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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會是家長制的嗎?

過去四年,寫作「牧函」,是我在一個低教會觀和低聖職觀的時代,一種幾乎不合時宜的、牧養教會成員的嘗試。有會友曾對我說,看見「牧函」二字,就不舒服,好像意味著你說的話,就有一種權威性,與這個時代的精神不相配。我說,你說的是。從牧職所發出的教導,當然是具有某種權威性的。我所蒙的呼召,就是在主的教會中向信徒發表「權威性的話語」,而不只是發表個人感想——這本來就是「傳道呼召」的定義之一,什麼時候被時代精神吞沒了呢?

承認上帝是至高的權威。並不意味著在上帝(和你自己)之外,沒有其他權威。恰恰相反,至高權威的存在,意味著在我們的生命中,必然充滿了上帝所設立的、各種次等的權威。反過來說,除了上帝和聖經本身,其他權威都是次等的。

因此,就這些次等的權威而論,權威的,並不意味著絕對的;權威的,也不意味著正確的。但所謂權威,消極地說,就是你繞不過去的意見。你可以不接受,但你不能不面對。每個人都可以發表意見,但只有極少數人的意見,才是上帝在你生命中設立的、擺在你面前讓你繞不過去的意見。而全世界絕大多數人的意見,你都可以繞過去,你的良心在許多時候都沒有必須回應、必須聆聽和必須作決定的責任(但我們始終有責任對任何人保持一顆謙卑的心)。

因此,權威的實質,乃是指向對一顆服道的心的呼召和挑戰。就像你父親的話,你不一定必須聽從。但你必須承認,父親的話是你生命中的一種權威。你可以衡量他的話,你也在上帝面前負有謹慎考查聖經的責任,你也可能最終反對和不遵從他的意見(我指的都是成年子女)。但你仍然必須承認,你父親的話,是你最不應該忽視的,是最值得你尊敬和看重的權威意見之一。如果你失去了這種尊重,在某種程度上,就等於你失去了父親。

同樣的,老師也是上帝在你生命中設立的一種權威。這並不意味著,你必須接受老師講授的一切觀點。但當你失去了對師之言和師之道的敬重時,在某種程度上,也等於你的生命中沒有了老師。

同樣的,丈夫也是上帝在妻子生命中設立的一種權威。這也不意味著,妻子必須同意丈夫的每一句話。但當一位妻子失去了對丈夫所作決定的敬重時,在某種程度上,她有丈夫,卻等於沒有丈夫。

照樣的,牧師(及眾長老)也是上帝在會眾生命中設立的一種權威。這並不意味著,會友從此必須聽從牧師、長老的任何話。但當一位會友失去了對牧師的教導的敬重時,在某種程度上,講台就在他生命中被拆毀了,他「自己就作王了」(林前4:8),好像他已「蒙召」被按立爲了他自己的牧師。於是,他身在曹營心在漢,成爲了一隻生命中沒有牧者的流浪羊。

從積極的角度說,各種次等權威,是上帝在我們生命中所設立的、珍貴的蒙恩管道。考慮到在我們的國家或公司中都普遍缺乏順服基督福音的次等權威,而許多第一代信徒也尚未生活在基督化的家庭中,因此,教會中的權威,就幾乎是他們生命中第一位的和最重要的次要權威。委身教會、宣誓成爲會友意味著對這種權威關係的公開承認。對一位地方堂會的成員來說,他可以歡喜並感恩地說,我終於有自己的牧師了。那位牧師,可以被稱爲「我的牧師」,而那位長老,也可以被稱爲「我的長老」,因爲他們不但是上帝所選召的,並且這選召是經過我和其他弟兄姊妹在上帝面前的禱告而投票選立的。

順服在基督之下的權威,與福音的恩典不但不矛盾;事實上,在通常情形下,權威都是恩典降臨的管道。在牧養經驗中(甚至在不信之人的生活經驗中也是如此),當一個人面臨重大的危機、困惑、軟弱和誘惑時,甚至當一個信徒失去自己禱告的力量和確據時,他還能得到上帝幫助的、幾乎最重要的媒介,就是在他生命中仍然存在著順服在基督福音之下的、有權威的位格關係。舉個不信之人的例子,有人生病,絕望了,不吃藥。誰說都不聽。大家就去找他在外地的大哥回來,說,全世界誰的話他都不聽,父母在他面前怎麼哭都沒用。從小到大,只有你的話他還有可能聽。你趕緊回來吧。意思就說,這位大哥,已經是上帝(的普遍恩典)放在他生命中僅存的權威了。

不委身在地方教會、不在真實的牧養關係中成爲教會成員的信徒,在通常情形下,都無法在那些重大的危機、困惑、軟弱和誘惑中得勝。因爲在他們的生命中,缺乏權威。

因此,接下來,我要和你們討論一個並非譁眾取寵的問題:教會是家長制的嗎?

