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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動議我們不要經常投票!

我在福音派教會中注意到一個有趣的現象:教會越小,投票越頻繁。大多數巨型福音派教會似乎並不經常進行會眾投票。他們每年召開一次或兩三次成員大會(如果還開的話),通常是爲了處理一些大事,比如購買土地、通過數百萬美元的預算或聘用主任牧師之類的。僅此而已。會眾決定的事情並不多。許多大型教會甚至不需要會眾投票通過新成員加入,也不需要會眾投票表決紀律問題。這些事情都由教會的帶領團隊來處理。

小教會則大相徑庭。在小教會裡,一般來說所有事情都要靠投票表決。例如,我們的教會曾經規定,任何超過 150 美元的開支都必須得到會眾的批准!更糟糕的是,成員可以在「事務會議」上爲任何事提出動議,而會眾必須對此進行審議和投票。這包括了把窗簾拉開、關上,讓兒童主日學負責人買副新拼圖,讓她收回上週買的那個等等。「我動議我們用 Welch 葡萄汁,而不是 Kroger 牌的,它看起來有點像褐色。」「我動議我們修改這個動議,改成 Juicy-Juice 果汁,而不是 Welch,因爲價格不同。」「我不同意。Juicy -Juice 也是棕色的。」就這樣沒完沒了。

在那段光輝歲月之後的幾年,我們教會已經轉變爲由長老帶領的會眾治理模式,我們不得不思考教會應該如何讓長老來帶領這個問題。教會應該對什麼樣的事情進行投票?所有事情?還是什麼事情都不投票?長老和其他教會領袖應該能夠在不需會眾投票的情況下做出哪些決定?我會主張說(這是我目前的觀點,也就是說——我可能會被說服;但這就是博客的目的,是用來討論的,對嗎?討論。)會眾應該投票決定的事情其實只有五件,其中三件我認爲是聖經明確指示的,另外兩件主要是出於謹慎考量。它們是:

第一,成員加入和紀律。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會眾作爲一個整體應該決定誰是其團契的一部分,誰不是。這一點在聖經關於教會紀律的教導中體現得的最爲清楚。在《馬太福音》第 18 章和《哥林多前書》第 5 章中,教會作爲一個整體來決定是否將某人從會眾中除去。(請注意保羅在《哥林多後書》 2:6 中使用的「眾人」一詞,這裡英文的意思是「大多數」——譯註。)因此,會眾應該投票決定誰可以加入教會與我們團契相交。

第二,領導權。在新約聖經中,我沒有看到關於教會投票選舉長老的任何明確規定——無論是命令還是範例。但很明顯,在《使徒行傳》第 6 章中,他們確實選出了自己的執事,或至少以某種方式「從他們中間選出」了自己的執事。 從這一點,以及犯錯的長老要受公開責備的事實(提前 5:20)來看,我認爲會眾作爲一個整體應該選出自己的領袖。也就是說他們應該投票選出自己的長老和執事。

第三,教義。在《加拉太書》第 1 章中,保羅要求全體會眾對他們所接受教導的內容負責。如果錯誤的教導在教會中扎根,那是全體會眾的錯。此外,教會作爲一個整體要斥責假福音和教導假福音的教師。因此,我認爲會眾應該就通過或更改信仰告白進行投票。

【第四,預算。】對我來說,這一點不如其他幾條清楚,但我仍然認爲教會就其預算進行投票是明智的。這一方面是出於法律原因,另一方面是因爲在開支計劃上讓教會共同「作主」似乎是件好事。事實上,不管怎樣,他們都會對教會的支出計劃進行「投票」——通過參與或者不參與奉獻,所以公開投票似乎是件好事。此外,聖經中也許有這樣的先例——即使不是正式的先例——馬其頓人「懇求」 保羅讓他們把錢捐給耶路撒冷貧窮的聖徒。(羅 15:26;林後 8:3-4)。

【第五,制度。】這也是一個關於謹慎的問題。雖然根據聖經,耶穌基督的教會顯然有一些必須遵守的規則,而且你在新約中也沒有看到教會就章程進行投票,但讓教會正式同意其運作的規則似乎是一個好主意。這意味著要就自己的章程和/或細則投票。對我們教會來說,這意味著投票通過一個章程,該章程相當嚴格地(儘管不是完全)將會眾的投票限制在這五個方面。換句話說,會眾投票決定將大量的決策責任交給帶領者,只將聖經明確規定或暗示交由教會處理的事情才留給自己處理——出於謹慎的原因,還有其他一些事情。

這一切的結果是,現在我們的成員大會是非常令人鼓舞的時刻。在成員大會上會眾知道自己在哪些方面必須行使權力,知道自己把哪些權力交給了他人,就自己負責投票的重要事項進行投票,聽取長老會成員報告他們所做出的決策,我們不會被「新事務」下「瑣碎」的小動議、討論和投票所困擾。

事實上,隨著時間的推移,會眾已經瞭解到,大多數在成員大會由成員臨時提出的動議實際上都會被裁定爲不符合程序。這是因爲大多數動議——除非它們屬於上述類別,否則最終都歸屬於會眾要在「微觀管理」上做決策,而這個決策已經在其章程和職務選舉中授權給了他人,通常是長老或某個執事。因此,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成員在成員大會上提出動議教會應該購買新的麥克風,那麼會議主持人很可能會裁定該動議不符合程序,並溫和地解釋教會已經將決定此類事務的權力交給了音控執事,因此會眾現在不能插手這樣的微觀管理。(雖然音控執事可能的確應該詳細查看一下麥克風!)。如果有人提出禁止音控執事購買新麥克風,也是同樣的道理:這是不符合程序的,因爲這樣的決定權已經下放給了這位執事,會眾不應該在下放權力之後再進行微觀管理。

當然,在緊急情況下總會有安全閥。例如,長老們可以立即撤換不守規矩的音控執事。此外,如果需要,教會本身也可以單方面立即撤換長老和/或執事(這就是上文的第二點),還可以修改章程(第五點)。但所有這些當然都是緊急行動,教會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會使用。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I Move We Don't Vote So Much!

作者: Greg Gilbert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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