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有意義的教會成員制」?
「有意義的教會成員制」包括四點:
- 教會成員應當是基督徒。在使徒行傳中,那些信了福音的人都加入了教會(徒2:41, 47)。保羅寫給眾教會的書信是寫給基督徒的(羅1:7,林前1:2)。儘管沒有一間教會能夠百分之百分辨出哪些人是真基督徒、哪些人不是,但每間教會都應當只讓那些宣告自己相信基督、並且其宣告具有可信度的人成爲教會成員。
- 教會成員應當是經常出席教會的信徒。教會成員制幫助教會監督其成員的生命。如果一個人不常來,教會就沒辦法知道這個人的境況如何。
- 成員將教會視爲建立團契關係和開展事工的首要場所。「雖然我是第一長老會的成員,不過,我真正的服事是……」這樣的說法是不符合聖經的。對於地方教會的成員,新約中充滿了「彼此……」的教導。這不是說,遇見適當的情況時,基督徒不應該在其他教會的信徒中間完成這些誡命。不過,新約讓我們看見的仍然是基督徒應該首先在他們需要爲之交帳的那一個固定群體中完成這些誡命(例如:林前12章)。
- 教會成員應當具有聖經所教導的特定權利和責任。一間地方教會的成員有權利領聖餐。他們也有責任:
- 爲教會禱告。
- 與其他教會成員建立敞開的關係,在其中彼此關心、鼓勵、督責、教導和學習(弗4:15-16)。
- 順服教會的領袖和教導(來13:17)。
- 促進合一(弗4:3)。
- 在經濟上支持教會的事工(加6:6)。
- 盡力善用上帝所賜的屬靈恩賜建造主的身體(林前12:7)。