與父親同享喜樂的心。


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How Much Do the Elders of Our Church Share About Difficult Issues in Members Meetings? – A Forum.

作者: Garrett Kell Jeff Lacine Omar Johnson
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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