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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標誌信箱28:沒有「同負一軛」的婚姻都是罪嗎?能對不作爲的罪施行教會紀律嗎?在教會的公共敬拜上跳舞合宜嗎?

沒有「同負一軛」的婚姻都是罪嗎?

能對不作爲的罪施行教會紀律嗎?

在教會的公共敬拜上跳舞合宜嗎?

親愛的九標誌,

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都是犯罪嗎?那如果有一對情侶,一方是基督徒而另一方不是,他們因爲婚前同居而有了孩子,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繼續在一起卻不結婚顯然是罪。他們還沒有結婚,所以哥林多前書7:12-14似乎不適用;結婚又似乎違背了哥林多後書6:14-15。然而,如要建議他們結束這段關係,直觀上感覺好像也不對。應該向信主的一方提出什麼建議呢?是基於什麼聖經教導或原則呢?

——來自愛德華王子島(Prince Edward Island)的保羅


保羅,

在這種情況下,你面臨兩個相互對立的道德原則,這意味著無論如何,你直覺上都會覺得錯了——無論你選擇哪個方向。這就是墮落世界的生活實況!你是選擇犯拆散一個家庭、剝奪孩子與雙親生活的機會這個明顯的錯誤,還是選擇犯讓信與不信結婚這個明顯的錯誤?在我看來的確只有這兩種選擇。而繼續同居卻不結婚則不是一個選項——他們要麼正式結婚,要麼分開。

這兩種選擇都要承擔很大的道德風險。我得承認,我有點害怕涉入這個問題。

一方面,完全符合聖經的婚姻包括一些要素,你所描述的情侶已經具備了其中的幾個:他們彼此承諾(在某種不明確的意義上);他們已經構建了他們共同的生活;他們組成了一個家庭;他們也公開地、作爲一個家庭生活在一起了;他們已經成爲了一體。只差正式許下「直到死亡將我們分開」的誓言,可以肯定,這誓言也是婚姻的一個重要組成要素。我所信任的一些敬虔弟兄會說他們「已經」結婚了,他們人認爲你必須承認這一點,完成最後這一要素(即宣誓——譯註),以免破壞已經存在的關係。這一觀點可以被稱之爲「事實婚姻」論,這一觀點認爲,在這種情況下、這對男女之間已經有某種類似婚姻的關係存在了。

此外,支持這一立場的基督徒朋友會說,如果你鼓勵這對男女分開,你就是利用聖經和耶穌的名義拆散一個家庭,即使這不是一個完全合法的家庭。對於父母和孩子們來說,這是什麼樣的見證呢?

另一方面,我們也不想微妙地合法化婚前同居,而對於認爲「我們知道我們彼此相愛,爲什麼需要結婚證?」的同居男女,我們也不想爲他們開脫。「事實婚姻」這種觀點聽起來幾乎就像回應同居男女說:「是的,沒錯。你們基本上結婚了。」但我們知道這不是真的。同居男女仍是同居關係。他們沒有結婚,他們之間並不存在真正的婚姻。因此,你看重神的命令,基督徒只應嫁娶「在主裡面的人」(林前7:39),這是正確的。

再則,我們的情感可能會爲孩子著想,讓信與不信的結婚似乎對孩子更好。但我相信這是短視的想法。信與不信結合的婚姻都有自己重大的困難,可能會持續一生,而孩子們將親身經歷這些困難。神命令基督徒只和「在主裡面的人」結婚,不是隨意的。

到目前爲止,保羅,我已經試著爲你展示了這兩方立場。困難的是,你面臨道德上的確定性對抗道德上的不確定性。只與信主之人結婚的命令是確定的。這對情侶是否「已經」完全結婚還不確定(至少在我看來)。但是如果他們因某種普通法(common-law,即公認的私下婚姻——譯註)被社會視爲已經結婚了,你就不應想要拆散神所配合的。

