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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應該執行教會紀律?

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我們要探討的是哪種教會紀律?亞當斯(Jay Adams)定義了兩種教會紀律: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執行非正式的教會紀律主要是指包括私底下的當面規勸,而正式的教會紀律則是在整個教會範圍內所進行的某種程序。

  1. 非正式的教會紀律。任何的罪,無論嚴重與否,都可能引起兩個弟兄或是姐妹之間私下的的譴責。但這不是說我們一個弟兄或是姊妹只要是犯了罪,我們就要將其一一例舉出來指責。而是說,每一樣罪,無論有多微小,都可以因著愛心,由一個基督徒向另一基督徒在私下裡謹慎地指出。
  2. 正式的教會紀律。總結聖經依據,當信徒在一個犯罪的情形中,且具有外在的表現、相當的嚴重和當事人不願悔改時,教會需要執行正式的教會紀律。

  • 第一,罪必須具有外在表現性。它必須是可以用眼觀察的到或是用耳可以聽到的。當懷疑某成員心中有貪婪或是驕傲時,教會不應該立刻就給予紅牌警告。這並不代表心裡的罪是不嚴重的。是因爲我們的主知道我們不能看到人的內心,而且真正的內心的問題終將通過外在方式表現出來(撒上16:7;太7:17;可7:21)。
  • 第二,罪況必須是嚴重的。追究每一個微小的罪很可能會將教會生活引向偏執並且推動會眾走向律法主義。在教會會眾的生活中,很明顯需要有愛來「遮掩許多的罪」(彼前4:8)。並不是每一個罪都需要極力地被追究。感恩的是,神沒有這樣待我們。
  • 最後,只有噹噹事人頑固不肯認罪悔改時,執行正規的教會紀律才是正確的行動方案。當某成員陷在嚴重的罪裡,並且在私下裡已經被弟兄姐妹以上帝在聖經中的誡命所勸戒責備,但他仍拒絕悔改時,很明顯,這個成員看重罪多過看重主耶穌。這裡有一個例外,那就是當該罪的嚴重性已經立即引起教會對該成員的基督徒身份產生懷疑時,(參考哥林多前書5章中的例子),教會就需要更快的反應。

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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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紀律
勸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