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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標誌中文信箱 #1:教會紀律有聖經依據嗎?有沒有一個需要懲戒之罪的清單?爲什麼停止聚會需要懲戒,而不是給他不來的自由?

教會紀律有聖經依據嗎?

有沒有一個需要懲戒之罪的清單?

爲什麼停止聚會需要懲戒,而不是給他不來的自由?

親愛的九標誌,

當我在教會推行教會紀律的時候,遇到很大的阻力。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爲這樣做沒有聖經依據。請問聖經都有哪些地方提到教會需要按照你們所說的方式執行教會紀律呢?

——一位年輕的傳道人

親愛的弟兄,

這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反駁,因爲聖經中並沒有關於教會紀律的集中論述(就像《提摩太前書》或者《提多書》集中論述長老和執事的資格一樣)。以下回答摘自約拿單·李曼所著《教會紀律》一書,九標誌中文事工出版。我鼓勵你把這本書送給有疑問的成員。

第一,耶穌基督在傳講福音的時候就直接講述教會紀律。

新約聖經中有許多經文講到教會紀律這做法。最廣爲人知的,很有可能就是《馬太福音》的經文。耶穌說道(太 18:15-17):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從字面上來看,耶穌似乎關心兩件事:第一,這罪人悔改;第二,爲了讓人生出悔改,牽涉的人應當越少越好。在這些關注之下有一種更深入的確信,就是教會應當與世界分別,基督徒不應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生活。《馬太福音》的猶太人聽眾把「外邦人」理解爲指聖約群體以外的人,而「稅吏」代表的是背叛聖約群體(因此也是在聖約群體之外)的人。教會成員的生活應當與世人不同。如果經過一系列滿有恩慈的警告之後,他們的生活還是不與世人有別,教會就應把這些人從它的團契中排除出去。

這裡描述的罪,是一種人際之間的罪:「得罪你」。然而這裡的核心問題是這人是否悔改,是否應當作爲在基督裡的弟兄姊妹看待。這經文更大的要點,就是地方教會有權柄判斷人的認信,並且相應行事:「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什麼事。」(太 18:19)。換言之,教會能把 15 到 17 節描寫的教會紀律過程運用在更廣泛的罪行上。

簡而言之,耶穌要教會發揮一種司法作用。祂根據《申命記》19 章引出「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這說法,在《申命記》的經文中,摩西列出了判斷罪案的程序規則。面對口頭上宣告代表耶穌,但生活卻相反的人,教會應當仔細衡量證據,做出判斷。「這是正確的福音認信嗎?這是真實認信福音的人嗎?這證據表明什麼?」

第二,使徒們在他們給地方教會的書信中也要求教會執行紀律。

使徒保羅也在幾處地方要求人以不同的程度執行教會紀律,例如:

  •  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加 6:1)
  •  那闇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弗 5:11)
  •  分門結黨的人,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棄絕他。(多 3:10)
  •  若有人不聽從我們這信上的話,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爲仇人,要勸他如弟兄。(帖後 3:14-15)

使徒約翰則鼓勵人採取類似先發制人性質的教會紀律懲治,對於傳講異端的人、要一開始就不讓某人參與教會團契(約貳 9-10):

凡越過基督的教訓不常守著的,就沒有神;常守這教訓的,就有父又有子。若有人到你們那裡,不是傳這教訓,不要接他到家裡,也不要問他的安。

第三,聖經中有一個實際的案例:哥林多教會的教會紀律懲治。

關於教會紀律最後一處出名經文,就是《哥林多前書》第 5 章。保羅在這一章開頭前幾節經說明了這罪,以及他對這罪的反應(5:1-3):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裡,心卻在你們那裡,好象我親自與你們同在,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