就我個人而言,我更看重道德上的確定性,而不是道德上的不確定性。因此,我不會給他們主持婚禮。但我確實也承認這裡有一些不確定性。因此,我不會禁止他們結婚,至少不會以教會紀律挑戰他們。你可以說我什麼也不願意做:既不要求他們結婚,也不禁止他們結婚。我要對那信主的一方說:「我不能親自爲你證婚,免得違背神的命令。如果你要與他或她結婚,我也不會向教會提議施行教會懲戒,恐怕我毀壞神已經在你們中間所建立的。」簡而言之,我將此事留給個人的良心。

這種情況很少見,但在一些道德困境中,我所在教會的長老們採取了這種立場。這是逃避教牧監督嗎?也許吧。或者,也許是認識到我們智慧的侷限性,而相信聖靈在我們有限的情況下,仍能做正確的事。

當然,我要教導信主的一方,他或她會在最後的審判日向神交帳,就像我們作爲牧師,也要爲我們此刻的教導向神交帳一樣。神要問他們(和我們),你遵守我的命令了嗎?再者,我要告訴信主的一方,神的誡命是好的,不是難守的,是完全可信靠的。

保羅,我答覆這封信時一直在不住地禱告。這是件令人痛心的事。我希望我沒有屈服於對錯誤的恐懼,而是用信心和愛心來回覆。

願主祝福你!


親愛的九標誌,

我是一間小教會的年輕牧師,在過去一年半的時間裡,我一直在教會教導成員制和教會紀律。最近,教會中的一對夫妻陷入了困境,因爲丈夫沒有用任何實質性的方式向妻子表達愛意。輔導丈夫的過程中,他承認他一直按自己的方式,嘗試這樣那樣地去愛妻子(圍著房子、財產忙碌),但他並沒有真正嘗試按妻子展示給他的、她所需要的方式愛她 (屬靈上的帶領)。妻子覺得他們結婚25年來一直是這樣。丈夫似乎也同意。大約已經有一個半月的時間,我挑戰他採取行動積極地愛妻子,但他一直告訴我,他沒有采取任何行動。我想知道,不願按著聖經愛妻子,是否、或何時可以視爲教會懲戒的理由?在我看來,有公開的犯罪的行爲,如果不悔改,就應該走教會懲戒程序。但我也很糾結,感覺這更像是一種論斷。

感謝你的幫助。

——匿名


朋友,

也許你聽過《公禱書》中那句浸透生命的悔罪禱文:「我們都觸犯了你的聖潔律法。我們沒有做那些當做的事;反倒做了那不當做的事。」按照這幾句禱文,基督徒長期以來一直區分不作爲的罪和干犯的罪,或者說當做不做的罪和不當做反做的罪。這兩類都是罪。兩者都違背了神聖潔的律法。但一般來說,作爲牧師,我們對這兩類的處理是不同的。

原因之一是,不作爲之罪更難判斷、評估或回應。此外,不作爲之罪往往是出於恐懼和軟弱,而不是某種內在的邪惡。對我而言,預想一位信徒終其一生都在與恐懼或軟弱爭戰是相對容易的,至少比預想他或她一生都在與更惡毒、更具有攻擊性和更活躍的事物爭戰,要容易得多。

出於這些原因,我通常教導教會只應該對干犯的罪施行教會紀律,或逐出教會,而不是對不作爲的罪。當然也有例外,比如對不撫養孩子的人。我認爲這是非常簡單的原則。

基於你所告訴我的,是的,你應該繼續私下指導、糾正他,在這個層面「管教」他。但我很難想像,除了私下的規勸,還能有什麼更公開的方式。

事實上,我甚至可能鼓勵丈夫和妻子,去思考他們婚姻中所有恩典的證據,看看丈夫是如何「已經」愛了妻子。他在肉體上還對她忠誠嗎?這是男人的愛中有神恩典的記號。他供給她飲食、衣著,和性的需要了嗎(參見出21:10)?這是男人的愛中有神恩典的記號。他很好地修繕房屋了嗎?這是男人的愛中有神恩典的記號。他有沒有設法滿足她別的需要?這是男人的愛中有神恩典的記號。讓他們二人都寫下這樣一個清單,盡可能寫得越長越好。

