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欄目
2008 年,有一個人嘗試在一整年內遵守舊約中的每一條命令。他宣稱自己是「猶太人」,就如同「奧利弗意大利餐廳」是「意大利」的一樣。他盡力遵行飲食律、潔淨禮儀,當然也包括十誡。他甚至試圖用幾顆小石子去執行對姦淫者的石刑(他說:「聖經沒有規定石頭的大小。」)
作爲基督徒,我們相信整本聖經都是神所默示、滿有權柄的。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我們也應效法他的做法呢?
神學家約翰·傅瑞姆(John Frame)指出,聖經的全部內容在總體上具有規範性和權威性,但並非所有內容在當下都具有字面意義上的直接規範性。[1] 例如,有關獻祭的律法在總體上仍具規範意義,因爲它教導我們:罪需要贖罪祭,並提醒我們內心與外在的悔改都是必要的。但這類律法在今天已不再具有直接的約束力,因爲我們不再需要獻祭。關鍵的問題在於:爲何某些舊約律法在今日已不再適用於基督徒?
根本原因在於,基督藉著祂爲我們而活、爲我們而死,已經成全了律法。與此同時,神在救贖歷史中的推進,也改變了我們與某些律法的關係。
主耶穌在《馬太福音》5:17 說:「不要以爲我來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這「成全」有兩個層面的意義:一個是普遍性的,一個是選擇性的。就普遍意義而言,基督完全遵行了律法所要求的一切義,好使祂的完全可以歸算給我們,使我們在父神面前被看爲義(參林後 5:21)。就選擇性而言,祂以特定方式成全了某些律法,使這些律法在祂復活之後對信徒不再具有約束力。
舊約中最明顯已被廢止的一類律法,就是獻祭制度。當耶穌宣告:「你們拆毀這殿,我三日內要再建立起來」(約 2:19)時,祂表明自己將取代聖殿——也就是祭司代表以色列民獻祭的地方。《希伯來書》的作者進一步說明了這點,指出耶穌作爲更美的祭司和更完全的祭物取代了聖殿的功用:「凡祭司天天站著供奉,屢次獻上一樣的祭物,這些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來 10:11–12)。基督成爲那除去世人罪孽的神的羔羊,藉此廢除了舊約的獻祭制度。
然而,並非所有舊約律法在基督裡的廢止都那麼一目瞭然。舉例來說,在《使徒行傳》10 章中,神向彼得顯現,宣告一切食物都爲潔淨,從而廢除了舊約的飲食律法。乍看之下,這似乎有些隨意,但進一步思考便會發現,這些律法在基督裡也有其成全。若隨意更改這些律法,就會損害神的聖潔與聖性。但神當初賜下這些飲食律法,是爲了在外邦異教的環境中,將祂的子民分別爲聖,顯明他們是潔淨的、聖潔的。[2] 然而在新約之下,信徒因信靠基督而得以分別爲聖,因爲基督本身就是他們所需要的「潔淨」。因此,這些飲食律法在基督裡得以成全,不再對信徒有約束力。信徒通過洗禮見證對基督的信心,更清楚地表明他們已被分別爲屬主。
儘管舊約律法的轉變最終都歸因於基督的成全,但其中至少還包含一個次要卻真實的原因。我們在《出埃及記》22:1 讀到:「人若偷了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這條報應性的律法在原則上仍具規範性,因爲它教導我們應爲所行的罪作出賠償,並明確表明神憎惡偷竊(參見十誡第八條)。然而,這條誡命在今天並不具備直接、字面意義上的規範性:我們大多數人不再生活在以畜牧爲主的農業社會;更關鍵的是,我們所處的國家並非像舊約以色列那樣,是神親自設立的神權國度。如今,神設立的神設立的是民政官員來維持秩序、懲治作惡(參羅 13:1–7)。
在《出埃及記》和《利未記》中,有許多類似《出埃及記》22:1 的具體律例,作爲十誡的實際應用案例,反覆出現,用以教導以色列的領袖如何公正地施行神的律法。這些案例法對我們今天仍有一般性規範的價值,因爲它們反映神的公義和聖潔的性情。然而,因著救贖歷史的推進,這些律法不再以字面和現實的方式直接約束基督徒。神在基督裡已將舊約的神權體制廢去,這標誌著一個深遠的歷史性轉變。
古代以色列是一個在地上被分別出來的民族國家,由人類君王治理;而我們是屬天國度的子民,是在基督裡被分別爲聖的教會。將來,基督必親自坐在審判的寶座上,施行永恆完全的公義。但在現今,基督設立的是地上的民政官長,而非教會,來在執行賞善罰惡與維持秩序。因此,神權政治的終結與基督國度的開啓,不僅是救贖歷史中的關鍵性變革,更是基督作爲完美的先知、祭司與君王,成全了全律法,並更新祂子民與律法關係的具體體現。