我知道你們一定會說,我們所委身的教會當然不是家長制的,也絕不能是家長制的。請放心,這也是我的標準答案。但我不能這麼輕易地回答。因爲這個貌似正確的觀念裡,包含了許多被世俗化了的誤解。所以,我必須在向你們闡釋聖經和教會歷史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之後,最後才同意這個答案。

首先,讓我們試著給「家長制」一個定義。

第一,如果家長制的意思,是指一位單獨的家長的治理,和對全體成員順服一位領袖的要求,那麼,教會,尤其是長老會的共和主義原則,是反對家長制的。並且,在所有教會治理模式中,長老會是最強烈、也是最有效地反對家長制的宗派。在這方面,長老會在歷史上有著卓越的見證。

第二,如果家長制的意思,是指由家長的個人權威、而不是由高於家長的法治的權威來施行治理,那麼,教會,尤其是長老會的議會原則和憲章(憲政)主義,同樣是反對家長制的。事實上,長老會不但是整個教會歷史上,也是整個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在內部建立起憲政原則的人類共同體。長老會憲政的基本原則是:

  1. 教會憲章(信條和章程)的權威,高於教會議會的權威;
  2. 教會議會的權威,高於教會聖職(尤其是牧師個人)的權威;
  3. 聖職的權威,高於教會個別成員的權威。

甚至,儘管天主教的教宗制,看起來是最接近家長制的。但教宗的權威,仍然在諸多方面受制於信條、大公教會決議、教理問答及主教會議的傳統。我的意思是說,即使是天主教會的治理,也多少具有聖經啓示的獨特性(雖然我們認爲那遠遠不夠),而不是我們在中國文化傳統中所理解的那種家長制。

第三,如果家長制的意思,是指領袖的人身屬性和權威來源不受成員意見影響的一種世襲制或自上而下的組織制度,那麼,教會,尤其是長老會的選舉制度,是反對家長制的。長老會特別強調一切聖職,都必須經由地方教會全體會眾的選舉產生。在使徒行傳中,地方教會的選舉(這是現代社會被普遍接受的合法性來源),與聖靈的親自按立(這是現代社會所不理解的神聖的合法性來源),被視爲是同一件事。

請容許我這麼說,如果一個人不能在一間長老教會中順服權威,他基本上就不太可能在任何人類組織中順服權威。他的生命在本質上,必然是一個流離失所的無政府主義者。

同樣的,甚至在天主教中,教宗也是選舉產生的。不要忘記,教宗選舉是從11世紀開始的,是人類社會最古老而持久的選舉制度。

按著上面的三個定義,教會不是家長制的,而且是與家長制相反的。現在,讓我提出另一個命題:教會不是家長制的,但教會一定是家庭式的。

意思是說,在上帝設立的三重治理(家庭、教會和國家)中,教會治理仍然是與家庭的治理更相似,而不是與國家的治理更相似。換言之,教會是上帝從世界所揀選、並分別出來的神聖家族,教會與世界有著截然不同的界限。因此,教會的治理和家庭一樣,是小共同體的治理(在社會學上,小共同體是指由具有相同信仰、價值觀和偏好的單一人群組成的共同體);而不是如國家那樣,是大共同體的治理(在社會學上,大共同體是指由不同信仰、價值觀和偏好的多元人群組成的共同體)。

譬如說,在大共同體中,我們同意「宗教自由」的原則,即每個人都有權選擇自己的信仰。但在小共同體中,其成員卻沒有這種意義上的「宗教自由」。他自願且必須按著小共同體的信仰準則去生活。換言之,在大共同體中,「自由」意味著最大化的包容和接納(開除一個異議者的國籍是不符合公義原則的);但在小共同體中,「自由」只不過意味著自願加入和自願或被動離開的自由(開除一個異議者的會籍是符合公義原則的)。

意思是說,你一旦成爲基督教會的成員,你在教會中就不再擁有憲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了。因爲你已從一種可選擇的自由中,自願選定了特定的信仰(及對信仰群體的委身)。直到你放棄或背叛信仰時,你才重新回到大共同體,擁有「信什麼都可以」的自由(但按著聖經,那恰恰是一種不自由的狀態)。

照樣的,你一旦成爲基督教會的成員,你在教會中也就不再擁有憲法上的「言論自由」了。因爲你已從無數的言論中,立下誓言,從此只宣講聖經及符合聖經的言論。直到你違背自己的誓言,而脫離你所委身的小共同體時,你的言論才不再被教會的憲章所約束,而僅僅被國家的憲法所約束,於是,你就重新擁有了「說什麼都可以」的自由(但按著聖經,那恰恰是一種不自由的狀態)。

