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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與鏈接:Churches Cooperating in Discipline
翻譯:孫雯
地方教會是獨立自治的,同時地方教會確實能夠,也應當在教會懲戒方面彼此合作,但是通常情況下,教會很少進行這樣的合作。
在教會懲戒方面合作的第一步是詢問每一位申請加入教會的人,他之前是否曾被教會逐出?如果他曾被教會逐出,牧師可能會進一步提出問題,瞭解情況並聯系他之前所在的教會。
格雷格.威爾斯所著的《會眾制信仰:1785-1900年美南浸信會的自由、權柄和教會紀律》(Greg Wills』 book Democratic Religion: Freedom, Authority and Church Discipline in the Baptist South, 1785-1900)指出,過去被教會逐出的人較難從一個教會溜到另一個教會。那個時代的牧師與現在的牧師相比,他們會更多地瞭解新來的人各方面的情況並和他交談,詢問各種問題。如果從今以後越來越多像你這樣的牧師開始了這樣做,那麼將會對福音派的景象有多大影響? 這將大大地打擊掛名基督徒,並且基督徒能夠更好地在世人面前作見證。
如果你是浸信會成員或是信奉獨立教會體制者,請和我一起大聲說:「合作。」
以下是我們教會與其他教會在教會懲戒上合作的三個例子。
1)在一次審查成員資格的談話中,一個女士承認自己因爲無故不參加聚會被另一家教會逐出了。她停止參加聚會,教會按照聖經的原則取消了她的成員資格(見來10:25)。在牧師的追問下,她說自己一直想和之前的教會和解,但她沒有行動。長老和她談話,並且打電話給她之前教會的牧師瞭解相關情況。她之前的牧師瞭解到她現在住在另一個地方,那麼她應該在我們教會公開認罪悔改,之後加入新的教會。
2)另一位要加入教會的女士承認自己因爲悖逆父母和不順服牧師,被之前的教會(也是來自於國內的另一地方)逐出了。毫無疑問我們教會的牧師極其嚴肅地對待之前教會的決定,並且也尊重之前教會對她的懲戒。因此,他們仔細地調查了此事,並和其牧師還有家人通電話詳細瞭解情況。最後,綜合分析各方面情況,牧師認爲她之前的教會對她的懲戒是錯誤和不合宜的,隨後,牧師決定向會眾推薦她加入教會。
3)一位男士因爲公開犯罪被我們教會逐出了。之後,他申請加入我們城區的另一家教會。然而,另一間教會的牧師聽說了他被我們教會逐出的消息(不知消息是如何傳到牧師耳中的)。這個牧師和我們教會的牧師恰巧是朋友。這位牧師立刻打電話給我們教會進行諮詢,最後由於那位男士沒有在原教會處理好他公開犯罪的問題,所以這間教會決定延後考慮他加入教會的一切申請。
我是一個普通的會眾制主義者,我認爲耶穌是教會的元首,教會按照神的話語獨立地管理教會,但是教會並不是完全獨立的,教會應該在如成員制和教會紀律等涉及到教會權柄的方面彼此合作。
這意味著:i) 其他教會施行的教會管教和關於成員身份的決定永遠不能束縛你的教會所做出的決定。ii)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認爲其他教會的做法不符合聖經,否則不應該懷疑他們是否有治理教會的智慧。iii) 教會不應當追蹤被逐出教會的人,他們一踏進另一家教會就立馬打電話給那間教會的牧師。無論何時其他教會的牧師向你瞭解教會以前的成員的情況,你都應當謹慎的協助他們。
總之, 無論浸信會、長老會、聖公會及其它的教會,沒有理由不在這些嚴肅的教會事務上合作。每間教會都基於福音的益處樂見其它教會在福音的健康和信心上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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