我不是讓她或他僅僅滿足於這些事情。我是說,若各樣美善的恩賜都是從上面天父而來,我們就當承認這一點,免得我們搶奪了神所當得的讚美。感恩的行爲幫助我們改變我們的心,以至期待更多恩賜降下,恆切禱告,並渴望爲此而努力。

因此,我建議你繼續陪伴那位弟兄成長。勉勵行善。指出他持續性的忽視。給他些可操作性的建議。爲他禱告。並且推動他與其他敬虔的弟兄建立關係。也關心那位姊妹。努力確保她身邊其他姊妹,可以在她丈夫忽視她時支持她。

使徒保羅的忠告可以用作最好的結尾:「我們又勸弟兄們,要警戒不守規矩的人,勉勵灰心的人,扶助軟弱的人,也要向眾人忍耐。」(帖前5:14)。


親愛的九標誌,

最近,我們教會有位女士問我,如果她以跳舞的方式參與敬拜服事,這是否適合。她曾研讀聖經,意識到舞蹈作爲敬拜的一部分是好的,她想把這點傳達給我們的會眾。她向我提出這個問題,是敏感於他人的需要,並不是試圖展示她自己。她也不希望造成分歧,但想知道我們教牧同工和長老團隊的想法。你會怎麼回答她?

謝謝你!

——來自華盛頓州的傑夫


傑夫,

我很感激這位女士謙卑和尋求合一的心。我也很感激她想用她的舞蹈,作爲一種敬拜的行爲來榮耀神,就像哥林多前書10:31所教導的,和大衛王在約櫃前所展示的一樣。要爲她的謙卑和尋求合一而鼓勵她。

然而,涉及教會聚會時所做的事,我堅持從原則而來的自由,而不是自由地設立原則。有人會堅持認爲,根據哥林多前書10:31,在集體敬拜中,他們可以自由地以任何方式敬拜神。

我是代表會眾整體而說的:我相信每個成員都應該每週來教會聚會,因爲神命令這樣做,但能不要求會眾用他們覺得棘手的、或使他們跌倒的方式去敬拜。要小心把教會的共同聚會當成自我表現的場合,而如今的人常常把自我表現與「自然」或「真實」混爲一談。(我一點也不認爲這位姊妹屬於這類,我是爲更廣泛的讀者寫這一點的。)

我只想在聖經約束基督徒良心的地方,才約束會眾的良心。允許一個人在集體的聚會上跳舞,另一個人用手指作畫,再一個人表演啞劇,還有一個演奏披頭士的歌作爲序曲,等於是在要求在場的每個人——至少是作爲見證人——都以這種方式敬拜神。我認爲,更好的做法是,只要求會眾聚會時遵守聖經所命令聖徒的:講解聖經、誦讀聖經、歌唱聖經、施行聖禮、收集奉獻,以及任何其他對維持聚會良好秩序有必要的事(如教會通知等)。

那怎麼看大衛在約櫃前跳舞呢?大衛也在帳幕裡獻祭,而我們則永遠不會這樣做。換句話說,我認爲我們不可以把舊約帳幕的崇拜方式直接應用到新約教會。我們是在新約之下的。一方面,相對於舊約,新約賜予了個人相對較高的自由。但另一方面,這意味著對聖徒集體生活的要求相對少了。因此,教會的集體生活應該保持相對地純粹——同樣也是爲了在每個人敬拜神的方式上,尊重個人的自由和個人的良心!

以上所有這些有時也被稱爲限定性原則。你可以在我的文章《像爵士樂一樣規範》中,找到稍微完整的論述。

我禱告這會對你有幫助。


譯:張夢;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Mailbag #28: Are 「Unequally Yoked」 Marriages Always Sin?; Can You Discipline over Sins of Omission?; Is Dancing Acceptable in Corporate Gatherings?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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