接著,讓我舉出下面七方面的理由,來闡釋爲什麼教會的治理和權威不是家長制的,但教會的治理與權威一定是家庭式的:

第一,聖經既稱教會爲上帝的國(kingdom),也稱教會爲上帝的家(οἶκος,我在兩週前的牧函中提到,保羅用來指稱上帝永恆的救贖計劃和預旨的οἰκονομία,就是從家的詞根來的,英文譯爲economy)。

「國」在新約時代是無形的,「家」在新約時代是有形的。因此,使徒書信中,從未直接以「上帝的國」指稱有形教會,卻直接以「上帝的家」指稱有形教會。

倘若我耽延日久,你也可以知道在上帝的家中當怎樣行,這家就是永生上帝的教會,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

但基督爲兒子,治理上帝的家;我們若將可誇的盼望和膽量堅持到底,便是他的家了。(來3:6)

因爲時候到了,審判要從上帝的家起首;若是先從我們起首,那不信從上帝福音的人將有何等的結局呢?(彼前4:17)

第二,在教牧書信中,上帝以家庭治理的見證和經歷,爲教會治理的資格和條件。在現代的任何大共同體中,婚姻狀況都不是擔任公職的法定條件。唯獨在教會中,擔任長老的,必須先在家庭中擔任家長,並有聖潔的見證。

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上帝的教會呢?(提前3:2、5)

第三,聖經以男性爲盟約的代表,作爲家庭治理和教會治理的共同原則。

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上帝是基督的頭。(林前11:3)

第四,聖經明確地將牧師或監督比喻爲會眾屬靈的父母,也將牧養和教導的服事,比喻爲屬靈的生養。

我們作基督的使徒,雖然可以叫人尊重,卻沒有向你們或向別人求榮耀,只在你們中間存心溫柔,如同母親乳養自己的孩子。(帖前2:6-7)

你們學基督的,師傅雖有一萬,爲父的卻是不多,因我在基督耶穌裡用福音生了你們。(林前4:15)

第五,聖經明確地將會眾按著家庭身份的關係予以區分,如弟兄,姊妹,父老,和小子。換言之,在教會治理中,身份關係的差別是有意義的。家庭關係的特點,就是每一個家庭成員都擁有不同的身份關係。每一個稱謂(媽媽,二哥,三嫂,小妹),都指向且僅僅指向一個人。家庭關係,意味著基督彼此相愛的命令是按著不同的本分和表達方式來執行的。如丈夫對妻子的愛,主要以捨命來表達;而妻子對丈夫的愛,則主要以順服來表達。父母對子女的愛,妹妹對姐姐的愛,也如此類推。家庭身份的差序,彰顯了愛在身體中的豐盛。不進入家庭的身份,就不能進入基督身體的豐盛。

而在大共同體中,是沒有身體關係的。在現代政治和法律理念中,平等的公民地位,恰恰是對家庭的身份關係的排除。父親和兒子,丈夫和妻子,在政治的意義上是無差別的。換言之,在政治共同體中,平等的公民身份,其實是一種可憐的、底線的、最後剩下的生命關係。當你無父無母,也沒有兄弟姊妹的時候,你就叫公民,且只叫公民。

第六,聖經在家庭和教會中,都設立了教導的權威和職分。與家庭成員一樣,教會成員也被區分爲教導者和受教者。(這就是爲什麼,今年教師節時,有兩三位會友也祝我節日快樂,說你是我們的老師時,讓我異常感動。)

但是,聖經卻從未賦予國家教導的權柄。在舊約中,教導君王和教導人民的,都是祭司和先知。換言之,在教導的權柄上,君王亦被視爲平信徒。這就是爲什麼,在大共同體的憲政原則中,我們要反對國家對言論的限制和對真理的判斷。而在小共同體中,我們卻要尊重家長或眾長老對信仰的教導和判斷。這也是爲什麼,我們要反對國家奪走對我們子女的教育權柄的原因。

第七,我們的要理問答,也明確地將第五條誡命(出20:12)應用在家庭、教會,甚至國家的治理上,將對父母的尊重和對父母所傳承的律法的順從,視爲全部人類秩序和人倫美德的起點。

《大要理問答》124問:在第五條誡命中,「父母」是指誰?答:在第五條誡命中,「父母」一詞所指的不僅是肉身的父母(箴23:22、25;弗6:1-2),還包括在年紀(提前5:1-2)和恩賜(創4:20-22,45:8)上超過我們的一切尊長;特別是那些按照上帝的安排,於家庭(王下5:13)、教會(王下2:12,13:14;加4:19)、國家中(賽49:23),在我們之上有權柄的人。

《小要理問答》 65問:第五條誡命禁止什麼?

