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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期刊我寫的上一篇文章中,我指出並非每個神學問題都可以用一兩節「聖經依據」來回答。但與此同時,正如我的一位教授曾經說過的那樣,「聖經依據這一說法沒有任何問題……只要這段經文確實證明了你認爲它證明的內容。」
對於一些核心的神學信念,手上有幾段「聖經依據」可能是極爲有用的教牧工具。畢竟,當一位教會成員在週日禮拜結束後去吃午飯的路上,在教堂門廳遇見你並問道,「嘿!牧師,聖經對某某問題有何看法」時,他想要的並不是一場神學講座,而是幾節能引導他思考的清晰經文。對於核心神學信念,沒有準備好具體的聖經經文來支持,就會給人一種印象,認爲我們更依賴傳統而不是聖經。
那麼,我們能在三分鐘或更短的時間內證明教會成員制是合乎聖經的嗎?教會成員制有「聖經依據」嗎?讓我給出兩段經文。
「因爲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
這段經文的價值是雙重的。首先,保羅清楚地在教會「內」和「外」之間劃定了界限。這個界限就是「成員身份」,它將教會與世界分別開。第二,保羅指出,基督徒對教內的人有一系列的責任,而對教外之人的責任是另一系列責任。教會內的人歸我們「審判」,在這段的上下文中是指通過教會紀律的機制相互問責。
「眼不能對手說:『我用不著你。』頭也不能對腳說:『我用不著你。』」
在《哥林多前書》12 章中,保羅將教會描述爲一個身體,由許多的肢體組成。這身體就是地方教會的會眾——就像保羅致信的哥林多會眾一樣。他們同領一個餅(林前 10:17),分享一樣的痛苦,也同得一樣的喜樂(林前 12:26)。在第 21 節,保羅說身上的肢體不能說他們「用不著」彼此。那麼言下之意,他們實際上「用得著」彼此——每個信徒都需要融入整個身體,成爲眾多成員中的一員。說我們「不需要」加入一間地方教會,正是保羅在這段經文中要糾正的錯誤。我們「需要」成爲一個「身體」上的「肢體」——這就是教會成員制。
譯:無聲宏揚;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Two Prooftexts for Church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