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餐後,我們剛結束家庭敬拜。我正坐在餐桌旁,和妻子正討論下週邀請「長老們」來家裡做客。五歲的女兒突然問道:「長老們是誰?」我回答說:「他們是我們教會的牧師們,長老是對牧師的另一種稱呼。」
但這樣說對嗎?我是否給我的女兒提供了錯誤的信息?
在這篇文章中,我要論證:每位長老都是牧師,每位牧師都是監督(bishop/overseer)。[1] 我尤其要從聖經證明爲何應理解這三個稱謂都指同一個職分。我的論證分三步:第一,每位長老都是監督;第二,教會中只有兩個持續的職分(長老與執事);第三,相同的職能意味著相同的職分。因此,長老就是牧師,牧師就是監督。
根據新約,每位長老都是監督。在《使徒行傳》20:17 中,保羅召集以弗所教會的「長老們」進行臨別勸勉,其核心就是 20:28:「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爲自己謹慎,也爲全群謹慎,牧養神的教會,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長老的職責是什麼?要牧養並看顧自己和全群。爲什麼呢?因聖靈已立他們爲教會的監督。長老就是監督(長老和監督都是複數)。
不僅如此,保羅晚年寫信給提多時,更明確地指出他照管克里特島上各教會的職責。在《提多書》1:5 中保羅給吩咐提多說:「我從前留你在克里特,是要你將那沒有辦完的事都辦整齊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保羅指出,當時克里特島雖然有教會,卻不是按著秩序建立的。這些教會雖屬真教會,卻因缺乏長老的帶領而未能健康成長。保羅在《提多書》1:6-9 中列出了長老的資格要求,因爲提多若要完成他的託付,就必須知道該尋找怎樣的人。
保羅所列的首要資格是長老必須「無可指責」(多 1:6)。接著他繼續列出長老所需的其他品格要求,但都是在強調「無可指責」的資格。值得注意的是,在接下來一節更長的長老資格清單中,保羅特別指出:「監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須無可指責」(多 1:7)。提多該如何使這些教會恢復秩序?就是設立無可指責的長老或監督。保羅在這裡交替使用這兩個稱呼。
因此,如果一間教會沒有長老,那麼就沒有監督。沒有監督就意味著沒有長老,因爲這兩個稱謂指的是同一職分。
新約聖經表明教會中只有兩種職分,而非三種。經文所列的資格要求也印證了這一點。在《提摩太前書》3:1-13 中,保羅僅爲兩類人列出資格要求:監督(或長老)和執事。資格要求暗示著職分設立,正如職責與特權構成了職位描述。
不僅如此,保羅在給腓立比教會的書信中,明確寫給「在基督裡的眾聖徒」,包括「諸位監督,諸位執事」(腓 1:1)。如果保羅寫信的對象是「在基督耶穌裡的眾聖徒」,卻刻意遺漏牧者們,這將十分奇怪——尤其考慮到他在另一封書信中已詳盡闡述這兩職分及其資格要求。細讀《提摩太前書》3:1-7 與《提多書》1:5-9 的讀者還會發現,兩處資格要求幾乎完全一致。因此若主張牧師不是長老,便會削弱監督與長老之間的關聯性。
如果堅持認爲「牧師」是某種新約職分,那麼就必須決定將它歸入長老或者執事這兩個分類之一,除此以外新約中沒有第三種選擇。
最後,同樣的職能意味著同樣的職分。我們正是通過職責劃分來區分不同職分。這並非把企業管理術語套在教會論的身上。試著從牧者帶領的視角審視聖經敘事。[2]
以色列領袖未能牧養神的羊群。以西結對惡牧的譴責既震撼又沉重(結 34:1-10)。最嚴重的是,這些惡牧不但沒有餵養羊群,反倒只顧飽足自己(結 34:2、8)。因此,主神親自作爲良牧尋回祂的羊群(結 34:11;參詩 23 篇;約 10:1-18)。
值得注意的是,新約的應許之一,是神要賜給祂的百姓忠心的牧者。主藉著先知耶利米宣告:「我也必將合我心的牧者賜給你們。他們必以知識和智慧牧養你們」(耶 3:15)。須知牧者的首要職責是餵養羊群,但這比喻唯有在屬靈層面才有意義,而非肉體層面。基督的牧者以「知識和智慧」餵養祂的百姓,正如耶利米所言,也正如主耶穌親自所行(參見可 6:34)。
若想成爲好牧人,就必須能用神的話語餵養祂的百姓。這一合乎聖經的牧者(或牧羊人)神學觀,爲我們闡明了保羅爲何將「善於教導」作爲長老或監督職分區別於執事的唯一特質的根本緣由。長老必須「教導」聖經方能履行職責(提前 5:17;提後 4:2)。事實上,長老正是通過這種方式「牧養」神的羊群(彼前 5:2)。
這也解釋了爲何保羅在論述基督升天後爲使祂的教會成熟所賜下的恩賜時,特別包含了「牧師和教師」(弗 4:11-16)。若有人試圖據此區分「牧師職分」與「牧師恩賜」,則必須承認經文中所指來自神的恩賜是「人」本身,而非人的職能或行爲。牧師本身就是恩賜,而非牧養行爲是恩賜。如果牧師的職能是教導,那麼「牧師」與「長老」實爲同義詞,因長老本就是教導職分。教導作爲權威性職能,與新約中其他恩賜(如治理)存在本質差異。監督與教導共同構成了牧者的職責描述。正如約拿單·李曼(Jonathan Leeman)近期所言:「治理是牧養的定義性一環。」(「Rule is definitional to shepherding.」)
牧養與承擔此職分的人不可分割。牧師的職能——帶領、餵養、保護——則與長老/監督的職分相關(徒 20:28)。因此長老們牧養神的羊群。在新約中,「長老」與「牧師」的稱謂完全可以互換互通,正如「監督」與「長老」的稱謂一樣。牧師本質上就是擔當監督的長老。
若以上關於牧師、長老與監督完全互換的論證符合聖經的教導,就帶來幾個重要的應用。
首先,我們不應稱任何未受到會眾認可爲長老的人爲「牧師」,無論他是否受僱於教會。此外,凡不符合聖經資格的人——如資格不符的的男性或按照經文無法擔任此職分的女性(提前 2:11-12)——均不應稱他們爲「牧師」。
其次,從積極方面而言,我們應當將非受薪(或帶職)長老視爲真正的牧師,只是需要謹慎使用這個稱謂。新約中的眾長老制預設了牧者或長老職分的基本平等與同等權柄。即便在健康的教會中,也容易出現稱呼全職長老爲「牧師」,稱非全職長老爲「長老」的情況。然而清晰地定義牧師就是長老有助於會眾認識他們在權柄上並無本質差異。事實上,那些渴望擔任監督職分的年輕弟兄,或許在擔任帶職長老時就能滿足其事奉的渴望。因爲根據聖經,長老本身就是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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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A Pastor Is an Elder Is a Bish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