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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成員可以在教會紀律過程中要求退會嗎?

教會領袖常常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當教會成員在接受教會紀律的過程中(例如,正在被調查,或是已經做出紀律懲戒的決定)要求離開教會,領袖們該怎麼辦?教會應該接受他的退會申請,還是繼續教會紀律的程序直至他除名?

讓我們假設一個情形:如果一個丈夫有外遇,並且因此決定要和他的妻子離婚。教會長老們要求他悔改和與妻子和好,而他則拒絕複合。當教會再一次勸他悔改並告訴他如果一意孤行,可能會被除名。這時他申請退出教會,而教會也批准了他的申請,這不是皆大歡喜嗎?這樣有什麼問題呢?

支持退會的理由

有些人支持這樣的做法,他們認爲在民主社會中任何團體都是「志願加入的組織」,就像童子軍、球友俱樂部或是讀書會一樣。你可以選擇加入,你也可以在加入後選擇退出。教會沒有權利阻撓人退出。在一個個人至上的社會裡,個人意志主宰一切。

那麼從神學角度上怎麼支持這種做法呢?他們認爲人和神的關係並不依賴於家庭、教會、國家或是教區牧師,人和神的關係單單倚靠基督。惟有基督是人和神之間的中保。所以教會不應該拒絕任何人按照他的良心所做出的決定,包括退出教會的決定。如果教會不允許成員自由的退會,那麼教會是錯誤的成爲了個人和他的救主之間的阻隔。這樣理解對嗎?

反對退會的理由

事實上,上述無論是從民權的角度還是從神學的角度去支持退會都是過度簡化了教會在地上的角色。教會的存在不僅僅是因爲一群自由人因著共同的興趣而決定彼此聯合,教會和童子軍不同!教會的存在也不僅僅是因爲基督徒需要彼此幫助、共同成聖。

相反,教會存在是因爲基督來到地上,建立了祂的國度,並且祂要一群神的子民在地上代表祂從天上對地上的掌權(見太3:2,4:7,5:3、5,6:10、19-20,13:11)。教會並不是爲了自身的成聖,或是爲了世界的好處,而是爲了成就神從起初交託給亞當並最終將會成就在基督裡的使命:在地上反映神的形像、彰顯神的榮耀。

問題是,很多掛名的基督徒也會因著他們的宗教行爲或是家庭關係聲稱自己屬乎神的國度(例如,太3:9,6:1、2-3、5-6、16-17,8:11-12,13:47-50),甚至很多人會稱呼基督「主啊,主啊」(太7:21-23;參24:5)。然而神的國度不屬乎那些僅僅自稱是基督徒的人,而是屬乎所有在悔改中結出國度果實的人(太3:8,5:3–12,7:15–20、24–27,18:3-4)。耶穌也同樣提醒他的門徒提防假信徒:「你們要謹慎,免得有人迷惑你們」(太24:4)。

所以,基督給予祂的教會(同時也是天國的前哨)以捆綁和釋放的權柄,其中包括將人從教會中除名的權力(太16:19,18:17-19)。除名是基督交託給地方教會用以保衛基督在地上名譽的手段之一(太18:15-20)。除名象徵著宣告某人不屬乎基督的國度,相反他屬乎撒但的國度(林前5:5)。正如受浸象徵著教會公開宣告某人在基督裡的信心(太28:19),同樣除名錶示教會公開宣告撤銷教會對某人信心的共同認可,因爲他的信心並沒有真果子。

鑑於以上因素,我們需要重新考慮我前面所提到的那個外遇的案例。這位男士宣稱自己是基督徒,但是他的宣稱沒有果子,因爲他的生命並沒有體現出與他的悔改相稱的行爲(太3:8)。教會要他悔改,但是他不願意。在取悅自己的罪和取悅他所稱呼的主面前,他選擇自己的罪。在這種情況下,耶穌給了地方教會權柄來將他除名,也就是除去教會對他信仰的公開確認。過去教會曾經透過浸禮和接受他加入教會成爲成員來公開確認他的信仰,並且透過共同領受聖餐來堅固這一確認。教會曾對世界說:「是的,這位男士是基督的跟隨者。」但是如今教會希望世界不要被這位男士所製造的假象所迷惑,所以透過教會紀律來清晰表明對這位男士信仰狀態的態度。

當一位成員被除名的時候,教會是在清晰地告訴世界:「他所做的不是一位基督的跟隨者應該做的事情。我們不能夠確認他是不是真基督徒,我們也不能夠將他看作是和我們一樣的人。」

是的,每個人最終都要對神負責,而不是對他的教會。是的,每個人都應該選擇和神站在一起,而不是和教會站在一起(如果教會要她的成員違背神的話語的話)。是的,教會是一個自願組成的團體——教會無權像軍隊一樣限制成員的自由。是的,我們稱義是唯獨信心。然而,基督給信徒的團體一個權柄,這個權柄是沒有賦給個人的:爲基督保護神的國度。正如白宮發言人爲總統發言,正如大使館爲它的政府發言,教會爲基督發言。任何個人想要透過退出教會來攔阻這一發言程序都是冒犯了教會的使徒性權柄。當他這樣做的時候,就像罪犯在拒捕一樣。

實際建議

教會在執行紀律時拒絕紀律對象的退會申請是否有法律風險?在美國是有的,但是這個風險是可以規避的:

首先,在教會章程中包含有教會紀律的條款;

其次,清楚地教導教會可能會懲戒她的成員,這一教導應該被放在成員課程中。

教會是否應該懲戒公開放棄信仰的成員?我認爲不需要,因爲他已經公開放棄了信仰。但是教會需要將已經去世的成員除名——承認他已經去世的事實,並將他從通訊錄中剔除。基督並沒有給教會權柄管轄死人,或是管轄那些不屬乎基督的人。我們需要好好地讀一讀馬太福音18:15-17和哥林多前書第5章,神在這裡很清楚地指示教會要對自稱是基督徒的人負責。

結論

簡單地總結一下:我們可以說終止一個人的成員資格需要教會和接受懲戒者雙方的認知。我們加入教會需要教會的認可,退出教會同樣需要教會的認可,因爲地方教會有權柄公開地代表基督,正如大使館可以代表母國政府。基督給教會權柄捆綁和釋放,而不是給個別基督徒這一權柄。如果一個人稱自己是基督徒,但是卻逃避教會的紀律,這是冒犯了神所賜天國鑰匙的權柄。基督將祂的教會設立在地上,成爲祂的代理正是爲此:避免異端和假信徒成爲基督的代表。


翻譯:謝昉。原文標題與鏈接:The Preemptive Resignation--A Get Out of Jail Free Card?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4-12-05
教會紀律
第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