保羅的忠告讓人感到震驚的地方,就是他是如何與耶穌在《馬太福音》18 章提出的忠告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和耶穌一樣,保羅鼓勵教會發揮一種司法功能,他甚至好幾次使用了「判斷」「審判」這樣的詞(林前 5:3、12-13)。和耶穌一樣,保羅是在處理一個場景,教會可以把承認耶穌之名的人從教會這一身體當中開除出去。但和耶穌不一樣的是,保羅並不像耶穌在《馬太福音》18 章忠告那樣,告訴教會要警告這人,呼籲他悔改。他只是告訴教會,把他開除出去,這是因爲這件事情已經拖得足夠久、並且在周遭社區中都有了一定的影響力。

保羅在接下來的經文更仔細描述了應當如何施行這種紀律懲治(林前 5:4-5):

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

把這人交給撒但,就是用耶穌的話說,對待他像對待外邦人或稅吏一樣;就是對待他,像對待一個不再屬於上帝百姓的人一樣。畢竟教會是神國度的前哨站,因此任何不屬於神國度的人,就是屬於撒但的國度。撒但是這世上的王,這世界上的各國暫時屬於牠(約 12:31,14:30;太 4:8-9)。

保羅接著指出,不把這人從教會開除出去,就是讓整個教會落在危險當中(5:6-11):

你們這自誇是不好的。豈不知一點面酵能使全團發起來嗎?你們既是無酵的面,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爲新團;因爲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所以,我們守這節不可用舊酵,也不可用惡毒、邪惡的酵,只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

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爲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

保羅在這一章最後幾節經文再次重申這事實,就是在這人的生活中,教會要發揮一種司法判斷的功能:「因爲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12-13 節)

希望這些經文對你教導會眾有幫助。


親愛的九標誌,

談到教會紀律,有一些弟兄姊妹希望教會提供一個會懲戒的罪之清單,就好像「學生守則」或者「刑法」一樣,以免不小心犯了會被懲戒的罪。你們會怎樣回應這樣的建議和需求?

——一個中國牧師

親愛的牧師同工,

這是一個智慧性的問題,當教會公佈一個會被懲誡的罪名列表時,很容易陷入律法主義的試探(「這是需要懲誡的罪,而那是可以被忽視的罪。」或者「這個罪在符合哪些情況下會被懲誡,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放過。」)也會引誘人去探索捷徑或者打擦邊球。

在定罪這件事情上,聖經已經給了我們充足的指引,教會在聖經的基礎之上再定一個法條是不太智慧的,而且現代世界會給我們很多超乎想像的情形,同一個罪之下也可能有各種值得同情的情況。所以不公佈一個犯罪的清單,而代之以案例式的眾長老商議跟進,會是一種更有智慧的做法。

在我們教會,到目前爲止我們懲誡過停止聚會、婚前性行爲,參加異端以及與非信徒結婚這幾種情況,這些都是公開、嚴重並且不願意悔改的犯罪。就單個案例而言,我們做出如下評估

  • 罪必須具有外在表現性。它必須是可以用眼觀察的到或是用耳可以聽到的,實際做出來或者說出來的。當懷疑某成員心中有貪婪或是驕傲時,教會不應該立刻就給予紅牌警告。這並不代表心裡的罪是不嚴重的。是因爲我們的主知道我們不能看到人的內心,而且真正的內心的問題終將通過外在方式表現出來(撒上 16:7;太 7:17;可 7:21)。
  • 罪況必須是嚴重的和聖經明確斥責的。追究每一個微小的罪(如偶爾撒謊、夫妻吵架、抱怨)、或並不是聖經明確斥責的罪(例如:抽菸、聚會遲到)很可能會將教會生活引向偏執並且推動會眾走向律法主義。在教會會眾的生活中,很明顯需要有愛來「遮掩許多的罪」(彼前 4:8)。並不是每一個罪都需要極力地追究,神也沒有這樣對待我們。
  • 最後,只有噹噹事人頑固不肯認罪悔改時,才需要執行教會紀律的最後步驟:除名。當某成員陷在嚴重的罪裡,並且在私下裡已經被弟兄姐妹以上帝在聖經中的誡命所勸戒責備,但他仍拒絕悔改時,很明顯,這個成員看重罪多過看重主耶穌。當該罪的嚴重性已經立即引起教會對該成員是否重生、無法確認他的基督徒身份時(參考《哥林多前書》5 章中的例子),問題越嚴重、傳染性越強,教會的反應就越需要快。

