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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聖經中有提到教會成員制嗎?

  1. 馬太福音18:15-17:「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要將一個人從教會中趕出去暗示了這個人首先被看作是教會裡的
  2. 使徒行傳5:12-13:「主藉使徒的手在民間行了許多神蹟奇事;他們同心合意地在所羅門的廊下。其餘的人沒有一個敢貼近(英文作「加入」)他們;百姓卻尊重他們。」所以百姓需要做一個決定:他們是否要加入耶路撒冷的教會。這種「加入」是公開的,而不是非正式、私下的往來。
  3. 在提摩太前書5:9-12中,保羅要提摩太將需要賑濟的寡婦列入名冊。他說,「寡婦記在冊子上,必須年紀到六十歲,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雖然這不能作爲教會成員制度的直接證據,但是很難想像以弗所的教會有寡婦的名單卻沒有自己教會成員的名冊。
  4. 哥林多前書5:12-13:「因爲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保羅要哥林多教會審判教內的人,而不是教會外的人。教會要對屬於教會的人的生命見證負責,而不是對外人的生命負責。如果哥林多教會沒有公開、正式的接納人加入教會,這段經文就比較令人費解。
  5. 哥林多後書2:6保羅寫到一位被教會除名的弟兄,他說:「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他被教會除名是會眾對他的懲戒,如果教會沒有組成成員的名冊,很難判斷這個懲戒是經過大多數人共同同意而做出的。

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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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制度
第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