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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是否應當有任期,還是該終身任職?

聖經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這意味著我們必須憑智慧,並謹慎應用更廣泛的聖經原則來作出決定。

  1. 無論是設定任期,還是終身任職,都各有優點。但兼顧兩者的最佳方案似乎是:(1)長老設定有期限的任期,並可在會眾批准下連任;(2)長老必須定期停下來休息。

    這樣,教會便擁有一種合宜的機制,可以優雅且以合乎聖經的方式解除那些因各種原因已不適合繼續擔任職分的人。同時,這也爲所有非全職長老提供了休整和恢復的機會。(至於全職長老,教會則應另設安排保障他們的休養,例如每年預留一段時間作爲安息學術假的月份。)

  2. 另一方面,除了定期的休息之外,只要會眾定期重新確認其資格,這樣的制度也允許合格的弟兄在身體力行的情況下長期繼續擔任長老職分。

注:本文部分內容改編自本傑明·默克爾(Benjamin Merkle),《關於長老與執事的 40 個問題》(40 Questions About Elders and Deacons) (Grand Rapids: Kregel, 2008年),第 204-207 頁。


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Should elders have terms or serve for life?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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