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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住狗耳:見證人的角色

牽扯進入別人的爭競是件不容易的事,還可能有危險。箴言講到,「過路被事激動,管理不幹己的爭競,好像人揪住狗耳。」(箴 26:17)

主耶穌也知道,有的時候我們需要去揪狗耳朵,因爲教會成員之間會發生爭吵。而在某種意義上講,成員之間的爭吵也是一個人身體內部的爭吵(見林前12:26)。所以,對於那些得罪了其他弟兄而被質證卻仍拒絕悔改的人,耶穌命令「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太18:16)

那麼,誰可以當那「另外一兩個人」呢?爲什麼這樣的人對教會特別重要呢?

他們是誰?

約翰·諾蘭(John Nolland)認爲適合的人應該是過犯實施時的見證人,且必須「對問題有客觀獨立的見解」。[1]聖經實際上並不接受這樣的觀點。首先,耶穌沒有稱他們爲證人。他要求被得罪的弟兄要帶「另外一兩個人同去」。而不是帶一兩個證人同去。耶穌希望同去的人能在之後作證,但他們不一定是過犯發生時的證人。[2]

其次,這次的會面一定是在初次得罪人的人拒絕私下認罪之後進行的。若「另外一兩個人」必須是過犯實施時的目擊證人的話,那這第二次的會面就會受條件的限制:只有當犯罪發生時確實有一兩個目擊證人才行。但是許多冒犯發生時並沒有證人,而且主耶穌沒有把第二次會面定性爲條件限制性的,那「另外一兩個人」就不一定必須是冒犯發生時的證人;當然,若得罪人的弟兄仍拒絕悔改,他們就會在教會裡成爲證人,如耶穌所講的,「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太18:16)。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這些「另外一兩個人」不像是刑事犯罪的證人,而更像是最後遺囑簽署時的見證人。他們不是要爲過去發生了什麼作證,而是參加到兩個弟兄(冒犯者與被冒犯者)的會面,而後能在教會裡去作證。

他們爲什麼重要?

因爲會面的目的是修復雙方的關係,這些「另外一兩個人」的角色更像顧問和調停者,而不是被冒犯的弟兄所請的幫手。儘管他們是受了被冒犯者的請求而來的,他們必須記得他們的工作是關乎當事人雙方的:幫犯罪的弟兄悔改,以及幫助被冒犯的弟兄饒恕。他們不是來爲被冒犯的撐腰,而是爲了來倡導雙方屬靈的成長及真正的悔改,並修復破裂的關係。

這「另外一兩個人」的角色絕非易事,且十分重要。

他們對當事雙方都很重要

他們對當事雙方都負有責任。他們必須要幫助犯罪的弟兄,他可能正猶豫不決,爲是否要認罪悔改而備受煎熬。畢竟,對大部分人而言,他們的罪責暴露之後內心是不會喜悅的。他們也必須要幫助被冒犯的弟兄,這位弟兄可能深受傷害或內心痛苦、難以釋懷,以致不能馬上饒恕對方。受他內心的影響,被冒犯的弟兄可能根本沒有意識到在第一次會面時犯罪的弟兄其實已經準備要認罪了。若屬於這種情況,那「另外一兩個人」要幫助被冒犯的一方去饒恕,而不是幫另一方去悔改。

他們對教會很重要 

那「另外一兩個人」對教會也負有重要責任。如果犯罪的一方拒絕認罪悔改,他們必須要到教會去見證他們在當事雙方第二次會面時的所見所聞。在有些情況下,他們還需要在教會會眾前,主張教會應當把拒不認罪的當事人逐出教會。

因此,那些被選爲「另外一兩個人」的人必需是神福音的祭司,並且也是擅長幫助他人修復破損關係的輔導者。他們還必須在會眾眼中有正直誠信的良好口碑。作爲有智慧的輔導者,他們可以幫助當事人悔改或饒恕,且與當事雙方一起重建他們與神以及與彼此的關係。作爲正直誠信的人,他們在會眾面前的見證能確保「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太18:16)。證人的良好聲望可以讓教會信任他們的證言進而採取下一步的行動,而無須再啓用獨立或公開的調查。若啓用如此的調查,很可能會影響教會今後針對被逐出教會人士的相關福音事工。

[1] John Nolland, The Gospel of Matthew, NIGTC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2005), 746-47。在這本馬太福音解經書中,Nolland說若這一兩位見證人在參加第二次會面之前對所發生的事一無所知,「那多人在場的申訴就會毫無道理」。

[2]這是亞當斯的觀點:「這裡『證人』並非僅僅是證人……他們積極參與在關係重建的過程裡面。只有當犯罪者拒絕悔改,他們才會轉變爲『證人』角色……他們只有當問題正式提升到教會層面時才會成爲證人」(亞當斯 《教會勸戒手冊》)。


翻譯:劉立君。原文標題與鏈接:Grabbing a Dog by its Ears: The Role of Witnesses.

作者: Stephen Matteucci
2014-12-05
教會紀律
第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