希望這個回答能幫到你。


親愛的九標誌,

很多人難以理解爲什麼不來聚會是一個要懲誡的罪,既然他/她不來,那就給他自由好了。當然,出於教會管理的需要我們可以將這個人從成員名單或者微信群裡除去,可是爲什麼要懲誡呢?

——一個中國牧師

親愛的牧師同工,

首先,聖經中明確地告訴我們「不可停止聚會」(來 10:25),所以毫無疑問參加聚會是聖經明確吩咐基督徒應當做的事情,而停止聚會則是對這一命令的違背,是聖經明確禁止的行爲。

其次,那麼到底什麼是「停止聚會」呢?有一些情況是基督徒因爲缺乏條件而失去參加聚會這一道德責任的,例如所在的地區沒有教會、重病或親人生病需要看護、順服一個更重要的聖經命令(例如治病救人、搶險救災、公共安全等)或者身陷一個非常特殊的重大責任(例如服兵役、外派到穆斯林地區出差等);也有一些情況是偶爾的過失可以很快的悔改,例如在上司的要求面前軟弱、不可抗拒的週日工作要求,或是暫時的退後等;還有的是出於家人攔阻和反對暫時不能夠來。我們說的不是這些不能、意外或者暫時軟弱的情況,甚至也不是說那些我們聯繫不上的、不知道搬去哪裡了的情況,而是一個已知的、長期、有能力但是不願意來聚會的情況,除了自己選擇不來聚會之外,沒什麼真正的攔阻使他不能來聚會,要懲誡的也是這種情況。

這是一個公開的犯罪:當一個人主日不出席聚會的時候,他明顯地違背了聖經清晰直接的命令,他既沒有委身於承諾負責的地方教會,也沒有去任何一個基督的教會,他身邊的朋友和教會的弟兄姊妹都可以看到這一點。

這是一個嚴重的犯罪:他們在公開地否定福音的信息——成爲新造的人、成爲順服基督和不斷悔改的人。《哥林多前書》12:12 中使徒保羅用身子和肢體來比喻教會:「就如身子是一個,卻有許多肢體;而且肢體雖多,仍是一個身子;基督也是這樣。」而停止聚會的人則是在說一個肢體可以不用連結於身子。他們讓傳福音變得更艱難、讓初信者困惑,讓穩定聚會的基督徒感到氣餒,也使領袖憂愁和無法帶領。如果你認爲停止聚會不是一個嚴重的犯罪,很有可能你輕視了教會在聖經中的重要性。

最後,如果接納爲成員是對一個人的基督徒身份做出確認,那麼一個停止聚會的人,我們都看不到他、不知道他的信仰狀況,也沒有看到他對基督的順服,怎能爲他的基督徒身份做出確認呢?如果他都放棄了自己對教會所作出的基本承諾並且不再出現,教會怎麼對世界宣告:「他是我們當中的一員」呢?除非他公開放棄信仰(視爲退會),否則教會就要公開地取消對他基督徒身份的宣告。

注意:教會並沒有「不給他自由」,他始終是自由的,教會並沒有權柄限制他的行動自由。但教會同樣有按照自己的信仰行義的自由,就是按著聖經宣告看他是或者看他不是基督徒。

對這個問題的進一步探討可以閱讀九標誌網站文章:《害群之馬:主日缺席者》和《爲什麼教會要將長期不參加教會的人除名?》,以及約拿單·李曼所寫的《教會紀律》一書的第1-3章。

希望這樣說能幫助到你。

作者: Joshua Hsieh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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