答:第五條誡命禁止人忽略或違反各人按其地位和身分當受的尊重和當得的事奉(太15:4-6;羅13:7-8)。

當我們明白了,教會的治理與權威一定是家庭式的,教會是在基督裡的身體關係,我們才能理解爲什麼耶穌在馬太福音第18章中,確立了一個與世界(甚至是與現代國家的民主原則、言論自由原則、公開辯論原則等)截然相反的教會內部爭議及犯罪的訴求和勸戒程序。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18:15-18)

這就是教會治理和信徒彼此相愛的核心原則和法定程序。這一原則的實質,就是家庭的原則。當一個人對母親有意見時,不會在家庭內部要求公開辯論,而是吃完飯後,找機會和母親去散步。即使在餐桌上忍不住爆發了,大家也不會展開辯論,而是打斷話題(有人會說,先吃飯,先吃飯),之後會有一個哥哥,扮演和平使者,私下地約這娘倆,去幫他買衣服。

主耶穌的命令就是,在一間堂會內,你必須、且只能用家庭式的方式,去面對你的弟兄和你的姊妹。並且,你不能將「教會」當作一個抽象的整體或官方機構去看待,或視其爲一個宏觀的批評對象;你只能以道成肉身的方式,在具體的場合,面對具體的人。否則,你就是在拆毀這個家庭。

同樣的,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中,也爲家庭式的治理和判斷,立下了不可逾越的、教會與世界的邊界。

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狀,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爲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爲什麼不情願吃虧呢?你們倒是欺壓人、虧負人,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林前6:1、6-8)

在這裡,保羅與主耶穌的教導是一致的,但他進一步強調了兩個原則:

第一,閉嘴的原則,不可在外人(不信的人面前)面前訴說弟兄的不是。

第二,吃虧的原則。在基督裡的弟兄情誼高於利益,饒恕高於權利的主張。

而這兩個原則,都顯示出地方教會的家庭(小共同體)特徵,看似都不太符合大共同體的遊戲規則。我們必須從神聖家族和上帝的主權出發,在福音中才能體會這愛的誡命。

最後,讓我提出一個更根本性的命題,來解釋爲什麼教會既不是家長制的,但又必須是家庭式的:

其實,教會在本質上就是「家長制」的,基督就是他子民的家長。(來3:6,但基督爲兒子,治理上帝的家。)

而且,教會在本質上也是元首制的,基督就是我們的元首。(弗4:15,惟用愛心說誠實話,凡事長進,連於元首基督。)

換言之,教會在任何意義上,既不是一個「民國」,也不是一個「人民共和國」。事實上,教會才是唯一的、真正的「帝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說,我們是王子和公主(別忘了,有君王才有公主;而所謂共和國,就是一種只有公民、而沒有公主的組織,但我們卻是一群有父王的人)。

當牧師和會眾,父老和小子,弟兄和姊妹,都以上帝爲我們的父,以基督爲我們的兄,以彼此爲手足,以獨一真神爲我們這班人的家長時,我們才被稱之爲一間地方教會。在更深地認識到唯有基督、而不是任何人是教會的家長時,我們反而才能更深地認識到教會的治理,必然是充滿了恩典及其權威管道的家庭式治理。如果我們不以在基督裡的家人身份莊嚴立誓,在超越血緣的屬靈血緣中相交,不以家裡人的身份說話,不以家裡人的方式面對衝突,不將尊重歸給不同家庭關係中的每個人(Honor your father and your mother,Honor your brothers and sisters),我們這些被寶血分別出來的人,就會重新回到無父無君的大共同體中,在各種虛幻的權利意識和個體慾念中,抹煞了教會與世界的界限。生命中缺乏真實的委身,就會缺乏真實的權威;缺乏真實的權威的信仰,就成了個人主義的和私有化的信仰,就連不信的人也不如了。

親愛的弟兄和姊妹,我是如此深願,能與你們一同在地方教會這一神聖家族的彰顯中,終生事奉我們共同的父親和家長;也深願你們常憐憫我,也憐憫一切在這個時代蒙天父呼召的「諸位監督,諸位執事」(腓1:1),因他們都被主放在了自己不配的位置上。然而感謝主,他配合的,人不能分開。他分開的,人也不能配合。

寫於2013年10月


本文獲准轉載自《教會》期刊2013年11月總第44期。

 

作者: 王 怡
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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