上述關於舊約律法與新約信徒關係的解釋,可能會讓一些人對《馬太福音》5:38–40 的教導感到困惑。耶穌在那段經文中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神學家約翰·默理(John Murray)指出,耶穌這番話不應被理解爲,在任何個人或財產遭受不義對待的情況下,信徒都必須消極地不加反抗。正如耶穌其他教訓一樣,這裡同樣使用了誇張的修辭方式。默里強調,主耶穌的重點是:「當我們遭遇各樣的不公、權益被侵犯、自由受壓時,不可被複仇的憤怒驅使,不可讓報復的情緒支配我們的行爲。」[3] 默理補充說,就積極方面而言,耶穌的教導是要我們「即使面臨傷害,也要寬厚忍耐,對加害者施以恩慈。」[4] 耶穌在這裡的教導並非廢除舊約中追求公義的律法,而是防止它被濫用,並呼召所有基督徒即使在面對逼迫他們的人時,也應以寬容和憐憫回應。
《馬太福音》5:43–44 是一個更明顯的例子,顯示耶穌是在糾正而非廢除舊約的律法:「你們聽見有話說:『要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爲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要愛鄰舍」的誡命出自《利未記》19:18;但「恨仇敵」這句話在舊約中從未出現過。可見耶穌所針對的,是當時流行的一種錯誤教導,它教導扭曲了神舊約律法的本意。
最後,除了明白我們應當遵行哪些律法,我們也必須明白爲什麼要順服律法——也就是看見基督如何從根本上重塑了我們與律法之間的關係。
保羅在《羅馬書》6:14 寫道:「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這方面,約翰·默里的解釋十分有益,他指出:保羅所說的「在律法之下」,指的是那些只有律法卻沒有基督的人。[5] 離了基督,我們就在律法之下,意味著我們在律法的權柄之下,要對違背律法的行爲承擔一切後果(雅 2:10)。然而,在基督裡,我們是在恩典之下。作爲蒙恩的基督徒,我們不再像從前那樣,被迫在「必須完全守律法」的沉重重軛之下艱難前行。相反,基督用慈愛的呼召吸引我們,帶我們奔跑在祂誡命的道路上,因爲祂已釋放了我們的心,使我們得以自由(詩 119:32)。正如約翰·班揚那句廣爲傳頌的詩所寫:
「跑啊,約翰,跑!」律法如此要求,
卻不給我雙腳和雙手;
福音帶來更美的信息,
它吩咐我飛翔,並賜我翅膀。
事實上,連舊約的信徒也應當明白,對律法的順服本就該出於恩典(參羅 9:30–32)。但在基督完成救贖之後,我們對於自己與律法的關係爲何是在恩典之下,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摩西或許比我們更聖潔,但我們所看見的基督,比他所能看見的更加明亮、清楚。
歸根到底,整本聖經都是規範性的,引導我們認識基督(路 24:27);然而,並非每一條律法在今天都以字面和直接的方式對基督徒具有規範效力。正如《提摩太後書》3:16 所說,所有聖經——包括舊約——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但關鍵在於,我們必須明白聖經該如何、何時、以及在什麼意義上應用在我們的生命中。
* * * * *
1 . 約翰·傅瑞姆,《基督教倫理學》(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第一版(Phillipsburg, N.J: P & R Publishing, 2008 年),英文版 201 頁。
2 . R.C. Sproul, Acts (Wheaton Ill.: Crossway, 2010). 183.
3 . John Murray, 約翰·慕理(John Murray),《正直生活要道:聖經倫理面面觀》(Principles of Conduct: Aspects of Biblical Ethics) (Grand Rapids, Mich.: Eerdmans, 1957 年). 英文版 175 頁。
4 . Murray. 175.
5 . Murray. 185-86.
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What Do Christians Obey from the Old Testament and W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