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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這要看情況。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教會和宣教士合作的目的。例如,合作分發聖經或用另一種語言錄製聖經的錄音,那麼與合作植堂相比,在神學上的合一要求就要低一些。
第二,沒有福音就沒有共識。也就是說,任何人出於任何目的都不應該與不相信聖經福音的人合作。這似乎是個不爭的事實,但在整個二十世紀,福音派基督徒都在與否認聖經福音卻自稱是基督徒的人合作宣教。
第三,爲了植堂,需要很多共識!爲了更深入的合作關係,比如旨在另一個國家植堂的合作關係,應該有非常高程度的神學共識。教會和宣教士不僅應該在福音方面達成一致,而且還應該在聖經的權威性、地方教會的性質和治理、洗禮的恰當對象、支持福音的教義(如揀選和有效的呼召)等方面達成一致。
第四,在實際問題上也是如此。不僅如此,這種神學上的一致還必須帶來一致的看見關於什麼是忠心地傳福音和牧養服事。換句話說,教會和宣教士之間的神學共識必須是實踐性的,而不僅僅是信仰告白上的。
(本文部分內容改編自埃德·羅伯茨(Ed Roberts)的文章《從禾場工作者的角度看宣教合作關係》)。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How much theological agreement is necessary in a partnership between a local church and a foreign mission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